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鑒定材料
?
幾年來,在平常的工作中、生活中處處以身作則,嚴格 要求自己,發揚黨的良好傳統和風格, 艱苦奮斗、廉潔自律、 嚴格執法。
1、 ?
以黨風廉政準則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行動, 堅持依法辦事,秉公辦案,清清白白做人,認認真真干事, 講政治,顧大局,識整體,講團結,守紀律。工作中遇到重 大疑問問題,主動與領導請示匯報。處處起榜樣作用,嚴格 束縛本部門干警,堅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能夠 依照黨員廉潔從政的行動規范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上級 制定的各項條例和禁令,規范業內、業務行動。
2、 ?
能夠堅持和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艱苦奮斗,密切 ?
聯系大眾的風格。能夠結合工作實際,用鄧小平理論和“3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兩個“務必”指點工作,使工作向前邁 了 1 大步。為整體工作的展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證。在 任職期間能夠密切聯系大眾,調動本部門同志的工作積極 性。嚴于律已,寬以待人,嚴格履行各項法律法規。保持勤 勤奮懇的工作態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
團結團志,發揚民主, ?
積極其黨工作,自黨接受大眾監督 ?
目前沒有發現該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潔的行動。
20XX 年 1 月 ?
關于對違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動實行責任 追究的辦法(試行)
?
第 1 條為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 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中國 共產黨紀律處罰條例(試行)》和有關行政監察法律法規,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 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履行。
第 3 條實行責任追究,要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背紀必究,誰主管誰負責,上追 1 級,下管 1級,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
第 4 條實行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 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1)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依照黨風廉政建設 責任制規定應領導班子承當的事項,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 任,同時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的責任;領導班子主要領導 或其他成員決定的事項,或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應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或其他成員承當的責任,追究個人責 任。
(22)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其直接主管的工 作,于不負責任,不實行或不正確實行職責,造成損失或 卑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依照黨 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定的工 作,于不實行或不正確實行職責,造成損失或卑劣影響負 次要領導責任的,追究其重要領導責任。
第 5 條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罰; 組織處理和紀 ?
律處罰可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 6 條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1
?
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1)對展開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認 真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揚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 黨風廉政法規的。
(2)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廉 ?
潔自律、查處背法背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 3 項 工作不重視;對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實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 的。
(3)
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的。
(4)
對黨風廉政建設不認真布置、不認真檢查,沒有制 定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計劃、沒有分解下達責任目標和具體組 織實行的。
(5)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 措施,不重視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第 7 條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規 定》,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予以改組或解散黨紀處罰,同時 給予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嚴重正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1)領導班子嚴重背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
(2)
領導班子全部或多數黨員嚴重背犯黨的紀律的。
(3)
單位內產生嚴重政治事件,造成卑劣影響的。
第 8 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1, 情節較輕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 節嚴重的,予
以誡勉或調離工作崗位。
(1)
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依照《規定》 的要求進行部署和安排,不認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 的。
(2)
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不認真組織檢查考 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不催促落實的。
(3)
不檢查本身廉潔從政情況,和不認真展開批評與 自我批評,或不糾正存在問題的。
(4)
對大眾反應強烈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而造 ?
成不良影響的。
第 9 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規定》, ?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給予黨紀處罰。
(1)重大問題不經集體討論,弄個人獨斷專行而造成惡 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 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2)
對直接收轄范圍內產生的明令制止的不正之風不 制止、不查處,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 的事項拒不辦理,或對嚴重背法背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抑 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3)
?
直接收轄范圍內產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導致國 ?
家、集體和人民大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 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罰; 造成巨大損失或卑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 員撤消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4)違背 ?
《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提拔任用干 部,造成卑劣影響的,或對所管轄的領導干部管理不嚴、監 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 正告、嚴重正告處罰;情節 ?
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提拔任用明顯有背法 背游記為的人的,給予嚴重正告、撤消黨內職務或留黨察 看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罰。
(5)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背財政、 金融、稅務、 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 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 ?
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6)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止、干擾、對抗監督 檢查或案件查處,授意庇護背法背紀人員或對辦案人、 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 管人員嚴重正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7)
對配偶、子女、身旁工作人員嚴重背法背紀知情不 管,在社會上造成卑劣影響的,責令其辭職或對其免職; 包庇、縱容的,給予
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8)
責任范圍內屢次產生重大背法背紀案件的,給予負 ?
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正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第 10 條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 ?
所給予的黨紀處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法的,移交 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 101 條依照本辦法實行責任追究,需要給予領導班子 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或給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責令 書面檢查的,負責監督檢查的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并報備同 級黨委;需要給予其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罰的,主管機關、 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 102 條對領導班子違背《規定》被追究責任的,取消 當年單位評先資歷及主要領導個人評先資歷;對被追究個人 ?
責任,給予通報批評、誡勉的,取消當年個人評先資歷 ?
第 103 條本辦法中共廈門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廈門市監 察局負責解釋,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本辦法履行情況的監督 檢查。
第 104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幾年來,在平常的工作中、生活中處處以身作則,嚴格 要求自己,發揚黨的良好傳統和風格, 艱苦奮斗、廉潔自律、 嚴格執法。
1、 ?
以黨風廉政準則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行動, 堅持依法辦事,秉公辦案,清清白白做人,認認真真干事, 講政治,顧大局,識整體,講團結,守紀律。工作中遇到重 大疑問問題,主動與領導
請示匯報。處處起榜樣作用,嚴格 束縛本部門干警,堅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能夠 依照黨員廉潔從政的行動規范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上級 制定的各項條例和禁令,規范業內、業務行動。
2、 ?
能夠堅持和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艱苦奮斗,密切 ?
聯系大眾的風格。能夠結合工作實際,用鄧小平理論和“3 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兩個“務必”指點工作,使工作向前邁 了 1 大步。為整體工作的展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證。在 任職期間能夠密切聯系大眾,調動本部門同志的工作積極 性。嚴于律已,寬以待人,嚴格履行各項法律法規。保持勤 勤奮懇的工作態度和克已奉公的精神。
團結團志,發揚民主, ?
積極其黨工作,自黨接受大眾監督 ?
目前沒有發現該同志存在任何不廉潔的行動。
20XX 年 1 月 ?
關于對違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動實行責任 追究的辦法(試行)
第 1 條為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 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中國 共產黨紀律處罰條例(試行)》和有關行政監察法律法規,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 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履行。
第 3 條實行責任追究,要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背紀必究,誰主管誰負責,上追 1 級,下管 1
級,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
第 4 條實行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 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1)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依照黨風廉政建設 責任制規定應領導班子承當的事項,追究領導班子集體責 任,同時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的責任;領導班子主要領導 或其他成員決定的事項,或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應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或其他成員承當的責任,追究個人責 ?
任。
(2)
依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其直接主管的工 作,于不負責任,不實行或不正確實行職責,造成損失或 卑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依照黨 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定的工 作,于不實行或不正確實行職責,造成損失或卑劣影響負 次要領導責任的,追究其重要領導責任。
第 5 條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罰; 組織處理和紀 ?
律處罰可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 6 條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1 ?
的,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1)對展開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認 真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揚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 黨風廉政法規的。
(2)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廉 ?
潔自律、查處背法背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 3 項 工
作不重視;對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實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 的。
(3)
對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的。
(4)
對黨風廉政建設不認真布置、不認真檢查,沒有制 定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計劃、沒有分解下達責任目標和具體組 織實行的。
(5)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 措施,不重視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第 7 條黨委(黨組、黨工委)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規 定》,有以下情形之 1 的,予以改組或解散黨紀處罰,同時 給予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嚴重正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1)領導班子嚴重背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
(2)
領導班子全部或多數黨員嚴重背犯黨的紀律的。
(3)
單位內產生嚴重政治事件,造成卑劣影響的。
第 8 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規定》,有以下情形之 1, 情節較輕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 節嚴重的,予以誡勉或調離工作崗位。
(1)
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依照《規定》 的要求進行部署和安排,不認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 的。
(2)
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不認真組織檢查考 核,對黨風
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不催促落實的。
(3)
不檢查本身廉潔從政情況,和不認真展開批評與 自我批評,或不糾正存在問題的。
(4)
對大眾反應強烈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而造 成不良影響的。
第 9 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 1 的,給予黨紀處罰。
(1)
重大問題不經集體討論,弄個人獨斷專行而造成惡 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 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2)
對直接收轄范圍內產生的明令制止的不正之風不 制止、不查處,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 的事項拒不辦理,或對嚴重背法背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抑 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3)
直接收轄范圍內產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導致國 ?
家、集體和人民大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 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罰; 造成巨大損失或卑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 員撤消黨內職務、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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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背 ?
《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提拔任用干 部,造成卑劣影響的,或對所管轄的領導干部管理不嚴、監 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 正告、嚴重正告處罰;情節 ?
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提拔任用明顯有背法 背游記為的人的,給予嚴重正告、撤消黨內職務或留黨察 看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罰。
(5)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背財政、 金融、稅務、 ?
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 人員正告、嚴重正告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 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6)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止、干擾、對抗監督 檢查或案件查處,授意庇護背法背紀人員或對辦案人、 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 管人員嚴重正告或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7)
對配偶、子女、身旁工作人員嚴重背法背紀知情不 管,在社會上造成卑劣影響的,責令其辭職或對其免職; 包庇、縱容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留黨觀察或開除黨籍處罰。
(8)
責任范圍內屢次產生重大背法背紀案件的,給予負 ?
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正告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 撤消黨內職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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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 ?
所給予的黨紀處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法的,移交 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 101 條依照本辦法實行責任追究,需要給予領導班子 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或給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責令 書面檢查的,負責監督檢查的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并報備同 級黨委;需要給予其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罰的,主管機關、 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 102 條對領導班子違背《規定》被追究責任的,取消 當年單位評先資歷及主要領導個人評先資歷;對被追究個人 責任,給予通報批評、誡勉的,取消當年個人評先資歷。
第 103 條本辦法中共廈門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廈門市監 察局負責解釋,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本辦法履行情況的監督 檢查。
第 104 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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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自我單位工作以來能立足本職,刻苦學習,工作熱心負責,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在實踐中各項能力得到了進一步提升,工作經驗得到了進一步豐富,個人綜合素質得以提高,現就**同志近三年工作情況鑒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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