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保密協議
文書編號: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項目聯系人: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密產品,尤其是乙方協助甲方取得相關認證事宜,已經(或將要)接觸、取得或知悉乙方的保密信息,為保護乙方的保密信息,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關技術、理念、財務、銷售、加工制造、經營等方面的下列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理念信息:
(1)概念、理念、產品、樣品、專門技術、工序、方法、系統、設計、電路圖、結構、電路方塊圖、流程圖、數據、計算機程序、公式、開發或實驗工作、等技術信息;
(2)管理訣竅、服務、進行中的工作、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客戶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金融、投融資情況、資金運作情況、收入與支出情況、法律訴訟、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專利和商標注冊情況、薪資結構、人員名單等各類經營信息; (3)乙方從第三方取得并有義務將其作為保密或專有的任何信息。甲方對從任何來源獲得的信息是否構成保密信
息存有疑問,應當通過向乙方詢問加以確認。
2.保密信息涵蓋之資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檔案、程序,口頭披露、視覺接觸或其他無形方式。
3.以下信息非本協議所指之保密信息:信息披露給甲方之前即已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披露之后非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
4.信息在下列情況下,不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1)甲方或第三人在信息披露前所持有的信息僅包含該披露信息的概要; (2)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信息,不足以呈現該信息之詳細內容。
第二條 甲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保密信息,甲方應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甲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對獲知、取得或管理的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所有保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信息,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信息,不得為第三方復制上述信息,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出示、提供上述信息。若甲方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把信息披露給第三人,甲方對第三人違反保密義務仍負完全責任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個人、甲方關聯公司、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及甲方本
單位其他工作人員。
2.甲方僅有權向其公司內部因為完成該項目而需要知道有關信息的人員披露該保密信息,并承諾該人員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嚴禁向任何非項目必須人員披露該保密信息。該等人員泄露該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乙方保密信息的,甲方應為其侵犯保密信息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若甲方與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該第三方披露任何乙方的保密信息。在任何時候,只要乙方要求,甲方應立即將乙方的所有資料歸還,或者予以銷毀。
4.任何由乙方的保密信息派生的信息同樣被視為是乙方的保密信息,同樣受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有關保密義務的條款的約束。
5.如發現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秘密,甲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立即向乙方報告。
6.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復制。
7.關于雙方曾就本協議書及所列目的進行洽談協商、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以及本協議內容等,均屬保密信息,協議雙方應依本協議負保密責任。
第三條 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始終全部屬于乙方,甲方并不因此而取得該保密信息之任何授權或其它法律上之權利。甲方保證其所接觸到或取得的所有乙方的保密信息僅為本協議約定之目的所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否則按照本協議第五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乙方向甲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構成乙方將其任何專利、版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或同意轉讓、許可給甲方,同時也未將任何保密信息內所含或所屬的任何權利轉讓、許可或同意轉讓、許可給甲方。
3.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保密信息進行反向工程、反匯編、反編譯或以其它方式試圖找出,或通過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手段披露保密信息的源代碼、底層思想、底層用戶接口技術或算法等,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謀取任何知識產權和利益,否則視為違約。
4.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拍攝或影印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應依乙方要求,至遲于確定本項目停止進行、合作關系完成或合作關系終止后、或于乙方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次日起
個工作日內,由甲方負擔費用,返還所有乙方保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節錄本。甲方不得留存任何乙方委托加工、生產的任何模具、成品、半
成品等任何可能包含乙方保密信息的載體及其復制件。乙方亦有權要求甲方自行將前述有關資料銷毀或刪除;并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5.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保密信息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等信息自行生產或將上述保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生產與乙方產品(含計劃上市的產品)相同或類似的產品。甲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模仿乙方產品(含計劃上市的產品)生產出類似產品。
6.協議雙方承認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使用秘密信息可能導致甲方發展出某項發明、發現、技術、系統、方法、制程、升級、修改、新產品或新技術(下稱“改良”) 。甲方同意并承諾,若就改良申請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將導致乙方之信息被揭露或公開者,甲方不得申請。
7.如甲方為供應商,甲方不得展示乙方書面許可以外的原材料、樣品/樣機和產品。
8.除非本合同或雙方達成的其他合同另有明確約定,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的名稱、商號、商標及其他代表性文字符號用于行銷、廣告、促銷等或對外公開。
第四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的保密義務自知悉本協議所述保
密信息之日起至該保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即向公眾披露或為公眾所知悉)之日止。在此期間,其效力不受合作關系終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屆滿或終結的影響。本協議效力及于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披露并明示應予保密之信息。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保密信息的使用的約定,給乙方及其相關關聯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的計算見第五條第 2 款所列。
2.本協議第五條第 1 款所述損害賠償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
(1)相關損失賠償:損失賠償額不低于乙方及其相關關聯公司或其項目公司因甲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加上未來一段時間市場預期收益; (2)研發費用賠償:向乙方支付不低于乙方及其相關關聯公司或其項目公司就該項目保密信息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
%作為損失賠償額; (3)其他乙方因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何一項約定,使乙方依法向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還應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4.因甲方違約行為侵犯了乙方的保密信息的,乙方可以選擇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或者乙方認為有必要時,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簽訂、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甲方/ □乙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第七條 聲明條款
1.乙方對信息的正確性、性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
2.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3.一方放棄行使基于對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并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后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法律權利的放棄應當經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作出。
第八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書系甲、乙雙方關于本協議項下之保密事宜的全部意思表示,取代雙方于較前或同時進行的一切溝通、諒解及協議。
2.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之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3.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協議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簽字并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
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及附件中預留的空白處,如勿需填寫,應用斜線劃掉,以示該空白處不生效;如未填寫也未用斜線劃掉,視為該空白處不生效,但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以下無協議正文】
【簽章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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