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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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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Ethnic Chinese),即“中華人”的簡稱,在古代是指漢族,現廣義指中國人以及具有中華民族血統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人。“華”是中國的古稱,中國古代很早就把寄居他鄉的華人稱為“僑人”和“僑士”,外籍“華人”之稱謂從“華僑”演變而,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5篇

第一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知識考試題(答案版)

一、單選題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人是生產經營單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B.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C.主要負責人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 A )。

  A.不停止執行  B.停止執行  C.可以暫停執行

  3.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B )。

  A.綜合管理  B.綜合監督管理  C.監督管理

  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 B )。

  A.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  B.本單位負責人  C.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5.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由( B )負責。

  A.工程技術人員  B.委托單位  C.工程技術人員所在單位

  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 A )。

  A.書面材料  B.處理意見 C.通報材料

  7.生產經營單位對( C )應當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采取的緊急措施。

  A.事故頻發場所  B.重大事故隱患  C.重大危險源

  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從( B )之日起,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A.刑事判決 B.受處分 C.事故發生

  9.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這種錯誤行為屬于( A )。

  A.濫用職權  B.破壞公平競爭  C.侵犯生產經營自主權

  1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C )負責。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產法》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 A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A.生產安全事故  B.火災、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 C )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100  B.400  C.300

  13.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C )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A. 單位   B. 人員 C. 行為

  14.《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數額和比例未作具體規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須保證( C )。

  A.安全宣傳教育費用  B.職工防護用品費用  C.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1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 B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A.3年 B.5年 C.7年

  16.《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是( A )。

  A.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B.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C.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17.《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 C )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A.6月9日  B.6月19日  C.6月29日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 B )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19.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 C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A.現代管理  B.系統管理  C.監督管理

  20.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A )。

  A.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B.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允許生產經營

  C.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批準后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 C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A.生活設施  B.福利設施  C.安全設施

  2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 B )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A.職工食堂  B.員工宿舍  C.職工俱樂部

  2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屬于( A ) 。

  A.中介機構  B.行政機關  C.事業單位

  24.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A )。

  A.行業標準  B.地方標準  C.企業標準

  2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A )。

  A.工藝、設備  B.工具  C.原材料

  2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C )。

  A.安全宣傳標語  B.安全宣教掛圖  C.安全警示標志

  27.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 C )和管理能力。

  A 生產經營  B 安全技術  C 安全生產知識

  28.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 C ),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

  A.安全生產教育  B.安全技術培訓  C.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9.生產經營單位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要制定詳實的教育培訓計劃,培訓經費由( A )安排。

A.生產經營單位  B.從業人員  C.政府財政部門

  30.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 A )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A.有關主管部門  B.安全監察部門  C.行業協會

  31.《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 A )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A.操作資格  B.許可  C.安全

  32.《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 C )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A.班組級  B.車間級  C.專門

  3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A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A.危險因素  B.事故隱患  C.設備缺陷

  3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 B )。

  A.行政處罰  B.處分  C.追究刑事責任

  35.從業人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了解崗位操作規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為人應負( C )責任。

  A.領導  B.管理  C.直接

  36.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 A )處15日以下拘留。

  A.公安機關  B.檢察機關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37.《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 A )3種。

  A.民事責任  B.財產責任  C.其他法律責任

  38.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所需費用( B )解決。

  A.由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贊助  B.由政府財政撥款C.由審查、驗收的單位自籌

  39.《安全生產法》規定,工會有依法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C )權利。

  A.民主監督  B.民主管理  C.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40.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 C )處分。

  A.降級  B.降職  C.撤職

  41.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有權( A )。

  A.建議企業加以糾正或及時解決  B.向上級工會報告 C.帶領工人撤離作業現場

  42.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中,工會行使 ( C )職能。

  A.國家監察  B.行政管理  C.群眾監督

  43.在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工會組織應( C )。

  A.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B.了解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C.既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又要獨立自主,依法開展群眾監督工作

  44.《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 C )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A.明顯 B.良好 C.顯著

  45.《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 A )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A.員工宿舍 B.職工食堂 C.辦公大樓

  46.《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 C )和強令冒險作業。

  A.違章作業 B.工作安排 C.違章指揮

  47.《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 B )設計施工,并對其工程質量負責。

  A.生產設備 B.安全設施 C.主體工程

  48.《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C )年。

  A.1年       B.2年      C.3年

  49.《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 B )。

  A.審批   B. 安全評價 C. 驗收

  50.《安全生產法》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 A )負責。

  A. 設計   B.施工 C. 使用

  51.《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 C )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A. 國家   B.行業 C. 本單位

  52.《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 C )報告。

  A.班長   B.保衛人員 C.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

  53.《安全生產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 B )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A. 職工   B. 個人 C. 管理人員

  54.《安全生產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B )人員,給予獎勵。

  A. 有關   B. 有功 C. 主要

  二.多選題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與( AB )有關。

  A.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B.本單位繳費費率

  C.本單位職工人數 D.本單位營業額

  2.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承擔的責任有( ABC )。

  A.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B.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

  C.發現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D.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主體,頒發機關主要抓好事前許可

  3.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 BCD )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不在規定時限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B.向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C.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D.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應該按照( AD )進行處理。

  A.由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B.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C.責令改正,并給予一定的罰款

  D.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到( ABD )處罰。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C.責令停產整頓 D.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6.根據《安全生產法》,下列( ABCD )屬于從業人員的權利。

  A.知情權 B.建議權 C.拒絕權 D.緊急避險權

  7.以下( ABCD )屬特種作業人員。

  A. 電工   B. 放炮工 C. 電梯司機 D.廠內機動車駕駛員

  三.判斷題

  1.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均不得上崗作業。(√)

  2.《安全生產法》所說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就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3.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4.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也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5.煤礦企業為了取得礦井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先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為了取得礦井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6.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可以給予關閉。(×,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關閉。)

  8.不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的企業,不能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9.我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是: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0.工傷人員在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后,不可再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可以再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1.水上交通管理不適用于《安全生產法》。(√)

  12.新建廠房、商場都必須進行“三同時”。(×,新建廠房、商場的安全設施必須進行“三同時”。)

  13.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14.擅自儲存危險物品的應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關閉。(×,擅自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5.煤礦企業應當以整個企業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以礦(井)為單位)

  16.為維護地方社會穩定,對非重、特大傷亡事故,地方政府可責令新聞媒體不予報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17.《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18.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導致事故的,應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

  1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0.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以技術保密、業務保密等理由拒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

單選題

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 )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答案:享有

2、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 )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答案:人民群眾

3、生產經營單位的( )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答案:主要負責人

4、全生產工作應當( ),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答案:以人為本

5、( )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答案:工會

.6、( )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答案:特種作業人員

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 )。

答案: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8、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 )。

答案:勞動防護用品

9、除了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 )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答案:100

1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標志。

答案:安全警示

判斷題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答案:對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上級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處以罰款。

答案:錯

3、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答案:對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公司標準。

答案:錯

5、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調離人員不予追究。

答案:錯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加強安全管理盡快完善。

答案:錯

7、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答案:對

8、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答案:對

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大部分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答案:錯

10、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答案:對

多選題

1、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職責的有:

答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2、以下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的有:( )*

答案: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

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

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答案:內容;

參加人員;

時間

5、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同時()、同時()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答案:設計;

施工;

投入;

6、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隱瞞不報;

謊報;

遲報;

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 ),并由有關人員()。

答案:記錄;

簽字。

8、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答案: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9、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 )

答案: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10、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 )

答案: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

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2、預防為主的原則;3、權責一致的原則;4、社會監督、綜合整治的原則;5、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的原則;6、獎懲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四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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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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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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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益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治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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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進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治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大安全生產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證的權益,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監督,愛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務院和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咨詢題應當及時予以和諧、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按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治理;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按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治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疇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治理;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疇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治理。

關聯法規:地點法規(1)條???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按照科技進步和經濟進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證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升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置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同意生產經營單位的托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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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國家鼓舞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搶救等方面取得明顯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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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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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要緊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或者托付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治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托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治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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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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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把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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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把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疇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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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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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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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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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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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修理、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愛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愛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名目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治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嚴峻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剔除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治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意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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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形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點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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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職員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職員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員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職員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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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治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覺的安全咨詢題,應當趕忙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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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治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和諧、治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要緊負責人應當趕忙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益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證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咨詢題提出批判、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判、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覺直截了當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形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按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益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治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同意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把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升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覺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趕忙向現場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覺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覺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覺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形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趕忙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治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覺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按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覺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趕忙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差不多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覺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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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同意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形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形。
  (二)對檢查中發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覺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趕忙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臨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復原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按照認為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阻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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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止。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隱秘和業務隱秘,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刻、地點、內容、發覺的咨詢題及其處理情形,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形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形,發覺存在的安全咨詢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同意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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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判、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判、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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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覺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方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益。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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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能夠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愛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趕忙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缺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趕忙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有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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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趕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點人民政府對事故情形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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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條 有關地點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趕忙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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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緣故,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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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覺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差不多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治理職責,發覺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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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峻的,對直截了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截了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判、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截了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截了當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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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要緊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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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按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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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能夠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治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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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能夠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體會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愛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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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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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能夠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同意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治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治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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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治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和諧、治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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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治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和諧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峻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職員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職員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員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職員宿舍出口的。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緊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治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判教育,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要緊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趕忙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要緊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地點法規(3)條???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點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截了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截了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國務院部委規章庫(1)條???地點法規(1)條???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庫(2)條???地點法規(1)條???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治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治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連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覺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能夠隨時要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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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考試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考試試卷

(判斷、多選、單選題答對給1分,答錯不給分、不扣分;簡答題根據題意解答,滿分100分)

崗位: 姓名: 考試日期: 成績:

1、判斷題(判斷下列小題對錯,正確的在括號,內畫“√”,錯誤的在括號內畫“×”)。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 )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 × )

4.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 )

5.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

6.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由服務機構負責。( × )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

8.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

9.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

10.安全設施投資不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

11.礦山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 )

1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礦長簽字。( × )

1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本企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

14.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1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

16.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

17.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18.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19.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可不向從業人員通報。(×)

20.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2、多項選擇題(下列每小題至少有兩個正確答案,請將其代號全部填入括號內,錯選的不得分)。

1.安全生產工作要建立( ABCDE )機制。

A.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B.職工參與 C.政府監管 D.行業自律 E.社會監督

2.依法設立為安全生產提供( BC )服務的機構。

A.設備 B.技術 C.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國家對在( ABD )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A.參加搶險救護 B.防止生產安全事故 C.打擊刑事犯罪活動 D.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ABD)等內容。

A.責任人員 B.責任范圍 C.安全措施 D.考核標準

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 ABC )或者個人經營的( )予以保證。

A.決策機構 B.主要負責人 C.投資人 D.分管安全的副礦長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 AB )或者( )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A.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B.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防治水機構

7.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制止和糾正(ABC)的權利。

A.違章指揮行為 B.強令冒險作業行為 C.違反操作規程行為 D。違犯交通規則行為

8.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 ABC )。

A.降低其工資 B.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C.降低其福利待遇

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 AC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A.生產經營場所 B.使用說明書中 C.有關設施、設備上

1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AC ),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A.技術措施 B.輿論措施 C.管理措施

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 ABC )。

A.存在的危險因素 B.防范措施 C.事故應急措施

1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 AB )的經費。

A.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B.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C.接待安全檢查人員

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 BC )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A.設計單位 B.承租單位 C。承包單位

14.禁止( BC )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A.增加 B.封閉 C.堵塞

1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明確各自的( BC )。

A經濟效益責任 B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C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16.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 BCD )的事項。

A.計劃生育 B.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 C.防止職業危害 D.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E.節水節電

17.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 ABCD )。

A.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B.操作規程 C.服從管理 D.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8.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 BCD )。

A促進多出煤、快進尺 B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 C提高安全生產技能 D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9.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 ACD )的決定。

A.停產停業 B.吊銷證照 C.停止施工 D.停止使用

20.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ABC )。

A.避免財產損失 B.防止事故擴大 C.減少人員傷亡

3、單項選擇題(下列備選答案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意的,請將其代號填入括號內。多選、錯選、不選的均不得分)。

1.安全生產工作堅持( B )的方針。

A.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B.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C.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整體推進

2.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C )。

A.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B.應當邊整改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C.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生產經營單位的( A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A.主要負責人 B.分管安全負責人 C.總工程師

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 C )起施行。

A、2002年11月1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14年12月1日 D、2014年8月31日

5.生產經營單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 B )。

A.罰款 B.關閉 c.治理隱患

6.礦山企業應當設置( A )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B.應急救援機構 c.技術服務中介機構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從業人員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C )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A.掌握 B.懂得 C.知悉

8.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 B )措施。

A.切實的提高效率 B.有效的安全防護 C.可靠的降低成本

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 A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A.主體工程 B.通訊網絡 C.交通設施

10.礦山建設項目的( B )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A.設計單位 B.施工單位 C.投資單位

1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 A ),保證正常運轉。

A.檢測 B.清洗 C.擦拭

12.生產經營單位使用( A )的工藝、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A.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 B.落后低效率 C.造成環境污染

1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 B )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A.強制 B.監督、教育 C.勸說

1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 A )虛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A.主要負責人 B.總工程師 C.黨委書記

15.國家( A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A.鼓勵 B.規定 C.建議

16.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 B )撤離作業場所。

A.暫不 B.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 C.等待

17.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 A )規定的資質條件。

A.國家 B.行業 C.本省

1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C )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A.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B.本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C.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

19.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 A )。

A.本單位負責人 B.安監部門 C.市縣政府

20.發生事故后應當立即如實報告,不得( A )、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A.隱瞞不報 B.漏報 C.錯報

21.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 C )指揮,加強協同聯動。

A.政府 B.安監人員 C.統一

22.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相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 B )。

A.整改措施提出落實意見 B.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C.吸取教訓提出貫徹意見

23.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B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 10萬元 B.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C.100萬元

24.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強化和落實( A )的主體責任。

A.生產經營單位 B.國務院 C.安監部門

2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的,應當提前( C )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A.一周 B.三天 C.24小時

四、簡答題。

1、根據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10分)
答:(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如何向上級部門報告?(10分)

答: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哪幾個等級?(5分)

答: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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