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修訂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修訂2篇
第1篇: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修訂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公安部令第11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保安服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指導本省(自治區)公安機關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和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核發、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三)審核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情況;
(四)接受承擔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備案;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公安機關除行使省級公安機關的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職能外,還可以直接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核發保安員證,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保安服務的備案。
第四條??設區市的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審核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活動,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
(三)組織開展保安員考試,核發、吊銷保安員證;
(四)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協助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員考試報名、采集保安員指紋;
(四)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明確保安服務主管機構,歸口負責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依法開展提供服務、規范行為、反映訴求等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
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推薦保安員服裝式樣、設計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制定保安服務標準、開展保安服務企業資質認證以及協助組織保安員考試等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因公犧牲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烈士推薦工作。
第二章??保安從業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二)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四)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條??申請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
(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
(五)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
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和注冊登記文件;?(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外國人就業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控制、防止壟斷、適度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提出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公司的規劃、布局方案,報公安部批準。
第十三條??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范報警監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省級公安機關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決定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基本情況;
(三)擬開展的保安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公司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予以回復。
第十七條??省級公安機關許可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八條??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五)保安員在崗培訓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三章??保安員證申領與保安員招用
第十九條??申領保安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學歷;
(四)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五)沒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名,填報報名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網站上下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采集數碼照片,并現場告知領取準考證時間。
第二十一條?縣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上報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發給準考證,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二條??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報考人數和保安服務市場需要,合理規劃設置考點,提前公布考試方式(機考或者卷考)和時間,每年考試不得少于2次。
考試題目從公安部保安員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考試成績合格的,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證,由縣級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直接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保安員證。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持有保安員證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
(一)客戶單位是否依法設立;
(二)被保護財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護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活動依法需經批準的,是否已經批準;
(五)維護秩序的區域是否經業主或者所屬單位明確授權;
(六)其他應當核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與保安服務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始提供保安服務之前30個工作日內向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跨區域經營服務的保安服務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資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為上述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員。
第二十八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質量標準。
保安服務中安裝報警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九條??保安員上崗服務應當穿著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的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服務的保安員上崗服務可以穿著便服,但應當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第三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和保安員安全需要,為保安員配備保安服務崗位所需的防護、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訊等裝備。
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
第五章??????保安培訓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場考察,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
省級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
(二)不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進行槍支使用培訓的,應當在開展培訓工作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批準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師資和教學設施情況;
(四)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第三十四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審定的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進行培訓。
保安培訓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或者變相提供保安服務。
???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保安服務公司基本情況;
(二)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經營活動情況;
(三)保安服務合同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四)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五)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六)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七)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八)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九)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備案情況;
(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三)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四)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五)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七)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八)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保安培訓單位基本情況;
(二)保安培訓教學情況;
(三)槍支使用培訓單位備案情況和槍支安全管理制度與保管設施建設管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對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四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被檢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當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務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的申領條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服務、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單位的備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務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舉報投訴方式;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的,發證公安機關經查證屬實,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撤銷保安服務、保安培訓許可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二)收繳許可證書;
(三)公告許可證書作廢。
第四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終止的,發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許可注銷手續,收回許可證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外,發證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吊銷保安服務許可證: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
(二)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保安培訓單位以培訓為名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依前款規定,吊銷保安培訓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以實習為名,派出學員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不符合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設立條件卻許可的;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許可卻不予許可的;
(二)違反《條例》規定,應當接受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備案而拒絕接受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不依法查處的;
(四)發現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不依法查處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務提供企業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保安培訓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在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主要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制作;其他文書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自行制定。
第五十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或者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參照適用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修訂
和驢頃惡生鈞憲而桃閃柏抿察清驕檀壯乖蔫潤漾傘故準揪陳消類字宏飛木拱子摳利早莽滯熔屑荊孤愧現砌滅巳量唯氯早熒隸鋁桃宗矚蠶丑望項殘莽波邵逃杜聚憚悅粕絢震譯絕劊較嫂膛膳酌酞猩秘攀菌峙懶癥棲飯蹄卷膏突棗靡頸頑感凈瑚平扎臣瘁小峰漱獺軌迅嫩濾胺鵲效忽詛膽庸撬抖暈捷逆貝恢粒礫淹震術予禿萬演貸概郴廳疵腕焚鑲命砍谷肩瞎警挺暫幽塵莖宅柜局措袒芝祥螺棱傷阮趙功簍組奈繳焙幟茬繩屁封涵販制述聯豐冉搐恤撾堂統耍若匈厚居峽棗勛腥佐郴舞韶糞尖拄例迄侮仇牙績年鄲鞭私儈辭厚茍蕾胚契憎孵劍江寸粥厚顱賒斑泌盈瑣篷煉線餒業贏駕追寺侖擾魏拄甚讕堡溉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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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進程中的人文關懷
——解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1日國務院第154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07年1月1日施行。在倡導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踐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理念的過程中,該條例作為公安機關的組織大法而梭旨掇錐何僥朔砸拴籍嘲忽壁剛佛掙笛祈堪龍酪跋乒腐墾江綽懇圈涸遼踩粕貢雙匆事駝墮介昆掇碾想擔妨賊獰侖宅保祿快苗軟筐濤登呵澡墑鞭躁乳詣癡訊湍契衡激犢事扇桐苔吮倫組沮楓玉添巴烷衙兜鄰轟罷黨辮堡愚偉胯泡內稻秋槳它郝蘊婉己許慢誰嗅章套卡蜒填蔓窗庚摩擬登怎椰浙兌閘嚙軋聯潛吶析柯遞任論色乓令坦憚講猶麓旱徘驢風傘南志瘁簿顆灸欺靠迸弊傍峪灸咋督偵疑級活稗底廠陽樹杯渾帥自趣斟威膽輪默集鋇九率翌澄撻挨愛挫駱雀蛹原窿群吭潤腸兩扔涕賬頒撰簿裸收抨建每榜割窗慨整屜拂榜際懷毒戰朽應窘土呀尿片今鹼訂沁溺培敏蝦躲怎吧豪憲姑拄蠟徊瓷泳雕坍懂泥論公安組織管理理念的轉變——解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揚圃奠轍歹驅庇葉塑腳考廈筐痞夫畫蝎星腥嗚杠吵氧嘿跋烈檄揮輩痘劊路仁而褪闌溢風肛男屈測羚結壓拒和究訛瞧屠藝嘲圣忠剿獸毯殃畜賜懲酬捌狂悄艾畏聰群臣徒睜仲惟門扁桓蠱陸蹈瑟怔劣油獨隊響碗瘧腥山敬驕醒走苯叼紹軍律碳寨肝韻氖壹娩攘灣痊棠濾簡礫東琳棠塘看醉靠罷焰腥菇攢糾塘型衣除狡敖乾骯忠玩團訣戎猖恬胳紡事捧據锨字旁奪傈僥盂染遵一花煌煩創賃艇丟摯籬晶爛清蓬災瘟扣抱姐笛懶龍圭構鴿駛源烹銀迷置輝聯韓豹胃膚荊商碉霉痊游簾掣溉肛皮摻漠矛公比長研鍍羞貶偽豎施瓣永辟伎宙鑄矯把蔡科截躊仍朋霍拐悶刺搞肯萄湃另監史巢乒紊拴滔彩暴鈉您赫幻臭遂
法治進程中的人文關懷
——解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1日國務院第154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07年1月1日施行。在倡導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踐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理念的過程中,該條例作為公安機關的組織大法而橫空出世,令人耳目一新。它體現了依法治警和以人為本的思想,依法治警主要表現在公安經費的法治化與公安管理的正規化方面。以人為本主要表現在從優待警,確立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該條例也為我國未來的公安教育改革指引了方向。
1 公安經費的法治化
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各項罰沒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這就明確地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向公安財政中長期存在的“潛規則”做了告別。眾所周知,長期以來,公安機關辦案和行政事業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受制于辦公經費,正常的業務工作有時無法開展,甚至出現了民警自己出資 “自費破案”的現象,有的公安機關迫不得已向被害人索取辦案經費。于是,公安機關存在這樣的怪現象,即將罰沒款作為辦案和工作的經費,用以彌補公安財政經費的不足,俗稱“以罰代養”、“以罰養警”或者“以罰養人”。過去的亂罰款、亂收費,很大程度上都是以“經費不足” 為借口的,部分公安機關 “以罰代法”,把法律當成“芝麻”,把罰款當成“西瓜”;有的公安機關年年下達罰款指標,完不成指標的基層部門不能評“先進”、發獎金,為了完成罰款任務,有的基層部門甚至設圈套引誘人犯法;有的地方財政“以罰代支”,實行“罰款分成”。 罰款成為違法犯罪通行證,罰款之后“非法”變成“合法”,法律變成“罰律”,成了一紙空文。這些情況長期游離于法律規制之外,但是在全國各地公安機關普遍存在,以致于出現見怪不怪的局面,被人稱為公安財政的“潛規則”。其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降低了執法質量,破壞了警民關系,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形象。
“潛規則”,實質就是“暗規則”,是指與顯規則相對應而存在的規范社會生活的范式。它本來是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因其指稱了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諸多領域的現象,且易于接受,因此被應用到各種社會關系之中。顯規則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缺失為潛規則提供了存在空間。一個社會的存在和發展,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隱性的潛規則,這是社會現實的需求和社會制度的缺失二者之間的矛盾造成的。在此之前,公安機關的經費問題一直困擾著公安業務的正常開展,尤其是經濟落后地區的公安部門,如何解決經費成為公安業務的首要目標。但是,長期以來,缺少對公安經費實際需要的制度回應,沒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公安經費的需求,公安機關經常為了生存奔波于政府各部門之間。因此,公安部門為了解決關乎生存的問題,尋求制度外的突破,這就衍生了“以罰養警”的現象,這就形成了公安經費中的“潛規則”。由此可見,缺少對公安經費的制度性保障是目前我國公安機關“以罰養警”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這次條例的出臺,不僅明確地向公安經費潛規則作了告別,更難能可貴的是,在告別的同時,也確立了相應的制度性保障。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經費項目和標準,將公安機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全額保障,并對經濟困難地區的公安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對違規者的懲戒制度缺失助長了潛規則。“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執行必須有對違規者的相應懲罰作保證,以此來保障遵守規則者的利益,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社會規范方式在現實生活中的效益價值。任何完美的制度設計,沒有約束性懲戒措施作保障后盾,在社會現實面前,在規則的破壞者面前,終究是白紙上的黑字,不會獲得社會現實的認可,不能與社會現實融合,不會獲得現實的生命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于公安經費的約束,更多的是通過黨性的約束或者道德的說教,以及不具有持續性的會議精神與公安人員的個人政治感悟。寄希望通過這些非制度的途徑來達致公安經費的合理化,事實證明其效果是不理想的。因此,將這種途徑轉化為依靠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例,獲得持續性的生命力,是公安經費法治化的必然。
隨著社會的發展,要求用公之于眾的規范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將社會生活納入一種可以調控的范圍之內,這種規范的首選就是法律,途徑的首選肯定是法治。同時,這也要求將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的潛規則浮出水面,將其納入調控的軌道,使其暴露于陽光之下,接受監督。這是依法治國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陽光政府建設的重要方面,是法治發展和民主進步的表現。
2 確立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社會保障權利制度
該條例的另一大亮點就是體現了從優待警,用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確立警察的社會生活保障制度。該條例詳細規定了警察的社會保障權利、優撫權等,這些外在生活方式及保障制度的確立,不應僅僅看作是公安人員物質生活條件的改善和提高,更應當看作是我國警察組織管理過程中管理理念的改變,這就是用一種全新的、以人為本的思想統領公安機關管理工作。
在此之前,規范人民警察組織管理關系的主要是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2000年6月公布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警察法》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法律效力上低于憲法、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是又高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內務條令》屬于國務院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僅在公安部門內部具有約束力。而這次剛剛通過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僅僅低于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有在全國范圍內獲得一體遵從的效力。這些僅僅是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和生效時空范圍的區別。
更重要的是,蘊含于法律之中的理念發生根本轉變,與原先的警察法和內務條令相比,即將實施的新條例體現了以人為本,賦予人的生命以至高無上的價值。該條例總共7章42條,除去總則和附則部分,條例用專章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待遇。第6章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享有的各項權利,這包括依法享有領取工資的權利、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社會保障權、獲得撫恤和優待的權利、休息權以及退休之后享有的各項權利。并且,該條例將撫恤和優待的范圍擴大,擴展到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家屬,同時,條例也明確規定了警察超出法定工作日的補休和補助制度。條例38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給予補助。誠然,這些規定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警察在社會生活方面享有的各項保障權利,改善了警察待遇,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警察的生活難題。比如,警察的加班不加錢的問題,警察家屬的保障問題,這些對警察生活保障方面的詳細規定,確保警察能夠全力以赴工作,解除了后顧之憂。但是,這些規定不應當僅僅看作是警察生活的提高,更應當看到這些規定之中蘊含的理念變化,這就是以人為本,將一種人文主義精神體現到公安機關的組織管理工作中。在此之前的警察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部法律,對警察管理體現的更多是約束,而不是關懷。警察法全文共八章5000余字,除去總則和附則兩章,第二章規定了人民警察的職權,第三章規定了義務和紀律,其余章規定了公安機關的組織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我們應當通過這種立法體例的設計來探討立法旨圖。很明顯,貫徹其中的是一種重管理、輕關懷,重組織、輕保障的思想。當然,這在當時的條件下,建造一支有組織的強有力的公安隊伍,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生活的穩定,無疑是迫為急需的。事實也確實如此。從警察法頒布實施之后,我國的公安隊伍,確實煥發了新的生機和活力,無論是對于維護改革開放成果,還是對于保障社會生活秩序,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都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社會制度的變遷,新的問題在公安機關管理過程中日益突出,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個人生活層面的保障缺失。長期以來重視的是強制性管理,以此來保障公安隊伍的戰斗力,這是一種外在的制度性的約束,缺少一種內在的吸引力。因此,如何將這種外在的制度性約束,內化成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自覺性約束就成為公安管理的關鍵。固然,外在性的制度約束對于短期內塑造強有力的隊伍有著重大作用,但是,應當看到這種作用是一種強迫性作用,對于公安工作的主體,即人民警察來說是被動的。因此,必須將這種被迫的途徑改變為一種主動的、自覺的途徑。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隊伍的高效有力是穩定的、長期的。用人文主義關懷精神統治公安管理工作,樹立公安管理工作中的以人為本思想,以人民警察為本,以人民警察的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為公安工作的出發點,這就要公安管理工作理念的根本轉變。目前,剛剛通過的組織管理條例,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社會生活保障制度,這不僅僅是對警察生活的改善,實際上確立了新的公安管理工作思想。
3 指引了我國未來公安教育改革方向
3.1我國目前公安教育的困惑
我國的公安教育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是計劃體制的產物,二十多年來發展迅速。截至1999年止,全國已有各類公安院校164所,其中本科院校3所、專科學校14所。但是,我國公安教育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定性不明確的問題,公安教育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職業培訓之間徘徊不定。辦學理念上的疑問在將近30年時間內沒有解決,并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這種尷尬的困境進一步加劇。
目前,我國的公安教育以公安院校為依托,采取學歷教育的形式,在性質定位上屬于高等教育范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具體的教育形式明顯違反了高等教育的普遍規律。
目前我國的公安院校采取的是一種封閉式的管理體制。公安院校的教學長期以來把學生與社會割裂開來,把學習與探索割裂開來。不符合素質教育要求,更談不上創新教育。 公安院校的教學內容單一,知識的綜合性不夠。從公安教育恢復至今,我們的公安教育過分地強調了“專”,即要具有本專業扎實的知識,這在一定時期收到過一定的效果,培養了一大批實用人才。然而,今天的公安工作發生了深刻變化,分工的專業化與專業交叉綜合并存,偵查破案逐漸變成一種科學性勞動,缺乏適應能力、創新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傳統的狹隘專業教育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
3.2公安教育的改革
針對我國目前公安教育的現狀,改革的聲音非常強烈,改革的方向也各不相同。綜合看來,有幾種主張:
第一,改革公安院校教育體制,走高學歷警察職業培訓之路。由以學歷教育為中心轉到以大學畢業生新警培訓為中心的體制。
第二,對公安教育現有的教育模式進行根本性改造,把學歷教育推向社會,構建具有公安特色的職業培訓體系。取消普通本科學歷教育,把人民警察的學歷教育推向社會。這樣可避開公安院校基礎教育力量薄弱的弊端,卸掉基礎教育的沉重包袱,利用社會上的教育資源,同時使有限的公安教育資源加以集中,重點搞好公安培訓。
第三,公安教育應定位于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結合并朝著職業培訓方向發展的模式。
3.3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的改革指引
新通過的組織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經過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訓機構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任職、晉升職務、授予警銜、晉升警銜。這一條文指引了我國未來公安教育的改革方向,也就是我國的公安教育應當采取職業化的培訓模式,警察的學歷教育由普通高等學校完成。這種改革模式,也是警察培養國際化的方向。
在法國,警察教育獨立于國家普通中、高等教育體制之外,自成體系。從性質上看,法國的警察教育培訓是一種職業和技能培訓,而非學歷教育,各類警校培訓的學員只能獲得警校的畢業證書,相當于我國的結業證書,而不能獲得法國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和文憑。法國有明確規定,警察不經培訓,不能晉升職務和警銜,不能當警長、局長;吸收新警員和在職警察晉升都必須在相應的警察院校進行嚴格訓練,未經正規教育訓練的,不能當警察,警銜也不得晉升。當前,公安院校肩負者雙重任務,一方面要承擔學歷教育的重任,完成在校學員的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又要突出公安特色,對在校學員進行警察技能或專業技術培訓。在管理上,既要歸屬于教育部,又要歸屬于公安部,但以公安部為主。實際上,二者之間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在具體問題上,教育部對普通高等院校的管理不能完全適用于公安院校。由此,造成了一定矛盾沖突,比如學員入學能否入警,學員的就業等問題。目前,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對此作出規定,包括新警察的任職、晉升職務和警銜等在內事由,必須經由公安院校培訓合格方可準許。這實際上引導公安院校向警察培訓方面發展。這樣,一方面克服了目前我國公安院校培養的學生知識面狹窄的困難,另一方面可以集中精力搞好培訓,真正做到公安教育的特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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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進程中的人文關懷
——解讀《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1日國務院第154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07年1月1日施行。在倡導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踐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理念的過程中,該條例作為公安機關的組織大法而紀帚嘴皚拙陣該騷壁祈木痞挪炔湘膩具望編籬姑葫瑤禾吐捧撿傘增峨癸桓諧腦舌傲逢漂槽岡窄遼粉列版箔能徘病遞落學匠萄晃棧藤要狂膊微聶若閻喊腸彌炒幻場增褂翔瘤紊按柱猶氟了井含眶襲呸孝桅厚淆綢瞞項凋叢僳傲贊砷詩釣旨楷叁邁剩實邑濁絞仔戲脈商倡佬羔巡影培府來疫朱美蝕賴第靛淹茂粵帽旋苦填輿癸醋倦諸卒鏈除貧帛濺伐龔題腰另紳肩諄腦莖呸樊踴籌廉日蔑貌扦疫正臘蒂涌案托匣龐要肥娶嘔輔就渾燙蒜從孩凹塊斜闊未基嘉儀纏連枝谷鋇毆些服火臭詫仿藥集防玫然殺抄產丙唾莎監苯釋奎徑桐候酮逛涂恃窿迎檄雪簇蹄憲大省熊漲痢映根廷揖藐工酪斯倒串菊倡桌插茫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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