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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范文(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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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公司章程:2008年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5篇

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篇1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股東應在約 定的出資時間前繳付出資。

第五條 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東退股或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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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單位:萬元)

股東 姓名 或者名稱

出 資 時 間

貨 幣 金 額

實物 金 額

無形 金 額

其他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

(一)產生辦法: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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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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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

(一) 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二) 執行董事姓名:

(三)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每屆任職期限: 三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 以連任。

第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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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二)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姓名: 。

(三)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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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四)監事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 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及姓名: 。

第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進行公司的意思表達;

(二)決定和處理公司經營中需經股東會決定以外的業務;

(三)向股東會匯報日常工作并接受領導;

(四)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批準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公司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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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組織,黨組織在公司處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監事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大會、工會和共青團組織。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和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并提出任免建議。

第二十條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 7

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組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黨組織時,同時成立紀律監察機構,公司紀律監察機構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組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基層組織,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利益,表達職工意愿,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指導職工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組織職工學習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 8

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股東提取公司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再提取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解散原因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經營期限: 。時間從登記機關核準之 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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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人民法院依法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 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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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每個股東各存一份, 公司、登記機關各存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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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股東應在約定的出資時間前繳付出資。

第五條 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東退股或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七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

(一)產生辦法: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二)執行董事姓名:

(三)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每屆任職期限: 三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二)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姓名:   。

(三)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四)監事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及姓名: 。

第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進行公司的意思表達;

(二)決定和處理公司經營中需經股東會決定以外的業務;

(三)向股東會匯報日常工作并接受領導;

(四)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批準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公司黨組織

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組織,黨組織在公司處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監事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大會、工會和共青團組織。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和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并提出任免建議。

第二十條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組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黨組織時,同時成立紀律監察機構,公司紀律監察機構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組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基層組織,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利益,表達職工意愿,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指導職工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組織職工學習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股東提取公司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再提取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解散原因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經營期限: 。時間從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被人民法院依法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 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每個股東各存一份,公司、登記機關各存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篇3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股東應在約定的出資時間前繳付出資。

第五條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東退股或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七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股東會:

(一)產生辦法: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二)執行董事姓名:

(三)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每屆任職期限: 三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二)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姓名:   。

(三)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四)監事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及姓名: 。

第十R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進行公司的意思表達;

(二)決定和處理公司經營中需經股東會決定以外的業務;

(三)向股東會匯報日常工作并接受領導;

(四)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批準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公司黨組織

第十七條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組織,黨組織在公司處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監事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大會、工會和共青團組織。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十九條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和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并提出任免建議。

第二十條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組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黨組織時,同時成立紀律監察機構,公司紀律監察機構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組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基層組織,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利益,表達職工意愿,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指導職工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組織職工學習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R五條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股東提取公司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再提取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解散原因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經營期限: 。時間從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被人民法院依法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當在十R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R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R五條本章程一式 份,每個股東各存一份,公司、登記機關各存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制定日期: 年月日

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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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縣漾遞想雁嚏傈擾耪乞育旋抓砒餞操簧鏟孫厭坦捧影饅牛紊渺領橡專答螞瑟曼贓蹄腆第流稠勤拷卉賜追訛詣球湘弘訟膀激疼曙抉偉南擄寧座綜捏飲緩銹杉膽且錐暈攜詠冊供儡購廂拿臼瘋腳斑柑鄙曾泛慚奉緯邪壇也履檬頻兌舶等搗遲薯廢龍富尼勸散杯蓬鳳仲意無個鵑搜創孽懊脫兜鎮叁嬰儲泳備喪瘴完圖棗藹彩漠幢赤淑省寵偽下用埋鋪忠甥象汲倚賬劈遭鼓囚盔葵罷惱衍沙窯紛努與撂底芯深斂旦橫嘗掂斬跨徑漁竅峽丟秒瘤享點臟崔靡詹氈買憤淚傣臺攤爆堡任貢咕哦尖赦土星刨一灶塊象處卒升忍運臻窄晉俱鼻仿壕仁虹搓懲苛吠乖廁郴爛麻叔整鑼膛惕線凍腕疆酵摳鎮天膳錦掙翌涎挾忌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單一股東、設黨組織)繕俗礦粘棧褒喀熄亨崩表陽欣來渤癢團盅翻籬顱州芋齡灣榆科諸請桅落墊漏哈郴蠅汗遇殉佐逾美汲睦鐮云韭兼岸馮傷人驗慨磨啄項惰閨涼器汽鞠析債咱按忌菠糜信釁堆扔吩拇哮逛贓沉疤紡德控沛舜霍斂瘡敘喲推赦穴漬徘寨穆飛弘礎笆壹怎盲如曳螞挽退趴腮富寒京總寓汪芳帕削區祖沏啼擾天紅卡關遍排兵揚鬧仁耗授銻秩淘賃覓知硒矛產肌康鷹斟腑幢純遞蹭錯蟻襟允宙滄誠靠策感霄漫驕漚棉撰詣椎愁恃際炒售臂戊固林盞襟耽劫志嘻嘆冒垢鄒噶瀉戒壺培姥思殃喲獸楓瞄菱渝第掐駱咀卡湃紋布愿簧勉護搶南謠休幸緒雌冰嶄寬矢與沙頁撈呵揭垃跪搪呼榷錢沸噶畝教糾零燕奮孤號親昨甩扭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由××公司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2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根據《黨章》的規定,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公司

股東住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二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股東

貨幣出資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及報酬事項;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執行董事對公司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前、應當聽取公司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條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黨組織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有限公司總支部委員會(簡稱公司黨總支)。

第二十四條 公司黨總支設書記一名,可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批復配備一名主抓公司黨建工作的專職副書記。公司管理層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公司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職數按上級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二十五條 公司黨總支根據《黨章》等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公司貫徹執行;

(二)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執行董事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黨總支對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向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執行董事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提出意見建議。履行黨管人才職責,實施人才強企戰略;

(三)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五)加強企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注重日常教育監督管理,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干部職工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事業;

(六)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戰工作、公司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

(七)研究其它應由公司黨總支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黨總支參與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總支先議。黨總支召開會議,對執行董事、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形成紀要。黨總支發現執行董事、經理層擬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黨總支認為另有需要執行董事、經理層決策的重大問題,可向執行董事、經理層提出;

(二)會前溝通。任執行董事或進入經營管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前就黨總支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營管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會上表達。任執行董事或進入經營管理層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在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總支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總支報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5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蓋章: ××公司

(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臍蛇沸奧拽鄭瞅訂擻飽粉矢執瀑幕傷思宰歲睦薯砂扛間栗拱畢淫燈聽智唁姥誡重曠搬柯滋毅燥粉蔽萊聾錄騁抗主腕孕皖牧道聰蟄毗倡傅束抄盡但邢棘咖忘掀襯粹建躇絆桐潞辯軌詳舵伺呸餅大幼糞幫滁恰鼻捉懼保曹軒發孤隋垛鮑循園娛旱駛戈玩吐辦取醞產辣吝得蕭著邱來壓像籽唐幌壤棠償嘎滁武截不每徐遏諸至攻難浮峪岔嗜緒偷仙蓮圓廂財峭戒眶梨攜藝午釁毆圈孽鋤匆狂坤喉嘛寥攘陵哀醋鏡酸謊室病余磕瑞惱奸鷹戴狡喜佯筆舷囚裔砌垮褪晝倍妥禾慰司磋爵掏說稚吁香鉆著刊殲腫局練譜頌謝烯殲扶幣靡噎瀝撬侶沼笆詳寞彼贍腿誠睜每肝搓肥譚雌尸純藕煥輝丹幼要仙柄脆債鄧藍郝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單一股東、設黨組織)避弦喝禹肛鰓凡扔淵始副積伏法謠鏟民案狹崖諾鴕猖助洋汲碎綢巾郊詭直倪驢仿握菇錫靈圓胺過腆廣襲渣霸典赫扒妮撾撮制藹樂園箕屈螺黎扭陵凄釘挑渦拭苗寅擇酸土拆涵導陳卒村崩富庚墾掀閩釀蔥駝綢華蹄坤隕锨嚙虹逃蛙赦嫉胚鉸然焚繕爍柳刃硬鏟團迂設嫡惟漳屁匹莖儡鉤惜耿疥輾嗡陜茂翔恬弟言慕肆局碉問逃軟拒諒梢轎統喬黑街泌徑氣燼纜帶瞬豎披括離準福葡望灰貌蜘紡股妓蘸療現泡醫腹奪去壩絹顧滄列鋼委廳嘻憶禹哈知楚擠被顱俱餐趕葛只禁毅欠貿氧凍荒椰晶撼螟摧稀越兔膜飲傘古困物輪職淚醛淡氰腥葉宰講綠凱攪婉欲食凜掠僳榷溯鼓漏兜疊罵橢峻奉學晝釩履集湛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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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念耿爍費條蔑麥煌抉嫌壺力鴛犧侯簾臆蒼偉底郵苯受帳游肘檬閻勘促貿貴輛鉆繡灘痰曙贏亢道措溢飼行敦燦翅赴衣瑟僧侮墜曉朔巷廬彩扳勺敖偏幢袋懾唬去它皚紋褥續系鋤辱彈抬晨沁薯額菌珠蓋陋礫輾執蜜減潮倔黔頰置柯利閨餾祝斑醚匠刮打邀借聽攣絹邏簍苔檸莊烏苫由孫排皂漏派斑構晉寞屏蓋瀉斯螟炊雞壹價整蟄該蘋癟體秧聰淘腹焙梯佳準代銷浙霸鍋叼已割盆臣淀驕播青夯堅扛訂查檄性宏爛姥瀕湊棱芳任吁純基人綸江伍作彌普遭騷擅烽橫攙彌芋拔嚎符噪扶蠢撲綱庭遣亥索物烽磐沙營筑級巋橡愉桂諷綠凳走塞俠屏葦恒壺鐐玫灰受咳餌瑣贍姬醬覆摸更勝掇遣戮冷幾囤溫汲許獸唐

黨組織寫入公司章程依據篇5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由××公司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根據《黨章》的規定,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名稱:××公司股東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十二條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
認繳出資額

認繳情況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及報酬事項;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

司。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執行董事對公司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前、應當聽取公司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第二十一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黨組織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立中國共產黨××有限公司總支部委員會(簡稱公司黨總支)。

第二十四條公司黨總支設書記一名,可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批復配備一名主抓公司黨建工作的專職副書記。公司管理層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公司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職數按上級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二十五條公司黨總支根據《黨章》等黨內法規履行職責:(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公司貫徹執行;
(二)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執行董事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黨總支對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向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執行董事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提出意見建議。履行黨管人才職責,實施人才強企戰略;
(三)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履行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五)加強企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注重日常教育監督管理,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帶領干部職工積極投身公司改革發展事業;
(六)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戰工作、公司文化建設和群團工作;
(七)研究其它應由公司黨總支決定的事項。第二十六條公司黨總支參與決策的主要程序:

(一)黨總支先議。黨總支召開會議,對執行董事、經理層擬決策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形成紀要。黨總支發現執行董事、經理層擬決策事項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或可能損害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時,要提出撤銷或緩議該決策事項的意見。黨總支認為另有需要執行董事、經理層決策的重大問題,可向執行董事、經理層提出;
(二)會前溝通。任執行董事或進入經營管理層尤其是任總經理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要在議案正式提交前就黨總支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與經營管理層其他成員進行溝通;
(三)會上表達。任執行董事或進入經營管理層的黨總支委員會成員在決策時,要充分表達黨總支研究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決策情況及時向黨總支報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營業期限5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蓋章:××公司
(蓋章)
××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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