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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落實“兩個責任”存問題及對策建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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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落實“兩個責任”存在的問題及

 對策建議思考 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指出,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黨風廉政建設成效,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對黨風廉政建設責無旁貸,必須履行好監督責任。基層與群眾聯系緊密,落實好“兩個責任”對從嚴治黨政策成效尤其重要。筆者結合基層工作實踐,對如何落實“兩個責任”進行淺初思考。

  一、準確把握“兩個責任”的關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第 36 條開宗明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因此,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并不是并列的關系,主體責任是前提,監督責任是保障,兩

 者相互作用,渾然一體。

  1. 兩者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主體責任主要是指黨委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具有不容置疑的主體地位、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謀劃,全面部署,務求實效。監督責任主要是指紀委必須在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切實履行黨章賦予的“三項任務”、“五項經常性工作”,協助黨委履行各項監督職責,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切實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主體責任是總責、是全面責任;監督責任只是一個方面的責任,是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的問題。如果一個地方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沒搞好,出現了嚴重的腐敗問題,無庸置疑,黨委要負總責,承擔主要責任,但紀委的監督責任也難以推卸。

  2. 兩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進。黨委的主體責任是前提,強調的是如何通過進一步強化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地位、領導權力和領導責任,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紀委的監督責任是保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進一步強化紀委作為黨內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地位,明確紀委的監督主責,提高紀委的監督地位和能力,進一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主

 業,突出主責,為進一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保障。

  二、破除“兩個責任”認識誤區

  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成效。但要真正把主體責任落到實處,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口頭上,還有大量艱苦的工作需要去做。其中,對主體責任認識上的諸多誤區尤其需要高度警惕并堅決破除。

  誤區一,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 沒腿”。恰恰相反,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腿”很多: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黨委有組織部門在抓;加強黨風廉政宣傳工作,黨委宣傳部門責無旁貸;黨委設專職副書記,就是要抓黨的建設、抓黨風廉政建設。黨委總攬全局,各級各部門都是在黨委的領導下工作,把壓力層層傳導、把責任層層分解,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怎么能說“沒腿”?

  誤區二,黨委是領導主體而不是工作主體。這話只說對一半。從過去的“全面領導責任”到現在的“主體責任”,內涵得到了進一步深化和發展,也就是說,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不僅要進行領導,而且還要親自做執行和推動的工作。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黨委如果只是每年開個會、講個話,“只掛

 帥不出征”,這遠遠不行;只重業務不抓黨風、只看發展指標不抓懲治腐敗,這遠遠不夠。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失職的意識,自覺承擔起黨風廉政建設宣傳發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職責,聯系實際拿出具體措施,形成實實在在的工作支撐,做到領導有力、指揮有方,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誤區三,黨風廉政建設是紀委的事。近些年,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領域越來越寬、內容越來越多,一些職責范圍外的事成為分內事,逐漸形成了紀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結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機關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目的就是要把不該管的工作交還主責部門,以更好地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所以,黨委不能再把黨風廉政建設的事全推給紀委了,不能再拿“要支持紀委工作”這樣的簡單表態來應付了。黨風廉政建設本身就是黨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黨委自己的事,不能務虛,必須務實。關鍵看行動,根本在擔當。老老實實地承擔起自己的主體責任,認認真真地抓作風建設、抓嚴明紀律、抓懲治腐敗,這是各級黨委的責任所系、使命所在。

  三、如何確保“兩個責任”落到實處

  確保“兩個責任”真正落實,根本在于強化責任理念,關

 鍵在于嚴格的責任追究,沒有責任追究,就沒有責任制的落實。責任追究是責任制的綱,綱舉才能目張。

  1. 強化責任理念。一是強化黨委主體責任。各級黨委要進一步強化黨委的主體責任意識,切實把作風問題和腐敗問題提升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來對待,不斷增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憂患意識、擔當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明晰黨委的主體責任內容,科學劃分領導班子、第一責任人、班子分管領導等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界限,不能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賬,相互推諉,一推了事。要不斷提高黨委的主體能力,不斷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逐步完善腐敗治理的組織架構、監控體系和運行方式,不斷提高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籌能力、協調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二是強化紀委的監督責任。要進一步明確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法律地位,強化紀委監督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的主動性、積極性。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方式、轉變作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經常性監督機制。賦予紀委更多的監督方式和問責手段,提高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實施監督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積極探索對紀委監督責任的監督機制,對該監督沒有監督、該問責沒有問責的進行監督問責,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

 設責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化。

  2. 嚴格責任追究。首先要盡快制訂責任追究制度。可以制定單行的責任追究制度,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補充,也可以通過直接修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責任追究條款來處理。具體的修改內容,既要強化問題倒逼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理順責任追究關系。所謂責任追究關系,主要是由誰為主來執行追究責任。過去執行責任追究的主體包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組織處理),一級黨委(黨組)和政府(主要是指省及省以下)。在這樣的規定下,執行主體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執行職責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內在矛盾性。照理說,執行責任追究的主體應當是上級黨委和紀委,紀委承擔具體工作,向黨委提出追究責任的具體建議,由上級黨委做出追究責任的決定。總之,在現有規定中,凡是執行責任追究主要環節缺失的,凡是制約責任追究執行的,都應該予以補充或修改,只有這樣,責任追究才能啟動和實施,責任制才能落到實處,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才能成為剛性的規定。其次在責任追究對象的認定上,要區分好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前任領導責任與現任領導責任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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