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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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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一種特殊的狀態,“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實體,它在本質上屬于事物的屬性關系。這種屬性關系是事物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關系,這種特殊的關系就是“對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間存在著這種“對立”的關系,所以它們才能夠,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5篇

第1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

北大醫院“非法行醫”命案糾紛
作者:丁一鶴
來源:《檢察風云》2010年第13期

????????2010年4月28日,備受關注的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非法行醫”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宣判。法院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北大醫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賠償死者熊卓為家屬共計75萬余元。對于廣受爭議的北大醫院“非法行醫”問題,法院沒有給出結論。此時,距離原告王建國之妻熊卓為的離世,已有4年多。

????????著名教授、北大醫院、非法行醫、涂改病歷、高額賠償,這些關鍵詞的任何一條都會構成吸引人們眼球的新聞。在2009年歲末,當3年前的一起醫患糾紛演變成一場官司,又經過媒體渲染變成了一場轟動全國的“非法行醫”事件,引發了全民就醫的恐慌。

????????

????????血色凌晨,醫學教授死于本院病床

????????人生年齡定格為49歲的女教授熊卓為,出身醫學世家,她的母親管慧英是一位著名的醫學專家。熊卓為從武漢同濟醫科大學畢業后,曾任武漢協和醫院醫生。1989年后,她先后到澳大利亞和新加坡進修和工作,并于2004年3月以澳籍華人專家的身份,受聘擔任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下稱北大醫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員、教授。在專業領域內,熊卓為是一位備受尊重的醫學專家,她關于脂蛋白的研究,獲得了兩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為了事業,熊卓為甚至沒有生育,也沒給自己和丈夫留下后代。

????????為了支持妻子的事業,熊卓為的丈夫王建國與熊卓為一起回國,受聘擔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

????????從2005年12月開始,熊卓為因長期伏案工作感到有些腰疼,每次回家后就先在沙發上躺一會兒,讓丈夫王建國幫她按摩一下才能緩解病痛。2006年年初,熊卓為在北大醫院門診接受保守治療后,1月18日X光檢查結果顯示:熊卓為腰椎骨關節病、腰4/5椎間盤病變、腰4Ⅰ度滑脫伴峽部裂。同一天,骨科主任李淳德給熊卓為開出了住院治療通知單。

????????關于手術的時機問題,至少出現了兩個說法。按照北大醫院的說法是:熊卓為住院前曾做過檢查,因為熊卓為跟骨科主任李淳德的愛人是同學,她找到了李淳德,李淳德經過診斷后認為熊卓為具有手術適應癥,通俗說法就是適合做手術。

第2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

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分析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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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已成為解決“三農”的難點和重點。它事關農村和農業的穩定,關系到國民生產的全局。

一、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幾種類型:

(一)單純內部矛盾糾紛

1、涉及農村建筑、改選,如建房、圈舍改建、擠占街道等鄰里日常生活矛盾糾紛。集中在占地多少、擋光、阻礙水流,侵犯地權、物權、使用權爭奪等問題上。

2、農村家族內部財產分割不均引發的親緣關系間的矛盾糾紛。如爭奪遺產,分配房屋、生產資料不均,贍養爭議等。

3、農村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三角債,合伙經營收益分配不均,債務分攤標準不一,討債與償債互不讓步等。

4、土地、林業等資源經營、分配調整不公平、不公開,承包經營使用權爭議矛盾。如對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滿,對競標存不同意見,對土地承包租賃、荒山開發權、林地權屬等爭奪引發糾紛。

5、物質利益需求之外,因為個人的目的和動機,與他人或組織進行對立的斗爭。如個人成見反對他人、名譽地位爭奪、恩怨糾纏等,一般通過申訴、控告方式表達不滿,有的尋求公正、公平處理,要求組織或個人改正錯誤,有的則動機不純,無中生有,設計陷害,也有的純屬無理要求。

6、其他類型引發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遺失物品、禽畜等猜疑爭執,交往中情緒化的口舌之爭、人身攻擊,難以辨明是非曲直,卻糾纏不清。

(二)農民與政府、干部矛盾糾紛

1、干群關系緊張引發矛盾。一是干部因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當或堅持原則無意間引起群眾不滿;二是群眾對干部的作風、品質、不良行為不滿,或反對或抨擊,甚至針鋒相對引發尖銳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沒有執行或未得到較好執行、政策連續性不強造成脫節,從而引發的群眾與政府、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如農業產業發展資金、技術、定單銷售、價格保證和配套工作落實不到位,國家的糧種補貼不到位,政府行為承諾的工作沒有兌現,大型農業產業項目推廣占用農田與農民自主選擇生產、按傳統生產習慣之間的矛盾。

3、社會公益事業、社會救濟需求與政府可提供產品、服務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貧困群眾的住房問題,普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農民醫療衛生和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等,因為尚處于實踐探索階段,政府無力全部解決使群眾滿意。對象復雜,問題棘手,資金不足,標準難統一,救助難平衡。不能不管,又無力全管,群眾意見大,政府有苦難言。

4、特殊群體的信訪日益增加。如企業轉制后的下崗、離退休職工工資、醫療保險等問題,事業單位定崗分流、競聘上崗引發的群體上訪等不穩定問題,軍轉干部和復員軍人安置問題,殘疾群眾生活、就業及貧困農民子女入學等問題,已經不是個別現象,難以短期解決,群眾的期待與政府的解決時效有差距。

(三)政府與企業、事業單位的矛盾糾紛。如管理體制、債權債務關系問題,利潤分配;村鎮規劃建設與企業擴地經營,企業外招用工與政府主張使用當地勞力等矛盾;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土地出讓等優惠不落實;政府對企業的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等,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組織與個體矛盾糾紛。項目建設、公用事業建設、產業化生產經營引發的政府、企業、大戶與群眾的矛盾糾紛。如企業生產的環境污染問題,某些虛假農業產業損害農民利益問題,城鎮管理與群眾需求,城鎮建設拆遷、招商辦企征占農民土地問題等,圍繞賠償金額、置換條件等引發矛盾糾紛。農村社會治安管理、城鎮管理中的執法行為與群眾產生的矛盾不在少數。

二、農村群眾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心態分析

(一)尋求公正、公平。一般要求待遇、地位、處理結果平等一致,利他則應利已,不利已即不利他。主張個體間權利對等,消除差異,達到心理平衡。

(二)尋求保護和保障。一般為保障權利、維護利益,通過信訪上訴取得支持、同情和保護。以農村弱勢群體為主,希望能置身于社會常理、輿論、道義規范、政策法規等保護下,不受侵犯和傷害。

(三)爭取利益。

一是爭取正當的等量、應得利益。如政策法規明確規定享有的,社會集體公認的合乎情理的,傳統沿襲根深地固,勞動換取的利益等等。

二是要求利益擴大化。超出所能評估的現狀利益,增加過多長遠利益和升值空間的考慮,主張超值獲利,不實行等價交換。

(四)出于動機和目的的需要

通常把社會組織機構、集體、個人,或者無形的規定、決定等,作為信訪對象,以更改、獲取榮譽、地位、身份或有利結果為動機,不計時間、費用等的付出,主動出擊,通過信訪申訴的途徑達到目的。

三、區分有理訪和無理訪,為信訪定性是解決農村矛盾糾紛問題的關鍵。

(一)有理訪的基本類型

1、正常的情況反映。一般提出問題和建設性的意見、建議,不以攻擊為目的和手段,信訪成為一種善意的傳遞信息的載體途徑,目的為加強溝通,促使改進,有提示、參謀作用。

2、正當的權利主張。包括權力和利益,一般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材料,有政策法規作為依據,符合情理、道德、行業規范等社會潛規則,通過正當的舉證要求權利。

3、出于純正的動機和目的。信訪者出于公理、公平、正義的要求,為利已或利他,依法有序進行呼吁、申訴、控告,尋求撥亂反正。

(二)無理訪的成因及情況

1、心態不正,動機不純,品質道德惡劣。一是因為嫉妒、不滿,為發泄私憤,帶頭或在幕后煽動信訪,挑撥離間,損人利已,損人不利己。二是小題大做,無理取鬧,滋生信訪。三是制造矛盾,惡意糾纏,借機獲利。這類信訪最牽扯精力,處理也最棘手,通常用情與理的手段很難奏效,也不太適用法律手段解決。

2、非理性思考問題,個性偏激,草率行事,無惡意動機和目的。遇事不冷靜,不等政府、集體組織、職能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和對策,就急上心頭,引發上訪甚至是越級上訪。對某些合理的政府行為、措施辦法不經過研究比較,不去認真咨詢,沒有集體核計就冒然反對,不負責任上訪

3、政治素質不高,接受錯誤信息誤導,或理解偏差。某些政策和措施的出臺因為前期宣傳、引導工作不到位,使群眾對上級推行的產業項目、工作安排產生抵觸情緒,引發矛盾。不注意學習掌握知識和信息,素質偏低,拒絕新的生產方式和致富思路,小農意識嚴重,部分群眾有理說不清,難以作通工作。

4、過分強調個體利益、小集體利益,缺乏全局觀念,無理要求,夸大損失,借機索要。對政府行為在農村進行的修路、辦企、建校等公用事業建設中,涉及合法占地、拆遷等的補償,部分群眾高價索賠,不達目的動輒群體上訪,甚至阻撓正常工程施工。有的群眾只管自家建房、排水,妨礙村屯街道規劃和鄰里生活,造成矛盾糾紛。

四、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問題的工作思路

(一)加強對黨和國家農村和農業工作政策、措施的宣傳、組織學習和教育引導。要通過媒體宣傳、農業科技、法律等下鄉服務、建設農村信息服務站(所)等多種載體形式,使群眾在頭腦中樹立政策、法律觀念,正確理解富民方針和政策,正確看待利益得失,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如何發家致富上,如基本農田保護、產業結構調整、糧種補貼、退耕還林、社會救濟、農村信貸等。要使他們能了解知道信息,能看到效果,能用到政策,能得到實惠。

(二)加強農村干部隊伍建設。嚴格對農村黨政機關、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紀律要求。一要牢記“兩個務必”,踐行“三個代表”,用“四大紀律,八項要求”指導農村干部的言行,使他們成為遵守黨紀國法的表率。二要選好干部,配強班子,培養和造就忠誠執行黨的農村和農業工作政策的隊伍;三要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實事求是,尊重群眾利益,切實為群眾服務,排憂解難。

(三)在實踐中總結積累、探索和創新信訪的工作思路、方法。實踐證明:盡量減少因決策失誤造成信訪,避免工作方法不當引起群眾不滿,多做交流溝通、調查研究去了解情況,換位思考,設身處地想想群眾利益,多方協調,多想辦法,工作做細,兌現承諾,絕大多數矛盾糾紛都能得到緩和、化解和息訪。

(四)要提高警惕,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訪。

一要高度重視群體訪所提出的意見、主張以及反映出來的問題。大都是涉及面廣,矛盾相對集中,關系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難點、焦點、熱點問題。不能輕視、淡化處理,更不能簡單粗暴甚至彈壓解決,要慎重對待,調查了解,最好由主要領導牽頭,實地辦公,采取行政干預、政府抓總、部門合作、群策群力的辦法共同解決。涉及到的違法、違紀問題應得到嚴肅處理,錯誤做法應得到及時糾正,以穩定群眾情緒,平息矛盾糾紛。

二要注意把握和控制群體訪的態勢。正當的群體訪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人民群眾選出代表依法有序、有組織向黨政機關反映問題、主張權利。堅決反對和制止群體沖擊黨政機關上訪、丟棄正常生產、工作上訪,流動串聯上訪,挾持傷殘、老弱群眾上訪,禁止黨員干部參與上訪,嚴懲破壞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上訪行為。要防止群體訪被少數別有用心分子或地方黑惡勢力所操縱,發生性質轉變。對待群體訪要果斷決定,迅速出擊,控制局面,耐心勸導、疏散,關鍵人物要出面交涉,避免矛盾尖銳直接對立。

五、化解農村矛盾糾紛和信訪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信訪責任制,實行首辦負責制。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責任到人、到部門,實行包案督辦,責任追究。

(二)實行信訪的屬地化管理和職能部門歸口受理相結合的辦法,條塊結合,適用的政策、原則和措施口徑一致,步調統一。

(三)建立科學、規范、有序的信訪工作體系。縣、鄉、村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信訪機構,形成社會化的大信訪格局,政府抓總,其他組織和單位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傳遞,有效利用信訪工作資源。

(四)強化政府對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要確保社會救濟、低保、扶貧資金及城鎮建設、公用事業等對群眾補助、賠償的政策性資金到位,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對離退休干部職工的醫療和養老保險要及時、足額配套繳納。要規范農村執法管理行為,方便群眾生產、生活。

(五)要切實做好農村鄉、村務和財務公開工作。通過公開,杜絕暗箱操作,有得提高民主、科學化程度。大的建設和生產經營項目要公開競標,要強化財務審計,進行全程監督,做到公開、公平。要保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防止資產流失。

(六)對農村矛盾糾紛實行司法調解和訴諸法律途徑依法解決相結合的辦法。不能以集體決定、組織行為、以權代替法律執行。要重視普法工作,增強法農村群眾的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

(七)發揮農村人大、政協代表的監督、指導作用,重視農村“三老”(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和“三長”(黨小組長、大嫂隊長、村民組長)的作用,積極調動群團組織等多方面力量,參與農村信訪工作,宣傳政策,研究辦法,解決問題,穩定和凝聚民心。

(八)采用“一案一策”和信訪歸類集中相結合的辦法,靈活處理矛盾糾紛,做到定性準確,案因清楚,時機、分寸和角度恰當,處置果斷,結果公允。

第3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

2002年12月,原告龔xx的前夫蔣xx出資4490元購買xx鄉老院子村委會的禮堂。爾后,原告龔xx夫婦將該禮堂改為磚混結構的房屋,原告與蔣xx離婚后,該房屋歸原告所有和使用。由于該房前空坪較窄,又高低不平,原告花250元購買了位于原告房前的三被告家的稻田田坡,將原告房前的空坪拉直整平。2007年,三被告在原告房前修建房屋,三被告出入需要從原告房屋側邊經過。原告的房屋的地基明顯高于三被告房屋的地基,原告使用后的水從三被告房屋前流過,原、被告雙方對水的流向發生爭吵,原告將其使用后的水通過埋設管道從被告房前地下通過。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張xx、陳xx認為原告的護坡侵占了被告出入的道路,影響了被告的通行,就將原告的護坡撬毀了約1.5米。原告在砌房屋護坡前后,被告均能正常從原告房屋側邊通行。據此,原告將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000元。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龔xx與被告張xx、陳xx、張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認為:原、被告雙方系鄰居,鄰里之間應保持和諧、和睦的關系,對于排水、通行問題,鄰里之間應彼此照顧。原告砌護坡前后,均留出空地讓被告正常通行,被告張xx、陳xx將原告的護坡撬毀了約1.5米是侵權行為,是錯誤的。原告房屋的地基、地勢高于三被告的的地基、地勢,原告又埋了下水管道,并沒有影響被告的通行和生活,原告使用后的水的流向應遵循自然流向法則通過管道排水。原告要求賠償護坡損失2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護坡損失的質監評估,具體賠償標準、數額不便確認。故判處被告張xx、陳xx、對毀損的原告護坡進行原樣修復。

第4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

一場婚外情引發的命案

 2008年7月7日,壽光市羊口鎮漁港碼頭發現一具中年女尸,頭部遭重擊致死。壽光警方成立專案組迅速展開偵查,經查明,死者名叫徐秀華,時年43歲,遼寧省北票市人,離異,死前在羊口鎮經營一家洗頭房。是什么讓嫌疑人如此喪心病狂?為報復?為錢財?還是為感情?壽光警方從立案到破案僅用了五天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萊州市落網,從而揭開了命案背后的故事。

清晨疑案,漁港發現中年女尸

2008年7月7日早上6時許。

壽光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的電話驟然響起。

“是110嗎?這里發現了一具尸體……”

警情如令,幾輛警車呼嘯著直奔案發現場。

現場在距離壽光市區50公理外的羊口鎮漁港碼頭,那里繁華富庶,吸引了許多來此打工的外地人口。

羊口邊防派出所在接到110指令后,早已把現場保護起來。刑警大隊的民警趕到后,迅速對現場展開勘察工作。

經初步勘察,死者為中年女性,頭部有明顯鈍器擊打傷,脖頸處有勒痕,種種跡象表明,死者系他殺,很可能被殺死后拋尸到小清河內,究竟是誰對死者下的如此毒手?為報復?為錢財?還是為感情?壽光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專案組,對此案全力展開偵查。偵察員們首先圍繞死者生前的社會關系展開了調查摸排。

根據死者體貌特征,偵察員們通過走訪調查,很快查明了死者身份,死者名叫徐秀華,時年43歲,遼寧省北票市人,離異,死前在羊口鎮經營一家洗頭房。在調查摸排過程中,偵察員們了解到徐秀華生前曾與一名叫張鳳來的男子長期保持姘居關系。而就在發現徐秀華尸體的當天,張鳳來竟然神秘失蹤。

“張鳳來一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富有辦案經驗的偵察員們果斷的說。

“張鳳來,男,現年35歲,濱州市沾化縣人,兩年前來到壽光羊口鎮打工,打工期間認識了徐秀華,后兩人長期姘居,張鳳來家中已有妻子,還有兩個孩子……”在案情分析會上,偵察們根據調查的情況作了進一步匯報。

“下一步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查清張鳳來的去向,并盡快將其抓獲。”刑警大隊長宋永泉堅定的說。

第5篇: 矛盾糾紛引發命案原因

醫患糾紛引發的原因分析和預防對策

【關鍵詞】? 醫患糾紛 原因分析 對策

? 隨著人民群眾法律知識的提高,維權意識的增強,醫學知識的普及,人們對自己的就醫權和知情權越來越重視,對醫務人員服務的要求也愈來愈高,加上人們對醫療工作高風險性認識不足,醫患之間在溝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夠,一旦醫生和護士在治療上、態度上、服務上、費用上不能令患者滿意,投訴和醫療糾紛就易產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產生了一種新的職業,即所謂的“醫鬧”,這對醫療安全構成了威脅。近年來,醫患之間的糾紛逐年上升,已嚴重地影響和干擾了醫院正常的醫療工作,給醫院聲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并給廣大醫務工作者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筆者從事醫務行政管理工作多年,幾乎每天都能聽到或遇到糾紛投訴。醫患之間如何構建一個和諧的關系?這是醫院管理者和從醫者都在深深思考的問題,都在嘗試著各種辦法,試圖尋求一個最佳的解決途徑。現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體會,就醫患糾紛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

  1? 醫患糾紛發生的原因醫患糾紛是指由于多種原因引發在醫院各個科室、部門的患者或家屬與院方之間發生的矛盾與爭議。形成醫患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患方原因? (1)患者期望值過高。由于患者不理解目前治療手段所能達到的客觀效果,產生過高的期望值,在治療達不到期望值時而產生糾紛。比如:一患者因肝硬化門脈高壓上消化道大出血,術后肝衰竭死亡,患者家屬不能接受現實。(2)由于患者維權意識增強,對醫藥知識及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認為只要進了醫院,花了錢,就要得到等值的回報和達到期望的目的,一旦療效不滿意,或出現并發癥、醫治無效死亡時,就容易引發糾紛。(3)少數患者謀求不正當利益。少數患者及親屬存有不良動機,動則就以大額賠償要挾,肆無忌憚地擴大事態,自認為“小鬧小得,大鬧大得,無理取鬧也得”。堅持不認同醫療行為及診療結果,企圖通過吵鬧達到某種目的,特別是對一些非原則性的問題,容易小題大做,制造矛盾,抓住不放,天天到醫院無理取鬧,干擾醫院正常的醫療工作,損害醫院的聲譽,在有些地方出現一些專門吃“醫療糾紛”的討錢幫,他們主動介入醫患糾紛,向院方索取高額賠償,從中提取傭金。

  1.2? 醫方原因? (1)服務態度差:有些醫務人員思想沒有轉變,服務意識不強,態度冷淡,語言生硬,缺乏耐心、細心和熱心,使患者及家屬發生不信任感,一旦在診療過程中,稍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就會成為發生醫療糾紛的誘因。(2)醫療服務存在缺陷:個別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不按操作規范、常規辦事,醫療水平不高,操作不規范,急救設備不會正確使用等都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因素。(3)醫患溝通不夠:由于患者缺乏醫學知識,對治療的期望值較高,加上醫務人員對發生的問題不能客觀地分析、解釋,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容易引起患者對醫療過程及結果的不認同,發生糾紛后,不及時的妥善解決。(4)科室內部、科室之間的不團結,不協調,抵毀,往往也是造成糾紛發生的原因。(5)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有的醫生工作不負責任,信口開河,講大話,大包大攬,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在醫療糾紛發生后往往授人以柄,處于被動,給解決糾紛帶來了難度,筆者在處理一起糾紛時,就因為醫生講話不注意而被病人錄了音,這樣的教訓為醫者應該認真吸取。還有一些醫護人員平時不注意醫療法規的學習,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在醫療活動中,不注意證據的保存,為了圖省事而沒有向病人履行告之義務,沒有讓病人簽署相關的知情同意書,這些都為糾紛的發生帶來了隱患。

  1.3? 其它原因

  1.3.1? 某些媒體宣傳的不良導向? 患者一旦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滿就求助于媒體,個別媒體為尋求賣點,搶新聞,不進行調查就進行報導和宣傳,進一步造成了醫患關系的緊張,加重了處理醫患糾紛的難度。

  1.3.2? 社會方面的因素? 各種社會深層次的原因,如當地經濟不發達,下崗、失業人員過多,基本醫療保險普及率低,看病難、看病貴等社會相關問題集中反映在醫院,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了對立不滿情緒,這也是造成醫患矛盾、發生糾紛的原因。

  2? 醫患糾紛的防范醫患糾紛發生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于各種服務環節中,而且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公正、公平地引導患者按照正常的途徑協商解決。首先最重要的是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畢竟患者是處在被動地位,即所謂的弱勢群體,所以我們要多從自身找問題,要有防范意識,把矛盾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做到生人熟人一個樣;城市農村一個樣:干部群眾一個樣,一視同人,平等對待。醫患糾紛的發生除上述發生的原因外,往往從一句話、一件事、一個動作、一個表情、一個眼神等單因素引發,多因素促成。為了防范醫患糾紛,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2.1? 嚴格遵守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組織醫護人員認真學習,加強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提高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在實際工作中依法行事。

  2.2? 加強醫患溝通,減少矛盾? 醫患溝通是改善醫患關系的重要途徑,作為醫務人員在接診患者之后,應主動與患者溝通,并注意溝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筆者在參與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發現,許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并非醫療技術問題的原因,偏差往往出現在醫務人員的言談舉止上,一句話能使患者及家屬笑逐顏開,一句話能使患者及家屬怒發沖冠,醫生的一聲嘆息,往往會給患者及家屬帶來精神上的憂慮,交流方式的不當,語言表達的不確切等都會造成醫患溝通的阻塞,隔閡的加深。因此在和患者談話時要有主題,要有針對性,要根據患者的不同年齡,不同職業,不同性格選擇不同的交談方式,要緊緊圍繞病人的病情及治療,盡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疾病中相關問題,對文化層次較低,接受能力較差的要反復解釋,以提高交流的質量,達到交流的目的,同時在交流過程中,注意保留余地,防止講大話,講過頭話,因為任何疾病的發生和發展都是一個復雜的演變過程,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高科技性決定了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許多疾病的轉歸在現有的科技條件下是難以預料的。

  2.3? 做好證據的保管,強化證據管理?? 重點強化醫療質量的全程監控,注意每一個環節的銜接,突出抓好各種知情同意書簽字手續的履行,危重病例討論會診,查房搶救記錄和檢查資料,注意保持原始性、真實性,規范病歷的書寫、保管、使用,規范醫學證明的開具和使用,充分認識病歷是處理醫療糾紛、司法辦案的重要法律依據,使病歷資料更好地為處理醫療糾紛服務,同時做好現場實物和病歷的封存。

  2.4? 建立獎懲制度,增強責任意識? 建立完善的獎懲機制,把醫療糾紛的的經濟賠賠償兌現到科室,責任到人,與年終目標考核,職稱評定,評優評先掛鉤。參與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人員承受著病人家屬的謾罵,甚至撕打,耗費了大量的精力,醫院要制定相關的制度,給予一定的補助,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5? 完善尸檢制度? 尸檢是最有力的舉證法律依據,對死亡病人存在醫患糾紛的,醫務人員應主動向患方告知尸檢對解決糾紛的重要性,引導患方走尸檢之路,一旦患方同意尸檢,醫患雙方一定要履行尸檢協議書的簽字手續,并按規定時間完成尸檢工作,對拒絕尸檢的必須在病歷和協議書上簽名和證明。

  2.6? 設立專門機構規范醫療糾紛的處理? 醫療工作本身是一種高風險職業,由于醫院管理、醫療技術和病人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醫療糾紛的發生在所難免,因此醫院應組織一個特定的機構,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由一批懂法律、懂政策、懂醫療,又善于處理問題的人員組成,根據醫療過錯或事故的性質、程度制訂賠償尺度,在具體執行中還應進行橫向比較以及調整,使賠償金額掌握在合適的范圍內,對那些漫天要價、無理取鬧者,應堅持原則,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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