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實施全國人大十二屆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結合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 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59 號)精神,聯系鞍山實際,現就促進我市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法律為依據,以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為發展方針,以改革創新、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為基本原則,以強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強監督管理、細化規章制度為工作重點,建立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工作體系。
二、工作目標 到 2020 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志愿服務廣泛開展,監督管理扎實有效,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加快鞍山振興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一)政策環境不斷優化。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發展慈善事業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落實《慈善法》,政府扶持和激勵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監管體系更加配套規范,全社會形成共同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各縣(市)區政府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政府公共財政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制度,購買規模和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
(二)組織體系基本建立。各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普遍建立以扶貧濟困和為兒童、婦女、老年人、病殘人服務的專業慈善組織,在有條件的社區成立慈善工作站。全市形成慈善組織網絡布局合理、類型齊全、層次多元、輻射廣泛的公益慈善組織體系,形式多樣的慈善救助,志愿服務覆蓋城鄉社區。慈善組織自律機制健全完善,治理結構規范有序,財務管理公開透明,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監督渠道暢通有力,社會公信力不斷提高。
(三)救助能力明顯提高。慈善組織善款募集總額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捐贈總額占 GDP 的 0.1%以上。貧困群體需求與慈善救助得到有效對接,救助更加及時廣泛,(具有針對性,)效果更加突出,慈善事業社會效益進一步彰顯。
(四)志愿服務隊伍發展壯大。積極鼓勵和引導全市群眾參與慈善活動,志愿服務者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志愿服務制度更加完善,志愿服務機制運轉更加靈活高效。全市家庭參與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比例達到15%以上,志愿者占城鎮常住人口比例達到10%以上,志愿服務者年人均服務時間達到 60 個小時以上。
(五)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文化進機關、進單位、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發揚光大,全體公民思想道德素質不斷提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重點工作任務 (一)鼓勵全社會參與慈善活動。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各類社會組織在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慈善活動時,在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表率,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事業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行動,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大型企業整合內部捐贈資源,結合企業發展戰略,打造有影響力、可持續的公益慈善品牌項目。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進一步貫徹落實《慈善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國家 5 月 12 日“中華減災日”活動,組織開展好每年 5 月的“慈善月活動”;結合每年 9 月 5 日的法定“中華慈善日”,組織開展好“一日捐”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倡導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引導城鄉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面,發展慈善超市,運用網絡捐贈優勢,方便群眾開展捐贈。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慈善組織設立專項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實施助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助困等定向救助項目。慈善組織要培育、建設慈善品牌,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立足所在地區和所從事的行業,在扶貧濟困、教育、醫療、養老、助殘、助童等方面實施精準救助。針對需要急難救助的困難人群,有計劃、可持續地開展科學化、制度化、專業化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按照《慈善法》的要求,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基層慈善組織,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鼓勵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對依法登記,重點為困難群體服務、體現扶弱濟困、以慈善為唯一宗旨的慈善組織,給予辦公場地租金、社會服務項目成本等費用的減免和支持。鼓勵信托公司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以公益慈善為目的的慈善信托。支持運用市場機制經營并將所得盈余用于社會公益目的的企業,實現公益目標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
(四)提高慈善組織的自我發展能力。推進政社分開,支持慈善組織獨立開展公益活動,在人、財、物等方面自主運作。慈善組織要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議事規則和運行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和業務活動經費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特殊情況不超過 15%),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國家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議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對于慈善組織為提高自我發展能力所創辦的慈善實體機構等,應在土地使用、資金籌集等方面提供政策優惠等。
(五)建立慈善資源與社會救助信息對接機制。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社會救助管理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市慈善信息網絡服務平臺,建立完善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的有效對接,為社會力量參與持續、多樣、有效的慈善救助提供支持,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分類救助,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
(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政府公共財政要發揮購買服務的導向作用,定期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信息,將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擔,并隨經濟社會發
展水平的提高,不斷提高購買規模與服務水平。福彩公益金每年要拿出 10%,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提供社會服務的慈善組織指導、監督和考核評估。
(七)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在我市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稅收優惠。稅務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序,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積極為慈善組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提供便利。
(八)為開展慈善活動創造條件。政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委會和社區委員會要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要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及適當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支持慈善事業發展。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完善各類公益廣告等平臺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鼓勵公證機構對慈善活動進行公證費用實行優惠。
(九)建立慈善表彰和激勵制度。進一步搞好“鞍山市慈善獎”評選等活動,表彰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完善公民志愿服務記錄制度,為慈善義工發放《慈善義工證》、《慈善義工服務證明書》。建立市、縣(市)區兩級嘉獎和回饋制度,使好人好事得到弘揚。
(十)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和管理政策。依托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慈善管理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市財政每年應安排一定資金,實施慈善組織人才培訓計劃,資助培養一批優秀慈善從業人員。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慈善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規范慈善募捐行為。慈善組織要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或者個人及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不得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
需要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廣告公司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
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經財政部門審核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活動,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開展慈善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并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尊重捐贈人意愿。捐贈活動要堅持自覺自愿原則,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保障捐贈人合法權利,捐贈人有權向募捐組織查詢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有關信息。捐贈人要完整、如實地履行捐贈承諾。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而影響捐贈承諾兌現的,捐贈人應當與募捐組織、捐贈受益人等協商解決。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捐贈協議約定義務的,募捐組織可以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起訴。
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嚴。對涉及受益人隱私的信息,未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引導捐贈受益人按照合理、節約的原則,依照有關要求使用受贈款物。受益人未按照要求使用募集財產的,募捐組織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組織可以終止資助,并要求其退還募集財產。資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的,募捐組織應當終止資助。
(二)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公開募捐活動信息、接受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等。募捐周期大于 6 個月的,應當每 3 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 3 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和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作周期大于 6 個月的,應當每 3 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 3 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慈善組織公開的信息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慈善組織要履行信息公開責任,通過官方網站或民政部門批準登記的信息網站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要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三)構建全方位慈善監管體系。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重大項目報告、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政府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慈善行業組織或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舉報。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市慈善信息網絡管理服務平臺作用,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
(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公開曝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
(五)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市和各縣(市)區都要建立慈善工作組織協調委員會,及時研究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縣(市)區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制度的銜接。
(六)加大慈善工作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群眾、
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鼓勵媒體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平面媒體每半個月免費提供一個慈善宣傳專欄,電視新聞媒體每周在黃金時段安排不少于30 秒鐘時間播放慈善公益廣告,宣傳慈善典型,傳播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研究,扶持和鼓勵弘揚慈善文化的文學藝術創作和活動。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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