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0 精選管理方案
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2020- -6 6- -8 8
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合同編號:** 光伏發電項目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 1 節 總則
本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0 年 8月頒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起草編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協議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簽訂本協議。
鑒于本協議所稱項目的實際情況,雙方可采用以下兩種合作方式:
①甲方固定租賃費用:自光伏電站驗收投入運行之日起 20年內,按照
元/平方×實際租賃面積,每年一結算。
②乙方以優惠電價供給甲方用電(即項目節能效益分享型),甲方向乙方支付電費
元/kWh,每月一結算。
本項目采用第
種合作方式。
第 2 節 項目主要內容
項目名稱: **光伏發電項目 (以下稱“本項目”)
甲方配合乙方進行該項目的實施,乙方負責就該項目的實施建設 項目主要技術方案:分別在甲方產權項下的建筑物屋頂上建設屋頂(以建成運營的實際容量為準)光伏發電站,所發電能作為甲方的補充用電,甲方支付用電電費且實現企業節能降耗。
項目建設方案
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所有投資,完成電站設計、施工、建設;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維護以及過程中發生的所有項目所需費用。
甲方無償提供建筑物屋頂作為項目建設場地并對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屋頂設計圖紙、提供相關電氣和負荷數據、配合乙方進行相關的申請工作等。
項目實施目標
替代部分公共電網供給甲方及甲方之客戶的電能,降低企業能耗指標。
項目建成后預計平均每年發電約
萬 kWh 。
第 3 節 項目實施期限
本項目實施期限為本協議正式簽訂生效之日起, 至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滿時終止。
項目總建設周期為 2個月:自 2017 年 11月始至 2017年 12 月止。
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為 20年(以下簡稱“效益分享期”或“項目運行期”),自項目建成正式投運并正常發電運行日開始計算。在項目建成且國家相關部門并網驗收通過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電費
元/kWh,每月一結算。
光伏電站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第 4 節 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
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規定進行本項目的實施。
乙方將聘請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的整體設計。
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工程部門進行復核確認,乙方提交之日開始 3 個工作日內甲方未提出書面意見視為自動同意,項目設計方案一經甲方認可,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協議第 8節的規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由于該項目屬于國家獲批光伏示范工程,項目驗收由國家組織,因此乙方應確保項目順利通過國家驗收,甲方應對驗收工作予以配合協助。
第 5 節 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節能量的實際數據均以單元光伏電站出口雙向電能計量表的計量為準;該雙向電能計量表按電網公司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或委托電網公司管理。
如涉及到光伏電站發電量反送上公共電網,則上電網部分的電量對應電費由乙方單獨與當地供電公司結算。
效益分享期內,甲方、乙方享受的節能效益的如下:
在效益分享期內,甲方向乙方定期支付電費
元/kWh,每月一結算,且由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 6 節 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確認對提供給該項目使用的整體建筑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無產權糾紛。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許可文件、電網接入批復等。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電氣系統圖、建筑結構圖、生產負荷用電曲線等涉及施工設計的相關資料。紙質圖紙至少提供 1份,圖紙應標注清晰,保證資料內容正確。
甲方按設計方案提供建筑屋面作為電站建設平臺,并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如施工用水、用電和臨時施工場地以及項目試運條件等。所發生的費用據實統計,產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完成項目的試運行和驗收,甲方同樣認可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該項目驗收文件。
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應優先使用本項目所產生電能,前提是本項目產生電能的單位電價始終低于公共電網的電價 ,不足部分再從公共電網輸入。
甲方有權在取得乙方同意并由乙方技術人員現場陪同的情況下,安排甲方客戶在乙方指定的參觀區域參觀該項目。
甲方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保證乙方經甲方同意后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在節能效益分享期間,甲方有責任幫助乙方順利的進行相關維護工作保證電站安全運行,甲方應對項目設備妥善關注,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設備故障、損毀、丟失的,甲方應承擔乙方損失;如設備發生非甲方責任的故障、損壞和丟失,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后及時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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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向乙方付款。
甲方應當將與項目有關的其內部規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規定要求及時提前告知乙方。
施工結束后,乙方資產設備所占用建筑的屋面正常維修、維護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但是如果該項維修、維護是由乙方原因造成損壞引起的,則乙方應負責承擔相應的維修、維護費用。
為維護乙方合法權益,甲方應對本協議中所涉及的相關經濟數據做好保密工作。
建筑物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協議期間,甲方如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無需征得乙方同意)。房產轉移給第三方,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協議方,享有甲方的權利和承擔甲方的義務,甲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2、協議期間,甲方如將建筑物出租給第三方,應向第三方申明本合同內容同時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不受妨礙、行動不受干擾,甲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無需征得乙方同意)。
3、協議期間,甲方欲對建筑物設立抵押權,應向抵押權明確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涉及己方利益內容的知情權,合法保護己方權益的主張權。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 3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甲方的行為; 4、甲方對建筑物設立其它權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乙方并保障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
5、協議期間,如甲方建筑物需要拆遷等,乙方應享受相應的拆遷補償。
第 7 節 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各級政府許可文件、電網接入批復,如需要甲方配合的部分,甲方應予以全力配合,共同推動項目早日開工和順利驗收。
乙方應嚴格按照項目方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如《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并聘請有國家認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時完成本項目的方案設計,并按設計方案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做好項目運營以及維護管理。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嚴格遵守甲方有關施工場地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規定,并聽從甲方合理的現場指揮。施工中,如由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的過錯或疏忽給甲方/第三方的財產和人員造成任何損失和損害的,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全額賠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承擔的訴訟、仲裁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乙方應確保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已擁有相應的足額保險,足以補償因施工中發生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和損害(特別是人員意外傷害)。
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符合國家、行業或企業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在接到甲方關于項目運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應在 24小時內快速響應,進場搶修,及時完成相關維修或設備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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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成后應建立健全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乙方應嚴格執行。
項目建成后,在項目運行期內,項目設備所涉及的檢修維護和故障處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負責,發生的維護費用也全部由乙方負責。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或者其聘請的第三方在項目實施、運行的整個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
項目運行期內,乙方應每月 25 號前向甲方遞交項目的運行數據,并就項目運行和維護有關事宜進行討論。
系統的接入性能應滿足國網公司 2011 年 5月下發的《國家電網公司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國家電網科【2011】663 號文件)要求,保證甲方用戶側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系統應設置足夠的防雷設施,防止雷電感應及雷電波侵入對用戶側電氣設備造成危害。
在項目竣工后,由國家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乙方應確保項目建設施工的質量合格。
乙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的運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要求,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且運行狀況良好。
乙方保證項目所產生的電量優先供應甲方。
當乙方原因的設備故障, 造成甲方/第三方財產損壞或人身傷害的, 乙方應承擔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承擔的訴訟、仲裁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
光伏電站變更與設立他項權利: 1、協議期間,乙方如將光伏電站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將本合同的繼續履行作為光伏電站所有權轉移的條件之一,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該第三方有以本合同價繼續租賃權。光伏電站轉移給第三方后,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協議方,享有乙方的權利和承擔乙方的義務,由甲方與電站受讓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方,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2、協議期間,乙方欲對光伏電站設立抵押權(該抵押權不應涉及甲方的土地和廠房等不動產),應向抵押權的受讓方明確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涉及己方權益的知情權,合法保護己方權益的主張權。若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十五個工作日內無異議或不作為,則視為認可甲方的行為; 3、乙方對光伏電站設立其它項權利(不應涉及甲方的土地和廠房等不動產),可以不征得甲方同意,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甲方. 第 8 節 項目的更改
如在項目的建設期間出現乙方無法預料的情況,從而導致原有項目方案需要修改時,則乙方有權對原有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并實施修改的方案,但應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且前提是不會對原有項目方案設定的主要節能目標和技術指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乙方對原有項目進行修改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但若該情況的出現是由于甲方過錯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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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項目運行期間,乙方有權為優化項目方案、提高節能效益對項目進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對相關設備或設施進行添加、替換、去除、改造,或者是對相關操作、維護程序和方法進行修改。乙方應當預先將項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審核,所有的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甲方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現有設備、設施、場地,甲方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各方共同協調,將對乙方產生的不利影響降到最小。
第 9 節 資產所有權、后續收益權以及風險責任
本項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購并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固定資產(簡稱“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于乙方。資產分界點以雙方所確認的竣工圖所標識為準,本協議 20年順利履行完畢之后,相關條款可參照本協議繼續履行。如甲方不再需要該項目的優惠電價,則項目資產仍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或者雙方自行協商。
項目資產清單作為乙方項目資產憑證,在項目完成建設并投產后 1個月內由乙方提供給甲方并經甲方書面確認,資產清單必須與現場實際實物相符。
項目資產清單內容包括設備、設施、輔助設備設施的名稱、型號、購入時間及質保期等。
項目資產的所有權不因任何一方違約或者本協議的提前解除而轉移。在本協議提前解除時,項目資產依照第條的規定處理。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項目資產非因甲方過錯而遭受滅失、被竊、人為損壞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出現以下任一情況(因氣象部門認定的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情況或者其他經認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之一時:
(1)乙方資產設備或部件的故障、損壞或其他非正常運轉行為造成的甲方線路失電、設備損壞等; (2)由于乙方設施原因,造成所使用的建筑、屋面損壞或滲漏、固體墜落等; (3)由于乙方設施原因、操作及維護程序和方法不規范等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員人身傷害的; 出現以上任一情況并由此造成甲方、乙方或相關第三方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等,由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若由此引起相關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法律訴訟賠償請求,乙方承諾將與甲方共同參與訴訟;若法院或仲裁判決(或裁決)由甲方向受害者進行賠償的,乙方將無條件將甲方已支付的賠償費用,全額支付給甲方。乙方應于賠償金額確定后 15 天內向受害方或甲方支付全額賠償款。但如該等損失是由甲方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則乙方不承擔責任;由第三方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追究第三方責任。
第 10 節 違約責任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若該違約構成根本違約的,則另一方有權依照第條的規定與該方解除協議,并要求該方賠償直接損失。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 11 節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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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定義。
如果一方(“受影響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無法履行協議下的義務,受影響方就必須在知曉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的 5 日內向另一方(“非影響方”)提交書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細節。
受影響方必須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影響。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的履行義務暫時中止,相應的義務履行期限相應順延,受影響方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受影響方應該盡快恢復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如果因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方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非影響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響方的不能履行義務持續時間達 60 個連續日,且在此期間,各方沒有能夠談判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來執行本合同下的項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 12 節 協議解除
本協議可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解除。
本協議可依照第條(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
本協議解除后,本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項目資產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或者雙方自行協商,甲方應對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本協議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本合同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向其他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任何一方在協議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
第 13 節 其它
人身和財產損害和賠償:
如果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員(“侵權方”)的故意或者是過失而導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損害,侵權方應當為此負責。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員或者是該第三方的賠償請求,則侵權方應當負責為另一方抗辯,并賠償另一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受損害或傷害的一方對損害或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適當減輕造成損害或傷害一方的責任。
施工安全方面的相關要求在乙方施工進場前由甲方提供。
第 14 節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本協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如不能協商解決,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 15 節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項目聯系人職責如下:甲乙均需設定專責聯系人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工作:
1、負責協調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 2、協調項目運營維護及節能量確認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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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雙方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在 5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協議履行或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本一式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1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雙方之前所簽訂的框架協議內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同意乙方為此項目成立專門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具體名稱以工商局核名為準。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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