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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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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3篇

【篇1】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局黨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討論稿)

為加強黨內民主和監督,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實現我局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后決定。

2.依法決策原則。重大問題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

3.科學決策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確保決策貼近本局實際,符合林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4.決策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其他需保密的事項外,局黨委研究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5.責任追究原則。根據誰決策、誰負責,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防范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

1.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內規章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重大決策、重要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2)涉及林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中長期規劃編制,重大發展戰略、重要領域發展思路,林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年度計劃及其他全局性的年度重要指標、重要工作計劃制定落實的重大事項;

(3)涉及全局性機制、體制、制度改革、機構編制設置、調整,國有資產產權重大變更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4)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和調整,國有林地使用權出讓事項;

(5)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科室各單位的重要獎懲事項;

(6)涉及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的重大事項處理、重要信訪及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7)其它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1)黨委管理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調動、交流、解聘、表彰、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2)列入本級天保、企業供養的人員調入和新人員招錄事項;

(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實施;

(4)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省、局確定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本級為主立項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本級建設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非重點工程項目,危舊房改造及附屬工程等重大項目;

(2)重大投資項目安排,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項目,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項目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3)民生社會事項項目安排,包括住房保障項目,用于促進就業、幫困扶殘及助老服務的社區項目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4)社會投資項目安排,包括旅游、房地產合作經營項目,代建的政府基礎性公共設施項目等,資金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5)年度上級部門下達需考核的重大項目;

(6)重大活動項目安排,包括文化、旅游、體育等重大活動和節慶活動;

(7)其它應由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

4.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涉及局級財政資金的調配使用。主要包括:

(1)局財政年度預(決)算方案;

(2)預算外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局財政單項支出;

(3)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向世界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他政策性銀行、金融機構專項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貸款、借款資金;

(4)其他應由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

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1.議題提出。黨委重大事項的決策議題,由相關局領導提出,也可以由局各科室或其他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并報黨委書記同意。

2.調查研究。由黨委確定,林業局牽頭組織調研、征求意見,或由黨委組織專門的議題調研組,圍繞擬提交的決策議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或調研報告。

3.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有關科室(單位)提出具體方案,一般應提出兩種以上的比較方案。

4.風險評估。有關科室(單位)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工作方案,主辦單位應當事先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評估,并進行合法性、風險性論證。

5.征求意見。重大決策事項研究審議前,要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黨代表、職工代表、專家學者、黨外人士、社區群眾、老干部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通過新聞媒介(包括互聯網)或采取公開展示、公開征集、聽證會等方式在全局范圍公開,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建議。

6.會議討論。作出重大事項決策前應通過召開局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的形式進行充分討論。會議討論由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會議一般由負責議題提出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先進行簡要說明,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7.會議表決。局黨委會(或黨委擴大會)對重大事項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后,由主持人總結討論情況,提出初步意見,由黨委成員進行會議表決。根據會議表決結果,由主持人宣布正式決定或形成決議。

在實施會議討論和會議表決階段,要認真執行重大事項決策列席旁聽制度。根據不同的議題,邀請熟悉會議議題或涉及工作的相關人員列席旁聽會議討論、會議表決全過程。

8.組織實施。對會議表決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的牽頭部門及責任單位應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明確具體落實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照決策的總體要求、階段性目標等組織實施,確保黨委決策落實到位。

9.監督檢查。對重大決策事項的組織實施情況由黨委辦負責督辦落實。落實情況要及時向黨委反饋,并與各單位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相掛鉤。負責重大決策實施的牽頭部門或責任落實單位要定期向黨委報告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反映決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除依法應當保密外,重大決策的組織實施情況應通過黨(政)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等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程序進行。

四、責任追究

1.明確責任主體。局黨委領導班子對決策和執行“三重一大”事項負總責,局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切實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并抓好組織實施。局黨委委員為直接責任人,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向局黨委領導班子或黨委書記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

2.嚴格責任追究。對于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規定,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策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對于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它嚴重后果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紀檢監察機關應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依法依紀進行追究。責任追究應當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篇2】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辦公室“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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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制,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三、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以及縣委政府的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單位年度發展計劃的編制、上報;

3.單位重要工作制度、經費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變更及廢止;

4.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5.單位干部的人事調整、錄用、任免、獎懲和科級后備干部、縣級(含縣級)以上先進個人的推薦呈報等事項;

6.單位5000元以上公用經費使用;

7.單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辦公設施設備、固定資產的采購和處置;

8.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四、決策議事程序和決策實施

1.“三重一大”事項須按議事范圍依程序提交領導班子會集體討論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現場辦公會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調查,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涉及面較廣的事項,應進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通過舉行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3.“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在調研基礎上確定事項工作目標和具體方案,并在會前告知各班子成員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凡應協調而未協調或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討論。

4.審議“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根據議題內容,可邀請相關股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5.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先由議題提請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通報方案并發表意見,再由領導班子成員、列席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然后,由主要負責人匯總情況并提出決策意見。需表決的事項,應提請會議進行表決。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表決,逐項作出決策。

6.審議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具體討論事項、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決策形式、決策結果和負責落實的股室、責任人。必要時,對形成一致意見的決策結果,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及時進行通報。

7.“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會決策后,由領導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班子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主任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8.領導班子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程序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當堅決執行,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策相反的意見,不得在行動上違背集體決策。

五、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1.單位領導班子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工作負總責,自覺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檢查。

2.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對違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有關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直至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篇3】三重一大制度執行存在問題

關于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制度,規范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省委《關于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紀委十六屆二次全會提出的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決策,按程序決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正確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要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學校“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第五條 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內容

第六條 重大事項決策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學校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三)學校財務預決算;

(四)學校勞動用工、工資制度、分配方案,以及學校年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職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調整、實施的重大問題;

(五)學校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辦法和規定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學校內部機構設置、調整,崗位設置、調整及崗位補員;

(七)學校安全穩定、工程建設、教學改革、招生計劃、畢業生就業方案、教師培養計劃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學校民主管理、工會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

(九)重大責任事故、涉及隊伍穩定和學校形象的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十)其它涉及學校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重要規章制度的研究審定,學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決策的研究制定等;

(二)學校中層干部的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監督管理等重要事項;

(三)后備干部的選拔、配備、培養鍛煉及隊伍建設規劃等重要事項;

(四)學校對外、對上重要先進、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員(集體)的選拔推薦;

(五)學校招聘錄用引進人才方案及錄用結果的審查;

(六)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重要項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五年及以上規劃;

(二)基建項目;

(三)大型或大宗設備、物資購置;

(四)辦公、生活設施的裝修和大修項目;

(五)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年度資金使用預、決算;

(二)1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使用;

(三)對外投、融資,借款、委托理財、擔保、捐贈、擁軍、扶貧,以及出讓銀行授信等額度;

(四)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所規定的學校領導人員有權調度、使用的資金限額。

第四章? 決策原則和方式

第十條 決策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睕Q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依權決策原則?!叭匾淮蟆睕Q策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決策。

(三)民主決策原則。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認識,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 參與決策的范圍及決策方式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參加會議人數不得少于相關會議規定人數。對于涉及學校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五章? 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的運作程序

(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并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召開黨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表決。

(五)對所決定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實行校務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重要干部任免的決策程序

(一)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提出干部任免有關意向,向公司黨組請示。

(二)待公司批復后,組織部門對擬提任(聘任)對象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見。

(三)對擬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選,在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應書面征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四)將擬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單提交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并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審查、備案。沒有經過組織部門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黨委會會議研究通過的擬提任(聘任)干部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向職工群眾公示。

(六)由黨委按規定任免黨群干部及副處級中層干部,由校長依法聘任或解聘行政干部(科級)。

第十六條 重要項目安排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

(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集體決策

(一)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二)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歸納總結,在此基礎上發表意見。

(三)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策。

(四)討論重大問題時,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齊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對討論的問題,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五)“三重一大”問題一般應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決定擅自操作。

(六)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監督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六章? 執行決策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后,學校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并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決策后,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議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修正完善,如無法執行原決定時,有關成員可以提出意見,并通過進一步調查論證,進行復議。經過再次決策后,按新的決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三重一大”決議應當公開的,要按照校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各種方式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情況,班子成員還要將“三重一大”事項作為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行政、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下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負有監督檢查和考核責任,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監督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檢、組織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同級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相互提醒,經常溝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監督;二是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自查內容之一;三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之間對違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化整為零使用大額度資金的,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給學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學校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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