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高管離任審計管理辦法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高管離任審計管理辦法4篇
離任審計與經理離、接任工作交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各公司總經理(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協助完成接、離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集團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結合國家相關管理辦法,集團各公司總經理(負責人)離任現職必須實施離任審計。
第三條 離任審計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提供人員名單,集團審計中心實施,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也可由集團聘請社會審計鑒證機構進行。
第四條 離任審計的范圍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包括財務收支的合法性,財產物資的真實性、合規性審計;
2、經濟效益審計,包括對考核貢獻和硬性指標完成情況的評價;
3、管理制度審計,其核心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和評價。
第五條 離任審計的方法采用查證審閱法、核對法、計算法、盤點法、調節法、觀察法、鑒定法和大量的指標分析相結合。
第六條 在離任審計中,應分清經營者的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
1、主管責任:共有六種應當承擔的主管責任。
(1)任期經濟目標責任;
(2)合法經營的責任;
(3)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
(4)會計控制的責任;
(5)財務管理的責任;
(6)投資決策的責任。
2、直接責任:共有六種應予追究的直接責任。
(1)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
(2)越權決策造成企業損失的責任;
(3)私分公司資產的責任;
(4)非法侵占公司財物的責任;
(5)貪污賄賂挪用公司公款的責任;
(6)其他以權謀私的責任。
第七條 離任審計的內容應包括:
1、上任時的公司財務狀況;
2、任期內財務收支合規、合法、真實性(會計報表審計內容);
3、任期內凈資產的增減;
4、各項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和分析;
5、任期內重大經營決策和法律訴訟(包括重大擔保)等情況;
6、任期內公司員工的各項收入變動趨勢;
7、任期內各項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有無損失、浪費和資產流失情況;
8、對遺留問題的財務清理情況。
第八條 在審計程序展開的準備工作中,公司必須提供充分的條件和書面資料,包括:
1、個人資料,主要應提供離任者的個人述職報告;
2、單位資料;
3、法律訴訟有關案卷材料;
4、對外擔保有關文件。
第九條 實施階段中應注意的問題:
1、書面證據材料務必詳盡,必要時甚至進行“外調”,并根據獲得的材料,落實到具體的經濟責任;
2、口頭證據要重視、要充分記錄,力爭對方簽字;在萬一得不到書面簽證的情況下,要有兩名審計人員簽字,以防止誤聽;
第十條 審計評價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審計評價應有充分依據或證明;
2、對審計過程中未予驗證的具體事項,或評價依據、評價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作評價;
3、對未來事項不作預測結果的評價;
4、評價使用的數據,應采用審計認定的數據;
5、分清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如應考慮企業違規行為是否受到外來干擾,或是否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6、分清前任領導責任與現任領導責任;
7、分清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的責任;
8、對經營業績的評價要分清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歷史原因與現實原因、公司外部原因與公司內部原因、公司效益原因與社會貢獻等關系;
9、一般應采取寫實手法描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忌夸大,勿形容,避比喻;
10、重大事項必須揭示。
第十一條 為使接任者了解接管公司(單位)情況,并與離任者核實情況,審計報告初稿應征求接、離任者意見:
1、初稿先征求接任者意見,應視其要求決定是否追加審計內容;在此基礎上,再征求離任者意見,接離任者均可對事實與報告中查明事項不符之處以及報告意見等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補充;
2、報告初稿中如有“特殊性”問題,必須注意要在征求接任者、離任者意見以前,先向總裁或董事會匯報,根據不同情況,研究決定審計報告與接任者、離任者見面及內容表述的方式。
第十二條 離任審計報告的審定:審計中心依據審計查證的事實和掌握的情況,在征求接離任者意見的基礎上,出具正式審計報表,報集團總裁審定。
第十三條 正式離任審計報告由人力資源部組織歸檔。
第十四條 財務遺留問題的了結和工作交接:
1、離任審計報告正式報出后,由審計中心根據報告中的“遺留問題財務清理情況”督促離任者了結,待財務問題理清后,由人力資源部組織離任者與接任者雙方進行工作交接;
2、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交接情況,出具交接清單,由三方簽名認可,原件由人力資源部存檔;涉及財務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財務中心,并負責收集相關原始憑據,財務中心據此做帳;
3、如在2個月內不能順利或完全了結和交接的情況,由人力資源部督促當事人書面報告其原因,報董事會討論決定如何處理,并及時將書面處理意見反饋當事人,同時報財務中心及審計中心備案,待處理時做帳。
第十五條 對各公司經理聘期屆滿后,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決定是否進行任期審計。如需進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 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 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 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 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 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 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七條 內部審計的對象:
1. 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 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 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 內部審計范圍:
1.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 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 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 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 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 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 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 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依據:
1.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 公司規章制度;
3. 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 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 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 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領導離任審計;
8.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 ,對公司、有關部門的
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 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 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專項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成都遠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 “集團公司”)專項審計工作,及時提供集團公司和所屬控股子公司的經濟運行信息,促進企業加強經濟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專項審計是指集團公司審計中心依法運用審計手段,就與集團公司和所屬控股子公司經濟管理有關的特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對集團公司各成員企業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和所屬控股子公司審計管理,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專項審計主要內容及程序第四條集團公司審計中心在實施專項審計時,可根據需要成立一個或若干個專項審計組。專項審計組對審計中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人員辦理專項審計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如實反映調查事項的真實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做出符合事實的結論。
第六條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應當注意保守被調查企業的秘密。
第七條進行專項審計的主要內容:
(1)集團公司和所屬控股子公司的經濟活動情況;
(2)審計中心門選定的專門事項;
(3)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裁交辦的其它調查事項。
第八條專項審計組應當制定審計調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專項審計的目的、內容、范圍、程序、時間、方法、人員分工等。
第九條在進行專項審計前,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被調查單位應當按照專項審計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專項審計工作。
第一十條專項審計可以采取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召開座談會及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一十一條專項審計組應當對收集的被調查單位的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并編入專項審計工作底稿。專項審計組收集的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一十二條專項審計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專項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應當客觀、真實,文字表述應當準確、簡潔、通俗易懂。
第一十三條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反映被調查單位的總體情況和主要問題,既要有綜合性數據,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專項審計項目說明;
(2)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3)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4)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5)其它需要反映的內容。
第一十四條專項審計報告完成后,審計調查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根據調查事項的性質和調查的情況,向集團公司總裁或董事長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三章 附則第一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審計中心擬定,審計中心解釋。
第一十六條本管理辦法接受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約束,本管理辦法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一十七條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一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經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離任責任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公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司管理人員離任審計,是指管理人員因工作調整或辭職等情況離開其工作崗位時,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對其任期進行評價,并確認其業績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管理人員是指實業公司及各分公司經理級(含負責全面工作的副職)以上員工。
第四條 離任審計是公司管理人員離任時的必須程序,實行先審計后離任。
第五條 審計工作由公司審計工作小組組織實施,參與審計人員要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成立審計小組:
第六條 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公正、公平性,特成立審計工作小組,具體成員:由人資部經理擔任審計工作小組組長,各主管副總擔任審計工作小組副組長,財務部經理、經營部經理、項目部經理擔任審計工作小組組員共同配合履行審計職能。
第三章審計范圍與權限:
第七條 對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期取得的主要工作業績;
(二)貫徹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三)職責范圍內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
(四)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情況,以及因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
(五)個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及因監管不力造成的重大損失;
(六)對職責范圍內的報表數據及有關重大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七)對用人失察、失控造成的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八)其他需審計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工作小組進行離任審計時,可以查閱審計對象所在公司或部門的有關文件、記錄、賬表、憑證等資料,審計對象及所在分公司應向審計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數據和資料。
第四章審計期限:
第九條 離任審計自員工報備離職或決定員工調崗之日起開展,薪資暫不支付,待離職審計結束后以現金形式予以發放。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 審計通知。審計工作小組應向審計對象所在部門發出《離任責任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審計內容、審計時間和審計小組成員及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等。
第十一條 現場審計。審計工作小組查閱有關文件、各種記錄、賬表、憑證等資料,并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內容確認。審計工作小組綜合審計情況,整理提出審計報告初稿,并向審計對象通報審計情況,審計對象應以書面形式反饋審計意見。特殊情況,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審計報告初稿可不與審計對象見面。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小組向公司總經理提交《離任責任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審計對象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意見及建議。
第六章關于審計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本職工作未達到預定目標等瀆職行為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對審計對象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五條 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故意隱瞞事實的,對審計對象及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對干擾、阻撓審計工作,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由審計小組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處罰。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集團公司高管年薪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更好地調動集團公司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集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促進企業持續穩健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特制訂本辦法。
二、原則
(一)年薪與企業規模、職工工資總額以及個人的經營責任、經營風險、經營業績掛鉤。
(二)年薪分配與本公司員工工資分配制度既相統一又相分離的原則。
(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
三、適用對象
(一)集團公司總部一級部門副部級以上人員。
(二)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委派到參股公司的由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經理助理及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四、年薪的構成
(一)高管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
(二)基本年薪為高管的基本收入,其確定依據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單位經濟規模和效益,同時兼顧經營難度。基本年薪按月發放。
(三)績效年薪是根據績效考核情況來計發的機動年薪部分,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以董事會對總經理班子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在完成對個人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的考核后,年度一次性兌現。
五、基本年薪的確定
(一)總部高管基本年薪的確定
1、每年年末,集團公司總經理班子根據本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生產經營狀況研究確定下一年內總經理的基本年薪水平。同時,根據其他高管崗位所承擔的責任和對公司的相對貢獻價值的大小,并結合個人任職資歷、工作能力、工作實效等綜合因素,制定出其他高管的基本年薪系數,確定其他高管人員的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層基本年薪總額,報請董事會核準。
2、黨委書記、總經理(總裁)的基本年薪和董事長一致,其系數設置為1,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總經理、總師、工會主席以及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在0.5-0.75的范圍內確定基本年薪系數。
3、基本年薪標準=總經理基本年薪標準×基本年薪系數
4、一人兼數職,只計算其所擔任職務中的最高系數,不累計計算。
5、高管基本年薪中包括高管人員應享有的各種補貼和津貼,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和調整。
(二)下屬單位高管基本年薪的確定
1、總經理基本年薪的確定
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總經理基本年薪的確定主要以任職企業經濟規模和經營難度為基礎,同時考慮個人的任職資歷和工作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基本年薪系數,每年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作一次調升或調降的調整。總經理基本年薪的核定公式如下: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數×公司級別系數×區域調節系數
(1)基本年薪基數的確定
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總經理基本年薪基數取集團公司董事會上年度批準的集團高管層基本年薪的平均值為標準。
(2)公司級別系數的確定
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的級別系數根據級別得分分四級確定,對應關系如下表:
表1 公司級別得分與級別系數對應表
企業級別
級別得分
級別系數
1
得分≥900
1.2
2
800≤得分<900
1.0
3
600≤得分<800
0.8
4
得分<600
0.6
企業級別得分確定采用總資產、凈資產、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利潤總額、經營管理難度系數等5項指標綜合計算,滿分為1000分。各指標名稱、權重及總分如下表:
表2 計算指標權重一覽表
序號
指標名稱
指標特征
權重
單項
總分
1
總資產
表示企業占有的社會資源
0.20
200
2
凈資產
表示企業履行民事責任的能力
0.20
200
3
主營業務
收入總額
表示經營規模和在市場的地位、作用
0.25
250
4
利潤總額
表示經營成果規模
0.25
250
5
經營管理
難度系數
表示企業價值鏈管理、環境等因素影響
0.10
100
合計
1.00
1000
在建企業或經營者新接任的企業若由集團董事會認定為經營難度大的企業,經董事會批準其級別系數可酌情給予適當提升;一旦企業進入正常經營期,企業級別則按規定計算。
(3)企業的區域調節系數根據企業所在區域確定,對應關系如下表:
表3 區域調節系數對應表
區域
區域調節系數
本埠
1
本省(南陽地區以外)
1.05
外省
1.15
國家一線城市及國外
1.3
2、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數的確定
以總經理的基本年薪作為標準,在0.5-0.75的范圍內,由所在企業總經理班子研究提出其他高管基本年薪系數、基本年薪水平以及高管層基本年薪總額的建議,在集團公司核準的前提下,報請所在企業董事會批準。
六、績效年薪
績效年薪根據集團公司對下屬單位經營班子的績效目標考核結果和下屬單位總經理班子對高管個人的績效目標考核的結果確定。
(一)高管層績效年薪總額的確定
1、高管層績效年薪總額的兌現取決于單位生產經營班子管理指標、經濟指標、安全環保指標、黨風廉政指標等目標指標完成情況的年度考核結果。其計算公式為:
2、高管層業績考核的內容與方式詳見集團公司與下屬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目標責任書》、《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
3、集團總部高管層的考核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實施;集團下屬單位高管層的考核由集團公司資產與企業管理部、財務部、安全與生產管理部、黨工部聯合實施。
(二)高管個人績效年薪的確定
高層管理人員個人的績效年薪取決于個人績效考核成績和公司績效考核成績。
1、董事長、總經理的績效年薪與公司整體業績掛鉤,主要考評董事會下達的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及公司內部管理等。
2、其他高管人員考核分管工作的完成情況,同時與公司業績掛鉤。
其計算公式為:
3、對高層管理人員個人的績效考核辦法由各單位依據本辦法制定,經單位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4、執行提成制的供應、銷售高管在完成公司年度經營管理目標后,按當年與公司共同制定的責任目標書、關鍵業績指標考核結果及提成約定進行相應的提成獎勵,納入績效年薪管理。
5、在考核中,若出現某單位高管層總體績效考核分數低于50分,則該單位全體高層管理人員應無績效年薪;若某高管人員個人績效考核分數低于50分,其個人也不應參與績效年薪的分配。
七、高管年薪的支付與管理
(一)年薪支付
1、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月應發金額為:基本年薪總額÷12。高管按規定應承擔的“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由發放部門在基本年薪發放時代扣代繳。
2、高管績效年薪在集團公司董事會后批準后30天內一次性支付。
3、高管人員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均為稅前收入,個人所得稅由高管本人承擔,由財務部門在年薪支付前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
4、為加強對年薪的發放管理,集團總部高管及集團公司任命或委派到下屬單位、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的所有高管,其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統一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造表發放。
5、集團總部高管的年薪費用在集團公司財務單列。因集團公司代發下屬單位高管年薪所發生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年薪管理
1、集團公司成立高管人員年薪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年薪標準確定、考核指標設置與考核落實,以及研究處理年薪運行過程中的其他問題。委員會由經理任主任、執行總經理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員任委員。
2、建立高層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工作不力、決策失誤造成企業資產重大損失或完不成經營目標任務的,企業應視損失大小和責任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撤銷解聘職務等處罰。
3、實行年薪的高管必須與本公司簽訂年度生產經營責任書(含年度考核指標目標值的約定)。
4、適用年薪制的高管人員,不能在公司獲取其他薪資性收入。
八、其他
1、高管任職不滿一年,按實際任職期限核發年薪。
2、高管職務發生變化,或辭職、離職的,應進行離任審計。
3、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需設立特殊激勵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之內,公司將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并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推薦訪問: 離任 高管 審計上一篇:執行力度不夠的整改措施六篇
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是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的大背景下,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重大戰略部署、重大理論創造、重大思想引領的系統呈現。它生動記錄了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統籌兩個
《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在《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從嘉興南湖中駛出的小小紅船,到世界上最大的執政黨,在中國共產黨的字典里,“人民”一詞從來都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以馬克思主義戰略家的博大胸襟和深謀遠慮,在治國理政和推動全球治理中牢固樹立戰略意識,在不同場合多次圍繞戰略策略的重要性,戰略和策略的關系,提高戰略思維、堅定戰略自信、強化戰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剛剛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討論并通過了黨的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的十九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