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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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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4篇

第一篇: 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

淺談法治化營商環境對市場經濟的重要性

馮健男

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概念

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或貿易活動,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為準則等方面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等條件和因素,既包括物質因素,也包括非物質因素。其中物質因素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狀況、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產業結構等,非物質因素包括政治環境、社會環境、法治環境等。

市場經濟的基礎就是法治。法治對營商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貫穿法治精神、重視法治方式的營商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明確把“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政府招商引資的重要資本,是企業最關注的重要成本。如何進一步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是加快市場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二、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基本現狀

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通過簡政放權、深化服務、督查考核等措施,集中力量打造一流的營商環境,推動發展振興。各縣(市)區的建設投資情況、市直各部門服務經濟建設情況從優到劣逐一排名,誰干得好,就表揚誰;誰干得差,就讓誰“紅臉、出汗”。不斷改善政務、市場、社會和法制等環境,為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近一個時期以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推出了一系列舉措。市委、市政府也下了很大的力氣抓軟環境建設工作,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舉措。在全國地級市中率先實行“三局合一”,設立市場監督管理局;集中28個部門的審批權限設立行政審批局,實現“一枚公章審批、一個大廳辦理”。今年,我們將優化營商環境作為全市“四項重點”工作之一,成立了由市委書記、市長任雙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管理局,制訂下發了實施意見和專項整治方案。

簡政放權、便民高效是積極構建良好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釋放市場經濟活力的龍頭。近年來,朝陽市銳意改革,大膽實踐,簡政放權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行政職權、行政許可、前置要件分別壓減76%、84%和67%。2016年8月18日,朝陽市行政審批局掛牌成立。新成立的朝陽市行政審批局集中承接了市直28個部門的188項行政職權,審批用章由原來的82枚減少到現在的1枚。
  朝陽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市縣同步、全域推進,目前市縣兩級均成立了行政審批服務局,實現“一個窗口受理、一枚公章審批、一個大廳辦結”;所有工業開發區全部實現獨立審批、封閉管理。市直各部門直接向各開發區下放行政審批權限205項,發改、住建等部門將項目核準、備案、施工許可等審批密鑰全部下放到位。這些改革舉措的落實,不僅加快了“五個一工程”的體制機制創新步伐,也帶動了全市在思想觀念、簡政放權、深化服務等方面的變化,使園(景)區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配套服務環境得到了優化和提升。

從我市幾年來的探索實踐看,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加快轉型發展、推動經濟邁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一方面,營商環境的優劣決定了高端要素資源的流向與集聚,成為能否在經濟技術競爭中獲勝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要爭我市轉型發展的新優勢,就必須在推進產業、技術等方面硬轉型的同時,更加重視以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核心內容的軟轉型。二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旨在創新政府管理服務方式,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通過優質高效的政府服務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營商環境法治化建設以提高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目標,以法治為基石,建立起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實現政府依法行政,市場主體誠實經營,公民遵法守法。

三、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市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著很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營商制度建設不健全。一是立法對營商環境的促進和保護不夠。當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為本、立法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樹立。有些立法項目過于強調對重點領域、國外投資等企業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其他市場主體的不公平競爭。立法中公眾參與度不夠,征求公眾意見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體有序參與的渠道有待進一步拓寬。立法過程缺乏有效論證和成本分析,商事主體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顯。二是立法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創新實踐需要。當前,營商法律法規在一些領域仍然處于空白狀態,如集體土地拆遷、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等,亟須省級乃至國家在法律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審批事項取消、行政權力下放等重點改革事項需要及時對法律法規做出調整。三是立法與營商實際工作存在脫節現象。部分法律規定過于原則,配套實施意見、執行標準等不能及時出臺,法律實施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收,由于個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監控手段和扣繳手段缺乏,逃稅漏稅現象較為突出。當前,還存在法律規定不統一、法律規范間缺乏必要銜接等問題。

政務服務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不高。各地審批事項數量差距較大,個別地方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存在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一些審批事項程序繁瑣、辦理時間冗長、效率低下,束縛了企業發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審批清理過程中將多個審批合稱為一個審批,表面上審批事項少了,但并未起到減輕企業負擔的作用。政府與市場關系界限不清。政府不當干預市場的現象在政府招商引資中仍較為突出,在行業準入、項目審核、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稅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紅線”、對企業過度保護現象。

營商政務服務缺乏有效制度監督。在加強政府績效管理,規范和健全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設計,對行政服務行為缺少效能監察,在接受群眾監督和評價方面機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對損害商事主體的各類職務行為,懲處機制不健全,問責不夠。

市場秩序不夠規范。一是誠信體系建設不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評價、信用服務等缺乏具體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騙、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以及騙取貸款、非法融資、逃避債務等行為在一些地方、行業依然存在,擾亂了金融秩序,損害了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二是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場執法中,部分執法人員素質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規,不精通執法程序、執法要求及有關調查取證等專業知識。有的重罰輕糾,甚至只罰不糾,有的重實體、輕程序,越位、缺位、錯位問題也比較突出。同時,基層執法中存在權責不對等現象。鎮街基層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務服務,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無權監管,但又承擔著屬地責任,權責不對應,導致大量市場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三是企業負擔仍然過重。目前,我市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減少收費項目,企業負擔得到有效控制,但企業在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負擔仍然較重。有企業反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險實行捆綁式參保繳費,且單位需承擔的繳費比例高,加大了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社會活力未有效釋放。首先,社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政府重大決策和社會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沒有有效形成行政機關與社會組織“功能對接,能力互補”的工作體制機制。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的能力不足。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監督不夠,多數社會組織職能單一,不少行業的行業自律、行業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以及行業爭端協調等缺乏社會組織的有序參與。其次,商事主體參與社會治理機制不健全。除了有關法律對行政立法、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執法,以及價格決策、城市規劃、環境評價等領域的商事主體參與有原則性要求外,其他領域尤其是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方面,商事主體參與度低,形式化明顯,政策制定與企業需求脫節。最后,區域管理一體化程度較低。近年來,我市在區域一體化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仍然沒有形成資源要素優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轉順暢、協作管理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機制。區域發展中投資與貿易、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安全、環境治理、發展規劃等公共問題的涌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區域沖突,影響了區域和諧發展。

三、加快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制定行動綱領,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思想環境支撐。思想決定高度,思想的解放是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真正法寶。因此,在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過程中,首要的是將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公平競爭、自由開放觀念貫徹到位,使之深入人心,因此,必要的行動綱領不可缺位。

(二)健全營商法規規章,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環境支撐。應當充分利用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全面清理不合時宜甚至阻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章,重點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行政效率提升等方面的立法。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涉及營商環境的法規體系,尤其要加強程序性規制建設,保障規則公平、機會公平和權利公平。

1、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上,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建議健全遏制侵權的長效機制,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績效考核;在司法上,建議設置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用以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效能。

2、健全糾紛非訴解決機制,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建議強化仲裁委在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上的優勢:其一,健全仲裁機構的管理體系,強化仲裁機構民主和科學的決策機制;其二,以專業化、專職化為導向培養仲裁員隊伍,使仲裁員的仲裁裁決更具權威性;其三,建立商事合同司法糾紛速調速裁機制;其四,探索“互聯網+仲裁”模式,搭建云計算數據中心,充分運用大數據,利用中國互聯網仲裁聯盟的良好平臺,應對網絡商事糾紛。當然,還有必要建立司法與非訴訟糾紛解決的對接平臺,引入商事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它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

3、提高商事合同糾紛司法效率。商事交易貴在交易之迅捷,有必要為提升為商事合同糾紛的司法效率,以保護企業的利益。各項舉措包括:進一步規范案件審理程序和實體處理環節,顯著提高商事合同糾紛司法審判效率;顯著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執行效率;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推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推行簡易程序快捷審、普通程序簡化審制度,建立速調速裁機制;健全全市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完善被執行人聯動制約懲戒機制。

(三)充分簡政放權,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政務環境支撐。 嚴格執行政府依法決策制度。以地方性法規規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強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為法定程序的依法決策機制,著力提升依法決策能力。

(四)維護公平有序競爭,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市場環境支撐。

1、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一是要清理和規范阻礙企業發展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各項不合理的負擔,降低企業稅費成本;二是提高勞動力市場的配置效率,提高優質勞動力的供給度和勞動者的素質,提升企業用工效率,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三是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四是通過產業鏈招商,加大本地企業的產銷配套力度,并充分利用政府的資源,為企業拓展產品銷售和合作的空間,降低企業尋找市場成本。

2、加強市場監管。當前我國市場監管越分越細、越來越多,卻存在部門之間不協調,多頭監管、重復監管的現象,導致監管缺乏權威性。建議制定關于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相關規范,以依法加強市場主體行為監管為重點(尤其是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網絡交易、知識產權保護、市場中介服務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推進市場行為監管體系建設,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3、加強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應當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抓好規劃編制、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和試點,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信用監管和信用約束。其一,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其二,加強征信評級管理。依法加強對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管理,規范征信評級行為。

4、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一方面,應當鼓勵中小企業抱團應對融資難,鼓勵投融資服務商會搭建好融資信息共享、融資效率提高、融資風險降低的平臺;另一方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稅收支持政策,保障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以及引導和規范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

(五)推進和諧穩定,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提供社會環境支撐。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必然是一個和諧穩定、開放包容、文明繁榮的社會環境,也是企業最根本、最核心的發展環境。應提升市民法治素質,強化“平安朝陽”的建設,打造職教基地和職業技能開發評價示范基地,創新基層社區治理,實現業主組織與居民自治組織互動銜接,為整體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提供個體支持。

(馮健男,朝陽市環境保護局,助理工程師,朝陽大街三段54號朝陽市環境保護局,1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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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祚歡.武漢城市文化解讀:武漢商業復興 從“和”而來

[J].武漢晚報,2013-12-27.

[3]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武漢行政學院(中共武漢市

委黨校).2014—2015 年武漢國家中心城市建設發展報告

[4] 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篇: 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各地區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應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對政務服務大廳中部門分設的服務窗口,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快建設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稱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國家依托一體化在線平臺,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優化政務流程,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及時將有關政務服務數據上傳至一體化在線平臺,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國家建立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第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新設行政許可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采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三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以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國家加快推進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機關脫鉤。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四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在國家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國家推動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納入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動產和權利范圍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依法幫助其解決。

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應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四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厘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 國家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要求,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支撐保障,加強信用監管的組織實施,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六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國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及時準確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第六十條 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條 國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

第六十二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

01:優化營商環境

【時政精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說,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我國有上億市場主體,而且還在不斷增加。把市場主體的活躍度保持住、提上去,是促進經濟平穩增長的關鍵所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硬功夫打造好發展軟環境。

以簡審批優服務便利投資興業。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要進一步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政府要堅決把不該管的事項交給市場,最大限度減少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審批事項應減盡減,確需審批的要簡化流程和環節,讓企業多用時間跑市場、少費功夫跑審批。今年,要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證照分離”改革,使企業更便捷拿到營業執照并盡快正常運營,堅決克服“準入不準營”的現象;在全國推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使全流程審批時間大幅縮短。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加快實現一網通辦、異地可辦,使更多事項不見面辦理,確需到現場辦的要“一窗受理、限時辦結”“最多跑一次”。持續開展“減證便民”改革行動,不能讓繁瑣證明來回折騰企業和群眾。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服務績效由企業和群眾來評判。政府部門做好服務是本分,服務不好是失職。

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公正監管是公平競爭的保障。改革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和公正監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政簡易從。規則越簡約透明,監管越有力有效。國家層面重在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政府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公正監管上。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監管,推行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改革,優化環保、消防、稅務、市場監管等執法方式,對違法者依法嚴懲、對守法者無事不擾。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堅決治理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對監管者也要強監管、立規矩,決不允許搞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決不允許刁難企業和群眾。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用公正監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以改革推動降低涉企收費。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降低制造業用電成本,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推動降低過路過橋費用,治理對客貨運車輛不合理審批和亂收費、亂罰款。兩年內基本取消全國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現不停車快捷收費,減少擁堵、便利群眾。取消或降低一批鐵路、港口收費。專項治理中介服務收費。繼續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快收費清單“一張網”建設,讓收費公開透明,讓亂收費無處藏身。(新華社)

【主觀題專練】

1.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18年減稅政策實施以來,實體經濟企業盈利狀況有所改善,降成本目標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果,但任務依然艱巨。2019年4月1日,力度空前的減稅再次開啟。這次減稅,著眼“放水養魚”、增強發展后勁,重點降低制造業和小微企業負擔。確保主要行業稅負明顯降低,部分行業稅負有所降低,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同時,擴大抵扣范圍,所有行業都能享受,機票、車票、船票等員工交通費等也能抵稅。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加大對中小銀行定向降準力度,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要增長30%以上,清理規范銀行及中介服務收費,切實使中小微企業融資緊張狀況有明顯改善,綜合融資成本必須有明顯降低。為在“軟環境”上有新突破,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國務院破障礙、去煩苛、筑坦途;進一步減少社會資本市場準入限制,壓減行政許可等事項,簡化企業投資審批,提高政務服務效率。2018年,平均每天有1.84萬戶新企業誕生,市場主體總量突破1億戶。

結合材料并運用經濟生活知識,分析說明國務院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發展的原因。

2.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營商環境是指伴隨企業活動整個過程(包括從開辦、營運到結束的各環節)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要用法治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利益關系。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完善制度環境上,健全法規制度、標準體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努力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市場主體減負擔、添活力,為人民群眾加動力、增便利。

結合材料并運用《政治生活》知識,分析“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相關措施的合理性。

3.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黨的十九大強調,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春江水暖鴨先知”,企業和企業家對營商環境的感知最敏銳,也最深刻。簡政、減稅、降費、優化服務……2018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從北上廣深到邊遠地區,一項項意在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改革舉措陸續推出,讓企業家們真切感受到了營商環境在改善。各地各部門要時刻傾聽群眾心聲、企業呼聲,不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潛力,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把市場主體的活躍度保持住、提上去,是促進經濟平穩增長的關鍵所在。”“激發市場活力,著力優化營商環境”被列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要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證照分離’改革”、“加快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10%”…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具體舉措,贏得了代表委員的熱烈掌聲。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民營企業家紛紛點贊。

結合材料,運用經濟生活知識分析我國為什么要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4.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的要求,河北決心以更大力度,下好“放管服”改革“先手棋”,打好優化營商環境“攻堅戰”,不斷厚植新常態下發展新活力。簡政放權的深化、服務方式的創新促進了營商環境的優化;越變越好的營商環境,又促進了改革紅利持續釋放,吸引更多企業和項目向河北聚集,全省經濟發展迸發出新的活力。截至目前,河北出臺改善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424項,改善內部工作流程154項,從制度層面固化營商環境整治成果。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促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截至2018年10月底,全省市場主體總量達447.58萬戶,比“放管服”改革前增長了一倍。

結合材料,運用政治生活知識說明,在促進營商環境優化、提振企業發展信心的過程中河北省政府是如何作為的。

5.閱讀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我國各地政府對優化營商環境高度重視,以此為基礎,持續推進深化改革。

2017年1月S市決定行政審批精簡25.4%,非行政許可審批全部取消,與此同時加快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體系,打造“零距離服務、一站式辦事”的網上政府。2017年10月T市制定并要求嚴格落實《T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嚴格依據程序和時限進行合法性審查。2018年10月L省制定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例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編制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例行行政執法檢查,防止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2018年10月H省向各地市派遺檢查組,開展為期兩年的窗口單位服務質量差、壟斷性行業涉企服務效能低等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問題的專項整治工作,并提供專門渠道邀請企業監督,

結合材料并運用所學政治生活知識,分析各地采取的措施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帶來哪些啟示?

第四篇: 優化營商環境三項制度

1.判斷題

根據本講,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經濟貢獻了中國經濟50%以上的稅收。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2.判斷題

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指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由于執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往往更加難以下降。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3.判斷題

政商關系要注意,寧可不做事,也要不出事。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B?

試題解析:

4.判斷題

紅頂中介的存在加大了企業的辦事成本。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5.判斷題

堅定理想理念是構建新型政商關系的思想根基。

A、正確

B、錯誤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6.單選題

世界銀行《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顯示,中國營商環境總體評價在190個經濟體中位列()位。

A、32

B、36

C、46

D、48

您的答案:C?

試題解析:

7.單選題

根據本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關鍵是()。

A、提高改革質量

B、完善改革體系

C、優化布局結構

D、強化約束機制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8.單選題

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要進一步(),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A、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B、克服“準入不準營”的現象

C、開展“減證便民”改革行動

D、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您的答案:A?

試題解析:

9.單選題

以下不屬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的典型問題的是()。

A、效率不高

B、活力不足

C、責任不清

D、利潤很低

您的答案:D?

試題解析:

10.單選題

2019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降低制造業用電成本,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再降低()。

A、5%

B、10%

C、12%

D、15%

您的答案:B?

試題解析:

11.多選題

新型政商關系基礎薄弱的原因包括()。

A、政府和企業家積極性不足

B、資本逐利的本性不會改變

C、我國政府不響應構建新型政商關系

D、權力尋租的土壤沒有鏟除

E、不能腐的體制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

您的答案:B,D,E?

試題解析:

12.多選題

新型政商關系表現為()。

A、界限清晰

B、交往規范

C、渠道暢通

D、擔當作為

E、廉潔清白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13.多選題

根據本講,我國在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主要舉措包括()

A、深化“放管服”改革?

B、提高行政權力運行透明度

C、進一步降低實體企業成本

D、加快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

E、以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為主題,推動監管現代化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14.多選題

政商關系的正面表現包括()。

A、政商關系依附資本

B、黨政干部與企業家的交往,能夠守規矩、講分寸

C、主動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困難

D、民營企業家積極參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E、民營企業守法誠信意識增強

您的答案:B,C,D,E?

試題解析:

15.多選題

企業家精神是企業家在發現機會、整合資源、創造財富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哪些方面的精神特質?()

A、愛國敬業、遵紀守法

B、艱苦奮斗、創新發展

C、專注品質、追求卓越

D、履行責任、敢于擔當

E、服務社會

您的答案:A,B,C,D,E?

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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