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報告,范文中的一種形式。它是指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級機關或法定對象匯報工作。匯報的內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況和下一段工作部署。比如,黨代會、人代會、政協全會上的工作報告,各機關、單位的,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最高法院工作報告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最高法院工作報告4篇
川高法〔2012〕238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下發2012年全省法院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提綱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對法院經費保障和管理進行調研的通知》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調研,現調研提綱下發各地,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本次司法行政調研工作。司法行政調研工作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通過調研獲取詳盡的基礎資料和信息,為進一步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推進法院系統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工作不斷深入和完善提供充分的參考和決策依據。為此,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要緊緊圍繞“打造一流隊伍,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目標,結合自身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全面做好法院司法行政調研工作。本次司法行政調研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省法院對中、基層法院經費管理績效考評。
二、各中級法院要按照調研提綱的內容,對轄區法院先期組織調研,形成本地區調研報告,并負責對轄區基層法院報表進行審核后,連同中級法院本級報表(不匯總),通過法院內網于4月30日前報省法院行裝處綜合科。調研報告要求反映情況真實客觀,填報數據完整準確、原因分析清晰透徹、工作建議務實合理。期間,省法院行裝處將擇機對全省調研情況進行抽查或實地調研。
附:2012年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調研提綱(電子版表格通過法院內網電子郵件發送)
聯 系 人:周緒炎、李爽
聯系電話:028-********、86960622
傳 真:028-********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行政工作 調研提綱 通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發
(共印50份)
附件
2012年全省法院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提綱
一、關于法院經費保障和管理基本概況
1、法院基本情況。法院數量、人員情況、辦案情況、裝備建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2、法院經費保障基本情況。經費收支總量、經費構成情況、人均經費狀況等;
3、法院財務管理基本情況。財務管理的總體水平和部門預算、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國庫集中收付以及資產管理等財政改革政策措施的總體執行情況等;
4、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基本情況。包括: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政策總體落實情況和取得成效的總體評價。
二、關于法院經費保障情況
1、經費保障的變化情況。改革前后,即2011年度與2008年度中央、省級和同級財政經費安排以及法院經費保障水平的對比情況(附表1、3),分析經費變化的主要原因;地方同級財政經費保障狀況、“收支兩條線”實施情況(附表3)需著重加以分析和說明;
2、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實施以來,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下達時間和到位情況(附表4),如未及時足額安排到位,說明原因;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在保障辦案和促進業務裝備建設等方面發揮的具體作用(附表5)。轉移支付資金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如有截留或挪用情況,進一步說明原因;
3、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情況。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實施以來,對中央和省級政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監督以及績效考評的情況,以及為做好上述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4、經費保障工作建議。目前法院經費保障和推進政法經費保障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針對有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和合理化建議。
三、關于法院財務管理的情況
1、財務管理基礎情況。目前法院財務制度、財務管理方面、財務機構設置、財務人員配備、財務人員素質等基本情況和特點(附表2);
2、系統財務工作情況。近年來為了適應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要求,中級法院系統財務工作情況和取得成效,包括:財務指導、財務檢查、和監督、財務調研、系統性財務制度研究以及配合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加強系統財務管理等方面;
3、完善內部財務管理情況。近年來各級法院加強內部財務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包括財務制度建設、財務隊伍建設、內控機制建設、會計核算管理、財經政策和紀律的執行等方面;
4、財務管理工作建議。目前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有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和合理化建議。
四、關于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
1、業務基礎設施建設基本情況。法院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用房的現有狀況、建設需求情況以及納入國家發改委“十二五”投資計劃的有關建設項目情況(附表6);
2、業務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情況。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實施,尤其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通知》頒布以來,法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來源情況、資金變化情況(附表7),并分析說明資金變化原因、資金分配到位情況以及改革成效;
3、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資產的管理情況。目前法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的情況以及建設所形成固定資產的管理情況;
4、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情況。法院基礎設施建設債務清理工作情況、債務構成情況、債務化解情況等;
5、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建議。目前法院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資產管理以及債務清理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針對有關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和合理化建議。
五、關于法院政府采購的情況
1、法院系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近年來法院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數量、完成情況、采購資金的預算額度、實際使用額度及資金結余額度,其中,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完成的采購項目、數量、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附表8);
2、政府采購管理基礎情況。目前法院政府采購有無管理制度,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人員素質等基本情況。
3、政府采購項目管理情況。近年來法院為縮短政府采購周期,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4、政府采購工作建議。分析目前政府采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合理化建議。
最高法院法官之家銷售孫中偉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
孫中偉律師事務所 /北京死刑辯護律師網 /孫中偉死刑辯護網
孫中偉律所訊 4月24日,孫中偉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正式在位于北京市北花市大街9號的“法官之家”賓館茶館上架銷售。孫中偉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同時作為該茶館的公共讀物,提供給客人閱讀。
最高法院法官之家位于最高法院第二辦公區,又稱為最高法院“死刑復核大樓”或“刑事審判大樓”,需要購買此書的讀者可直接到此銷售點購買,可以節省快遞費用。
借條范本(據最高院最新民間借貸司解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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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范本及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第七版,2015年8月6日)
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在所難免。如采用條款詳細、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全面防范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2015年8月6日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解規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范本,并通過逐個字詞詳細注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借條范本】
借 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韓梅梅[4](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5]以現金[6]出借的¥20000.00(人民幣貳萬元整)[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1%(佰分之壹)[9],貳零壹伍年拾貳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貳)[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證號:765432XXXXXXXX1817)
貳零壹伍年陸月壹日[13]
【注意事項】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漢字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按照最高院最新公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范的“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間對年月分厘利息的表達習慣并不一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采用“年/月 百/千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范本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為購買房屋,今收到韓梅梅以現金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借期陸個月,貳零壹伍年拾貳月壹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最高院民間借貸最新司解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一旦發生訴訟,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24%,也就是說不超過年利率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出借人向法院請求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請求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24%到36%之間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請求返還,通俗的講,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要。
[10]到期未還后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過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盡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明逾期后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于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并不支持,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范本未采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最好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的上方。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或身份證復印件)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涂改,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如條件允許,借款人應要求將借條原件復印一份留存,并要求出借人在復印件上手寫“以上復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并簽名確認,以防保存借條原件的出借人涂改借條。
【問題說明】
1、問:為什么借條范本中不寫管轄條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么管轄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糾紛解決條款等必然一應俱全,但此范本的定位是借條,簡短的借條,所以這些內容都從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于2015年1月起施行,在該解釋施行前,各地法院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是否具有管轄權存在不同意見,但在該解釋施行后,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管轄權。
2、問:為什么要明確借期?不明確借期的話,可以隨時主張,不會時效失權。
答:第一,訴訟時效的問題永遠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確借期,債權人首次主張后仍然會起算訴訟時效,估計如果真的發生訴訟,那么何時為首次主張,仍然會是爭議焦點,所以不如把借期寫明確;第二,大家廣泛查閱案例就會了解,實踐中,法院單純因時效問題而不支持債權人的,可謂罕見;第三,不約定借期,就無法約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逾期利息也能督促借款人盡早還款;第四,不約定借期也與實際交易習慣不符,絕大多數民間借貸在出借時都會明確還款期限。
3、問:借款本息一并還清之后,借條應如何處理?
答:用黑色筆畫一個方框將借條全文框住并連接對角線打一個大叉,在借條方框下方手寫“以上借條所涉全部本息已于X年X月X日還清”并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簽字確認,再交借款人處置。如條件允許,出借人應要求將上述借條原件復印一份留存。
聯邦最高法院論文: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摘 要:自1803年創設司法審查權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美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能夠順應國內階級斗爭以及社會形勢的發展需要,對立法和行政活動予以必要的調整。穩固了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對于維護美國政府的統治和調節各種矛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聯邦最高法院 司法審查 功能 司法權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緣起
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制度被認為是繼1787年《聯邦憲法》制定以來,對美國憲政制度最重要的發展和最獨特的貢獻。美國憲法并沒有明文宣告聯邦法院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利,但是,自1803年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在一起個人要求個人權利的訴訟中成功地主張最高法院有權宣告國會法令違憲以來,隨著時間的流逝,司法審查成了美國憲政制度一項既定特征。兩百多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府三權之一的司法機關,其作為憲法的最后仲裁者以及作為政府行為合憲與否的最高監控者的合法性,不斷遭到質疑和當權者的挑戰,但是它的權威性卻始終無法撼動。[1]
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至關重要的權利并非源于憲法的規定,而是通過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創設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發生在1801年,當時美國的黨派爭斗激烈。在1800年底進行的總統大選中,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未能獲連任,民主共和黨的候選人托馬斯杰斐遜當選為總統。聯邦黨人為了改變厄運,使其能夠控制司法機構牽制立法和行政,在總統權力交接之前,利用亞當斯手中的總統權利對司法機構作了重大的調整。亞當斯改任國務卿約翰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聯邦黨人擔任法官。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聯邦法官在得到國會批準,卻未得到正式委任狀的情況下,亞當斯的職務就被杰斐遜代替了。馬伯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狀的新任命的法官之一。杰斐遜上臺后,指使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拒不頒發對馬伯里等人的委任狀,以削弱聯邦黨人對司法權的控制。馬伯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根據1789年的《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發布執行命令,強制麥迪遜交出委任狀。馬歇爾在裁決此案時宣布1789年的《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超出了聯邦憲法關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因此是違憲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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