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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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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3篇

湖北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篇1

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江蘇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二章 記分實施

第五條 省衛生廳負責全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并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記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地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由核準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

第六條 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登記的醫療機構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形式,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照《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試行)》,對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應進行現場筆錄,并提出整改要求,由醫療機構簽字確認。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填寫完成《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送達醫療機構和相應的登記機關。

第十條 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記分,并制作《通知書》。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記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書》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訴。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不恰當記分有權予以更正和撤銷。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良行為實行年度記分和校驗周期內累計積分制度,12個月為一個記分年度,校驗期內每年度的記分累加形成校驗期不良執業行為累計積分。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給予1~6個月暫緩校驗:

(一)校驗期為一年的醫療機構,年度記分累計≥12分;

(二)校驗期為三年的醫療機構,在校驗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記分累計≥12分,或校驗期內記分累計≥30分。

第十四條 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示制度,將記分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試行)》

2.《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附件1

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試行)

第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發生重大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緩報、謊報造成不良影響;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傳染病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調度;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非法從事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六)違反醫院感染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醫療機構內感染性疾病暴發、傳播。

第二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記6分:

(一)逾期不校驗,仍從事診療活動;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第三類醫療技術項目;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

(四)采取雇傭“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徠患者;

(五)違規承包或出租科室開展診療活動;

(六)出賣、轉讓、出借或變相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療活動;

(七)單位內設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向社會開放;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不執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記4分:

(一)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二)未經準入許可擅自引進、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項目及其它需要許可的技術項目;

(四)隱匿、偽造、擅自銷毀或者未按有關規定保存病歷及有關資料;

(五)未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

(六)未按規定執行消毒、隔離制度,或者對醫療廢棄物、污水處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

(七)未按規定履行法定傳染病報告義務;

(八)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同類醫療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記3分:

(一)醫療機構改變法定代表人、執業地點、增加診療科目等核準登記項目,未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違反有關放射診療相關規定和要求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或故意出具虛假醫學檢查報告或其他醫學證明;

(四)以牟利為目的,故意透露患者個人信息;

(五)買賣、出借和轉讓標有本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資料、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或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資料、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六)未按規定申報配置,擅自使用大型醫用設備;

(七)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診(含大型會診、普查)活動;或利用組織義診(含大型會診、普查)活動名義推銷藥品;

(八)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擅自配制和使用治療用制劑;

(九)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藥品、過期藥品、失效藥品或者違禁藥品;

(十)公示信息內容虛假;

(十一)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完全或者主要責任。

第五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記2分:

(一)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性質、床位數、主要負責人等核準登記項目,未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醫療文件和宣傳材料中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登記的內容不相符;

(三)使用醫學院校畢業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或見習期人員獨立從事診療活動;

(四)使用取得相應資格但未經注冊或備案的醫師(含外籍醫師)、護士從事診療、護理活動;

(五)違規使用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診療活動;

(六)違規使用執業醫師開展注冊范圍以外的診療活動;

(七)特殊崗位工作人員不具備上崗資質;

(八)未按規定購買、保管、使用、銷毀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藥品;

(九)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有關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違規請會診或者對外出會診疏于管理;

(十)未按要求開展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或在醫師定期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

(十一)未按要求進行門診登記,以及未按要求對檢驗、病理、超聲、放射等醫學輔助檢查進行登記、記錄;

(十二)違反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

(十三)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造成損害后果;

(十四)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次要或者輕微責任。

第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記1分:

(一)未按規定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診時間等公示;

(二)未按規定將醫療機構的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等內容進行公示;

(三)醫務人員上崗未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職稱的標牌;

(四)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發生醫療事故、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六)未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及時上報信息材料。

附件2:

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

編號:【年份】+序號

(醫療機構名稱):

(不良執業行為的事實描寫)。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辦法》)第條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試行)》,對你單位記分。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蓋章)

年月日

備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簽發人留存,一份留存《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一份交當事單位。

湖北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篇2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第二章?記分管理

第四條 實行累計記分制,由醫務部負責建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

第五條 累計記分以自然公歷年度12個月為一個周期。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累計記分值清除,重新開始記分。?

第六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根據累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予以以下處理:

(一)記分達4分者,醫務部予以誡勉談話;

(二)記分達6分者,不得參加當年度各種評優活動,科內通報批評;

(三)記分達8分者,延遲一年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記分達12分者,按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暫停醫師處方權1-3個月,醫務部培訓1個月。

第七條 不良執業行為通過患者投訴、來信來訪、病人問卷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醫院管理專家質量檢查和日常巡查抽查、醫院醫療過錯評判委員會意見、醫療事故鑒定書、醫療損害鑒定書、第三方調解機構建議書和分析意見、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途徑獲得認定。

第三章 ?記分標準

第八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扣款3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被評定為乙級門診病歷的直接責任人?;

(二)未履行帶教義務,致使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單獨執業的;

(三)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處方的;

(四)與患者或家屬發生爭執或有“生、冷、硬、頂、推、拖”現象,每發生1次醫療投訴,包括各種途徑的投訴經調查屬實且確存在過錯的;

(五)乙類傳染病、丙類傳染病的首診責任人,未按規定時限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的;

(六)未按規定向患者履行各項告知義務;

(七)違規向患者或家屬推銷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的;

(八)違規開具醫學證明文書的;

(九)未經醫院批準,擅自外出會診的;

(十)2次及以上將病歷原件交由病人復印的;

(十一)醫療行為違反醫保管理規定的;

(十二)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扣款5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門診病歷被評定為丙級的直接責任人,或住院病歷被評定為乙級的直接責任人(包括三級醫師);

(二)嚴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藥行為的,或不合理用藥行為引發醫療糾紛的;

(三)嚴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醫保違規行為,或醫保違規行為引發醫療糾紛的;

(四)違反首診負責制,發生推諉病人現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

(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規定及時報告或處理的;

(六)在病人或家屬面前不正當指責、評論本院其他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工作引發醫療糾紛的;

(七)未經醫院審批,擅自開展第二類及限制類醫療技術的;

(八)未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范開具麻精藥品的;

(九)未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包括三級醫師);

(十一)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發患者或家屬投訴的;

2.造成醫院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4分,扣款800元:?

(一)依照《福建省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進行評分,住院病歷被評定為丙級的直接責任人(包括三級醫師);

(二)未按規定書寫門、急診病歷的;

(三)未按規定與患者簽署各類書面知情同意書的;

(四)未按照《手術分級管理制度》越級開展手術的;

(五)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因違紀被處理的;

(六)違反值班制度,值班時間擅自脫崗、串崗的;

(七)違反首診負責制,發生推諉病人現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違反急危重病人搶救制度,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到位參與搶救工作的;

(九)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

(十)其他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引發群體性事件,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

2.造成醫院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3.導致患者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投訴處理;

4.其他較嚴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扣款1000元:?

(一)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

(三)未取得相應診療技術執業資格,擅自執業的;

(四)診斷甲類傳染病、或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的首診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的;

(五)故意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醫療糾紛經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福州市醫調中心認定或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醫院應承擔主要及以上責任,或2次承擔次要及以上責任,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

(七)其他嚴重違反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導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經各類媒體報道,給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2.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3.造成醫院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的;

4.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第十二條??醫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扣款2000元:?

(一)未經醫院審批,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二)故意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其有關病歷資料的?;

(三)在臨床診療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其他財物的;

(四)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故意向第三方泄漏、出賣病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信息、資料的;

(六)擅自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醫療設備的;

(七)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八)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醫院另有相應文件規定予以經濟處罰的,按相應文件執行。

湖北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篇3

附件1

深圳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醫師執業行為,維護醫療行業正常秩序,增強醫師依法執業意識,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注冊或者備案的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港澳臺醫師和外國醫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不良執業行為是指各類別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范等的執業行為。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轄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監管權限負責具體實施所轄醫療機構醫師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五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未按規定佩戴標牌上崗工作的;

(二)書寫的病歷不符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范要求的;

(三)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或者次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六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抗菌藥物使用原則或者未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

(二)除特殊情況外,施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術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進行術前手術風險和術后并發癥告知的;

(四)施行輸血治療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并取得輸血治療同意書,或者違反其它臨床用血管理規定的;

(五)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七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不書寫病歷資料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的;

(三)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四)未按處方管理有關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七)發生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發生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八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劑、消毒器械、一次性醫療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失效藥品或者違禁藥品的;

(2)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

(四)除緊急情況外,擅自在注冊或者備案的執業地點外執業,或者未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五)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

(六)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

(七)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八)發生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規定報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執業活動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為傷殘等級6級以下或者三、四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的第二及以下責任醫師。

第九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

(二)參與組織販賣人體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參與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設置人類精子庫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的;

(五)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為傷殘等級5級以上或者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第一責任醫師;

(七)拒絕、阻礙執法監督檢查,妨礙衛生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的。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等形式,加強對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發現本機構醫師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負責管轄本醫療機構的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衛生監督機構接到群眾投訴舉報、醫療機構報告、醫療保障部門通報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師有不良執業行為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并送達該醫師。

醫師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提出異議申請的,視為同意記分結果。

第十二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做出處理。經核查證實對醫師的記分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發現同一醫師的多份病歷有重復性錯誤或者多張處方違反同一規定的,按發生一次不良執業行為予以記分。

?? ? 醫師一次不良執業行為涉及兩個以上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形的,應當按照記分分值高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

第十四條 醫師涉嫌存在過度醫療或者醫療欺詐行為的,衛生監督機構可以移交市醫師協會進行專業認定。市醫師協會作出的專業認定意見可以作為衛生監督機構的處理依據。

第十五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記分周期為二年,與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相對應。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記錄。

衛生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醫師存在不良執業行為時,該不良執業行為發生時間所在的記分周期已期滿的,應當將該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在現記分周期內,并同時注明不良執業行為的發生時間。

第十六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8分以上時,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不良執業記分情況上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并通報其執業的所有醫療機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8分不滿10分的,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1個月,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地點取消其處方權;

(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10分不滿12分的,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2-3個月,離崗培訓期間其注冊和備案的執業地點取消其處方權;

(三)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累計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處理,并由其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內部離崗培訓3-6個月,其中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或者市醫師協會組織的培訓不少于1個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記分的不良執業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不得以記分代替處罰或者只處罰不記分。

第十八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電子檔案,實現全市互聯互通。

市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匯總全市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錄,并按年度將記分情況報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醫師協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未按規定進行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醫師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制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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