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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進公司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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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說,組織是指由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聯系起來的系統。從狹義上說,組織就是指人們為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的集體或團體,如黨團組織、工會組織、企業、軍事組織等等。狹義的組織專門指人群而言,運用于社會管理之中。在現代社會生活中.,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組織進公司章程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黨組織進公司章程5篇

【篇1】黨組織進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簡單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簡單物流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么

  注冊公司的時候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時最重要的文件,她是解決公司內部問題的一個基礎。公司章程需要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是公司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并不一定都是一樣的,法律只對幾項必要記載事項做了明確規定,大部分內容要根據公司性質和具體情形來制定。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違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

  (參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屬許可經營項目的,需向有關部門報經審批。)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

  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三)股東出資時間:

  (四)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萬元,占%(注: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貨幣:萬元,占%(注: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職權。(注: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

  第九條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

  第十一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簡單物流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共同出資,設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兩位股東應于 年 月 日出資。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9、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同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金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相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果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 因本公司規模較小,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擬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9、聘用公司財務負責人;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股東會聘用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或經理執行公司財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裁決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到期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么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市場要求,增強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45日后,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以實物出資的應于公司成立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動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 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 擔任,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 擔任,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經理: 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股東各留存一份。

【篇2】黨組織進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股東應在約 定的出資時間前繳付出資。

第五條 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東退股或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1

第七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單位:萬元)

股東 姓名 或者名稱

出 資 時 間

貨 幣 金 額

實物 金 額

無形 金 額

其他 金 額

合 計 金 額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

(一)產生辦法: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2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議事規則: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

(一) 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二) 執行董事姓名:

(三)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每屆任職期限: 三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 以連任。

第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4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二)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姓名: 。

(三)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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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四)監事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 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及姓名: 。

第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進行公司的意思表達;

(二)決定和處理公司經營中需經股東會決定以外的業務;

(三)向股東會匯報日常工作并接受領導;

(四)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批準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公司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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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公司黨組織,黨組織在公司處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董事、監事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領導職工大會、工會和共青團組織。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領導體制,落實組織機構和活動經費。

第十九條 公司黨組織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養、推薦、選拔和考察公司領導班子和經營者,對公司決定聘任和解聘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組織考察、審議,并提出任免建議。

第二十條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公司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針、年度計劃;

(二)財務預決算和重大投融資方案;

(三)重大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方案和資產重組、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的選拔、使用、獎懲及內 7

部機構的設置調整;

(六)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公司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黨組織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

黨組織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公司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黨組織時,同時成立紀律監察機構,公司紀律監察機構受公司黨組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協助黨組織搞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部門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基層組織,依法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利益,表達職工意愿,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幫助、指導職工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組織職工學習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二十五條 研究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 8

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的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股東提取公司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再提取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解散原因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經營期限: 。時間從登記機關核準之 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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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人民法院依法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 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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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每個股東各存一份, 公司、登記機關各存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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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黨組織進公司章程

(注:黑色字體為增加部分)

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登記,實繳數額X萬元,出資人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出資人(股東)的名稱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必須先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然后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做出決定。

XXX(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股東XXX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設監事長一人,由XXX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黨的組織

第二十四條?公司根據《黨章》規定,設立公司黨支部和紀律檢查委員。

第二十五條?公司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與紀律檢查委員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二十六條?公司黨支部設黨支部工作部作為工作部門;同時設立工會、團委等群眾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從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公司黨支部的職權包括:

【篇4】黨組織進公司章程

公司如何建立黨組織

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設置黨支部的基本要求是: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層單位,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
正式黨員不足3人,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單位,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執行臨時任務時間較短或因某種原因暫時不能成立正式黨支部的,可成立臨時黨支部;
如果你公司有上級母公司,那么就向母公司黨組織提交請示報告,也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組織部提交申請。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企業如要建立黨的支部應當經過上級黨委決定。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方案,報上級黨委審批。

(2)做好選舉準備。

(3)召開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支委。。

(4)報請上級黨委審批。

(5)黨員人數多的劃分黨小組。

【篇5】黨組織進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以貨幣出資

以貨幣出資

以貨幣出資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必須在半年內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如不能辦理,必須用貨幣補充。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一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一十一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議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一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一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一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并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三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一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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