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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2020稅務范文(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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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是由汪峰作詞、作曲并演唱的一首歌曲。該曲于2011年10月17日單曲首發,后收錄在汪峰發行的專輯《生無所求》中。2012年1月19日,該曲獲得2011年度北京流行音樂典禮年度金曲的獎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 2020稅務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 2020稅務3篇

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 2020稅務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務

第四章 規范政府監管

第五章 維護市場秩序

第六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有利于市場主體發展的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樹立主動、協作、高效、廉潔的服務理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制度和具體措施,營造開放包容、合作互利、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增強市場服務意識,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政府支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匯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以及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無償的咨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新聞發布會、書面問答、在線訪談、專家解讀等形式,對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減稅、減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宣傳、解讀,提示市場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和職業技術培訓。

第八條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糾紛,保護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以及企業家和從業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推動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創新宣傳方式,系統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一律平等,其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生產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應當列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并向社會公布。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市場主體與國有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已經向市場開放或者承諾開放的領域,民間資本均可進入。

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保護本地和外地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轉移其投資收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機構職能或者相關責任人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適時進行清理和評估,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

市場主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制定機關予以審查,制定機關應當在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

開展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評比、評估、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評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服務機構現行的證明事項或者蓋章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辦事單位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辦理的;

(三)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憑證證明的;

(四)能夠通過申請人采取書面承諾、簽字聲明或者提交相關協議辦理的;

(五)開具證明的部門無權查證、無法開具的;

(六)能夠通過公序良俗進行規范或者通過常識推斷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規范全省行政事務辦理流程,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

標準化辦事事項和辦事指南體系建設主要包括:

(一)制定現場管理、基層平臺建設和辦事事項、辦事指南等標準,規范和簡化服務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設、數據管理、公共支付等標準,實現數據共享,保障數據安全。

(三)制定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等標準,提升咨詢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監督檢查辦法,優化行政檢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項編碼規則、業務協調規范、服務測評規范等標準,建立聯合審批、多證合一、證照聯辦等一體化的辦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規范綜合行政執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年度確定公共服務工作重點,采取簡政放權、規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務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參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征詢、聽取其對政府公共服務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高決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市場主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時答復。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醫療、教育、商業、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減少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制度,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禁止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等公用服務企業向市場主體收取接入費、碰口費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系統,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應用,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公共資源交易中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環節,將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重要參考。在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應當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堅持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相結合,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可以指定政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諾的招商條件不得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其職權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承諾的招商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約定履行承諾條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分擔補償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融資擔保收費標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臺收取的費用不得高于國家和本省規定。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降低服務成本等,降低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融資成本。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對經營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給予信貸等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企業融資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進小微企業信貸產品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為小微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息交流提供服務,提升融資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業態和新興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力度,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

第三十五條 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務管理程序,推行網上辦稅業務,優化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業稅負。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投資境外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優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詢、市場信息、風險防范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一個窗口受理、首問負責制、一次性辦結、一個窗口收費等運行管理機制,建立網上統一監控和查詢平臺,推進各部門間、各級政府間信息資源共享,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審批、公示、查詢、投訴等。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設置審批事項、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標準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將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政府部門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簡化涉企證照。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注冊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記的同時,實現市場主體申請、受理、核準、發照、公示各環節網上辦理。市場主體可以選擇全程網上辦理或者窗口一次性辦結的方式完成注冊,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登記、審批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優化受理和登記、審批環節的協同協作,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

凡屬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后,工作人員先予受理。申請人在承諾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或者核發許可證。

登記、審批事項較為復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記、審批事項的具體情況,提供前期準備工作的咨詢輔導,指導申請人準備有關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項。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優化登記流程,市場主體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記,提高登記效率。

第四章 規范政府監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等,也應當推行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升審批效率。對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實行統一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大數據平臺等方式,實現工作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共用共享,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需要提供的有關信息,工作部門能夠通過網絡自行核實或者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一次性辦結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提升行政審批效率。

依法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整合精簡執法工作隊伍。

第四十四條 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沒有列入清單目錄的項目不得向企業收取。

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標準有上下限設置的,按下限標準收取。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應當取消。

第四十五條 行政許可依法設定。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省政府規章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應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論證,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禁止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化管理,并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無法定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實施。

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行政許可項目通用目錄,確保同一審批事項在本省區域內的項目名稱、服務流程、申報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等統一規范。

第四十七條 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不得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

工商登記前置和后置審批事項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省編制的目錄執行。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清理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并予以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第五十條 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法定程序實施。

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涉及市場主體的案件時,不得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法律依據,不得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控制范圍和期限。

第五十二條 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辦案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禁止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未經備案的行政檢查不得開展。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每年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下級行政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為主體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實施。檢查結束后三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被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檢查。

行政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并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

實施行政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跨部門、跨行業綜合行政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防止重復執法和執法缺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聯動的政府違約案件投訴和解決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定期依法組織開展政府違約案件匯總分析工作,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問題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按照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加強對市場秩序的監管。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范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具有審批性質的其他事項、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監管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依法推進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能監管,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第三方服務,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市場主體應當采取包容創新、謹慎穩妥的監管措施。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勸誡為主,不予行政處罰,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市場環境。

第六十一條 市場主體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采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相關證照等市場退出措施。

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符合簡易注銷登記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申請注銷。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危害生產經營秩序的;

(二)偷稅、騙稅、騙匯、制販假幣、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場秩序的;

(四)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或者壟斷等行為破壞市場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秩序的。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沖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等強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場主體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依法嚴厲查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準、行業公約、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規范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鼓勵行業組織按照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會員信用檔案,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各行業各領域市場主體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機制,對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準入限制等懲戒措施。

第六十六條 建立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加快電子平臺建設,在投標、資格審核、評標、專家選擇和建立企業資源信息等環節采用先進技術,減少人為干擾。已經建成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不得再要求報送紙質招標投標文件。

招標方和采購方應當對市場進行充分調研,確定產品價格或者項目費用的合理區間,以質量作為決定因素,同時綜合考慮市場價格、品牌、信譽、售后等因素確定中標方和供貨方,保證其合理利潤,避免因惡意低價競爭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本行政區域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對無行業監督部門監督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三)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公示,建立行業信用黑名單制度、市場禁入制度等。將市場主體信用評分納入評標指標體系,實現社會信用資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十一條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懲治侵犯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協同有關部門維護管理秩序,保障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第六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行政效能督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發現并予以處理。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確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本省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并將測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行政問責制度,對營商環境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優化營商環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整合現有涉及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平臺,建立本省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中心,公布全省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實現全省行政區域內統一受理、統一督辦、按責轉辦、限時辦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中心轉辦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市場主體破壞市場秩序、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聽取有關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的;

(二)濫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三)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協議,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七)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有部門保護、地方保護傾向的規定,不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對市場主體依法提出審查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請,未按照規定作出答復的;

(九)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

(十一)未制定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或蓋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十四)承諾的招商條件,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或者超出職權范圍的;

(十五)未編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清單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協助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

(十七)對違法行為線索不依法進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監管職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的;

(十八)對投訴、舉報的市場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落實的。

第七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圍的登記、審批事項,未按規定辦理的;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

(三)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的;

(四)繼續實施已經取消、下放、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五)實施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時,違法增設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條件的;

(六)違法設定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或者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的;

(七)不辦理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第八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的;

(二)行政事業性、涉企經營性收費未按下限標準收取的;

(三)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重復收費的;

(四)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項目、標準收費或者變更名稱繼續收費的;

(五)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繼續收費的。

第八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影響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

(二)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的;

(四)沒有法律依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未全額上繳國庫的;

(六)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的;

(七)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的;

(八)未編制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或者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

(九)未向社會公開備案的行政檢查計劃的;

(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行政機關未依法實施的;

(十一)實施行政檢查,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時,未按規定抽取樣品或者返還樣品的;

(十三)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工作實施檢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權審批、核準招標方案或者招標方案未經依法審批、核準,擅自辦理招標相關手續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強制招標人設置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的;

(五)干涉資格審查、評標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六)以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二條所列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年度評選優秀、先進資格,或者撤銷年度內已經取得的優秀、先進榮譽;

(五)取消或者收回經濟獎勵;

(六)暫扣、收繳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收繳,無法退還的應當予以賠償。對所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八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通報批評、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責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

第八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 2020稅務篇2

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優化營商環境的意義

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及推進“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切實抓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我市《關于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政策和文件精神的落地落實,全面提升我縣的營商環境水平,全力推進全縣產業項目建設和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推動東安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東安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xxx新時代 ___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對標先進發達地區,切實解決項目落地時間過長、涉企服務質效不高、生產要素保障不充分、市場監管有缺失等短板和問題,著力建設有利于聚集更多優質產業、先進生產力及生產要素的政務環境和市場環境,不斷提升各類市場主體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最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

二、主要目標 以服務企業需求為導向,緊扣企業和群眾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以及制約企業發展的“高頻事件”,以開展“一項活動”、建立“兩項機制”、實施“三項規范”、強化“四項服務”為工作重點,全面優化政務環境、法治環境、成本環境、信用環境,不斷強化服務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品質,加快構建穩定規范、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為東安經濟建設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開展“一項活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在全縣積極開展“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年”活動。以突破一批改革難點、破除一批“堵點”“痛點”、查處一批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對標審批服務、監管執法、成本負擔、公平信用和工作作風五個方面的95項“堵點”“痛點”問題,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主動查找和解決問題。對發現的問題逐一建立臺賬,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實行掛賬銷號。在開展活動中,對發現的損壞營商環境的違紀違法的問題堅決進行查處,并按“三個一律”規定處理到位。

2.建立優化營商環境評估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縣直各單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客觀評估,明確評估指標標準和分值,在開辦企業、辦理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納稅、獲得信貸、執行合同、政務服務、企業注銷、政府采購等13項指標中進一步細化評估標準。通過深入走訪和調研相關政府部門、企業等進行收集數據,規范評估工作客觀公正開展,定期發布評估結果。同時,對第三方評估提出的問題,按照屬地原則和責任主體,形成整改任務交辦單,明確整改時限和要求,要求各單位對號入座,認賬領賬,并實行掛賬管理,逐項研究,逐項整改,逐項銷號,以查改問題的實際成效不斷提升各部門為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三)實施“三項規范” 1.規范涉企執法檢查。嚴格執行《關于對園區企業(項目)開展涉企檢查行為實行報備的工作制度》,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組織實施跨部門(單位)綜合執法、聯合檢查,嚴禁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粗暴執法,嚴禁以檢查之名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強行政執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執法部門(單位)對企業的執法行為,加大對行政 ___、亂作為行為的懲處力度。探索構建“先輔導再整改后執法”的行政執法流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行政執法公開透明、合法規范。

2.規范涉企中介服務。編制涉審服務目錄清單和涉審中介機構名錄庫,健全完善網上“中介超市”平臺,擴展信息公示渠道,供業主自主選取。按照“多評合一”要求,精簡整合同類評估事項,推動首次評估結果通用。堅決打破壟斷,通過市場化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主體,對于各類中介服務評估事項能取消的全部取消,能合并的進行合并,最大限度減少評審環節的隨意性,從而提高效率、規范行為。

3.規范招投標行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的全過程 ___,中標、成交結果、合同簽訂等信息應依法依規及時公開。建立政府采購合同跟蹤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嚴禁無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項。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推進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提高政府采購競爭度和中小企業參與度。加強招投標管理,健全招投標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管理。規范保證金收取行為,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 ___批準的保證金項目。強化標后履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將履約、違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健全招投標投訴信息化管理平臺,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實施投訴管理首問負責制。

(四)強化“四項服務” 1.優化提升政務服務。加快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改革,完善“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建設,全面推行審批服務“一網覆蓋、一次辦好”,實現縣、鄉鎮、村(社區)全覆蓋。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改進企業不動產登記,優化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統籌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簡化企業開辦注銷程序,提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化水平,實現企業登記事項全程電子化。推動企業和群眾辦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深入推進重點項目“一次性蓋章匯”審批,不斷創新政務窗口服務,推廣容缺后補、綠色通道、一次性告知等便利化措施,實現“一張藍圖”統籌項目實施、“一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一張表格”整合申報材料、“一套機制”規范審批運行,切實解決企業群眾反映的來回跑等突出問題。繼續實行辦事群眾三分之一的電話回訪制度,不斷提升群眾滿意度。

2.創新生產保障服務。加強企業用工服務,對企業結構性、季節性用工問題加強協調對接。加強落戶工業園區的企業水、電、氣、訊保障相關設備設施建設,簡化業務流程、規范報裝收費,大幅壓減時限。整合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和供水、供電等市政公用單位分散設立的實體服務窗口,設立“縣投資項目并聯審批綜合窗口”,水、電等相關部門在建設規劃、工程報裝、維護檢修等服務方面為規模企業和重點項目建設開通“綠色通道”。在工業園區設立水、電、氣、訊保障管理服務的專門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立與水、電、氣、訊服務企業、園區企業信息共享、工作互動、矛盾聯調的工作長效機制。

3.加大融資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落實不盲目停貸、壓貸、抽貸、斷貸的政策措施,防止對民營企業隨意減少授信、抽貸斷貸“一刀切”等做法,落實金融機構績效考核與小微信貸投放掛鉤的激勵機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簡化貸款手續、降低審核門檻,探索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創業貸款,逐步取消創業擔保基金反擔保等方式,支持大眾創新創業。推進“銀稅互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托納稅信用信息創新信貸產品,推動稅務、銀行信息互聯互通,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4.完善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依法收集市場主體在 ___活動中的信用記錄,以及工商管理、稅務、環境保護、金融、社會保險、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等信用信息,實現企業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共享平臺,建立健全誠信“紅黑榜”發布制度,實現“紅黑 ___”統一管理和聯合懲戒業務協同,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采取市場進入限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懲戒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開展專項巡察。按照市委、市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年”活動的工作要求,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專項巡察,突出經開區、商務、稅務、住建等重要涉及部門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著力發現和解決履職盡責不夠、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不嚴、項目落地難、服務企業和群眾不到位、干部作風不嚴不實、審批效率不高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二)實施“精準幫扶”。建立健全“精準幫扶”機制,對全縣園區工業實體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實行“四個一”工作機制開展“精準幫扶”,并要求每家企業的聯系縣級領導和責任單位要下沉到企業一線,主動及時了解企業困難所在、發展所需,對企業履約及運行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三)暢通問題投訴。在縣政務中心設立作風監督崗,做好一線受理辦事群眾的投訴和服務工作。向企業和群眾公布縣紀委(監委)、縣作風辦、優化辦和12345投訴受理電話,開通生產保障服務“直通車”,對反映或收集上來的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交予相關部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或協調處理,采取面復、信復等方式在7個工作日內(復雜的案件除外)回復當事人,切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

(四)加強“四項保障”。聚焦“陋習”及“四風”新表現、政務服務、執法規范、企業服務管理等四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由縣紀委(監委)、縣作風辦、縣行政審批局聯合成立糾“四風”“陋習”督查組、政務服務督查組、企業服務管理督查組、執法規范督查組,明確督查人員、督查范圍、督查時間及任務,進一步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督查中發現的違反“優化營商環境十條嚴禁規定”的問題線索及時上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到位,著力破解影響營商環境的痛點難點堵點,大力推動和督促落實各項重點工作,護航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見附件1.2) (五)注重結果運用。將提升年活動開展情況、“好差評”測評和營商環境第三方評價結果等作為縣直單位優化營商環境考核和干部個人考核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設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專項獎勵,對工作推進積極、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落實、任務完成不好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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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 2020稅務篇3

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優化營商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作作風漂浮。一些同志對優化營商環境認識不深,對經濟轉型發展信心不足,在經濟新常態下,還有許多不適應。有的同志消極怠政,不怕不親,只怕不清,不敢也不愿深入企業,接觸企業家;有的同志用會議落實會議,用文件落實文件,用表態代替行動,實則語言上的巨人、行動上矮子;有的同志也到企業轉一轉,蜻蜓點水,走馬觀花,不解決實際問題。種種表現,歸根結底還是作風問題,典型的“中梗阻”,各項政策措施落不到實處,企業的困難問題得不到解決,營商環境得不到優化,我們談何招商引資談何轉型升級談何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需要我們進一步轉變作風,以強烈的責任意識、擔當精神和求真務實的作風,深入企業,實實在在、真真正正為企業,為投資者排憂解難,遮風擋雨,保駕護航。

二、擔當意識不足。哪里發展環境優,服務質量好,投資回報率高,企業就到哪里發展,投資就往哪里集聚。有的企業反映“臉好看、門好進、事難辦”,“張三推李四,李四推趙五”,互相推諉扯皮情況還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企業反映,能辦的拖著辦,可辦可不辦的不給辦。遇到問題繞著走、躲著走,下級部門請示工作沒有答復、沒有音訊、裝聾作啞的領導干部還大有人在。簡政放權觸及部門權力時,抱住法律法規規定說事,“雷池越不得、奶酪動不得”的觀念,在一些部門領導思想中根深蒂固。部門派駐窗口人員不符合規定,還存在輪崗、頂崗現象,影響到窗口服務質量的提升,影響了窗口服務的形象。

三、解放思想不夠。我們前段時間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們整體的營商環境和發達地區相比,還有很大提升的空間。主要原因就是我們解放思想不到位,因循守舊,膽子不大,步子不快。我們有的部門提出了 “最多跑兩次”服務理念,和以前相比確有進步,但是和沿海城市相比,我們的步子落下了。杭州把“最多跑一次”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 不動產登記已經實現了引領全省的“杭州速度”,投資項目審批實現了全方位優化、全流程提速,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了“商事登記一張網”,公民個人辦事實現了“簡化辦、一證辦、網上辦、就近辦、全時辦”。而我們有的部門還停留在“兩集中、兩到位”這個最基本的要求上,和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部門實質授權不到位,部門之間工作不協同,部分單位的辦事窗口僅僅是“收發室”,辦事企業和群眾來回跑,多處跑,“兩頭受理、體外循環”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這樣的政務服務談何營商環境談何筑巢引鳳

四、辦事效率低下。項目審批難、落地難、推進慢是制約營商環境的一個關鍵因素。從沿海一些發達地市經驗來看,實行并聯審批,推出聯合審圖、聯合竣工驗收等新舉措,從立項到開工,政府投資項目控制在7個月以內,企業投資的項目控制在5個月以內、產業類項目控制在4個月以內,實現總審批周期再提速30%。通過 “最多跑一次” 改革,實行“一窗通辦”,構建“一窗受理、集成辦理”新模式,整合各個窗口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建立“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服務模式,讓企業和群眾辦事只跑一個窗口。而我們現在企業建設項目審批還存在部門多、環節多、要求多,加上有些部門執行政策不靈活,導致項目從立項到審批少則半年,多則一年,有的企業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從選址批復開始到開工建設用時達兩年之久。

五、政策支持落實難。我們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來吸引企業進行項目投資建設。但是,在招商引資中承諾的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到兌現時,雷聲大,雨點小,存在減少或取消優惠的情況。有的企業家表示,他們并不在乎稅費方面的優惠政策,只是希望不要隨意承諾,承諾就要踐諾,否則就會造成企業對投資環境的擔憂,有損企業的發展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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