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即是“由生態關系組成的環境”的簡稱,是指與人類密切相關的,影響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各種自然(包括人工干預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質和能量)或作用的總和。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生態環境監測的定義3篇
第一章
1.生態環境:生態環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組成的各種生態系統所構成的整體,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間接地、潛在地、長遠地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影響。生態環境的破壞,最終會導致人類生活環境的惡化。
2.生態環境監測:通過對影響生態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的過程。
3.生態環境監測的目的:
(1)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評價生態環境質量
(2)根據生態系統的情況,決定管理對策
(3)根據污染分布情況,追蹤尋找污染源,為實現監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4)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
(5)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制訂環境法規、標準、規劃等服務。
4.環境監測:是指測定代表環境質量的各種標志數據的過程。 即通過物理測定、化學測定、儀器測定和生物監測等手段,有計劃、有目的地對環境質量某些代表值實施測定的過程。
5.環境監測的內容:
(1)物理指標的測定。包括噪聲、振動、電磁波、熱能、放射性等水平的監測。
(2)化學指標的測定。包括各種化學物質在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體內水平的監測。
(3)生態系統的監測。主要監測由于人類活動引起的生態系統的變化。如亂砍濫伐森林或草原和過度放牧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二氧化碳和氟氯烴的過量排放引起的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等。
6.環境監測的分類
(1)環境監測按其目的,可以分類以下三類:
①研究性監測。主要是研究確定從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的遷移變化趨勢和發展規律,以及對人體和其他生物體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等。
②監視性監測,亦稱常規監測。主要是對在不同功能區內的水、氣等環境要素,進行長期的定點、定期監測,從而了解和掌握環境污染情況,評價治理效果和判斷環境質量的好壞。
③特定目的的監測。主要是指污染事故的監測和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前者為污染事故的判斷和處理提供監測服務;后者為解決污染糾紛提供技術依據。
(2)環境監測按其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①環境質量監測。由環境監測機構通過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并編報各種環境監測報告和環境質量報告。
②污染監督監測。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3)還可按污染物存在的空間分類,分為大氣監測、水質監測
和土壤監測等。
7.環境監測的三項任務:
(1)環境質量監測方面:系統掌握和提供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
①在全國各個地區科學地分布環境監測站點和網絡,按照統一規定的方法和規范,對各個環境要素進行連續地或者定期地監測;
②結合污染源監測,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全國、地區和特殊環境區域的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及改善環境質量和防治污染措施的建議。
(2)污染監督監測方面: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①對污染源進行宏觀調查,建立污染源檔案;
②對污染源進行現場監測;或者核對排污單位測試的數據;
③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污染治理裝置進行驗收和監測,為執行各種環境法規、標準,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④對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進行監測,為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解決污染糾紛提供技術依據。
(3)環境科研和服務監測方面
①開展以科研為主要目的的監測,為提高環境監測水平開展研究工作;
②為社會服務而進行的監測工作等。
第二章
1.森林生態系統生態站監測的指標:
(1)氣象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氣溫、濕度、風向、風速、降水量及其分布、蒸發量、土壤溫度梯度,日照和輻射收支。
②選擇指標:大氣干濕沉降物及其化學組成,林冠徑流量及化學組成,林間CO2氣體濃度及其動態。
(2)水文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地表徑流量及其化學組成(N、P、K、Ca、Mg、Na、S、有機質),地下水位。
②選擇指標:泥沙流失量及其顆粒組成和化學成分(N、P、K、Ca、Mg、Na、S、有機質),附近河水化學成分(同上)。
(3)土壤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土壤養分含量及有效態含量(N、P、K、S)pH值,交換性酸及其組成,交換性鹽基及其組成,陽離子交換量,土壤有機質含量,土壤顆粒組成,團粒結構組成,容重、孔隙度、透水率、飽和水量及凋萎水量。
②選擇指標:土壤元素背景值,土壤礦質全量,土壤CO2釋放量及季節動態。
(4)植物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植物種類及組成,指示植物、指示群落、種群密度、覆蓋度、生物量、生長量、凋落物量、凋落物的化學組成及分解率以及熱量、光能和水分的收支。
②選擇指標:珍稀植物及其物候特征,森林不同器官的生物量和化學組成。
(5)動物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動物種類,種群密度,生物量及時空變化,能量和物質的收支,熱值。
②選擇指標:珍稀野生動物的數量及動態,動物灰分、蛋白質、脂肪含量、必需元素。
(6)微生物要素指標
①常規指標:種類、分布及其密度和季節動態變化,生物量、熱值。
②選擇指標:土壤酶類型與活性,呼吸強度,元素含量與總量,固氮菌生物量及其固氮量。
2.自然生態系統生物監測內容(15項)
(1)植被類型、面積與分布
通過對該指標的觀測,可以從區域尺度了解植被分布的變化,并借以了解環境和土地利用的變化。由于荒漠和沼澤生態系統對環境的敏感性,該指標對荒漠和沼澤生態系統尤其重要。
(2)生境要素
用以了解生物生長環境的必要信息,如土壤狀況、水分狀況、群落類型等,為解釋植物生長狀況提供必要信息。
(3)植物群落種類組成與分層特征(包括生物量)
植物作為生態系統的生產者,其種類組成與生物量是反映整個生態系統的種類組成、結構與功能特征的關鍵指標。
(4)凋落物的季節動態與現存量
可用于了解生態系統的物質分配狀況。
(5)葉面積指數(LAI)
用以了解植物生長狀況,并估計初級生產力。(見后)
(6)各層優勢植物和凋落物的元素含量與熱值
用于了解生態系統的元素與能量儲存狀況。
(7)群落動態與樹種更新
用以了解森林生態系統的結構特征和演替趨勢。
(8)荒漠植物種子產量與土壤有效種子庫
是了解荒漠生態系統動態與演替趨勢的重要指標。
(9)短命植物生活周期
短命植物是荒漠生態系統的重要植物類群之一,可以反映荒漠生態系統的存在狀況以及環境的變化。
(10)物候
用于了解植物生長發育期與環境的關系,可以反映環境的變化。
(11)植物空間分布格局變化
即生態系統內部的植物空間分布信息。由于荒漠和沼澤生態系統對環境的敏感性,該指標對荒漠和沼澤生態系統尤其重要。
(12)動物種類與數量(包括昆蟲、嚙齒動物、鳥類、大型野生動物、沼澤底棲動物、家畜等)
動物作為生態系統的消費者,其種類組成也是反映整個生態系統的種類組成、結構與功能特征的關鍵指標。對沼澤生態系統而言,遷徙鳥類常常作為沼澤生態系統保護狀況的參照。因此,沼澤生態系統重點觀測遷徙鳥類。家畜主要在草地生態系統和荒漠生態系統觀測(寧夏鹽池沙漠出現狐貍等)。
(13)大型土壤動物種類與數量
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可反映生態系統功能狀況。
(14)大型真菌種類與數量
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可反映生態系統功能狀況。
(15)土壤微生物
微生物作為生態系統的分解者是反映生態系統功能特征的關鍵指標。
3.葉面積指數:又叫葉面積系數,是指單位土地面積上植物葉片總面積占土地面積的倍數。即:葉面積指數=葉片總面積/土地面積。
在田間試驗中,葉面積指數(LAI)是反映植物群體生長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其大小直接與最終產量高低密切相關。
4.農田生態系統生物監測內容
(1)農田環境要素。用以了解作物生長環境,為解釋作物生長狀況提供必要信息。
(2)農田耕作制度。包括作物種類組成、復種指數與作物輪作體系、肥料與農藥投入情況、灌溉制度等。是解釋作物生長狀況和農田長期動態的必要信息。
(3)主要作物生育動態。作物生育動態可解釋作物生長發育與氣候、耕作管理的關系,也是氣候變化的反映參數。
(4)主要作物葉面積指數與地上生物量動態。反映作物生長狀況的關鍵參數,與地下部分聯合,有助于解釋作物的物質分配、營養吸收、產量形成機制等。
(5)主要作物根生物量與根系分布。反映作物生長狀況的關鍵參數,與地上二部分聯合,有助于解釋作物的物質分配、營養吸收、產量形成機制等。
(6)主要作物收獲期植株性狀。性狀調查可以用于解釋作物的物質分配、產量形成機制等。
(7)作物產量與產值。作物產量與產值是農田生態系統的關鍵信息之一。
(8)主要作物元素含量與熱值。用于了解作物品質和生態系統的元素與能量儲存狀況。
(9) 土壤微生物。反映農田肥力和農田狀況。
(10)病蟲害記錄。
5.生物要素(生物因子):生物有機體不是孤立生存的,在其生存環境中甚至其體內都有其他生物的存在,這些生物便構成了生物因子。
主要因子
生長指標——生長量、生物量(喬灌草)
植被結構——郁閉度、樹冠結構、蓋度、透風系數、葉面積指數
生產力——地上各層生物量
根系
6.初級生產量:生態系統中的能量流動始于綠色植物光合作用對太陽能的固定,這是生態系統中第一次能量固定。植物所固定的太陽能或所制造的有機物質稱為初級生產量或第一性生產量。
7.生產量和生產力的區分
生產量通常用每年每平方米所生產的有機物質干重[g/(m2·a)]或每年每平方米所固定的能量值[J/(m2·a)]表示。所以初級生產量也可稱為初級生產力,它們的計算單位是完全一樣的,但在強調率的概念時,應當使用生產力。
生產力含有速率的概念,是指單位時間單位面積上的有機物質生產量。
生物量是指在某一定時刻調查時單位面積上積存的有機物質量,單位是干重 g/m2或 J/m2。
8.生物量的測定方法
(1)喬木層生物量測定
①收獲量測定法
可用于陸地生態系統。定期收割植被,干燥到重量不變,然后以每年每平方米的干物質重量表示。取樣測定干物質的熱當量,并將生物量換算為J/(m2·a)。為了使結果更精確,要在整個生長季中多次取樣,并測定各個物種所占的比重。
森林生產量的測定主要用測樹學的方法:皆伐實測法、標準木法、隨機抽樣法、隨機抽樣法、相關曲線法。
②間接收獲法:維度分析法(即通過測定植物的高度(或高度和胸徑),利用事先建立的植物各部位(地上部分:樹干、枝條、葉片、花果、皮;地下部分:細根、粗根)干重與植物高度(或高度和胸徑)之間的相關模型,計算每一個植株各部位的干重。將各部位的干重相加得到整株植物的干重,把所有植株的干重相加,便得到整個樣地喬木層植物的干重)
林木根系觀測:
作物根量測定:
①取樣法:作物采用根鉆法分層取樣,清洗土壤雜質,挑選死根和活根,分別測定干重。
②交叉法,求活根根長或用直尺測定根長,再除以土樣體積,可得根長密度。
(2)灌木層生物量:普遍采用維度分析法,而較少采用收獲法。
(3)草本層生物量:采用收割法。
(4)凋落物觀測:按樣方取回樣品,分器官烘干稱重即可。
凋落物是指植物在生長發育過程中主動或被動地凋落于地面的葉片、枝條、果實等。森林凋落物的收集與測定是研究森林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凋落物量又分為現存量和回收量。
9.確定觀測場地位置原則:
(1)區域代表性
即場地的生態系統類型在區域上具有代表性;
(2)相對均質性
為了方便場內的取樣設計與數據的年際比較,場地應該盡可能選擇在植被和土壤相對均質的地段;
(3)面積足夠大
保證在長期研究計劃的時間尺度內不重復取樣。
10.場地背景信息調查
(1)通過取樣對土壤進行一次機械組成、物理、化學等特性的全面取樣測定;
(2)對植被進行一次詳細的種群和群落學調查;
(3)寫出土壤與植被核查和土地利用歷史和現狀的調查報告;
(4)了解觀測場的其他背景信息(如水文狀況、地形地貌特征等)。
11.主觀測場和輔觀測場定義及目的
(1)主觀測場要求設置在研究站所在地區內最具代表性的生態系統類型(包括植被、氣候、耕作制度、人類干擾水平等)的典型地段。
設置主觀測場的目的:是觀測生態研究站所在區域典型生態系統的變化,并通過對環境因素(大氣、十壤、水分)的綜合分析揭示生態系統變化過程及其機理。
(2)輔觀測場指在生態研究站本部附近對主觀測場以外其他重要群落類型實施長期固定觀測的場所。設置輔觀測場的目的是為了拓寬觀測類型的代表性,或開展對比研究,或完成某些單項調查,或提高主觀測場數據的可靠性。
12.站區調查點的定義和目的
站區調查點指生態研究站用于了解其所代表區域中主觀測場和輔觀測場所代表類型之外的其他重要群落類型(種植類型)、周圍居民正常利用方式(耕作方式)或完成某些區域調查項目的固定觀測(調查)場所。
設置站區調查點的目的是進一步拓寬觀測類型的區域代表性,或者完成某些調查項目,從而獲得生態研究站所代表區域的整體變化信息。
13.觀測場的取樣原則
(1)保證每次取樣的代表性;
(2)為了提高數據在時間序列上比較的精細度,應該盡可能滿足觀測和采樣位點布局在整個長期觀測期間的相對穩定;
(3)方便統計檢驗;
(4)盡可能避免各次取樣之間在空間的相互干擾;
(5)盡可能保護樣地,使破壞降到最小。
14.觀測方法選擇原則
(1)標準性原則
為了方法的統一、數據的可比,應盡可能選擇國標或普遍 采用的方法。不成熟的、處于實驗階段的方法不宜采用。
(2)可操作性原則
考慮到技術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應盡可能選擇簡單、可靠、可操作性強的方法。過于復雜或者需要昂貴經費支持的方法不宜采用。
(3)樣地保護原則
由于長期觀測往往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開展多項和很長時間的觀測任務,因此,應該盡可能選擇對樣地破壞性小的方法,以保證樣地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4)先進性原則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也要盡可能采用新的、可靠的方法。
15.群落的最小面積:是指基本上能表現出群落特征(如植物種類)的最小面積。
16.群落優勢種的確定方法:根據植物的數量特征及其在群落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的。一般通過計算每種植物的優勢度或重要值,進行大小排序后,根據排在前幾名的優勢度值的差異確定優勢種和亞優勢種。如果排在前幾名的植物種優勢度相差很小,即可共同作為優勢種,如果相差較多,只可選擇最前面的植物種作為優勢種,其他作為亞優勢種。
第三章
1.長期采樣地設置的基本原則:
(1)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對生態試驗站或觀測站所在地區農業生產情況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選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農田土地利用方式、土壤類型和輪作制度。
典型性是指符合本地區的生物氣候帶特征。
代表性是指分布面積占主導地位。
(2) 長期采樣地選擇的原則
①應選擇已經開墾利用的耕地,要求地形平整、肥力均勻,整個田塊有基本一致的耕作、施肥和灌溉歷史。
②長期采樣地應該遠離其他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居民點、畜牧場、菜園和商業市場等)50m以上。
③設置長期采樣地之前,必須調查當地的土地利用規劃,避免長期觀測過程中長期采樣地被改變用途,導致觀測中斷。
2.利用長期試驗設置長期采樣地實驗設計的基本要求
(1)長期試驗設計中的重復問題(重復次數和位置)是決定長期生態學試驗成功與否的關鍵。
(2)經典的試驗設計: 包括完全隨機設計、隨機區組設計和裂區試驗設計。
(3)好的試驗設計需要將處理因子的每個水平隨機分配到各個試驗單元并采用試驗處理重復。
(4)試驗區組能容納環境異質性,所有處理的每個水平都被隨機地分配到每個區組的不同小區內。
(5)在隨機區組設計中,每個區組內環境條件相對均一,不同的區組組成試驗的重復,這種設計將誤差分為試驗誤差(組內誤差)和環境作用(組間誤差)。
3.(農田)長期采樣地的設置:
(1)長期采樣地的設置的位置:
主要長期采樣地設置在主觀測場內。目的是長期觀測當地的氣候環境變化條件下,農田主要管理方式對農田生態系統及土壤質量的影響。
(2)要求:
①主要長期采樣地應選擇本地區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土壤類型和輪作等管理制度,其中土壤類型的代表性最為重要。
②施肥、灌溉和耕作制度一般采用本地區農民廣泛使用的措施。
4.長期采樣地的管理
(1)實施典型代表性的種植制度、方式和農田管理制度
(2)施用肥料、農藥的品種與所在區域的主要品種一致,施肥量和灌溉量與所在區域的平均水平一致。
(3)長期采樣地的管理方式確定后,不得隨意改變。
(4)生態試驗站新設置的長期觀測采樣地和輔助長期觀測采樣地,均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
5.采樣的基本原則
(1)首先采集土壤樣品要保證所采樣品的隨機性。
(2)其次,采集土壤樣品要有效地控制采樣中的各種誤差。
(3)“等量性”是決定樣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條件。
(4)必須針對不同的土壤類型分別取樣。
6.土壤樣品采集類型(剖面樣和混合樣)
剖面樣
(1)采樣頻度: 土壤長期觀測指標中的剖面土壤性質(如剖面土壤微量元素和礦質元素等),是5~10年采集和測定1次。
(2)采樣的層次:農田生態系統中土壤采樣的目的是觀測耕作和施肥等管理措施對土壤質量(養分狀況、pH、微量元素和物理參數)的長期影響,采樣常常涉及主要根系區而不準確地區分發生層)。
(3)采樣方法:土鉆法采集剖面樣。
表層混合樣
在農田生態系統的長期采樣區甚至一個田塊,為了得到代表性的土樣并減少分析工作量,常常采集多點混合樣。其前提條件是采樣區(田塊)地形地貌一致、利用歷史相同、土壤性質比較均一。混合樣適合于生物和化學分析的需要。
7.土壤采樣點的配置方法
(1)簡單隨機法
將觀測單元(如長期采樣地)分成網格,每個網格編上號碼,在計算確定采樣點數后,在所有的號碼中隨機抽取規定的樣點數的號碼,其號碼對應的網格號,即為采樣點所在的位置。隨機數的獲得可以利用擲骰子、抽簽、查隨機數表的方法。
(2)分區隨機法
適用條件:在對觀測場的長期采樣地土壤進行調查后,如果發現長期采樣地的地形地貌變化較大、土壤性質有顯著的空間變異時。
方法:應按地形條件和土壤條件:(如土壤類型、土壤顏色等)的差異確定分區的界線,進行分區,在每個分區內保證地形和土壤條件均勻性,然后在分區中進行隨機布點采樣。
(3)系統布點法
方法:把所觀測的區域分成大小相等的方格,網格線的交叉點為采樣點。在每個采樣點的1m直徑范圍內采集8~10個土壤樣品構成混合土樣。
(4)非系統布點法
非系統布點法是按W、N和X形的線段布置采樣點(圖3-6),然后混合組成土壤混合樣。
8.土壤采樣目的:
(1)研究土壤的基本質量和性質:通常用來測定土壤肥力性質。
采樣大多限于耕作層(根密集區)。
(2)編制土壤圖:按土壤類型和剖面的發生層次采取。
(3)安全性評價或仲裁的需要:采樣點較多。一般只分析特定項目。
9.土壤樣品的類型及原則
類型:
(1)根據是否保持土壤的原有結構,分為:擾動型樣品、原狀土樣品
(2)根據采樣點數,分為:單點樣品、混合樣品
原則:代表性、典型性 、對應性 、適時性 、防止污染。
10.土樣制備的目的
(1)剔除非土壤成分。
(2)適當磨細,充分混勻,減少稱樣誤差。
(3)全量分析項目,樣品需要盡可能磨細,以使分解樣品的反應能夠完全和徹底。
(4)防止霉變,使樣品可以長期保存。
第四章
1.野外觀測場地的空間分級和屬性分類:
(1)第一級:典型區域:有代表性生態系統典型區域、完整的水循環區域、其他生態系統類型區域。
(2)第二級:觀測場;小流域、地理單元、其他典型地段。
(3)第三級:觀測采樣地:主觀測場、輔觀測場、其它類型觀測樣地。
2.質量含水量:指土壤中水分的質量與干土質量的比值。
容積含水量:指土壤總容積中水所占的容積分數,又稱容積濕度、土壤水的容積分數。
相對含水量: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間持水量的百分數。
土壤水貯量:指一定面積和厚度土壤中含水的絕對數量。
水深:指在一定厚度(h)和一定面積土壤中所含水量相當于同面積水層的厚度。
絕對水體積(容量):指一定面積一定厚度土壤所含水量的體積,量綱為L/m3。
水勢:在標準大氣壓下,從水池中把極少量的純水從基準面上等溫的、可逆的移動到土壤中某一吸水點,使之成為土壤水所必需做的功。
土壤水吸力:指土壤水在承受一定吸力的情況下所處的能態。
土壤水分特征曲線:土壤水的基質勢或土壤水吸力是隨土壤含水量的變化而變化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曲線稱為土壤水分特征曲線。
水面蒸發率:水體自由表面的水分子由液態轉化為氣態逸出水面的過程。水面蒸發可分為汽化和擴散兩個過程。單位時間從水面蒸發的水量稱水面蒸發率。
3.蒸散測定方法
蒸散的量化方法常見的分類為: 水文學法、微氣象學法、植物生理學法、遙感方法以及SPAC綜合模擬法、經驗公式法等6大類別。
(1)實測法有: 水文學法、風調室法、氣孔計法、快速稱重法、渦動相關法、熱脈沖法、同位素示蹤、能量平衡法等。
(2)估算法有: 波文比法、能量平衡-空氣動力學綜合法、SPAC 法、經驗公式法、遙感方法等。
4.環境水質監測目的
(1)對環境水體實施經常性監測,掌握水質現狀及發展趨勢。
(2)對各類廢水進行監視性監測,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依據。
(3)對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應急監測。
(4)為環境管理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5)為評價、預測預報及科研提供基礎數據和手段。
5.地表水質監測方案
(1)基礎資料的收集:水體的水文、氣候、地質和地貌資料;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城市給排水情況等;水體沿岸的資源現狀和水資源的用途,飲用水源分布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水體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計劃等。
歷年的水質資料等。
(2)監測斷面的設置:有大量廢水排入河流的主要居民區、工業區的上游和下游;湖泊、水庫、河口的主要入口和出口;飲用水源區、水資源集中的水域、主要風景游覽區、水上娛樂及重大水力設施所在地;較大支流匯合口上游和匯合后與干流充分混合處;入海河流的河口處、受潮汐影響的河段和嚴重水土流失區;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線的出入口處;盡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重合。
(3)采樣點的設置
斷面上垂線的布置
垂線上采樣點的布設
(4)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較大水系干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不少于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兩次。
流經城市工業區、污染較重的河流、游覽水域、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不少于12次,采樣時間為每月一次或視具體情況選定。底泥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
(5)采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庫:每月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其他湖泊、水庫全年采樣9次,枯、豐水期各1次。有廢水排入、污染較重的湖、庫,應酌情增加采樣次數。背景斷面每年采樣1次。
(6)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計劃
6.水樣的類型
(1)瞬時水樣:在某一地點從水體中隨機采集的分散水樣。
(2)混合水樣:在同一采樣點于不同時間所采集的瞬時水樣的混合水樣。
(3)綜合水樣:不同采樣點同時采集的各個瞬時水樣混合后所等到的水樣。
7.水樣的運輸和保存
(1)水樣的運輸:密封、防振、冷藏、防凍。
(2)水樣的保存:常用容器: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聚四氟乙烯。水樣貯放時間:清潔水樣 72h、輕污染水樣 48h、嚴重污染水樣 12h。保存水樣方法:冷藏或冷凍:抑制微生物活動;加入化學試劑:加入生物抑制劑,調節pH值,加入氧化劑或還原劑。
第五章
1.小氣候觀測指標:降水、太陽輻射、溫度(大氣、地溫)、風、濕度氣壓、蒸發、災害性天氣、霜日和無霜期。
2.地面氣象觀測的定義和內容
定義:利用氣象儀器和目力,對靠近地面的大氣層的氣象要素值,以及對自由大氣中的一些現象進行觀測。
內容:
(1)氣溫、氣壓、空氣濕度、
(2)風向風速、
(3)云、能見度、天氣現象、
(4)降水、蒸發、日照、
(5)雪深、地溫、凍土、電線結凍等。
3.觀測場環境要求
(1)氣象臺站的地址應選在能代表其周圍大部分地區天氣、氣候特點的地方,并且盡量避免小范圍和局部環境的影響,同時應當選在當地最多風向的上風方,不要選在山谷、洼地、陡坡、絕壁上。
(2)觀測場要求四周平坦空曠并能代表周圍的地形,觀測場附近不應有任何物體。孤立、不高的個別障礙物離觀測場的距離,至少要在障礙物高度的三倍以上;寬大、密集、成片的障礙物,距離要在障礙物高度的十倍以上。觀測場周圍十米范圍內不能種植高桿作物,以保證氣流暢通。
(3)氣象臺站的房屋一般應建在觀測場的北面。
(4)一個氣象臺站建成之后,要長期穩定,不要輕易搬家,因為輕易搬家不僅會影響觀測資料的連續性,影響使用,還會造成很大浪費。
4.觀測場的要求
(1)大小: 25 X 25 平方米
16 東西向)X 20(南北向),平方米高山、海島站不受此限。
(2)場地應平整,保持有均勻草坪,草高不能超過20厘米。場內不準種植作物。
(3)場內鋪設0.3~0.5米寬的小路(不用瀝青),只準在小路上行走。周圍設1.2米的稀疏護欄,保持空氣流通。
(4)要保持場內整潔,剪下的草要及時運出。
(5)有積雪時,小路上的積雪可清除,場地積雪不清理。
5.觀測儀器的布置
保持距離,互不影響;
北高南低,東西成行;
靠近小路,便于觀測。
具體要求:
1.高的儀器安置在北面,低的儀器順次安置在南面,東西排列成行。
2.儀器之間,南北間距不小于3米,東西間距不小于4米。儀器距圍欄不小于3米。
3.觀測門最好開在北面,儀器安置在緊靠東西向小路的南面,值班人員應從北面接近儀器。
6.地面氣象觀測觀測時間
測分為定時觀測和不定時觀測兩類。
定時觀測是氣象臺站的基本觀測,主要目的是為天氣預報提供依據,積累資料,了解一個地方的氣候變化規律,為經濟建設服務。
氣象工作者經過統計發現,每天選擇適當時間觀測4次與觀測24次(1次/每小時)的日平均值非常接近。
因此國家氣象局規定,“國家基本氣象站”每天必須進行2點、8點、14點、20點這4個時次定時觀測,晝夜要守班;“國家一般氣象站”每天只進行8點、14點、20點3次觀測,夜間不必守班。
7.地面氣象觀測觀測程序
(1)一般在正點前30分鐘左右巡視觀測場及所用儀器,尤其注意濕球溫度表球部的濕潤狀態和冬季溶冰等準備工作
(2)45-60分鐘觀測云、能見度、天氣現象、空氣的溫度和濕度、降水、風、氣壓等
(3)低溫、雪深、雪壓、凍土、蒸發可安排在40分至正點后10分鐘之間觀測
8.大氣污染監測目的
(1)判斷大氣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制定的大氣質量標準;
(2)判斷污染源造成的污染影響,確定控制和防治對策,評價防治措施的效果;
(3)收集大氣本底及其趨勢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為保護人類健康,制定和修正大氣質量標準;
(4)研究大氣擴散數學模式,為新污染源對大氣質量的影響進行預斷評價;提供規劃部門作為決策時的參考。并為大氣污染的預測、預報提供依據。
9.大氣污染監測點數和密度的確定
(1)按人口密度確定
設立監測點保證監測能如實地反映公眾在污染物中暴露的情況。
(2)按污染物確定
考慮到各種污染物之間的差異,有些污染物的化學性質是惰性的,有的則是高度活性的;有的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氣,有些則經過化學反應在大氣中形成。
10.大氣樣品的采集方法
(1)直接采樣法:注射器采樣、塑料袋采樣、采氣管采樣、真空瓶采樣。
(2)富集濃縮采樣法:溶液吸收法、填充柱阻留法、濾料阻留法、低溫冷凝法、自然積集法
11.采樣儀器由收集器(大氣吸收管(瓶)、填充柱、濾料采樣夾)、流量計(孔口流量計、轉子流量計和限流孔)和采樣動力組成。
第六章
1.水土保持監測的目的
(1)為深入認識土壤侵蝕規律奠定基礎
(2)為土壤侵蝕預報模型提供數據支撐
(3)是坡面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的有效手段
(4)為區域水土保持的決策提供技術服務
(5)可定量評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6)為其他監測成果的校正提供可靠的數據
2.地面監測的基本特點與基本要求
基本特點:
(1)復雜性:地面觀測內容多、范圍廣,涉及水土流失的影響因子、區域分異、治理措施及其效果、生態環境變化、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因而觀測內容復雜多樣,地域廣闊。
(2)長期性:土壤侵蝕屬隨機現象,加之人為影響,在一年內和年際間會有很大的變化,從而使水土保持監測具有顯著的長期性。
(3)綜合性:水土保持地面觀測受觀測設計的影響,還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盡管試驗設計多為單因子試驗,但試驗條件也在緩慢變化,因而使監測結果具有綜合性,需系統分析。
基本要求:
(1)代表性:包括環境條件和試驗條件。環境條件指試驗觀測區的各種自然條件(氣候、土壤、地形等)要與所服務的區域相適應。試驗條件是指試驗小區布設、面積大小、測試方法等試驗設計(含調查方法、路線等)要有代表性。
(2)合理性:試驗觀測結果與試驗所規定的任務和要解決的問題相適應。通常不合理的試驗觀測是由于試驗設計和試驗條件不合理造成。
(3)精確性:無論何種試驗項目的觀測數據,都應準確反映客觀實際,即試驗與實際相適應。
(4)重演性與可比性:任何試驗在試驗環境和試驗條件相同情況下都可以重演,并能獲得相同的結果。試驗中應有可比因素。
3.地面監測的基本原則
(1)真實性原則:地面觀測方法的有效性來源于它的“真實性”,真實性要求試驗環境和試驗條件保持原有的自然狀態。對于水土流失規律的試驗觀測,應保持受侵蝕地面自然因素和侵蝕營力的自然性狀。保持自然狀態,要避免人為干擾的隨意性。在必需人造特殊試驗小區時,需建好后留有足夠的恢復期,才能進入正式觀測使用。
(2)重復性原則:重復試驗在設置時,要特別注意試驗條件的一致性,即影響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要一致,管理過程和措施應相同。水土保持措施試驗,要求措施的規格大小、排列及組合一致,種植、管理及收獲,處理均相同。
(3)對比原則:成對的試驗觀測結果直觀、差異明顯,說服力強,因而在布設試驗觀測中,無論是因子試驗,還是綜合試驗,均設置相應的對照區作對比。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
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組
2019年9月
項目名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項目統一編號:SDBXM 37-2018
承擔單位:陜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編制組主要成員:劉旗龍、周 弛、施敏敏、張 沛、王曉巖、任 越、李 倩、吳衛東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編制說明
(征求意見稿)
1 項目背景
1.1任務來源
2018年5月,根據原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下達2018年第一批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陜質監標函〔2018〕27號),下達了《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項目統一編號為SDBXM 37-2018。項目承擔單位:陜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1.2 工作過程
2018年5月,陜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接到此項標準制修訂任務后,立即成立了由我站質量管理中心及地市站專家組成的標準編制組,承擔此項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
2019年5月,編制組完成了資料收集、工作調研,編制目的及編制大綱的編寫。
2019年6月,完成了標準初稿的編寫工作。
2 本標準制訂的必要性
2.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現狀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指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經過近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已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如下:
2.1.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認可
上世紀90年代,環境監測系統開始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經過近20年發展,資質認定已成為環境監測系統質量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省級、市級及部分區縣環境監測機構、社會上第三方監測機構如果要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監測數據必須通過資質認定,2017年10月16日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以下簡稱《通用要求》,RB/T 214-2017)從機構、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五個方面對質量管理進行了規定和要求,為推動包括環境監測機構在內的各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1.2 持證上崗考核制度
200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了《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2007年,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了《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實施細則》,這兩個規章制度適應于系統內各級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工作,規定持有合格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方能從事相應的監測工作;未取得合格證者,只能在持證人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監測質量由持證人員負責。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對人員能力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和考核,是質量管理的重要一環。
2.1.3 各種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定
目前,我國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外,環境監測行業頒布的涉及質量管理的規范及文件主要有:1、《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3、《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以下簡稱《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5、《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固定污染源監測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73-2007)等針對相關環境監測要素或監測類別的質量管理及質量控制規范,各檢測分析方法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章節。
這些規范及相關技術文件共同組成了我國環境監測行業質量管理體系,為我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發揮了巨大作用。
2.2 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經過幾十年努力,雖然我國環境監測行業質量管理積累了許多經驗,但隨著近幾年行業形勢的發展,特別是社會化第三方監測機構的成立及發展,原有的相關規范及技術文件出現了很多不適應的地方,主要如下:
2.2.1 質量管理體系實用性不強
目前,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均按照《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但在實踐中,質量管理體系與本機構實際工作結合不夠,質量體系可操作性不強,部分程序分工沒有細化,存在質量管理體系與實際運行不一致的地方,甚至相互脫離的情況,嚴重影響和弱化了質量管理體系在實際工作中的效能。
2.2.2 質控隊伍不健全、質控手段單一
目前,無論體系內還是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質控隊伍建設不健全,質控人員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有些監測機構甚至沒有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有些機構質量管理部門僅僅針對內部質量體系運行維護開展工作,沒有對業務工作形成有效的質量管理及質量監督。
質控手段單一,大多監測機構目前質控手段僅僅是發放標準樣品,實際工作中的質量監督流于形式,沒有切實起到提高數據質量的目的。
2.2.3 方法驗證開展規范性不足
《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均對方法驗證及方法確認提出了相關要求,大多環境監測機構也能按照《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開展方法驗證工作。但經過近幾年的資質認定評審和質量管理檢查發現,方法驗證的規范性、內容的全面性等還存在較大的問題。
2.2.4 人員持證上崗考核規范性有待加強
經過幾十年發展,系統內環境監測機構已建立起了一套非常完善持證上崗考核制度,并在實踐中對質量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對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來說,由于《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對人員持證上崗僅做了要求性規定,實踐指導意義不大,因此需針對第三方的監測機構的實際需求,對人員持證上崗規范性提出具體要求。
2.2.5 數據追溯性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中雖然有相關記錄格式,但大多機構數據追溯證據鏈完善性有待提高。在實踐中發現,監測數據很難追溯到儀器工作站,或儀器工作站數據存儲與監測報告關聯性不高,部分環境監測機構建立和全流程的數據追溯機制。
2.3 本標準制訂的必要性
2.3.1 環保新形勢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隨著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35號),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被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再者,隨著環保工作的不斷深入,環境監測數據不僅用于環境質量、污染源、生態狀況分析,還被更多的用于各級政府績效考核、環境違法刑事案件的庭審依據及污染形勢預報預警分析;準確可靠的環境監測數據是政府決策及上述各項工作的支撐和基礎性資料,是政府工作公信力的重要體現。因此,在目前的形勢下,環保工作新的形勢對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提出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訂更具操作性和指導意義的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2.3.2 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快速增長,迫切需要質量管理方面的指導性規定
近年來,我省第三方監測機構快速發展,目前涉及環境監測領域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就近200家,由于《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僅是要求性規定,在操作層面,各個監測機構均根據各自的理解開展質量管理工作,目前急需一個統一的、具有指導性意義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方面的技術規范引導環境監測機構加強行業自律和提升管理水平。特別是在人員培訓與持證、設備管理、方法證實、質量管理計劃、質量監督、質量控制、原始記錄等薄弱環節和方面更需要進一步明確技術層面的做法和要求。
2.3.3 缺乏較為系統的既涵蓋質量管理體系,又對具體監測工作有質控指導意義的規范
目前,各種環境介質如地表水、地下水、污水、環境空氣、室內空氣、酸沉降、固定污染源排氣、土壤、沉積物、噪聲、固體廢物等監測技術規范中,以及各類監測分析標準方法中,雖然都體現了具體的質量管理要求,但至今尚未體系化,有些規范中的規定還不盡一致。因此,需要一個既涵蓋質量管理體系、又對具體的監測工作有質控指導意義的綱領性文件。本技術規范的制訂,將對指導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管理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完善自身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活動,起到積極作用。
3 國內外相關質量管理規定
目前,國內外關于質量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有針對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和針對具體項目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規定兩大類。
3.1 質量管理體系
目前,國內外關于質量管理體系方面的規范有下列5個:
(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該通用要求提出了實驗室完成特定測試或校準的技術能力要求,是實驗室通過認可所遵循的準則。實驗室得到權威認可機構的認可后,意味著其從事特定類型檢測、測量和校準活動的技術能力達到規定的水平,確保了實驗室有能力出具準確的、可溯源的和可再現的數據。
(2)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該標準主要涉生產、服務(包括化學分析)等領域的質量管理,強調通過控制測量過程而將不確定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3)OECD GLP 優良實驗室規范:該規范主要涉及實驗室研究某些受控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和組織過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等國家和組織制定的農藥污染安全評價試驗GLP。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該標準是我國監測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依據,是從事檢驗檢測行業必須遵循的標準。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該規范是我國針對環境監測行業頒布的資質認定評審的補充性規定。
3.2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技術規定
(1)2006年,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頒布了《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2007年,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了《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實施細則》,從人員持證上崗考核方面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2)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責分工、標準規范的制定、環境信息發布、環境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原則和管理主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要求、企業的環境監測責任和義務、環境監測機構資格認定等。
(3)2011年,原環境保護部頒布了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該技術導則從基本要求到全過程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均做了規定。
4 本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
4.1 本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制訂的基本原則如下:
(1)定位于指導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管理。
(2)本技術規范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內容參照《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同時結合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實踐中總結的成熟經驗編寫;第二部分按照環境監測要素及流程,編寫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3)注意與現行《通用要求》、《補充要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及相關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相銜接。
(4)屬于指導性規范,具有普遍適應性、易于推廣使用。
4.2 本標準制訂的基本路線
經過標準編制組大量資料調研、多次專家討論及審議,本標準制訂的技術路線見圖1。
圖1 本標準制訂的技術路線圖
5 本標準制訂的研究報告
5.1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基本要求:參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結合我省環境監測機構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省環境監測機構根據《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建立質量體系及實施質量管理的具體方法,共分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技術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及質量管理體系5個章節。
(2)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環境監測工作流程和要求,分別對現場采樣、實驗室分析等環節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共分為采樣現場和實驗室分析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2個章節。
5.2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系統內各級環境監測站和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和質量管理。
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監測活動不包括電磁輻射和電離輻射。
5.3 規范性引用文件
RB/T 214-2017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 3241 電聲學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3785.1 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661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525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T 14581 水質湖泊和水庫采樣技術指導
GB/T 15173 電聲學 聲校準器
GB 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22337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52 水質河流采樣技術指導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5 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618 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的測定
HJ 640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
HJ 691 環境空氣半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HJ 706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噪聲測量值修正
HJ 707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TB/T 3050 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技術規定
DB 11/307 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11/1195 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
《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門公告)
5.4 術語和定義
在本章節中,規定了5個術語和定義,其中:
生態環境監測: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化學、生物和遙感等技術,監視、檢測和分析環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對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環境變化,評價環境質量,編制生態環境監測報告的活動。引自《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09年)。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引自《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指在生態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引自《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發〔2006〕114號)。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指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質量要求,而在質量體系中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引自《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指為了達到質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動及措施。引自《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
5.5 基本要求
為規范陜西省區域內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的質量管理,本標準在《通用要求》及《補充要求》基礎上,根據陜西省環境監測實際情況及特點,對《通用要求》和《補充要求》具體內容作了細化,并就如何滿足《通用要求》和《補充要求》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方法,除特別需要強調的內容外,《評審準則》中的要求在本技術規范中不再重復。
5.5.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1)《通用要求》4.1.1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范根據環境監測機構特點,明確了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其營業執照中應有不存在利益沖突的“生態環境監測”相關表述。
(2)《通用要求》4.1.2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本規范具體指出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以組織結構圖的形式表達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為了保證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活動的有效實施,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
(3)《通用要求》4.1.3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本規定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如何向社會公布其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給出了具體方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向社會公布“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并特別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遵守國家法律,特別是積極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質量監督提出了具體要求。公正性聲明中應包含“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4)《通用要求》4.1.4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識別出現公正性風險的長效機制。如識別出公正性風險,檢驗檢測機構應能證明消除或減少該風險。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人員。”本規范提出了影響公正性和誠信性的風險之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潛在影響監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的風險應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風險;對《通用要求》中“檢驗檢測機構防止錄用或使用在兩個及以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業的人員”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中具體執行給了方式方法。
(5)《通用要求》4.1.5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本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執行相關保密規定給出了具體方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置保密電腦用以存儲其所獲得各種秘密,專業電腦應由專人管理。強調所有數據在未經客戶同意前有替客戶保密的責任和義務,并就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宣貫及學習。
5.5.2 監測技術人員
(1)《通用要求》4.2.1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的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中所有可能影響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人員,均應行為公正,收到監督,勝任工作,并按照管理體系要求履行職責”。本規范明確了在生態環境監測采樣、現場測試、必需至少由兩名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人員在場,以保證人員行為公正。對遵守管理體系的“監測輔助人員”范圍進行了規定:監測輔助人員包括設備設施安裝、維護、設備現場檢定/校準人員等均需遵守管理體系中相關要求,并履行其職責。
(2)《通用要求》4.2.2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本規范就如何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進行了指導:管理層可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組成;必要時,可將機構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為管理層。
(3)《通用要求》4.2.3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制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補充要求》第七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本規范強調:“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應滿足資質認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技術負責人的任職資歷、職稱、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年限的要求。
(4)《通用要求》4.2.4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經資質認定部門批準,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補充要求》第八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本規范根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點,對授權簽字人提出了更具體要求和具備的權利:“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熟練掌握各行業水、氣、土等環境要素污染物濃度基本范圍,各環境質量標準及排放標準常規污染物標準限值,能有效識別出所簽發報告中數據相關性是否合理,對異常數據或相關性不合理的數據有權拒絕簽字”。
(5)《通用要求》4.2.5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依據相應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進行能力確認。應由熟悉監測目的、程序、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督”。《補充要求》第十條(二)規定:“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本規范針對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的職責分工,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確認提出了具體操作方法:對于從事采樣、現場測試、樣品處理、樣品分析人員的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考核,基礎理論考核應覆蓋所從事的監測項目及監測方法,以及環境監測基礎理論、環境保護標準和監測規范、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知識、常用數理統計知識等;此外,還需根據承擔的具體項目和方法,通過現場操作技能考核、盲樣測試、實樣分析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能力考核,有些選擇盲樣測試考核。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任職要求,根據理論考核、基本技能和樣品分析考核結果,結合學歷、工作經歷和培訓情況,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能力確認后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格式及內容見附錄B);對內審員、質量監督員、大型設備操作員人員、報告簽發人員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通過印發文件形式進行任命/授權。強調了“當任命/授權或持證上崗領域發生變化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并重新任命/授權或頒發上崗證。”識別了開展質量監督的人員范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監督員應重點對新進人員、承擔新開展項目監測人員、轉崗人員、承擔重點監測任務技術人員等開展質量監督。同時對系統內和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能力確認方式進行了規定。
(6)《通用要求》4.2.6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培訓計劃應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本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如何開展人員培訓提出了具體操作方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方式、授課老師、培訓人員等信息,并對培訓所需資金及其他資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實施培訓計劃后應通過理論考核、實際操作考核、質量監督等方式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
(7)《通用要求》4.2.7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記錄包含能力要求的確定、人員選擇、人員培訓、人員監督、人員授權和人員能力監控”。本規范提出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檔案建立的具體方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并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檔案,檔案管理應做到一人一檔。人員技術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明、勞動合同、教育培訓、能力確認、授權、發表論文、監督記錄等證明。技術人員檔案應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5.5.3 場所環境
(1)《通用要求》4.3.1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有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上述場所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中4.12.1規定:“用于監測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補充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生態環境應對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并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設置獨立的樣品制備、存貯與檢驗分析場所”。本規范強調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有滿足本機構所有監測項目所需的工作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多場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對固定場所進行功能區劃分,配備現場儀器間、樣品交接間、樣品前處理間、樣品分析間、天平室、儀器間、試劑間、劇毒/易制毒試劑儲存間、標準物質儲存間、危險廢物暫存間、數據處理間等監測工作所需的場所;對臨時的、可移動場所進行有效標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從事環境監測所必需的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主要對功能區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要求。
(2)《通用要求》4.3.2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以確保環境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針對此要求,本規范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配備排風、防塵、避光、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設施。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監測時,應提出相應的環境控制要求,并配備相關設備設施以滿足環境條件要求”。并對監測機構常用功能區條件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了監測工作所用各功能區及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監測需滿足的環境條件。
(3)《通用要求》4.3.3中規定,“檢驗監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本規范列出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至少應監控的區域,以及監控內容,并強調如環境條件不利于監測活動開展時,應停止監測活動,并經過有效處置后恢復監測活動。
(4)《通用要求》4.3.4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的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環境監測樣品含量較低,排除樣品干擾是非常必要的。本規范明確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首先要識別出存在交叉污染的項目,然后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擾,并對需要進行有效隔離的區域進行了明確。
(5)《通用要求》4.3.4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的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補充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環境測試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本規范具體識別出了安全隱患的具體類別,并對需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了有效梳理。具體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監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序,對實驗室內務及安全提出要求并定期檢查,確保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輻射、高溫、高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環境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監測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滅火器、緊急噴淋設施、煙霧報警器等與監測范圍相適應的安全防護、報警設施,實驗區域應張貼實驗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水上作業、高空作業、有毒作業,應配備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繩、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在交通道路、橋梁等公共場所監測時,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警示裝備。
(6)《通用要求》4.3.4中規定:“檢驗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的因素。”本規范主要針對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處理處置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具體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產生的廢酸、廢堿、有毒有害廢物應妥善處理。應設置危險廢物暫存間,危險廢物應交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應與具備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合同,并建立實驗室廢物處置臺賬,對處理廢物的種類、處理量、處理單位、處理日期等進行記錄”。
(7)《通用要求》4.3.4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對使用和進入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域加以控制,并根據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本規范強調:“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辦公場所和檢驗檢測場所進行有效隔離,并對進入檢驗檢測場所的區域予以控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各檢驗檢測功能區進行明確標識,標識應包括實驗室名稱、門牌號、安全衛生責任人等;大型儀器實驗室、劇毒試劑間和計算機中心機房等特殊區域,同時還應有警示標識,以便于進入檢驗檢測場所的人員的識別及保證其安全”。
5.5.4 設備設施
(1)《通用要求》4.4.1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用于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于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設備包括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并影響結果的儀器、軟件、測量標準、標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輔助設備或相應組合裝置”。《補充要求》中第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的要求”。本規范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設備和設施,設備包括抽樣、樣品前處理、測試、數據處理與分析的儀器、工具等;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信息和通訊,監測采樣車、實驗過程產生的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等。設備設施的性能應滿足檢驗檢測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設備設施數量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預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對設施和設備進行有效歸類,并要求設備設施的數量應滿足可預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
(2)《通用要求》4.4.2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管理程序,以確保設備和設施的配置、使用和維護滿足檢驗檢測工作要求”。《補充要求》第十二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本規范強調:“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管理程序。管理程序應對設備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維護和停用等進行規定,以防設備設施的污染和功能退化、滿足檢驗檢測工作需要”。
(3)《通用要求》4.4.3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設備,包括用于測量環境條件等輔助測量設備有計劃地實施檢定或校準。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采用核查、檢定或校準等方式,以確認其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的程序。針對校準結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標準物質包含的參考值,檢驗檢測而機構應確保在其檢測數據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并備份和更新”。本規范主要強調了設備的驗收過程及方法,同時對檢定和校準年度計劃等進行了強調。具體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購置的儀器設備應經調試、驗收合格,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設備經檢定/校準、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設備設施驗收應由供貨方、設備設施管理員及使用人員共同組成驗收組開展驗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制定設備設施檢定/校準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檢定/校準。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應確認其滿足監測要求后方可使用,確認方式、過程、原始數據和確認結果應予以記錄。針對校準結果產生的修正信息,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在監測結果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
(4)《通用要求》4.4.3規定:“所有需要檢定、校準或有有效期的設備應使用標簽、編碼或以其他方式標識,以便使用人員易于識別檢定、校準的狀態或有效期”。本規范對設備的狀態標識進行了細化,將檢定/校準設備和輔助設備狀態標識進行了歸類,給了設備狀態標識的范例;對通用的設備狀態標識顏色進行了明確。具體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所有設備使用標簽標明設備基本信息和狀態。對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設備粘貼檢定/校準合格證;對輔助設備包括冷藏設備、恒溫振蕩器、超聲儀等粘貼輔助設備合格證(合格證格式見附錄C)。實驗室所用危險氣體包括乙炔、笑氣等危險氣體壓力表也應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粘貼狀態標識”。
“通常情況下,設備經檢定/校準合格且滿足檢驗檢測方法要求應粘貼綠色標識,檢定/校準結果不合格,但仍能滿足檢驗檢測方法要求的粘貼黃色標識,不滿足方法要求的粘貼紅色標識”。
(5)《通用要求》4.4.3規定:“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設備應得到保護,以避免出現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本規范對儀器設備維護進行了規定,并對編制儀器維護規程進行了指導和規定,包括維護目的、維護依據、維護條件、維護周期等。
(6)本規范增加了對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強調需要編制儀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儀器開機前要求,接通電源開機后要求,儀器設備狀態檢查及自校操作要求等。
(7)《通用要求》4.4.3規定:“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的可信度時,應建立和保持相關程序”。本規范明確了需要期間核查的儀器類別并需要制定核查計劃及有效實施。需期間核查的儀器主要有:狀態不穩定、使用頻率高、使用條件惡劣的、因操作人員失誤等的儀器設備。本規范對如何開展儀器設備期間核查進行了細化。
(8)《通用要求》4.4.4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用于檢驗檢測并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應加以唯一性標識。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并對其進行正常維護。若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并得到滿意結果”。本規范解釋了對設備進行唯一性標識的原因,明確了應以文件形式對操作大型儀器的人員進行授權,并對操作人員提出了要求。具體為:“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加以唯一性標識,以便有效識別及追溯機構內部型號相同設備的使用。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大型儀器應由專人管理并使用,應以文件的形式對操作大型儀器的人員進行授權并保留授權的所有記錄。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使用說明書或設備操作規程等內容,防止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和設備事故。操作人員在使用時應及時填寫儀器使用記錄。
如果設備脫離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直接使用,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
(9)明確儀器管理檔案應做到“一機一檔”,規定了儀器設備檔案應包含的內容,至少應包含購置合同、使用說明書、儀器存放地點、歷年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檢定及校準確認記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維護/校準規程、期間核查計劃、歷年儀器使用記錄、維護記錄、期間核查記錄等信息。
(10)《通用要求》4.4.6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準物質管理程序。標準物質應盡可能溯源國際單位制(SI)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程序對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本規范對標準物質的管理、使用、存儲做了規定,明確了標準樣品期間核查的方式。
5.5.5 質量管理體系
(1)管理體系的建立、文件化及宣貫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指導書制訂成文件,管理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獲取、理解、執行。”
《補充要求》第十三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4.2.1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使質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并保證其有效運行。體系應覆蓋環境監測活動所涉及的全部場所。”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體系的建立、文件化和宣貫做了細化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通用要求》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與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適用于本技術規范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出具的數據將直接或間接為陜西省環境管理服務,因此強調要求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建立的管理體系應能夠保證其公正性和獨立性,機構及其人員均應不受任何壓力和影響,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性。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建立的管理體系應以文件化形式表達出來。管理體系文件應涵蓋《通用要求》中規定的所有要素,并闡明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一般來說,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體系文件由四層構成,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技術記錄和質量記錄。根據HJ 630-2011中4.2.2,這四層文件分別為:
“管理(質量)手冊是管理(質量)體系運行的綱領性文件,闡明質量方針和目標,描述全部質量活動的要素,規定質量活動人員的責任、權限和相互之間的關系,明確管理(質量)手冊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規定等。”
“程序文件是規定質量活動和要求的文件,是管理(質量)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應明確控制目的、使用范圍、職責分配、活動過程規定和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作業指導書是針對特定崗位工作或活動應達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
“記錄包括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質量記錄是質量體系活動所產生的記錄;技術記錄是各項監測活動中產生的記錄。”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標識、變更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管理體系文件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基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有活動均應符合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因此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宣貫,確保機構中的每個成員了解、理解、貫徹、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保證管理體系文件的有效實施。
實踐中發現不少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受控文件的認識較為模糊,因此本規范對于應受控的文件進行了具體的描述:所有與環境監測活動相關的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源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基礎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方法標準、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等,均應受控。
在體系文件實施過程中,會發現需要改進之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文件中規定修訂體系文件的周期,及時對體系文件進行修訂,確保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在實踐中發現,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初次建立管理體系時,體系文件的宣貫工作通常進行得較好,但當對體系文件進行了修訂時,隨后的宣貫工作常常被忽視。基于此,本規范進一步規定:當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全員宣貫。
(2)文件控制
根據《通用要求》第4.5.3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標識、批準、發布、變更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補充要求》第十四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4.3規定:“質量管理體系應建立和保持構成其體系的所有文件(包括內部、外部的承載在任何載體上的文件)的程序,保證文件的編制、審核、批準、標志、發放、保管、修訂和廢止等活動受控,確保文件現行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文件控制做了細化規定。
文件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表格,以及通知、計劃、圖紙、圖表、軟件等。
文件控制的范圍:檢驗檢測機構制定的文件和外來文件;法律法規、國際、區域、國家標準、行業、地方、 客戶提供的方法。
文件控制的目的:防止誤用無效和(或)作廢文件;
文件控制的方法:文件的批準發布,應有識別管理體系文件修改狀態和分發控制清單;所有作業場所能得到文件授權版本(有關版本);定期評審,適時修訂文件;及時從使用場所撤出無效作廢文件;出于法律、歷史、知識等需保留的文件作好標記;文件變更應有原審批部門進行;控制手寫修改;電子文件的控制。
文件控制重點做好以下8個方面:①所有納入體系的文件在發布給人員使用前,經授權人員審核并批準,確保文件是充分的、適宜的; 編制和識別體系文件現行修改狀態和分發情況的控制清單或等效文件控制程序須便于查閱,機構容易忽視這個問題,往往沒有體系文件的修改狀態和發放控制清單,要引起重視; 確保機構的作業現場可以得到適用文件的最新版本;④定期審核文件,必要時修訂,并再次批準,確保持續適用;⑤及時撤出無效或作廢的文件,保證不誤用,合訂本的文件如果部分作廢,其他標準仍然有效,則作廢的標準上需要標識作廢;⑥如法律、歷史、知識需要,有必要保留作廢文件,則需適當標識防誤用;⑦文件要有唯一性標識,標識包括發布日期,修訂標識,共幾頁第幾頁,文件結束的標記,發布機構,標識的方法有多種,可以使數字,顏色,標記,符號,受控章等,需要選擇用簡易有效,適合自己的方法;⑧外來文件的標識準則沒有具體要求,一般外來文件本身有標識,如外來文件的標準號,如果機構有多份相同的標準可采用分發號加以標識和控制。
(3)分包
根據《通用要求》第4.5.5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和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時,應將分包項目予以區分。”
《補充要求》第十五條規定:“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分包要求:①承擔分包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取得資質認定; 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行為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明分包情況; 要求承擔分包的機構提供合法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并予以使用和保存;④機構應在分包協議中約定,承擔分包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再次分包;⑤除非是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機構應對分包結果負責。
分包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①“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已獲得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關鍵人員暫缺、設備設施故障、環境狀況變化等原因,暫時不滿足檢驗檢測條件而進行的分包。分包應分包給獲得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機構,該機構可出具包含另一機構分包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分包項目,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
“沒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未獲得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實施分包應分包給獲得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機構。機構可將分包部分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由承擔分包的另一機構單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不將另一機構的分包結果納入自身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若經客戶許可,機構可將分包給另一機構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納入自身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在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標注分包項目,且注明自身無相應資質認定許可技術能力,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
(4)記錄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1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記錄管理程序,確保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留和處置符合要求。”
《補充要求》第十六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
如何有效管理檢驗檢測機構繁雜的記錄,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有的記錄真實、有效?應做好以下方面:
①明確記錄控制的職責和權限
所有管理體系運行所涉及的部門都必須保留自己的工作情況和體系運行當中的記錄和必要的追溯性、證明性記錄。指定一個部門收集、歸檔和保存相關質量和技術記錄,負責建立和管理人員技術檔案和設備技術檔案和各類記錄表格的審核和發放等,一般為管理部門。各檢定部門按規定要求填寫、整理本部門使用的記錄。形成以管理部門為主,檢定部門為輔的記錄控制和管理。
記錄管理的明細
記錄的識別---所有記錄均按管理體系各個不同的活動和規范考核分類的目錄納入其具體的對應項目,并且編入體系文件。
記錄的收集---記錄由管理體系各活動參與人根據預先制定的表格具體記錄,然后定期匯總至管理部門。
記錄的編號與檢索
各環境監測機構可自行制定編號規則,并在《文件控制程序》中予以明確規定。
④記錄的存取及儲存
記錄的目錄可以活頁形式編入體系文件,具體記錄暫時保存在質量活動的各個部門,年底由管理部門裝訂成冊保存。其目錄同時存入計算機。查取時,可通過計算機檢索目錄,先查到部門,再根據分類和日期查找。也可通過體系文件目錄來查找。
⑤記錄的維護和處理
a)所有的記錄分別由各個不同的質量活動的職能部門來填寫,由管理部門定期監督檢查。發現有缺陷或不足,及時通知具體填寫部門改進并作為內部審核的依據。
b)記錄的填寫應符合客觀、真實、準確的原則,填寫的內容要清楚、詳細、完整、字跡清楚,并且應隨質量活動的發生而進行,禁止后補。記錄的填寫出現錯誤需要更改時,應在錯誤處劃雙橫線以示去除,同時將正確的內容寫在上面的空白處,并加蓋更正人印章,禁止在錯誤處涂改;記錄應有記錄人簽字并注明日期。
c)當年記錄保存在具體記錄部門,第二年上交管理部門統一編號歸檔,確保每本記錄均有唯一的名稱和編號,規定出保存期,超過期限的,酌情處理或銷毀。保存應確保安全和不丟失,在內審時應檢查質量記錄的可信度,并督促可信度差的部門及時改正。
d)存入計算機的記錄,只有管理部門根據授權指令可以修改,并通過密碼進入。其他職能部門只能通過共享進行閱讀,不能存取和修改。程序員定期對存儲記錄進行光盤刻錄備份。
e)所有記錄應做好保密,管理體系任何環節均不得把記錄失密。本所內部人員查閱記錄須經過批準后登記方可查閱;外部人員須要查閱,應在注意為其他客戶信息保密的前提下,經質量負責人批準后登記方可查閱。
(5)監測方法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4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方法控制程序。檢驗檢測方法包括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驗證。在使用非標準方法(含自制方法)前,應進行確認。”
《補充要求》第十七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二)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三)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文件控制做了細化規定。
對于標準方法要進行方法驗證,可以參考下表進行。
對于非標方法要進行方法確認,重點做好:1)確定分析要求:調查客戶要解決的問題,考察進行分析的原因,找出客戶通過分析工作希望達到的目的,判斷方法的哪些性能參數與工作有關,哪些目標值是必需的;2)設計一組實驗;3)進行實驗;4)使用數據評估適用性;5)做出確認說明,是對方法適用性的正面肯定;6)還可在方法研究的范圍內進行更為廣泛的確認,用以說明方法對各種基體類型、被分析物、濃度水平、精密度和準確度等的適用性。
(6)數據保護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6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獲得檢驗檢測活動所需的數據和信息,并對其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有效管理。”
《補充要求》第十八條規定:“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做了細化規定。
(7)監測采樣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7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如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建立和保持抽樣控制程序。抽樣計劃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應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
《補充要求》第十九條規定:“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容。”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現場監測采樣控制做了細化規定。
(8)樣品管理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8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樣品管理程序,以保護樣品的完整性并為客戶保密。”
《補充要求》第二十條規定:“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
根據以上規定,本規范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關樣品管理做了細化規定。
(9)質量控制
根據《通用要求》第4.5.19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程序,監控檢驗檢測活動的有效性和結果質量。”
《補充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環境監測工作通常包含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保存、樣品流轉、樣品制備、樣品前處理、分析測試、數據處理和監測報告等一系列環節,只有每個環節都符合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環境監測結果才能做到準確可靠。因此本規范特別強調: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編制內部質量控制計劃時應考慮以下因素:①檢驗檢測業務量;②檢驗檢測結果的用途;③檢驗檢測方法本身的穩定性與復雜性;④對技術人員經驗的依賴程度;參加外部比對(包含能力驗 證)的頻次與結果;⑤人員的能力和經驗、人員數量及變動情況;⑥新采用的方法或變更的方法;⑦必須關注所有不滿意的檢驗檢測結果。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控制管理的有效性每年評審一次,確認其原理和理論是否正確、完整,有無缺陷,操作上是否可行,方法上能否有所改進和補充,組織過程是否完善,并用于下一年度質控工作的改進。
(10)結果說明
為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清晰、明確、客觀,《通用要求》規定除4.5.20a-n共14款外,還應包括4.5.21a-e5款內容。
對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的相關要求與《通用要求》4.2相結合,增加了熟悉環境監測相關知識和工作經歷的要求。
(11)檔案管理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據其工作任務類型、重要性規定檔案保存期限:①監測/檢測原始記錄、導出數據、監測/檢測報告的副本等技術記錄至少應保存6年(即一個資質認定周期);②對于糾正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質量記錄,考慮其作為原始記錄、報告的可靠性證據,也應保存6年;③對于有關法律法規對原始記錄和結果報告的保存期限規定超過6年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滿足這些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保存內容應包括:①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②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③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管理還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對監測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3號)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HJ 8.2)等規范文件。電子檔案的管理要求可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和《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12)其他要素
管理體系中的其他要素,如合同評審、服務和供應品采購、服務客戶、投訴的處理、不符合工作的處理、糾正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不確定度的評定、報告與檔案管理等,《通用要求》已進行了明確規定,本規范不再贅述,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執行即可。
5.6 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
5.6.1 采樣及現場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6.1.1 空氣和廢氣監測
(1)為規范環境空氣和廢氣采樣,便于各環境監測機構執行,將涉及空氣和廢氣采樣的監測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匯總。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GB5468-91《鍋爐煙塵測試方法》、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691-2014《環境空氣 半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T 55-2000《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664-2013《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HJ/T 194-2005《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 618-2011《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 重量法》等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采樣部分,均對空氣和廢氣采樣進行了規定。
(2)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術規范要求:采樣前應對工況條件、環境條件是否滿足要求進行確認,要保證采樣平臺、工作電源、現場使用化學試劑、記錄表格、安全防護用品等監測條件的充分準備。
(3)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術規范要求:儀器設備相關配件應齊全,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檢校準,并在監測前后進行現場校準,使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并滿足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4)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均對監測斷面及點位布設、采樣頻次及時間的確定進行了規定,保證采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對監測人員的技術要求作了規定。
(6)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分類對顆粒物、廢氣污染物等監測項目的采樣方法、參數的確定、樣品采集、運輸與交接、樣品保存及結果計算進行了規定。
(7)空氣和廢氣現場監測及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進行。
5.6.1.2 水和廢水
(1)為規范水和廢水采樣,便于各環境監測機構執行,將涉及水和廢水采樣的監測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匯總。
GB/T 14581-1993《水質 湖泊和水庫采樣技術指導》、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HJ/T 52 -1999《水質 河流采樣技術指導》、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 493-2009《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2009《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2009《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采樣部分,均對水和廢水監測采樣進行了規定。
(2)HJ 373中對廢水監測時的工況核查提出了要求,應記錄企業生產情況、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現場記錄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的監測人員簽字確認,必要時還須被監測的企業人員一同簽字確認。
(3)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術規范分別對監測項目的采樣設備、樣品容器及材質、容器洗滌要求進行了規定:微生物采樣的容器應預先經滅菌處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樣設備與樣品容器應當與廢水的采樣設備和樣品容器分開使用和存放,避免樣品玷污、交叉干擾或水質發生化學反應而影響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性。監測機構應定期對樣品容器的清潔度進行抽檢,其空白值不能超過待測項目的方法要求。
(4)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4、HJ 495、DB11/ 1195等技術規范分別對監測點位布設、采樣周期、采樣頻次的要求進行了規定;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對廢水樣品采集應根據廢水污染物類別(一類污染物、二類污染物)進行了規定。
(5)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對監測人員的技術要求作了規定。
(6)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術規范分別對樣品采集和保存要求進行了規定,單獨采樣或現場添加保存劑的項目應在采樣記錄中明確,并記錄保存劑的名稱和體積。
(7)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等技術規范規定要求,樣品運輸應有專人負責押運,需冷藏的樣品,應采取低溫保存措施。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防止震動和碰撞,避免玷污、損失和丟失。
(8)GB/T 14581、HJ/T 52、HJ/T 164等技術規范規定對樣品標識做了要求。
(9)水和廢水現場監測及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進行。
5.6.1.3 土壤和固體廢物
(1)HJ/T 166-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HJ/T 20-1998《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 298-200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技術規范及相關方法標準對土壤和固體廢物采樣的布點方法進行了規定。
(2)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術規范對土壤及固體監測的布點方法進行了規定,監測機構應按照此規范要求進行布點,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3)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術規范對采樣工具、設備和保存容器的選取進行了規定,所用材質不能與待測樣品發生反應,防止樣品受到交叉污染、發生變質以及造成環境污染。
(4)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對采樣方法及樣品保存進行了規定,采樣記錄應詳實。
5.6.1.4 噪聲
(1)為規范噪聲監測,便于各環境監測機構執行,將涉及噪聲監測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匯總。
GB 9661-1988《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GB 12525-1990《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T 14228-93《地下鐵道車站站臺噪聲測量》、GB 14227-2006《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聲學要求和測量方法》、GB 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HJ 640-2012《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706-2014《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HJ 707-2014《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等對噪聲監測進行了規定。
(2)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HJ 640、HJ 706、HJ 707等技術規范及相關方法標準對不同噪聲監測目的使用的聲級計精密度及測量方式進行了規定,并對檢定校準提出了要求,聲級計應定期檢定,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對聲級計進行聲學校準。
(3)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HJ 640、HJ 706、HJ 707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對監測人員的技術要求作了規定。
(4)按照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噪聲監測條件包括氣象條件、測點位置、測量時段以及工況條件等,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記錄中記錄相關信息。
(5)在進行噪聲現場監測、背景噪聲測量過程中,應根據被測聲源噪聲類型不同,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根據聲源工作時段、周期性等因素調整監測時長以滿足噪聲監測代表性要求。
(6)HJ 706-2014《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噪聲測量值修正》對數據處理進行了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在進行噪聲現場監測時,應按照此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噪聲測量值修正。
(7)噪聲現場監測及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進行。
5.6.1.5 振動
(1)為規范振動監測,便于各環境監測機構執行,將涉及噪聲監測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匯總。
GB 10070-88《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 10071-88《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測量方法》、GB/T 50335-2005《住宅建筑室內振動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TB/T 3152-2007《鐵路環境振動測量》、HJ 918-2017《環境振動監測技術規范》等對噪聲監測進行了規定。
(2)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術規范及方法標準對振動測量儀器精度等級做了規定,并對其檢定校準提出了要求。
(3)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及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對監測人員的技術要求作了規定。
(4)GB 10070、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技術規范及方法標準對不同類型振動的測量量、測量位置拾振器的安置、測量條件及測量方法等均作了具體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按其要求進行振動監測。
(5)振動現場監測及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進行。
5.6.2實驗分析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實驗分析質量控制包括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和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
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是實驗室內部對分析質量進行控制的過程,各實驗室應采用各種有效的質量控制方式進行內部質量控制與質量管理,并貫穿于監測活動的全過程,以保證測試結果的精密度和準確度能在給定的置信水平下,有把握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實驗室內質量控制主要方法有:采用校準曲線核查、空白實驗、平行樣分析、標準樣品或質控樣品分析、加標回收率分析、密碼樣品分析、質量控制圖、留樣復測、儀器比對實驗、人員比對實驗以及方法比對實驗等。
實驗室外部質量控制是指由外部有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熟練掌握分析方法和質量控制程序的實驗室或專業機構通過發放考核樣品等方式,對各實驗室報出合格分析結果的綜合能力、數據的可比性做出評價的過程。其目的在于找出實驗室內部不易發現的誤差,特別是系統誤差,及時予以校正。
(1)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中對監測過程中實驗分析部分的質量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2)根據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內的實驗室分析儀器及設備必須按期送計量部門檢定,檢定合格,取得檢定證書并經確認后方可用于樣品分析工作。
(3)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HJ/T 397均對實驗室空白、準確度、精密度進行了規定。
(4)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對實驗室參加各種質控考核、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和能力考核等外部質量控制等進行了規定。
(5)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2007、HJ/T 397-2007均對實驗室全過程質量控制做了規定。
(6)明確了采取加標回收率測試質控措施的必要性。
(7)HJ/T 91、HJ/T 92、HJ/T 373分別對實驗室空白做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8)HJ/T 91、HJ/T 92、HJ/T 373均對校準曲線曲線做了規定。
(9)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均對實驗室精密度進行了規定。
(10)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均對實驗室準確度進行了規定。
(11)微生物項目實驗室環境要符合相關實驗開展的要求,監測過程中的無菌操作、培養基質量控制、空白試驗、精密度控制、準確度控制等實驗室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內容均要符合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
(12)實驗室用水應嚴格執行GB 6682《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及相關檢測方法標準要求;實驗室試劑應滿足檢測方法標準要求;應購買具有國家授權的標準號的標準樣品并按照標準樣品的證書要求存放。
(13)根據生態環境部對相關標準使用及執行問題的回復,整理出土壤中苯胺、六價鉻及相關分析方法使用范圍的規定。
6 知識產權說明
無
7 采標情況
無
8 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標準在編寫過程中沒有重大意見分歧。
9 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推薦性標準還是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為陜西省地方推薦性標準。
10 其它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雖然在標準的起草過程中,工作小組進行了大量調研及驗證工作,盡可能使標準科學合理,但由于工作的局限性,難免有疏忽之處,為提高標準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的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11 產業化情況,推廣運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等情況
11.1 提高行業質量管理水平
針對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如何滿足《通用要求》和《補充要求》的具體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方法,從而在實踐中指導我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本規范頒布后,將會全面統一我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相關質量管理方式方法,并且探索走出一條發揮標準的引領和支撐作用之路,讓標準成為環境與經濟的推動力。
11.2 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可靠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頒布后,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將會根據本技術規范進行有效的質量管理及質量控制,提升行業質量管理水平效果顯著,從而保證了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制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可從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式方法方面全方位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可靠。
12 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現行有效標準的協調性
本標準按照《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T 565-2010)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等標準編制,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效標準相協調,無沖突。
13 貫徹標準的要求、措施和建議
⑴ 本標準作為指導陜西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建立質量體系及開展質量管理及質量控制的依據,一旦實施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應加強對該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并加強標準的宣貫與推廣工作,定期展開對該標準執行情況的調研。
⑵ 為了貫徹實施本標準,建議開展本標準應用技術的培訓工作。
14 廢止現行相關地方標準的建議
無
天津市地表水國控斷面水質狀況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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