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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社章程【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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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章程與規則的關系類似于憲法和法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天津印社章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天津印社章程6篇

【篇一】天津印社章程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 為本社理事長。

3、選舉 、 、 、 、

為本社理事。

4、選舉 、 、 、 、

為本社監事。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任 命 書

根據本社設立大會決議,任命 為本社理事長。任命 、 、 、 為本社理事。任命 、 、 、 為本社監事。

設立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邵東縣茂豐農業發展專業合作社章程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邵東縣茂豐農業發展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邵東縣火廠坪晏家村,郵政編碼:4228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1.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農業開發、種植、養殖、藥材、農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 元人民幣;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 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 成? 員

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 5 名。

其中,農民成員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單位成員 / 名,所占比例 / %。

第五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 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4?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

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

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 2 名監事組成,任期?續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 2 人。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 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條 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 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

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備選名稱

(請選用不同字號)

1、

2、

住 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成員出資總額

業務范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員總數: (名)

其中:農民成員: (名)所占比例 %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 (名)所占比例 %

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設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實有效。謹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姓 名

聯系電話

現住所

郵政編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本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并對此承諾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份數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

5

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見申請類1.8)

6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見申請類1.9)

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

住所使用證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見申請類1.10)

9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10

登記前置許可文件 (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經辦人為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

項目

序號

成員姓名

或名稱

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所

成員類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員總數: (名)

其中:農民成員: (名)所占比例: %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 (名)所占比例: %

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并對此承諾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項目

序號

出資成員

姓名或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元)

出資成員

簽名或蓋章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申請名稱

備選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業務范圍

住所

設 立 人

姓名或名稱

成員類型

證照類別及號碼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經辦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篇二】天津印社章程

萬榮縣 合作社聯合作社

章 程

(二O一 年九月六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果蔬產業發展,服務農村經濟,幫助農民致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果蔬專業戶為主體,在縣農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還的原則組建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名稱: 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本社住所: 。由 等8家聯合組成,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資格,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社業務范圍:組織本社成員開展果蔬種植、技術培訓;組織收購、銷售本社成員的自產果蔬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

第五條:本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聯合社承擔責任,本社以其成員出資總額及其他合法資產所形成的全部財產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員出資總額

第六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由參加本社的成員合作社出資組成。

第七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依法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代表(各合作社負責人)評估作價。實物評估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同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八條:成員出資后,本社向成員簽發出資證書,作為成員所有者權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據,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第九條:各合作社出資總額為2000萬元。

社員的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條:凡從事果蔬的種植,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服務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組織或相關的事業服務單位,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繳納出資,經聯合會(合作社負責人代表)討論通過,核發成員證,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以組織名義入社的成員,其權利和義務由該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行使。

第十二條: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有權建議本社召開成員大會;

(七)有權拒絕本社不合法的負擔;。

(八)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九)享有本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分配權。

第十三條: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按本社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承擔相應責任;

(三)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活動,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提供產品,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根據社內工作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六)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七)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他責任;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 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 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成員資格和出資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產生理事會、監事以及其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本社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出資總額和股金出資額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生產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七)決定成員認購股金總額、每股金額、單個成員認購股金最高份額和從事生產的成員認購股金的最低份額;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九)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議;

(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二十一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實行一人多票方式,但單個成員最多不得超過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可以代表1個合作社。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長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本社設理事會,由三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長由本社成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討論決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繼承;

(五)討論決定對成員代表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職員;

(八)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九)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項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應邀請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每次召開工作會議研究聯合社工作并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及理事長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本社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執行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本社理事、財務負責人及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成員大會、理事長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成員報告。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公配

第三十三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和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成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財產賬戶,用于記載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的財產份額。

第三十五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出資;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利潤;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政府扶持資金和接受的捐贈;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成員出資屬于該出資成員所有。本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應量化為積累形成時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政府扶持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本社的資產,均按接收進的現值入帳,并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用于本社的發展。國家另行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社按日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監事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三十八條:扣除當年生產成本、經營支出和管理服務費用等,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盈余5%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盈余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返還,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及風險金后,按交易額和股金額進行統籌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公積金彌補。風險金、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本社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要求,可委找農經主管部門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員出資額以及股金結構、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予以終止:

㈠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㈡本社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㈢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㈣本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㈤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㈥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終止后,由成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指使。

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第四十六條:本社發生變更或終止行為后,理事會應在1個月內向成員宣布,并報農經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全體入股成員在章程上簽字,并報縣農經主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五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本社依法登記成立之日起執行。

全體成員代表簽名:

 

嚴歌苓說,人之間的關系不一定從陌生進展為熟識,從熟識走向陌生,同樣是正常進展。

  人與人之間的緣分,遠沒有想像中的那么牢固,也許前一秒鐘還牽手一起經歷風雨,后一秒就說散就散,所以,你要懂得善待和珍惜。

  人與人相處,講究個真心,你對我好,我就對你好,你給予真情,我還你真意,人心是相互的。

  兩個人在一起,總會有人主動,但主動久了,就會累,會傷心,心傷了就暖不回來了,凡事多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一想,多一份忍耐和謙就,就不會有那么多的怨氣和誤解,也少了一些擦肩而過。

  做人不要太苛刻,太苛無友,人無完人,每個人都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點,重在包容。 包容是一種大度,整天笑呵呵的人并不是他沒有脾氣和煩惱,而是心胸開闊,兩個懂得相互包容的人,才能走得越久。

  人與人相處,要多一份真誠,俗語說,你真我便真。常算計別人的人,總以為自己有多聰明,孰不知被欺騙過的人,就會選擇不再相信,千萬別拿人性來試人心,否則你會輸得體無完膚。

  人與人相處不要太較真,生活中我們常常因為一句話而爭辯的面紅耳赤,你聲音大,我比你嗓門還大,古人說,有理不在聲高,很多時候,讓人臣服的不是靠嘴,而是靠真誠,無論是朋友親人愛人都不要太較真了,好好說話,也是一種修養。

  俗語說,良言一句三冬暖, 你對我好,我又豈能不知,你謙讓與我,我又怎能再得寸進尺,你欣賞我,我就有可能越變越好,你尊重我,我也會用尊重來回報你,你付出愛,必會得到更多的愛。

  與人相處,要多一份和善,切忌惡語相向,互相傷害就有可能永遠失去彼此,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座天平,每個人心中都藏一份柔軟,表面再強勢的人,內心也是渴求溫暖的。

  做人要學會謙虛,虛懷若谷。人人都喜歡和謙虛的人交往,司馬懿說:“臣一路走來,沒有敵人,看見的都是朋友和師長”.這就是胸懷。

  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開闊,又何愁無友。

  人與人相處,開始讓人舒服的也許是你的言語和外表,但后來讓人信服的一定是你的內在。就如那句,欣賞一個人,始于顏值,敬于才華,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終于人品。

  人這一生,遇見相同的人不容易,遇見正確的人更不容易,只有選擇了合適的相處方式,帶上真誠與人相處,才會走得更長,更遠更久。

人與人相處,要多一份真誠,俗語說,你真我便真。常算計別人的人,總以為自己有多聰明,孰不知被欺騙過的人,就會選擇不再相信,千萬別拿人性來試人心,否則你會輸得體無完膚。

  人與人相處不要太較真,生活中我們常常因為一句話而爭辯的面紅耳赤,你聲音大,我比你嗓門還大,古人說,有理不在聲高,很多時候,讓人臣服的不是靠嘴,而是靠真誠,無論是朋友親人愛人都不要太較真了,好好說話,也是一種修養。

  俗語說,良言一句三冬暖, 你對我好,我又豈能不知,你謙讓與我,我又怎能再得寸進尺,你欣賞我,我就有可能越變越好,你尊重我,我也會用尊重來回報你,你付出愛,必會得到更多的愛。

  與人相處,要多一份和善,切忌惡語相向,互相傷害就有可能永遠失去彼此,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座天平,每個人心中都藏一份柔軟,表面再強勢的人,內心也是渴求溫暖的。

  做人要學會謙虛,虛懷若谷。人人都喜歡和謙虛的人交往,司馬懿說:“臣一路走來,沒有敵人,看見的都是朋友和師長”.這就是胸懷。

  有格局的人,心中藏有一片海,必能前路開闊,又何愁無友。

  人與人相處,開始讓人舒服的也許是你的言語和外表,但后來讓人信服的一定是你的內在。就如那句,欣賞一個人,始于顏值,敬于才華,合于性格,久于善良,終于人品。

【篇三】天津印社章程

書法社

書法社章程

為提高學生的藝術鑒賞水平,傳承和發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培養學生的書法愛好與特長,深化素質教育,豐富師生文化生活,做好口岸中學書法社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章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書法社開展活動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社團性質

本社是在學校領導下的校園業余文化團體,是提高廣大學生書法水平,引導他們學書法、愛書法的專門組織。本社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書法社接受政教處的直接領導,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社團工作條例,堅決執行江蘇省口岸中學的相關決議,為學校服務,為師生服務。

第三條 成立宗旨

書法社旨在深化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團結和組織書法愛好者,發揮學生書法特長,提高學生藝術素養;豐富學生社團生活,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學校師生的藝術素養,豐富校園文化和師生業余生活。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機構設置

負責人:***

顧 問:***、***、***

社 長:1名,競選產生。

副社長:1名,競選產生。

委 員:3人

第二條 機構職能

(一)書法社由政教處直接領導,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活動和各項日常工作。

(二)社長、副社長由競選產生,其主要權利和職責為:

1、召開委員會成員會和全體成員大會。

2、安排、監督委員會的工作。

3、直接指導社團一切工作的權利和職責。

(三)委員會成員由競選產生,其主要權利和職責為:

1、認真組織日常工作和處理日常事務的權利和職責。

2、對社團的章程有修改建議的權利和職責。

3、有表揚和處分社員的決策權。

4、有監督書法社成員考勤的權利和職責。

5、有向上級匯報工作的權利和職責。

第三章 社員

第一條 凡屬我校在校學生,承認本社章程,愛好書法并順利通過選拔,均可加入本社,社員在畢業離校時自動退社。

第二條 書法社社員的權利

1、書法社社員有權參與社團的管理,并有權監督、批評委員會。

2、社員享有本社內部干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條 書法社社員的義務

1、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及本社的規定。

2、在書法學習方面態度端正,勤學苦練。

3、積極協助組織者共同搞好社團活動,為本社的獻計獻策。

第四條 申請入會程序

1、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2、有作品的可提交近期作品一至兩幅;

3、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經政教處批準;

4、履行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退社

1、社員因轉學、休學或退學等情況要退出書法社的,應提前兩周向書法社提交書面申請,辦理退社手續。

2、畢業生自然退出書法社,自畢業之日起,不再享有書法社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3、我社社員必須保證正常參加社團活動, 三次以上無特殊原因不參加本社活動,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獎懲

第一條 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作者和優秀作品,入選的作者在校刊上通報表揚,對特別優秀者,辟專版介紹。

第二條 對社員中表現出色或在市級以上書法比賽中獲獎者,予以獎勵。

第三條 凡每學年累計三次無故不參加本社活動,按自動離社處理。

第四條 對嚴重影響書法社聲譽或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社員,一律取消其社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章程將在實踐中不斷補充修訂完善。

第三條 本章程若有與學校規定沖突之處,以學校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書法社委員會。

*****中學書法社

****年*月

【篇四】天津印社章程

田莊鄉中墨香書法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墨香書法社是由學校組織的一個全校性的學生社團,成立于2013年。該社以“促進校園文化建設,提高學生藝術修養”為宗旨,為喜歡書畫藝術并希望得到系統學習的同學提供一個施展才華,展現自我的舞臺。

為使工作順利開展,本社制定此章程,請全體成員嚴格遵守。

第二章 社 員

第一則:凡愛好書畫并有一定基礎的在校學生,承認本社章程,積極參加本社活動,均可申請入社。申請者須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填制社員登記表,即為我社成員。

第二則:社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對違法亂紀、違反校規和嚴重損害本社聲譽和利益的社員給予通報批評,嚴重者開除社籍

第三則: 社員有權參加各種社內活動,包括展覽、比賽、筆會等。

第四則:社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退社自由

第五則:每年評選優秀社員,根據其成績大小,給予表彰。

第六則:社員須按時參加社內活動。無故缺勤超過三次者,按自動退社處理。

第三章 組 織 機 構

第一則:社內設社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

第二則:社長由理事會推選任命,秘書長、理事由社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

第三則:由社長、秘書長和理事成立理事會,每周舉行一次會議,負責社內日常工作和活動計劃(制定工作計劃,活動計劃,收作業,與社員進行書畫交流等)。

第四則:理事會于每年新生入學負責招生工作,安排每周學員上課。

第四章 經 費

第一則:我社的活動經費主要為自籌資金、學校撥款。

第二則:每次活動之后理事會須作一次財務小結,并對社員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一則: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則:本章程對全體社團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三則:本章程的修改權、解釋權歸理事會。

【篇五】天津印社章程


【劇社章程】
畢節學院飛翔戲劇社章程
一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貴州畢節學院飛翔戲劇社"。
第二條飛翔戲劇社是受學院團委的領導,并由中文系領導和成立的支持全學院的同學的劇社。
第三條畢節學院飛翔戲劇社宗旨是:加強學院文化藝術的建設,促進大學生的健康發展;協助學校繁榮校園文化,建設文明校園做出更大貢獻。用戲劇、文學等豐富人生,展現畢節學院大學生的青春活力!第四條畢節學院飛翔戲劇社的基本任務:(一)為學院學生的良性發展創造條件。
(二)協調各成員社團之間的關系,加強成員社團的統一建設。
(三)發揮社團聯合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成員社團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四)加強學院學生或社團與全國各高校社團以及之間的聯系。(五)監督各成員社團的活動,使之正常運作。
(六)擁有出大型晚會或活動的能力,而且配合學校舉行各項活動。
第二章、飛翔的功能與職責第五條社團聯合會協調各社團之間的活動,使活動不要發生相互沖突。
第六條社團聯合會為社團爭取必需的設備與資金,社團的各類資源通過社團聯合會實現共享。第七條戲劇社響應社員的要求,廣泛聽取社團社員的可行意見。
第八條社團聯合會定期對社團進行評優,評出“十佳社團”、“優秀社團”和優秀社團積極分子若干。第九條社團聯合會負責審批各社團的日常經費,協助成員社團申請大型活動的經費。第十條擁有出大型晚會或各種活動的能力,而且配合學校的各項學生活動。第十一條飛翔戲劇社負責向社員傳達學校有關精神,收集各種有用信息
第十二條社團聯合會指導成員社團的校際活動,并做好學校有關部門工作,使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第三章、飛翔戲劇社的機構
第十三條劇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劇社委員會,構成為:社長及副社長和各部門的負責人。委員會議有以下的權力:(一)聘任、解聘劇社的社長、副社長以及各部負責人,監督劇社的工作。
(二)每一個月例會討論并決定劇社的總體發展方向、劇社成員的活動經費安排及劇社的重大事務。
第十四條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是社團聯合會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在主席團閉會期間全權負責處理社團聯合會事務,在主席團會議上向主席團匯報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社團聯合會內部實行層級管理模式,主席負責全局;副主席直接對主席負責;各部部長直接對分管副主席負責,責權明確。第十六條社團聯合會內部各機構的分工:
主席:對外代表社團聯合會,在社團聯合會負責全面工作,起宏觀調控作用。
副主席:協助主席強化社團聯合會內部管理,協調各常委工作,具體分管各部門的工作并分塊負責。宣傳部:負責社團聯合會的宣傳工作,協助成員社團的宣傳工作。
組織部:加強社團聯合會與各社團的聯系,社團聯合會內部人員的聯絡,統一組織社團聯合會活動。網絡部:負責社團聯合會的網絡宣傳和網上聯系,并負責對社團聯合會主頁定期維護。辦公室:管理社團聯合會資料、檔案、財產,整理社團聯合會和成員社團的活動總結;第四章、飛翔劇社社員聘用制度第十七條劇社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由社團聯合會常委會成員和各社團的負責人組成,任期一年。第十八條關于社團聯合會常委的選舉產生:
1、新一屆社團聯合會常委候選人由上一屆社團聯合會常委和各個社團會長選出。2、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對候選人投票選舉產生,票數過半者當選,經校團委審議任命。第十九條關于社團聯合會主席的產生:1、社團聯合會新一屆常委均為主席候選人。
2、主席由社團聯合會新一屆常委和各部部長選出,經校團委審議任命。第二十條社團聯合會各部部長的聘任制度:
由分管各部的常委提名,社團聯合會全體成員民主投票決定。第二十一條關于社團聯合會普通干事的聘任制度
1、新來源分兩部分,即社團聯合會直接招聘和各社團推薦。2、各社團務必于招新期間將人員推薦、調任社團聯合會工作。
3、所有新招聘的人員,須經一個月的試用,合格后才能成為社團聯合會正式成員。第二十二條社團聯合會各部門成員經過一段時間試用合格后方可錄用為正式成員。
第二十三條劇社的經費使用由社團聯合會提出預算,經團委審批后,從校學生活動經費中支出。第二十四條戲劇社的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公布,并上報中文系備案。〈二〉飛翔戲劇社成員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劇社正常的排練、演出和工作秩序,促進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社籍管理第一節入社與注冊
第二條:畢節學院在校生均可根據劇社的書面招聘通知或網上招聘和海報等招聘方式,以電話、E-MAIL、QQ、飛翔劇社的論壇招聘欄目和劇社負責人面談等方式預約報名,按期到指定地點進行評選以及辦理入社手續。第三條:申請入社的社員須攜帶2張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和拾元報名費,并填妥報名表。第四條:凡是面試合格者,劇社與其簽訂協議。新社員須一次性繳納二十元社費。第五條:新社員須經過上崗培訓。凡培訓合格者,頒發社員證和聘書。第二節工作考核與記載
第六條:社員必須參加劇社召開的各類會議、活動。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劇社秘書處負責考勤。
第七條:凡因學習或發生臨時性事件,與工作有沖突時,可以向劇社辦公室請假并說明原因否則視為工作失誤。第八條:每年對社員進行業務考核。凡業務考核不合格者,將給予轉崗或停職的處理劇社成員在劇社期間如出現3門以上(包括3門)課程不及格或重修,停止其一切劇社活動。
第九條:對業務表現突出者,劇社將給予一定的獎勵。第三節轉崗
第十條: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崗:(一)社員確有專長,轉崗更能發揮其專長者;(二)社員在本部門業務考核中不合格者;(三)因工作需要,從一部門轉向另一部門者。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崗:(一)新社員入社未滿五個月;(二)由于轉崗造成本崗位空缺正當理由者。
第四節退社第十二條:劇社每半年只辦理一次退社手續。第十三條:凡需退社的社員可憑退社申請書和會員證(缺一不可)按期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社員自錄用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繳納社費或連續無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活動者,作為自動退社處理。第十五條:社員因升學、畢業、出國等原因未能及時辦理退社手續的,將保留社籍第三章獎勵
第十六條:凡業務表現突出的社員,可分別授予“優秀社員”、“優秀社員干部”的稱號。而且每年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品、獎金,而且報你所在的系和學校團委,而且給予其充分的信息資源(包括電腦培訓、英語考試、自學考試、研究生考試、本專業學習知識的信息、文學投稿地址等等)第四章處分
第十七條:對犯有錯誤的社員,劇社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社察看;(5)開除社籍,留社察看期限為半年。受該處分的社員在察看期間若有進步表現,可按期解除;若有突出表現,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給予開除社籍處分。

【篇六】天津印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5人合作社章程范本》

摘要: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馬海軍等5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4人,占成員總數的80%。于2018年8月16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鎮原縣彩虹種植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馬海軍。
本社住所:鎮原縣上肖鎮北莊行政村村部,郵政編碼:744504。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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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種植中藥材、飼草玉米、花椒;養殖牛、豬、肉雞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2頭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10畝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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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等事項,最多享有兩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要求退社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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