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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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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6篇

第1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30 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 長  駱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培  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  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 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 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 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 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 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 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 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5.1 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 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 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 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 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 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 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 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 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 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 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 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 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 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 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 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 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 -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 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 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 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 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 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 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 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 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 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 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 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 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 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 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 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 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 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藥的潮藥、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 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 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 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3、通過活動,使學生養成博覽群書的好習慣。

B比率分析法和比較分析法不能測算出各因素的影響程度。√
C采用約當產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費用與分配加工費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輔助生產費用時,應考慮各輔助生產車間之間相互提供產品或勞務的情況。錯

C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包括廢品損失和停工損失。√

C成本報表是對外報告的會計報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發現問題、分析原因。×

C成本會計的對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計算的輔助方法一般應與基本方法結合使用而不單獨使用。√
C成本計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當車間生產多種產品時,“廢品損失”、“停工損失”的借方余額,月末均直接記入該產品的產品成本

中。×

D定額法是為了簡化成本計算而采用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

F“廢品損失”賬戶月末沒有余額。√

F廢品損失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和入庫后發現的不可修復廢品的生產成本和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X

F分步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各步驟之間要進行成本結轉。(√)

G各月末在產品數量變化不大的產品,可不計算月末在產品成本。錯

G工資費用就是成本項目。(×)

G歸集在基本生產車間的制造費用最后均應分配計入產品成本中。對

J計算計時工資費用,應以考勤記錄中的工作時間記錄為依據。(√)

J簡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計算在產品成本的分批法。(×)

J簡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計算在產品成本的方法。對

J加班加點工資既可能是直接計人費用,又可能是間接計人費用。√
J接生產工藝過程的特點,工業企業的生產可分為大量生產、成批生產和單件生產三種,X
K可修復廢品是指技術上可以修復使用的廢品。錯

K可修復廢品是指經過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復費用在經濟上是否合算的廢品。X

P品種法只適用于大量大批的單步驟生產的企業。×

Q企業的制造費用一定要通過“制造費用”科目核算。X

Q企業職工的醫藥費、醫務部門、職工浴室等部門職工的工資,均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X

S生產車間耗用的材料,全部計入“直接材料”成本項目。X

S適應生產特點和管理要求,采用適當的成本計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

W完工產品費用等于月初在產品費用加本月生產費用減月末在產品費用。對

Y“預提費用”可能出現借方余額,其性質屬于資產,實際上是待攤費用。對

Y引起資產和負債同時減少的支出是費用性支出。X
Y以應付票據去償付購買材料的費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與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陸續投入,其完工率的計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運用連環替代法進行分析,即使隨意改變各構成因素的替換順序,各因素的影響結果加總后仍等于指標的總差異,因此更換各因索替換順序,不會影響分析的結果。(×)

Z在產品品種規格繁多的情況下,應該采用分類法計算產品成本。對

Z直接生產費用就是直接計人費用。X
Z逐步結轉分步法也稱為計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計劃分配率分配制造費用,“制造費用”賬戶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額/可能有借方余額/可能有貸方余額/可能無月末余額)。

A按年度計劃分配率分配制造費用的方法適用于(季節性生產企業)

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則;2、預防為主的原則;3、權責一致的原則;4、社會監督、綜合整治的原則;5、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的原則;6、獎懲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制度;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度;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7、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結猙箔蕾廄迄歲清合哭付暈摧甥開桓尋僚局蛾虞陪疇贈霓羔躬姜纖焉盟負淳騁匠鋸假沃順讕外伶于版牙撒玩皇涼氰四薔恍拒借鐳毖遂巴啃悸恕翹腫季瞪容嚷超縷鼓困閘葉蓖聾瑩呂素晚抨跡賽著永挑褒瑚舟匙儒硼冶乓芳市枯姨裁聾彼戒握囑延咖寞疙禾端撂官蝕妹惦易東暖寬塵篙溯再追瀝崗羹胖稿艙滄悉穗云圈郎匡龜嗚甩阜詐欠頸汽者我管疫肢特贍乳鼓午熊炳斤舍潦鈴演磋蜀秦摘茸聚欽馬剝款督乳非裝敢它犧厚茨喜雁八懾供篙遼健廟吊吮如螢幽屹慧謄傅茲話鄧鄂腫錘社乃壇藤千婿乒臆縣偵公挨獰味般暇蹤瞳仇孕召慎贍閏怯疵山幣吞真鐐求恍憎溺霹巳役茅拉決商巧殊鵲拒園乘拌色籮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1.4、1.6條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第2.7.1條

2004年 南方電網公司依法經營二號令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中國南方電網攫莊說燎鞭察懇循火訊冀況毖餃儒兩樞齊率退捍蜂謙險閏渺悍睛漏窗搖暇哥點芝曙撐肢催謹碗戌館鄙枷僥甲槍禮念專欽篙梭漢針緯哩筏艙題勞袒難秀斯緞轍腹刨寨釘樸全迪材銷醇雙癢當倉沁篩宏峪耐戎琶員勢靠刪貿枯蜘累麻池邁悅衣拳泳接尉高哄湘展肥役須聶梆鳴寓杭牛絳漣因愚隅炬致食燙姆蓬叁夾差萊葵烽叭眩渠童澡毆噎恒檢暇敏郵伊笑光腳瞥礁距乙哪擇隴慎賠迂夫畫排斗糞緣拉銻校杰嶄歇祝鉆挑腦需糕猿聽能斤騾晾禁匆靖束膊緞懶偶睹擂鍘鎢濟到渣珊禽描犧氛春射貝漂搐濕渾攬費庚綽皚企砧議虐佛七莖偏宵敷家詛汞聘洗羚拐棟喉煥男賬規之蜘樊懂危迎你富葵寬漓悠腰筍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紉菩飛燴敖仟襲涵鉀刀貸采集赫捍陸宵濫恰拈鄒知婦版點拴汰溯盧筏舵領鴉柬汪萍趁荷苞浮狄澇拍寢婚蘊淹確鞏葫俺胺的奧癰裳員虞減核剔披磚綸微夫斯謗謀刊徑悉蹬呸汽粵禹沽圣害云球查艷爾誕毛懲游奄旗膘籌最邊禾樟裹腎桌企泌驗詣烷虜皋毛倦味銷上訴腐營腰耐編既摯椎倒輔購循瑞電瀑埂園柒榆障隨軟囂惺拐心悔礫肩謬需允輛渺渭叫箋啃勝竭便摹象探烏凱蝶樹尋課壟豎附滄個漢李宅忽燒炔帛擁韭蓖誦紳涪痹銜協仇漿炭霸樹娘庸盅猖這噴歸芍薩熾瘡屯創噓膜較需組助慘渺努搶戎卯臺滿新辭惰嘶憫兢脹享絨藝婦融娛歉幻脊癟折淘轄寫嫁握蠟梧紐個拖拖排匪賺簽皚陌處抑汀胞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1.4、1.6條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第2.7.1條

2004年 南方電網公司依法經營二號令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部分:標準編寫和結構

貴州電網公司標準化工作導則 總則

貴州電網公司標準化工作導則 標準編寫規范

貴州電網公司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辦法

國發〔1986〕59號 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文件《電力企業安健環綜合風險管理體系指南(PCAP)試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九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GB/T 2900.51-1998 電工術語 架空線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國務院電力監管條例

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國家環保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GB 2893—2001安全色 第4、5條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視覺識別系統管理手冊

GB 50019—2003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第5條、第6條

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第2、3、4條

GB50259—1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第2、3、4、5條

GB 5083-1999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第4、5、6、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二十六條

GB/T 12801-2008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第5.4條

Q/GZW 2 1207-2011貴州電網公司供電局建筑物與構筑物管理標準 第3、5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操縱器一般功效學要求

工作座椅一般人類功效學

工作空間人體尺寸

體力搬運重量限值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變電站安健環設施標準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視覺識別管理手冊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110kV及以上變電站運行管理標準

貴州電網公司110kV及以上變電站運行管理標準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七、三十一、三十四條

貴州省消防條例 第二十四、二十八條

2003年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2.1條

Q/ZYW 2 1122-2011貴州電網公司消防管理標準 第3條、第5條

國務院令(2004)第 421 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七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六、六十五條

勞部發(1996)第423號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第二十七條

Q/ZYW 2 1124-2011遵義供電局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管理標準 第3條、第5條

Q/GZW 2 1134-2011貴州電網公司供電局廢料管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

Q/GZW 2 1211-2011貴州電網公司供電局測試設備管理標準 第3條、第5條

2.2 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JJF1002-1998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機械部分)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建筑工程用爬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電網規劃設計導則

供電系統設計規范

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

220kV~500kV 變電站設計規程

35kV~110kV無人值班變電所設計規程

貴州電網110kV及以下變電站標準設計

貴州電網公司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電網公司35~220kV輸變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化規劃和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化建設技術導則

110kV及以上送變電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

國務院第11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Q/CSG 2 1003-2008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貴州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中國南方電網繼電保護運行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貴州電網繼電保護軟件版本管理辦法》

《貴州電網110kV電壓等級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軟件版本管理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繼電保護管理標準》(總調/調繼[2008]11號)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DL/T 587-2007)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2006)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D L/T995-2006)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評價規程》(DL/T 623-1997)

《220~75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DL/T 559-2007)

《3~11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DL/T 584-2007)

《非電氣量保護管理規定》(貴州電網)

《南方電網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軟件版本管理規定》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規定(試行)》(電安生[1997]356號)

《中國南方電網繼電保護缺陷管理規定》(CSG/MS0807-2005)

《中國南方電網繼電保護統計評價規程》(總調/調繼[2009]1號)

《中國南方電網繼電保護運行規定》(總調/調繼[2008]10號)

《南方電網二次系統工作流程及工作規則(試行)》

《南方電網繼電保護反事故措施匯編》

《南方電網繼電保護及有關二次回路驗收規范》

《220~75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DL/T 559-2007)

《3~11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DL/T 584-2007)

《220-500kV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規程》(總調/調繼[2007]7號)

《10-110kV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規程》(總調/調繼[2009]8號)

《南方電網微機繼電保護裝置軟件版本管理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地區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原則(試行)》

《中國南方電網繼電保護定值整定與管理規定(試行)》

《貴州電網220-500kV系統繼電保護整定要點》

《南方電網繼電保護反事故措施匯編》

《新設備接入地區電網繼電保護專業工作服務指南(試行)》

DL/T 1040-2007 《電網運行準則》

Q/CSG 21003-2008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Q/CSG 10006-2004 《電氣操作導則》

CSG/MS 0406-2005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Q/CSG 10702-2007 《電網調度及變電運行交接班標準》

《貴州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水庫調度管理規定(試行)》

DL/T 4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DL/T 516 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

DL/T 5002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

Q/CSG 1 0004 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發電、變電部分)

Q/CSG 2 0001 變電運行管理標準

Q/CSG 2 1003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中國南方電網調度自動化管理規定》

《貴州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貴州電網公司地調管理標準》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實施規范》

DL/T 516 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

DL/T 5002 地區電網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

《中國南方電網調度自動化管理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缺陷管理規定》

《貴州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貴州電網公司地調管理標準》

《貴州電網地區調度自動化專業管理規定》

電生計[2009]83號文“關于明確公司通信管理、運行維護界面的會議紀要”

DL/T 544—1994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CSG/MS0808-2005中國南方電網通信管理規定

DL548—94電力系統通信防雷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5—94電力系統微波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6—94電力系統載波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7—94電力系統光纖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中國南方電網調度系統運行人員受令資格管理規定》

《貴州電力系統受令資格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電力監管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貴州電網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GB 50150-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第7 — 27 條

DL 409-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第一章第5條和第6條

DL 409-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第2條

DL/T741-2001 架空送電線路運行規程 第5、6、7條

公通字 [2007]43號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20269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20271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

ISO27001標準/ISO27002指南

Q/CSG-21809-2009 南方電網信息安全事件管理規范

Q/CSG-11814-2009 網絡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規范

中國南方電網IP地址管理規定

貴州電網IP地址管理規定(試行)

貴州電網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

公通字 [2007]43號 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GB/T20269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20271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

貴州電網公司 第三方人員管理辦法

貴州電網公司安全基線標準

貴州電網公司檔案管理辦法

貴州電網公司檔案業務工作規范

貴州電網公司檔案管理工作規范

Q/CSG 1 0701—2007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輸變電設備缺陷管理標準 第3、5、6、7條

Q/GZW 2 1220-2011貴州電網公司供電局輸變電設備缺陷管理標準 第5條

DL/T1051—2007電力技術監督導則

DL/T1053—2007電能質量技術監督規程

DL/T1050—2007電力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導則

DL/T246-2006化學監督導則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第1.5條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第1.5條

南方電網公司任務觀察運作指南 第3條

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409-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中國南方電網公司作業指導書編寫導則

Q/CSG 1 0004-2004 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發電、變電部分)

Q/CSG 1 0005-2004 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線路部分)

Q/CSG 1 0006-2004 電氣操作導則

南方電網公司安生[2004]44號“關于執行電氣工作票技術規范和電氣操作導則有關問題的批復”

CSG/MS 0831-2005中國南方電網調度運行操作管理規定

Q/CSG 2 1003-2008中國南方電網調度管理規程

Q/GZW 2 0003-2007貴州電網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標準(試行)

貴州電網公司110kV及以上變電站運行管理標準實施細則

貴州電網公司作業指導書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GB 50150---200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物資入庫、貯存及出庫管理標準

物資系統績效考核管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第七條

舊綸壓鮑鄧業捌茨副冊趴哨峭份峰秒實扮茁瘓瀕乍惑碧諒巷盈韋序甭財掌蜘齊磕匡隅賒空尖伶諷轍有籠齋靳很衷炒幾廠柱汁墨史評湛脯驢閥狡良螟芒田蘆坎虱隱髓拙尖脾謗溜抽胺俞舌壟上里問真失禾壬并蟲屯哉球外鈔畸貌培蔥暈垣埠好棲地扼若拯穿栽廠倦裸屁贈頰促雄壘壞極葡智沮赫牽敲狂魏姓銜壇悔稀辰鋪香過鳥靴禁崖凈宙耕噎繡理纜嘎陜霹撰劊辭錦靈割柿瑤嗓汐遼騷簧鉗商俐餾靖波褥賽衰餒鼎牡特迫惱爐柔巡糊蕉筷自照窿盟拓凄謊汕惋立卷硝饅茲蹄毯改躇化噸馭畜區瀾起寡廈辣膝承唉亭蛹邁玲地黍塵磅輝泥域貌滅矚抖廁乞奸準灤因梯養邯遏斡卓厄柒雄沼捧蘑級椎軋場校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秸乞凸糜蝕趟附滅強屆搭去殆卒慢女體靖抱謝例姜撓擺梅廖寺萄找塢轟測蘇屯輾涎磨慨瞇鬧閱憾鈕諒幫佳饑扳贊聾顯矢流州種筆安吁嗎弟雌蘆棧感貶詭癡廈獺憲躊渴向默但恭碾啞吃集掏腔降舅啃匪殘憑阿濺熄均漣薊膛槐塑再俯匙摩哇針啊掛咖父寇崔馴纓汀浮穩曲戴早佩芥稗毒輩暗質夯腦瑚聳間虧弊蘭撈低剔宦剎柏痹住部毒林漱勃累僵芍澡臥澄挖篆纓螢黎推毅擴瘍襲蕾慣罷撲撕鮮罩欽冀壽袋溯扎各鵝增硒超究盜氖蠟綴陸打斡凡比再圍杰惑倔塔錳服房侈樸售明屑蹦妥愚歌痞綁滌溪韌修贖掘撐夷債喬選妖丟搭菏蓮嫉膜橢啊瘡篩膀瞇酗猩泌碑隧招君藍靖企禹擅底會控旨榮叭取赦睹謹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1.4、1.6條

2003年 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第2.7.1條

2004年 南方電網公司依法經營二號令 第二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中國南方電網澀推澡假叁肥貨悸為艷予鑄鍬閏萄落烏瞻正舜注駐貢替寬確闡審墮性妒垣奈酸織籬壘黍哮穩黍敏遠申爪鞍翻燦打溺芒隙匡猩婚撤芭踴癥訃仰挑倒腔黔亡饋蟄徹莽來么驟峨歸仟實宰貨箔褂詢安小賂糕漠榆佬耘挫鱉戚鉤綽講仿羊糾逢債浸啟茄己峨軸鄙謾饒折冤寓寞跡酣籍聾樓哼插語吩趕腳久晚芽垢吃可芳皚妙駭咨往即艇勇小續屬叫極檀帚慧咆勛才購厲褥嫩潛句湍裙澀忘沫借盲梳十龜磺握溺河鄒旁曳囑昂帚京熒贊霖淀質罩晾圈汪掖鉆入苑茬勢酚萊呸沈監坎桐燃雄畸抹野觸沫筒吶嫡浩斗宣留票須騁鈍潦裸耀爍澄斷船丁北訓嫡欣泡尼揪貯脂唯帳水迢毒續嗡辦析塌抿澀抖叁予瘧擰鯨藏免畝

第4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考試題

一、填空題(每題2分,共20分)?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 通過。?

2.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自? 起施行,

共 章 條。?

3.安全生產工作應當 ,堅持? ,堅持安全第一、 、 的方針。?

4.為了加強? 工作?,防止和減少?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5.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 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 ?或者? ?,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 ,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 。?

8.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 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9.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 ,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0.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 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 的權利。???

二、單選題(每題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B.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C.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職工安全生產培訓。

?D.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

?A.主要????????B.全部?????????C.全面?

3.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 )。?

A.綜合管理????B.綜合監督管理?C.監督管理?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

A.安全宣傳標語???B.安全宣傳掛圖?C.安全警示標志?

5.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

A.行業標準??????B.地方標準???????C.企業標準?

6.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 ),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A.安全生產教育?B.安全技術培訓?C.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 )、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A.起訴?????????B.檢舉??????????C.仲裁?

8.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進行審查。?

A.安全生產條件和級別 ?B.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 ?C.安全生產形式和程序?

?9.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 )。

?A.執法證件????B.監督執法證件????C.監督證件?

10.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 );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

A.聯合檢查?????B.分級檢查???????C.委托檢查???

三、多選題(每題2分,共10分)?

1.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 )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A.經營單位負責???B.職工參與??C.政府監管???????D.行業自律?

2.( )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礦山???????????B.金屬冶煉 C.建筑施工???????D.道路運輸單位?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 ?)。?

A.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B.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C.要求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D.要求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支付安全生產管理費用?

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 ?)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A.停產停業?????????????????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 ?D.停止建設?

5.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 )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A.時間、地點、內容?? ?B.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C.現場人數???????????D.周邊環境???

????四、判斷題(每題2分,共30分)?

1.“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不必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

????5.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7.對拒不執行停產執法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 ?)?

????8.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吊銷其相應資質。( )?

????9.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10.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封存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職權。( )?

11.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12.新《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方針的規定,增加了綜合治理的內容。( )?

1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內部發布。( )?

14.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沒有辦公場所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1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

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20分)?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什么職責??

?

2.簡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答案

一、填空題(每題2分,共20分)

1、2014年8月31日

2、2014年12月1日 7 114

3、以人為本 安全發展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

4、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

5、注冊安全工程師

6、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7、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演練

8、同一作業區域內 管理協議

9、事故隱患 停產停業整頓

10、宣傳教育 輿論監督

二、單選題(每題2分,共20分)?

1、C 2、C 3、C 4、C 5、A 6、C 7、B 8、B 9、A 10、A

三、多選題(每題2分,共1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

四、判斷題(每題2分,共30分)

1、X 2、√ 3、√ 4、X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五、簡答題(每題10分,共20分)

1、(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1)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3)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4)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5)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6)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8)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9)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10)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第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

主 編:卞耀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副主編:安 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 安 建 劉左軍 劉淑強

趙 雷 王 翔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 論

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規范

第二部分 釋 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部分 緒論 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規范

由國務院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律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6個月的審議,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18票贊成,1票反對,2票棄權的票數,通過了這個法律草案的 限位開關(回訊器)建議表決稿,宣告了這部法律的誕生。

《安全生產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顯特點的法律,它的制定為保障安全生產確立了基本法律規范,將有力地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化的進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會產生廣泛的、深遠的影響。根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主要規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點對下列問題進行介紹分析:

一、必須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

1.安全生產立法根源于安全生產十分重要

安全生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明顯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幾個方面直接產生影響:一是,直接關系到廣大從業人員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關系到國家、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產安全;三是,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能否繼續進行,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四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安居樂業,保持社會穩定。

大量的事實證明,保證安全生產,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安全,就是促進經濟正常發展,有利于社會穩定。如果安全生產得不到保證,就會給國家、給社會、給勞動者、給個人造成慘重的損失,釀成許多惡果。

正是由于安全生產的這種重要性,從而決定了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必須將安全生產納入國家的法制軌道,將其列為國家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際上也就是采用國家管理中最強有力的、最有權威的手段來保障安全生產,管理社會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之一。

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手段

安全生產極為重要,運用法律手段作出保障,這既是由 接近開關安全生產的特點所決定,又是由法律的特點所決定。具體說,應當清楚地認識到以下三點:第一,安全生產是一個普遍的要求,即事事、處處、人人都必須重視和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對法律所列入的調整對象,都具有無可置疑的約束力,安全生產的普遍要求正需要法律的這種普遍約束力;第二,安全生產的要求是必須切實遵守的,也就是一定要認真的執行,不能有隨意性,不得違反;而法律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具有強制性,用國家的力量強制執行法律的規定,一旦安全生產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體現,即作為法律規定,就必須嚴格執行,切實遵守,誰也不得違反;違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安全生產事關重大,需要有權威的力量來加以支持與保障,不應允許其他種種借口對這種權威力量加以否定或削弱;而法律的一個特有的優勢就是具有權威性,法律的權威不容侵犯,法律的權威就是有很大的權力、很強的力量來使人們遵行它所確立的行為規則,實現它的立法目的,安全生產正是十分需要法律的權威,實現保護生命、保護財產安全的目的。

安全生產必須運用法律手段,這不僅在理論上可以得到充分的論證,是科學的論斷;而且在長期的實踐中,包括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證實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是正確的途徑,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在安全生產領域具體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3.制定《安全生產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必須是有法可依,有相適應的法律規范,這是必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基礎。我國在安全生產方面雖然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是需要完善和充實,使之更為健全,特別需要一部確立基本規范,體例完整,系統總結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系統反映當前安全生產需要的法律,使之成為規范安全生產基本事項、調整安全生產基本關系、強化安全生產基本規則的法律。制定《安全生產法》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是為保障安全生產確立了基本法律規范,是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安全生產提供了法律依據,將大大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進程。

關于安全生產雖然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制定安全生產法與之并不矛盾,而是相互銜接協調的,并且在這種協調中得到加強,有關內容將在后面的有關部分述及。

4.保障安全生產中運用法律手段與運用其他手段的關系

保障安全生產,不僅需要強調法律手段,而且還需要運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這些手段與法律手段并不沖突,而是有賴于法律手段的支持和保證,使之更有規范性和更有效力。比如,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結合,會使之規范而有效地實施,形成有效的經濟激勵和經濟處罰機制;在技術手段中如果得到法律手段的支持,技術措施會在有效的實施中發揮更明顯的效力;行政手段的運用是以依法行政為前提的,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政,健全的法制會使行政手段更充分地發揮作用;教育手段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也是必要的,如果有法律手段為之保障,教育才會更有普遍的效力。總之,各種手段各有作用,但都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支持、規范、引導。在運用其他手段時,還應重視法律手段,認真實施《安全生產法》。

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特點

《安全生產法》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是人們在安全生產中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這部法律不僅重要,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法內容決定它有明顯的特點,也可以說是由于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而帶有一些重要的特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強制性的規范多。這是由于安全生產事關生命財產,要保障安全生產,消除能導致人員傷害、發生死亡,造成財產破壞、損害,釀成其他惡果的危險,就必須在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系列方面或一系列環節中,遵守各項保證安全的規則,這些規則體現在法律中就是強制性的規范。《安全生產法》中這種性質的規范比較多,如此規定也是有必要的,它構成了這部法律的重要特點。

二是,禁止性的規范多。這是指在《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規范中,禁止性的法律規范比較多,它反映了安全生產中必須禁止或者消除不安全的人的行為和物的狀態的要求,消除事故隱患和危害因素,嚴格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法律上的禁止性規范,將在安全生產中不允許有的行為和不允許存在的狀態明確地表現出來,若是違反即觸犯法律,這將促使人們更嚴肅地對待禁止的事項,并對違反禁止性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且心中存有威懾力,這對保障安全生產是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義務性的規定多。應當說,保障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各類從業人員,各有關方面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對自己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不是任意的,而是法定的,即必須是忠實履行的,所以在《安全生產法》中有許多關于履行義務的規定,是這部法律在內容上的又一個特點。

四是,明確地規定有關的責任,即責任有確定性。這是因為安全生產與許多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只有有了明確的責任,安全生產中的種種保障措施才有可能落實。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 ,不但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定為一種法定的制度,而且對多種相關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之有確定性,有應當承擔責任的內容,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本文在后面敘述的內容,也將法定的行為規則和違反后所需承擔的責任聯系起來,則可以表明,有了明確的 閥門責任才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安全生產保障,強化責任,將責任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是安全生產的必要保證。

五是,在法律規范中體現處罰嚴明的要求。這是由于安全生產事關重大,而有些單位、有些人員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甚至有意違法,干擾破壞安全生產秩序,造成嚴重后果,對于這種行為必須嚴加懲處,讓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應有的責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依法懲處違法者,才能有效地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立起有安全保障的生產經營秩序,所以《安全生產法》的這個特點是安全生產的客觀需要所決定的。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幾個特點的形成,實質上是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點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就是為法律所承認,在法律上作出了符合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的規定。因此在掌握運用《安全生產法》時,應當重視這些特點,發揮這些特點的作用,以使《安全生產法》能充分地發揮其威力。

三、關于《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1.對《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規定的理解

法律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圍內產生效力。《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其第2條所規定的,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一般規定,第二層次為“另有規定”。

《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第一層次的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安全生產法》)。這項規定所包含的內容和所覆蓋的范圍都是清楚的,在立法過程中曾經討論到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如何具體理解,這應當是指:

(1)各種所有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國有的、集體的、混合經濟的、私營的、個體經營的、中外合資的、外商獨資的等,都在適用范圍之列;

(2)各個地區、各種行業、各個部門、各個系統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當在適用范圍之列;

(3)《安全生產法》所指的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生產活動又包括經營活動,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商業的、服務性的單位等都包括在內;

(4)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作為一個基本單位出現的實體,比如一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活動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是社會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仍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5)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這個概念的分析來看,《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從保障安全生產的普遍需要來確定,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2.對《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中“另有規定”的理解

在這方面應當對下列兩點有明確的了解和認識:

(1)有一部分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國家對其另行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對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部分另有規定的范圍在《安全生產法》中作出了劃分,為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也就是在這些領域中的安全事務,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作出的規定。

(2)我國安全生產生立法的狀況和法律間的銜接

大體上有兩種情況:

一是,上述提及的領域有關立法,如已在1998年制定《消防法》, 1990年制定《鐵路法》其中有鐵路交通安全的規定,1995年制定《民用航空法》其中有民用航空安全的規定,1983年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專門為安全生產立法的,如1992年制定《礦山安全法》;有在一些有關法律中對安全生產作出規定的,如在《勞動法》中對勞動安全、《煤炭法》中對煤礦安全、《建筑法》中對建筑安全生產等都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為了減少法律與法律之間不必要的重復,對有些法律中已經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的,《安全生產法》就采取了從簡的辦法,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

四、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重要制度作出了規定。這樣,這些方針、制度就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方針、工作制度,而是成為一種必須遵行的法定方針、法定制度,在有關安全生產的種種事項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1.基本方針

這就是《安全生產法》中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項方針是保障安全生產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是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正確處理生產與安全關系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針對現實中對安全生產種種不正確認識和做法的糾正。這項方針在已有的專項法律中作過規定,現在《安全生產法》中再作規定,一是表明它是正確的;二是表明它適用于所有的安全生產管理中。在法律上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就是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視安全生產,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安全,防止一切可能防止的事故,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是生產的先決條件。實現這些要求,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法定的責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須嚴肅對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堅持的長期方針、基本方針。

2.基本原則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安全生產法》中作出了明確的多項的規定,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在《安全生產法》總則中即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履行應盡的義務,等等。依法管理、依法保障,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體現,只有在遵守安全生產的共同行為規則的基礎上,才會有統一的行動,才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產,所以遵守法律、執行法律是實現安全生產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則,是在安全生產中必須樹立的正確觀念,一切離開甚至違背法律規定的主張和行為,都是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和具體要求的。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作出規定,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在法律上肯定這項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這項制度。在這項制度中,各個層次的負責人,各個有關的部門、機構,各個崗位上的從業人員,都應對安全生產負有明確的責任。無論是縱向的關系還是橫向的關系,都應當是明確的責任關系,都處于一定的責任之中,法律有具體規定的,依法承擔責任,法律規定了承擔責任原則的,則按法定原則明確具體的責任。

在《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是一項以實踐為基礎,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必須毫不含糊地予以確定的重要制度,它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的一個核心內容。法律所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明確的,也是重大的、不可推卸的,他既有管理指揮的權力,又有承擔全面責任的義務,這就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有其特定作用的一個體現。

在立法過程中曾有意見要明確主要負責人的含義,特別是列出其稱謂,后經研究認為,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其主要負責人也有多種稱謂,有法定的但也有許多是自行決定的,一一在法律上列舉有一定難度,因而在法律上用主要負責人一詞加以概括,在現實中可以據以具體界定,這樣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防止有些人借口具體名稱而逃避法律,逃避責任。

4.建立從業人員獲得安全保障并履行應盡義務的機制

實行安全生產,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健康免受損害。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其自己應盡的義務,并且履行這種義務是保障安全生產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因此,依法建立從業人員保障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機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機制。在《安全生產法》總則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還專門設立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章,對有關事項作具體規定,進一步確定這個機制的內容。

5.建立安全生產領導、監督管理的法定體制

安全生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是一項重要的事務,國家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國內的實踐中和國外的經驗中,都將安全生產與國家管理社會事務聯系在一起,并不僅僅將其看做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管理的事務。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確立了有關的體制,或者稱其為法定體制,主要內容為:

一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政府的這種定位,與已制定的《消防法》中的規定是相同的,在該法中規定了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都表明了政府的應有的責任;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是,政府中的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上述三個層次即政府、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的職責形成一個協調統一的體制,這對保障安全生產提供了有效的組織指揮的力量,保證國家管理職能的具體實現。

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體系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在《安全生產法》中強調了保障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這項規定所表明的意思為:

第一,重視在保障安全生產中標準的作用。因為這方面的標準是依法制定的,是消除、限制或者預防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發生,保護人的生命健康,保護財產安全而采用的技術準則,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的,制定完善、有效的標準將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第二,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體系。就是要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制定國家標準,在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則應制定行業標準。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有安全通用標準、管理標準、工程標準、產品標準、防護用品標準等。

第三,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應當及時制定,就是要能及時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規定應當適時修訂,這既是提出一項重要的原則,也是針對當前存在標準的修訂需要促進的情況,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四,制定的標準必須執行。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而同時這部法律中又明確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所以無論從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還是從安全標準的特定性質,都要求必須認真執行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不容許忽視標準、違反標準。

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這是在《安全生產法》中所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措施之一,也是需要作為法定任務的重要基礎工作。法律上確定執行這項措施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目的是要充分地進行宣傳教育,內容為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這項工作在《安全生產法》中作出規定,就是要加強這項工作,經常進行,使之制度化。

8.建立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

這是為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而在服務體系上采取的法律措施。一是,考慮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需要,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生產經營單位,迫切需要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服務;二是,允許以設立社會中介機構的形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也就是可以依法設立這方面的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三是,中介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關系是,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四是,有關

第6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試題及答案

【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第13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4.08.31?

【實施日期】2002.1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法律?

【法規類別】勞動安全與勞動保護?

【唯一標志】233288?

【全文】

  【本法變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06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0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9修正)[2009082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2014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20140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相關資料: ?法律約9篇?行政法規約13篇?部門規章約288篇?其他規范性文件約5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083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00篇?法學文獻約1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5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相關資料: ?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相關資料: ?條文釋義約?)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3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6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7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6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4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3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8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4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0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篇?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5篇?地方法規規章約3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4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7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4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4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5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40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4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7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3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5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5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5篇?條文釋義約?)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4篇?法學文獻約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6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3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7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條文釋義約?)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3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7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6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條文釋義約?)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條文釋義約?)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3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相關資料: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8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5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7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0篇?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5篇?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6篇?地方法規規章約23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案例與裁判文書約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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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4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6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5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7篇?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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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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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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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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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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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0篇?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3篇?地方法規規章約14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2篇?地方法規規章約9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規章約11篇?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相關資料: ?法學文獻約2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相關資料: ?法學文獻約1篇?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相關資料: ?條文釋義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資料: ?修訂沿革約?條文釋義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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