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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精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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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是個人或團體,對某件事情未來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又指通常是在適當的時候指針對一個人或一件事的客觀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見解或意見,使其具備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條件,使其向著更加良好的、積極的方面去完善和發展,是有益處的。出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3篇

第1篇: 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

關于鄉鎮司法所建設的調查與思考
作者:龔召陽
來源:《法制與社會》2017年第27期

????????摘 要 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是一個事關農村法制體系構建的關鍵問題,也是關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嚴肅問題。關于這一問題,筆者通過對基層農村的走訪,做出了一些相關的研究調查。本文經過對調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分析,可以判定,鄉鎮司法所在農村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位置和功能是任何部門都難以替代的,它最主要的職責是在農村構建民主法制體系,讓農村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觀念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關鍵詞 司法行政 農村法治 鄉鎮 司法所 調查

????????作者簡介:龔召陽,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東橋鎮人民政府。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1

????????法制建設在近些年來,一直在由上至下深入進農村,滿足了廣大農村人民群眾的司法需要,隨著國家普法宣傳的不斷深入人心,農村法治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隨著國家法治進程的日益推進,鄉鎮司法所的建設也面臨著現代挑戰,下面將從現實出發,討論一些有關鄉鎮司法所建設的問題。

????????一、從農村實際需要來看,鄉鎮司法所有著極強的生命力

????????鄉鎮司法所的建設動力,說到底是基于農村和農民的需求。一是農村法制宣傳上稍顯薄弱,需要鄉鎮司法所來填補這樣的空缺,所以鄉鎮司法所被賦予了“送法進村到戶”的使命,這樣的工作有著強有力的針對性和實用性,農民朋友最亟需的法律知識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員要普及的法律知識。農民朋友在經過學習后,就會有更強烈的法律意識。二是農村在依法治理的進程中存在諸多新狀況和新問題,這就有待于鄉鎮司法所來進行研究和解決。農村依法治理通常可以分成鄉村和鄉鎮兩部分。鄉鎮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并做出正確的決策,鄉村事務該怎樣將法律化作規則,以及這些規則該如何實施,是比較復雜和系統的一項任務,鄉鎮司法所在這些方面已經做了非常多的探索和嘗試,并為我國的法制建設提出了不少的建議。在我國,絕大多數省份已經進行過依法治理。三是農村村民之間經常會產生一些糾紛,而隨著社會日益進步,這些糾紛也逐漸變得更為繁雜,鄉鎮司法所負擔起了調解處理這些糾紛的艱巨使命。通過鄉鎮司法所的調解和指導,群眾調解工作已經在近些年走向了正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適合農村的工作方式。已經達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基本要求。在建設司法所之后,農村糾紛有了更加合適的調解手段,提升了農村人民群眾的司法觀念、水平和意識,降低了農村刑事案件的發生率,化解了不少群眾上訪事件。四是鄉村和農民需要更周全更方便的法律服務,而鄉鎮司法所以其靈活的工作模式極大的推進了這一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在農村的法律服務工作基本上可以通過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來進行承擔,從鄉鎮司法所建立以來,已經處理了大量的司法糾紛,為農民挽回了巨量的經濟損失。五是鄉鎮司法所在社會治安管理上起到非凡的效果,為農村的秩序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鄉鎮司法所也承擔著刑釋人員的幫教和安置,從精神上、心理上和生活上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并減少這些人出現重新犯罪的概率。經過統計,我省最近幾年全省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持續下降,2016年已經下降到5.7%。

第2篇: 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

對當前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

的幾點思考

4月中下旬,我隨市局“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活動領導干部專題調研組到溫州市司法局、濟南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考察隊伍建設情況,通過這次調研活動,我進一步拓展了視野,增強了對加強我局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緊迫感,下面是我對當前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幾點粗淺認識。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最基層的組織,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是各級領導機關的工作重心。司法行政事業的發展,根本的、基礎的就是要靠基層司法所建設的全面進步。

自2005區劃調整以來,我局黨委認真學習貫徹中央、省、市有關加強司法所建設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基層司法所辦公條件不斷改善,司法所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不斷提高,業務工作進一步活躍,業務領域進一步拓展,地位和作用也不斷地提高和強化,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但由于受主客觀諸多因素的限制,制約其發展和滿足其基本工作需要的瓶頸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加之司法所收編直管后又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當前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仍然比較薄弱,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與新形勢新任務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迫切需要擔負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領導責任的同志深入思考和躬身實踐,在更高的起點上推進基層建設。

一、當前制約司法所建設全面提高的主要因素

從三年多來我區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實踐看,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以及社會有關方面的重視、支持下,我區基層基礎建設和規范化建設不斷推進。到2008年4月底,全區22個基層司法所的辦公用房憶有21個建設完成,并且全部實現人員收編管理。盡管現在上級領導機關對基層的支持力度比以往大得多,但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目前仍然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從目前基層工作實際看,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是:

1、職能過于繁多,人員偏少,完成任務難度大

我局共有現22個所,其中3人所11個,2人所10個,1人所1個,各司法所要承擔開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多項工作,還要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上級職能部門是多人在做同一工作,具體到司法所,是一人做著多項工作,要逐一落實上述職能,做到扎實有效,難度增大。

2、工作存在需要協調多,可操作性難

基層司法所工作,有的職能是司法所和其他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看似是司法所地位的提高,實則是司法所工作的難點,難在可操作性,如目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與信訪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互相交織,難以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綜治辦、信訪辦、司法所分別要對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由于機構多頭設置,具體工作分工不明,給工作協調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工作力量相互抵銷,無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能。又如安置幫教工作,單靠司法所是很難開展工作的,而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又規范得過于籠統,對由誰管、誰來抓、抓什么、怎么抓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并且缺少相應的制約措施,無法形成合力。

3、人民調解員隊伍、安置幫教小組、普法工作隊伍與社區居委會結構相同,人員重疊,專業化程度不高,制約了司法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雖然我區各街都成立了上述組織,但大部成員由居委會、經濟聯社干部兼任,一是由于他們的人、權、事、物的管理權在街道辦事處,管理和使用脫節,事實上已形成“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的局面,司法所對他們的工作處于不能不管,但又不能深管的兩難境地。二是經濟聯社、居委會主要履行社會事務管理職能,難以投入全部精力,一旦與其它工作發生沖突,司法行政工作在社區的落實就大打折扣,或不了了之。再加上大部份人法律素質偏低,專業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4、司法干警待遇偏低,發展的渠道和空間縮小,影響了干部積極性

收編直管后,司法干部隊伍得到了有效的穩定,確保了工作的延續性,有利于實現司法所人素質的專業化。但相對于街道干部來說,從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個人不但經濟收入偏低,而且發展的渠道和空間也縮小,影響了干部積極性,行政區劃調整至2008年3月,我局共調出干部16人,其中中層干部4人,近年公招的研究生和大學生9人;另有7名干部提前退休,其中4人是工作經驗豐富的中層干部。占全局干部人數約20%,這些數據可以從某個側面映了待遇偏低和發展空間縮小對干部積極性的影響。

5、專業素質參差不齊,跟不上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區22個街道司法所52名司法干警,雖然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數100 %,法律專業人員占75%,但有相當一部份是后來通過函授等繼續教育方式取得,隊伍整體的專業素質還有待提高。近兩年共有8名干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其中基本是年輕干部,仍有部分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新要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區司法局30歲以下年輕干部約占20%,軍隊轉業干部占16%,年輕人和軍轉干部的培養都是隊伍建設的重中之重。

二、成因分析

辨證分析上述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因素的產生原因主要有:客觀上,一是工作體制、運行機制相對滯后。二是司法行政工作雖具有在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穩定中發揮潛移默化、厚積薄發這么一個治本的重要功能,但它不像其他政法部門的工作那樣在短期內有顯而易見的成效。這既是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優勢,同時也致使一些基層領導對新形勢下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不重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自身努力不夠是司法所建設與發展遲緩的內在原因之一,有的同志對黨和政府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缺乏正確全面的認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意識比較淡薄。有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弱,存在著自卑心理和抱怨情緒,不切實際地與其它部門比規格、比待遇、比權力,不注重加強自身建設,這些觀念嚴重地阻礙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

三、對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幾點看法

如上所述,影響司法所建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作體制、運行機制相對滯后等客觀原因,也有自身發展跟不上形勢需要等主觀原因。科學發展觀把事物的發展作為整個系統來對待,注重各個環節的統籌協調,強調全面發展和整體提高。基層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是工作落實的末端,同樣是一個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只有堅持全面建設,協調發展,才能不斷提高整體水平,只強調某個方面而不及其它,就會導致結構失衡、發展失調.當前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在更高起點上推進基層司法所建設,就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為依據,堅持思想政治、組織建設、業務建設、作風紀律和物質保障全面抓、全面建、全面落實,在全面抓建、整體推進中打牢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

(一)“搭建一個平臺”,為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新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辦實事、解難題、做好事,努力改善司法所發展的外部環境,是推進基層司法所建設上臺階的前提。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1、加大政策支持和輿論宣傳力度

政策保障是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環發展的強大外部動力。目前,除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有國務院條例外,基層的其它幾項業務還沒有上升到以法律法規來規范的層面,在職能定位、經費保障和外部力量支持配合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據。目前已出臺的有關基層工作的保障政策不明晰,硬度不足,力度不大,基層落實困難。市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爭取同級人大和政府支持,出臺有關基層司法行政的政策或法規,使基層各項業務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有據;基層則要積極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業務工作的立法調研。

司法行政每一項工作都是黨與政府關注民生的直接體現。做好宣傳,上可使領導了解,下可使人民群眾理解與支持。應該多在電視媒體、報刊、公益廣告等宣傳司法行政工作,通過多方宣傳,使全社會能更加理解與支持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2、落實基層司法所人員編制

要抓住這次編制調整和公務員公招的機會,通過協調人事編制部門,盡量落實基層司法所的人員編制,充實基層司法所人員,爭取早日達到每個所有3名專職司法干警,用一個穩定的隊伍,促進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開展。

3、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努力爭取政策支持,爭取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不斷改善司法所的硬件實施,切實穩定和發展司法干警隊伍,解除其后顧之憂,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4、建議借鑒珠海等市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做法,加快我市社區人民調解員隊伍、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隊伍的專業化進程以提高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質量。

(二)正確處理好“兩個關系”,提高指導司法所建設的科學性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司法所的全面建設,是司法行政系統目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好這項工作,處理好“兩個關系”十分重要。

一是正確處理好機關指導與基層自建的關系,規范基層司法所建設秩序。基層司法所建設質量的高低,既取決于黨委和機關的科學指導,更有賴于基層自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機關干涉過多,統得過死,就會造成越俎代庖,甚至使基層司法所產生依賴思想。作為局領導機關,應嚴格遵循基層建設規律,科學實施具體指導,既要端正工作指導思想,把選準配強基層司法所長隊伍、抓好基層黨支部作為幫建的重點;又要善于在提高基層司法所的自建能力上下功夫,把屬于基層的支配權、決定權等真正還給基層。

二是正確處理好“創特色”與“打基礎”的關系,實現可持續發展。“打基礎”和“創特色”是相輔相成的,“打基礎”是“創特色”的前提和保障,應當在打好基礎、全面過硬的基礎上,體現自身的特色,不能脫離基礎性工作,搞“單打一”,追求單項冒尖。在基層司法所建設中,要始終把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建設、管理、工作并重,嚴格管理措施,把思想政治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提高保障能力作為司法所全面發展的基礎。

(三)抓住“三個環節”,突出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針對性

基層工作千頭萬緒,要做很多的工作,必須抓住主要矛盾,解決關鍵問題,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各支隊伍的應有作用。

首先是要抓住班子能力建設這一首要環節。基層黨委班子作用的發揮,其指揮協調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基層司法所的建設與發展。有效發揮基層黨委班子“一線指揮部”的作用,必須注重抓班子、強主官,在重點幫、經常建中提高機關的工作效能和各級干部的能力素質;必須注重理清指導司法所建設的思路,在抓根本、打基礎、攻弱項中穩步推進;必須注重為各基層單位辦實事、解難題,在解決制約基層建設的突出問題中謀發展、求突破。

其次是抓基層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的發揮。基層黨支部是凝聚人心、振奮精神的關鍵所在,是司法所建設的中心環節。要切實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上級黨組織必須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幫建相結合,定期對基層黨支部進行考察,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通過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高基層黨支部在工作中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切實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的作用。

再次是抓好基層司法所所長作用的發揮。司法所所長作為基層司法的管理者,是上級指示精神貫徹落實和司法所建設的最終環節,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和司法所履職能力的強弱均體現在他們身上。加強司法所所長作用的發揮,要堅持一手抓教育管理,一手抓培養提高。在教育管理上,主要解決動力不足、能力不強、形象不好的問題。在培養提高上,重點要抓能力素質的提高,上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做好傳、幫、帶,在實際工作中交任務、壓擔子、教方法,通過崗位實踐促進司法所所長成長進步。

(四)打牢“四個基礎”,促進基層司法所建設上臺階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司法所建設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只有夯實基礎,打牢根基,才能司法所行政工作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軌道。要按照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和《廣州市街鎮司法所管理規定》的要求,以思想、組織、業務和后勤保障四個方面的基礎工作為重點,全面推進司法所建設,切實提高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水平。

一是打牢思想基礎,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實現司法部關于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目標,一方面要教育全體干部深刻認識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把干部的思想統一到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決策和部署上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司法所建設上來,提高做好基層司法所建設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司法所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來開展。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來武裝干部頭腦,不斷提高干部的思想覺悟。要切實解決司法所基層組織功能弱化問題,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規律和方法,創新教育方式,采取集中教育、分散教育,個別教育的方式,把教育的內容劃分到各個科所,以分散的時間保證內容的完整,以連續的方式保證教育的效果。加強思想工作制度建設,建設和完善思想工作規范體系。要扎實開展專題教育,以經常性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主線,大力開展學習、遵守、貫徹黨章活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各項專題教育活動,教育和引導廣大基層干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始終保持艱苦奮斗的政治本色,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為培訓和建設一支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高素質的基層司法所隊伍提供堅實的政治和思想保障。

二是打牢隊伍建設基礎。隊伍是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環發展的關鍵。如果沒有一支思想過硬、作風過硬、工作過硬的高素質的司法干警隊伍,司法所建設的再好、辦公設施再現代,也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要在采取多種措施充實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基礎上,不斷優化司法所人員結構,重用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干部,選好配強司法所長。要針對司法所居住分散、獨立性強,人員管控難這一特點,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拿出具體、實在、管用的對策措施,不斷細化責任,建立科學的干部責任目標考評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加大干部培訓、考核和調整力度,切實解決一部分司法干警知識老化、熱情不高、干勁不足,以及業務不嫻熟、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推動基層司法干警干部整體優化,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是打牢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基礎。業務是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良性循環發展的根本,是重中之重,是體現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地位與作用的標志。一個地方的黨政領導和群眾評判司法所工作開展的好壞,主要看其能否在實際工作中切實履行職能,能否為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貢獻。如果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得到切實發揮,即使司法所辦公設施差一點,群眾和社會各方也能滿意;反之,司法所即便守著金室銀屋,但在基層工作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當地黨政領導和人民群眾也不會滿意。基層司法所建設的著眼點和立足點必須堅持提高司法所的履職能力為標準,教育、培訓、管理、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向提高司法所的履職能力聚焦,往活躍基層司法行政業務上使勁。學習是干部獲取知識、提高能力和素質的重要途徑,要把干部的和培訓作為一項戰略性措施來抓,著力增強司法所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質,以適應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需要。對司法干警的教育培訓只停留在區級司法行政機關舉辦的短期培訓上是遠遠不夠的,應在司法所人員充實的前提下,建議定期輪流輸送到政法院校進行系統理論培訓。同時,出臺獎勵政策,鼓勵司法干警參加函授、自考、參加司法考試等形式提高自己。引導干部結合各自工作實際,不斷拓展業務知識,增強工作能力。

四是打牢后勤保障工作基礎。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如何,既關系到司法所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也關系到司法行政各項職能能否在基層得以充分發揮。近年來,我積極爭取各級黨政及有關部門在政策、財力、物力及建設用地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了司法所辦公用房條件,配置基本滿足工作需要的通訊、文印、檔案管理等辦公設備,司法所的辦公用房和辦公條件已基本滿足司法所履行職能的要求;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司法所獨立辦公后,司法所日常經費開支將會成倍增加,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健全司法所的經費保障體系,把資金向基層傾斜,保證司法所正常經費開支,確保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堅持“以人為本”, 為基層干部解決實際困難,落實生活困難補助、傷殘醫療保險、年度休假等保障制度。為基層干部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營造暖心留人的和諧環境。

第3篇: 基層司法所建設存在問題與建議

精選范文: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共2篇)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過20多年的拼搏,越來越引起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對基層司法所反響最多的是為他們解決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當前在機構改革、人員精簡的情況下,將司法所列為十大辦公室之一,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在鎮級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與變化,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職能過于繁瑣,人員偏少。過去司法辦公室與法律服務所兩  塊牌子、一套人馬,三四萬人口的鄉鎮就有3—4人組成,主要擔負著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律師業務和協辦公證四方面的業務。法律服務所人員雖然是事業編制,但也承擔著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業務,同時也為公民、法人、事業單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務,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隨著室所分離、角色轉換、職能轉變等情況的改變,法律服務所的人員全部轉出司法所,人員普遍減少。近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鎮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門口的牌子已從過去的兩塊增加到現在的八九塊之多,并且還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實這些牌子上的職能,僅靠2—3人是很難正常開展,只能應付面上的工作,與過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強了力量,實質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從司法所門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這些領導小組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范圍,但大多是其余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中心”、“委員會”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的,難在可操作性。如何開拓創新工作機制,有時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還缺少指導性意見,所以有時只能各鎮各做,做了再說,缺少規范。  3、基層司法所人員變動過大,缺乏相對穩定。司法所人員變動  較大,工作缺少連續性,有體制上的問題,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層開展難,留不住人的問題。目前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崗不在編,在編不在崗的現象比較嚴重。進出人員由基層政府領導說了算,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無權決定。另外特崗津貼等待遇享受標準不一,人為造成等級制,影響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4、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導抓落實。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外出招商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余個個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不但要征地拆遷、大環境整治、創建園區建設,還有載體建設工程量、農保、綠化質量等等,出現了雜而無序,雜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現象。  5、司法行政經費無保障。司法行政在開展法制宣傳、表彰先進  典型等工作時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作保障。過去在司法辦與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時,依托法律服務部分業務收費作為法制宣傳等費用的支出。但目前每開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經費支出的,每一份開支必須先申請,待領導批準后才能實施,年初沒有計劃的、沒有預算的很難得到落實。上級又沒有一分錢撥款,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建議和對策:  1、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  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工作要切實可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與鎮領導的聯系,了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可以采用集  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  3、改變在崗不在編或在編不在崗的局面。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應  協調解決在職人員的待遇問題,如特崗津貼,提高在職人員積極性。  4、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核,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  5、盡可能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  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

[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共2篇)]篇一:當前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當前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司法所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擔負著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臵幫教、社區矯正、法律服務等職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社會和諧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處于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

查調處力度,這樣司法所在充分發揮政府職能的同時也可以發揮法律管理服務的優勢,既能發揮司法助理員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優勢,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層次、多角度預防化解矛盾,為人民群眾辦一些實實在在的事情,維護他們生活、工作當中的合法權益,又能使黨政領導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考慮發展經濟的大事,真正做到“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百姓解難”。

(二)加強司法所建設有利于促進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近年來,黨政領導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雖然不斷提高,但實際工作當中對許多法律方面的具體問題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個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為助手,在一些重大決策和涉法問題上由司法所幫助把關,就可使領導如虎添翼,從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水平,進而協助基層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員充實、素質過硬的司法所隊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調解、安臵幫教、社區矯正、普法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既能發揮各項職能的長處,又可提升整體綜合資源的優勢,對推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起到不可磨滅的作用。

二、當前司法所建設的現狀

當前,司法所建設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取得新的成績,辦公用房明顯改觀,設施裝備日趨完善,機構編制逐步解決,隊

伍素質不斷提高,在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地區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設的歷史演變。恢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以來,從司法助理員一個人開始,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從司法辦到司法所,回顧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特別是近幾年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經驗表明,加強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進一步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各項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是司法所自身發展的必然過程,是保證其繼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司法所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設的基本要求。一是規定了司法所九項主要職能。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共2篇)]釋解教人員的安臵幫教工作;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二是明確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目標。即緊緊圍繞基層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積極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為當地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把法律送到千家萬戶,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要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訪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要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拓展工作領域,創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將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安臵幫教、“12348”熱線、法律援助和社區矯正等各項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服務平臺,樹立統一、規范的整體形象。三是規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則。是要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依法開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職權范圍,辦理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辦理的事務,不得侵犯群眾利益的活動。四是規定了司法所隊伍建設的原則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和鼓勵自學成才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職責分工與崗位目標責任制度,重大業務請示報告、集體研討制度以及對突發、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健全體現責權一致原則的定期考評、獎優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開展業務相配套的登記、檢查、統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強化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內部自我監督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業務公開公示制度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依法行政、從嚴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運轉。

三、當前司法所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司法所建設的情況與司法所建設“四建設、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全面加強組織組織建設、隊伍建設、

業務建設,強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許多需要我們探索和迫切解決的問題,與新的形勢要求相比,依然不容樂觀。

(一)司法所管理體制不明確,職能界定不清。在我區,基層司法所作為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明確以司法局為主和街道、鎮為輔的雙重管理體制。但在實際操作中,街道、鎮或者把司法所與綜治辦合二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當地政府的安排,抓綜治、抓信訪、抓宣傳,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職能,或者將司法所視為“外姓人”,認為司法所的職能缺乏剛性,收效緩慢,不像其他部門能“立桿見影”,甚至認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無,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處于兩難之境。這樣,勢必影響司法所法律職能的有效發揮,影響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深入開展。

(二)人少事繁,職能發揮難以到位。目前,各基層司法所有工作人員3-4名,所管轄的區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員要為超過20000名群眾提供經常性的法律服務。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司法所主要職責有: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認真做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臵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每項職能都

下頁篇二:當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

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鄉鎮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是政法機關維護治安、服務群眾的基層單位,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基層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為基層人民群眾服務,是直接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窗口和服務平臺;二是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安臵幫教、社區矯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指導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三是在推動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著基礎性、預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隨著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不斷深入,司法所的社會地位也日益彰顯。

基層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是直接影響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整體發展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很多基層司法所都沒有獨立的辦公用房,一直靠與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共用辦公室或借用鄉鎮政府的辦公室來開展工作,已成為嚴重制約基層司法行政職能有效發揮的瓶頸。針對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緊缺的現狀,國家補助各省基層司法所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用于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這一舉措,緩解了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緊缺的困難。但在具體的建設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以筆者所在的貴州省某縣為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鄉鎮無償提供的建設場地與發揮實效的矛盾。鄉鎮無償劃撥的地基,均是鄉鎮根據自身總體建設規劃,按照法

律法規規定向當地群眾征用得來。因為是無償劃撥,通常情況下,鄉鎮政府提供的建設場地均遠離市場人群集中地,導致司法所辦公用房建好后,群眾辦事極為不便,沒有發揮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的應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鄉鎮提供處于市場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鄉鎮要適當收取該地基相應的成本價,無形中減少了實際建房資金。

二、資金與建設規模之間的矛盾。按照相關部門確定的建設規模,鄉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占地面積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國家配[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共2篇)]套資金為68000—82000元,筆者所在地縣級財政配套資金為每所3萬元,即每所建設資金為萬—萬元之間。這一數額在2003年還勉強可以按既定規模建成司法所辦公用房,而隨著建筑材料價格上漲,辦公用房的建筑價格也隨之上漲。目前建筑市場的均價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該配套資金數額,每所僅能夠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設總面積)。隨著各鄉鎮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各鄉鎮都有自身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一般要求集鎮范圍內新建的住房應在三層樓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積100—120平方米的建設規模來看,該配套資金能夠修建一層半還不到,更沒有“三通一平”的經費以及解決基礎超深問題所需經費,致使司法所辦公用房項目無法開工建設。鄉鎮的總體規劃要求建房一般

在縣的情況統計,已建的9個司法所辦公用房中,有三個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缺口,另外6個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中,在水電工程安裝完畢后,也沒有剩余資金。這些情況導致在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并沒有專項資金,無形中縮短了辦公用房的使用壽命。辦公用房建成驗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經濟困難,無法購臵辦公設施,有的使用其他單位及部門淘汰的設施,有的至今還是空房一幢,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重在服務,服務群眾是司法行政機關

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的配套資金額度,以縮小司法所辦公用戶建設缺口資金,減輕基層經濟壓力。同時,縣級黨政領導應當加強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的重視力度,適當提高縣級財政配套資金額度,解決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缺口資金。

二、多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溝通聯系

縣級司法局應當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溝通聯系,以提高鄉鎮黨政領導對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的重視,促使其無償提供地段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這樣一來,在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眾辦事較為方便,更能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

三、縣級財政設立專項司法所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及辦公用房維修經費

因為目前配套資金全部用于司法所辦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沒有經費購買辦公設施,導致驗收交付后,辦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導致司法所辦公用房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樣的原因,日常維護經費缺乏,大大縮短了辦公用房的使用壽命。縣級財政應當在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之上,設立專項的司法所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及辦公用房維修經費,其中,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可根據調研情況設立統一的配備標準,辦公用房維修經費可按辦公用房已經使用年限、建設規模或建筑面積確定具體數額,確定由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或挪用。要加強檢查監督,堅決防止違規占用或挪用現象發生。

四、設計統一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外觀圖案,突出司法行

工作特色

因現在各鄉鎮都在進行小城鎮建設,對在本轄區集鎮市場內的建筑物都有明確的總體規劃。故司法所辦公用房的外觀和樓高等也應當符合鄉鎮總體規劃。對司法所辦公用房不宜制定統一結構標準,但為了區別于普通民用建筑,筆者認為,有必要設計統一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外觀圖案,圖案應當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強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是推進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加強基層政權組織、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實現黨的執政歷史使命的客觀需要。我們應當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徹底改變司法所基礎設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司法所國債項目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抓緊、抓好、抓實,努力解決司法所國債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將會得到解決,亦能使目前正在開展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更加順利的完成,基層司法所也才能夠真正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服務于社會,服務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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