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yìngjí),應對突然發生的需要緊急處理的事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起重吊裝作業應急預案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起重吊裝作業應急預案4篇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方案
起重吊裝是指建筑工程中,采用相應的機械設備和設施來完成結構吊裝和設施安裝。其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環境復雜,技術難度大。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特制定本措施。
一、總要求
1、作業前應根據作業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
2、作業時周邊應置警戒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村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特別危險處應設監護人員。
3、起重吊裝作業大多數作業點都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作業;屬于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作業人員應現場作業條件選擇安全的位置作業。要卷揚機與地滑輪穿越鋼絲繩的區域,禁止人員站立和通行。
5、吊裝過程必須設有專人指揮,其他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起重指揮不能兼作其他工種。并應確保起重司機清晰準確和聽到指揮信號。
6、作業過程必須遵守起重機“十不吊”原則。
7、被吊物的捆綁要求,按第一節塔式起重機中被吊物捆綁作業要求。
8、構件存放場地應該平整堅實。構件疊放用方木墊平,必須穩固,不準超高(一般不宜超過1.6m)。構件存放除設置墊木外,必要時要設置相應的支撐,提高其穩定性。禁止無關人員在堆放的構件中穿行,防止發生構件倒塌擠人事故。
9、在露天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人從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經常使用的起重工具注意事項
⑴、手動倒鏈: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主方可上崗作業,吊物時應掛牢后慢慢拉動倒鏈,不得斜向拽拉。當一人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禁止多人一齊猛拉。
⑵、手搬葫蘆: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主方可上崗作業,使用前檢查自鎖夾鉗裝置的可靠性,當夾緊鋼絲繩后,應能往復運動,否則禁止使用。
⑶、千斤頂: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主方可上崗作業,千斤頂置于平整堅實的地面上,并墊木板或鋼板,防止地面沉陷。頂部與光滑物接觸面應墊硬木防止滑動。開始操作應逐漸頂升,注意防止頂歪,始終保持重物的平衡。
二、龍門吊機
1、龍門吊的制作安裝:
(1)嚴格按照龍門吊的裝配圖進行制作安裝。
(2)龍門吊所用萬能桿件的規格、數量、重量要符合標準。
(3)龍門吊拼裝萬能桿件柱墩時總的原則:
先低后高要記牢 先直后橫要斜撐
先外后內拼到頂 先柱后梁設支架
2、龍門吊拼裝的注意事項:
(1)注意立柱端頭的三個孔眼及距離和四個孔眼及距離的方向鈑與接點鈑孔眼及距離的方向有關。
(2)注意接點板有斜拉和無斜拉的位置,方向的區別。
(3)注意立桿端頭的上接點要待下一節立柱插入后,再上緊接點鈑螺絲,不然就勞而無功。
(4)注意龍門吊在拼裝時必須遵循原則和順序施工。
(5)龍門吊在拼裝前必須經技術人員設計計算,并復核無誤,繪制草圖,按圖施工。
3、龍門吊在拼裝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上架的拼裝人員必須系上安全帶,佩帶安全帽。
(2)拼裝人員的工具要拴好保險繩,以防掉下傷人。
(3)拼裝前必須預先滿鋪好腳手板。
(4)所有螺栓、螺帽、墊圈必須裝在箱內,放在腳手平臺中間。
(5)架子上下必須設扶梯。
4、架梁安全質量措施
A、準備工作:
1、移梁使用的機具材料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卷揚機應實驗性能良好,鋼絲繩穿設正確,滑輪轉動良好。
2、移梁搭設的滑道基地夯實,枕木均布,滑軌釘設牢固;
B、安全質量具體要求:
1、埋設地錨必須安全可靠、牢固。深度及夯填必須符合技術交底要求。
(1)錨應埋設在土質堅硬的地方;
(2)不得使用腐爛的木料作地錨,橫木綁扎拉索處,鋼絲繩要綁扎牢固。
(3)埋設地錨應經過計算,埋設后需進行試拉。
(4)地錨埋設后,應經過詳細檢查,才能正式使用。使用時要有專人負責看守,如發生變形,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固。
2、卷揚機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1)、卷揚機的布置應注意下列幾點:
①鋼絲繩饒入卷筒的方向應與卷軸線垂直,這樣能使鋼絲繩排列整齊,不致斜繞和互相錯疊擠壓。
②在卷揚機正前方設置導向滑車至卷筒軸線的距離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即傾斜角不大于2°以免鋼絲繩與導向滑車槽緣產生過分的磨損。
(2)、卷揚機的使用注意事項
①卷揚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在一個供電網路上,接地和接零不得混用。
② 卷揚機使用前要先空運轉作空載正、反轉實驗5次,達到運轉平穩無不正常響聲;傳動、制動機構靈活可靠;各緊固件及連接部位無松動現象;潤滑良好,無漏油現象。
③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原廠說明書規定。卷筒上的鋼絲繩全部放出時應留有不少于3圈;鋼絲繩的末端應固定可靠;卷筒邊緣外周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④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止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去拉、踩鋼絲繩。⑤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停電或休息時,必須將提升物降至地面。
(3)、禁止斜吊。這里講的斜吊,是指所要起吊的重物不在起重機起重臂頂的正下方,因而當將捆綁重物的吊索掛上吊鉤后,吊鉤滑車組不與地面垂直,而與水平線成一個夾角。斜吊會造成超負荷及鋼絲繩出槽,甚至造成拉斷繩索。斜吊還會使重物在離開地面后發生快速擺動,可難碰傷人或其他物體。
(4)、應盡量避免滿負荷行駛,如需作短距離負荷行駛,只能將構件吊離地面30cm左右,且要慢行,并將構件轉至起重機的正前方,拉好溜繩,控制構件擺動。
(5)、綁扎構件的吊索需經過計算,綁扎方法應正確牢靠。所有起重工具應定期檢查。
(6)、禁止在六級風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7)、指揮人員應使用統一指揮信號,信號要明顯、準確。起重機駕駛人員應聽從指揮。
5、防止高處墜落措施
⑴、操作人員在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環掛于高處,而人在低處操作。
⑵ 、高處使用撬杠時,人要立穩,如附近有腳手架或已安裝好構件,應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杠插進深度要適宜,如果撬動距離較大,則應逐步撬動,不宜急于求成。
⑶、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作業處和構件上有水、霜均應及時清除。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畢。
⑷、登高用梯子必須牢固。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⑸、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⑹、操作人員在腳手板上通行時,應思想集中,防止踏上挑頭板。
⑺、梁構件安裝時,必須搭設牢固可靠的操作臺。需在梁上行走時,應設置護欄橫桿或繩索。
6、防止高處落物傷人措施
(1)、地面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⑵、高處操作人員使用的工具、零配件等,應放在隨身佩帶的工具袋內,不可隨意向下丟擲。
⑶、在高處用氣割或電焊切割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下傷人。
⑷、地面操作人員,應盡量避免在高空作業的正下方停留或通過,也不得在龍門吊的起重臂或正在吊裝的梁下停留或通過。
⑸、設置吊裝禁區,禁止與吊裝作業無關的人員入內。
三、相關注意事項
1、工地禁止使用未滿18歲的少年工從事任何施工生產工作和其它工作,如在檢查中發現使用將立即要求清退,并處使用單位5000元/人的罰款;
2、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級施工人員須由各工區項目部人事教育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未經培訓上崗的一經發現將給予使用單位500元/人的處罰;
3、各工區須在施工場地進口、高處、水上作業等危險作業地點設置安全標語牌,配電間、炸藥庫等危險場所設置警示標志;
4、凡從事2米以上高處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嚴重貧血、手腳有殘疾、視力聽覺有缺陷或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5、所有購置的安全帶須符合GB6095-85《安全帶》標準、安全網需符合(GB5725-5726)標準、安全帽須符合GB2811-89標準的要求,確保安全防護用品的質量;安全帶應有試驗合格標記,一般每隔6個月應進行一次負荷試驗,靜載試驗可225公斤停5秒鐘進行觀察,或用120公斤在離地面2米高處沖擊試驗(試驗過的安全帶應當場報廢)。安全網在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及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安全帶應掛在作業人員上方的牢靠處,流動作業時,應隨摘隨掛;
7、作業前,應檢查作業點走行和站立處的腳手板,臨空處的欄桿或安全網,上下梯子,確認符合安全規定后方可進行作業,不合格的可拒絕高處施工,并通知工區項目部令其整改;
8、施工區域的風力為六級(包括六級)以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和起重作業;
9、完善腳手平臺、水上施工作業平臺以及浮吊、浮體作業平臺。施工平臺要求使用木質腳手板滿鋪,浮吊、浮體臨水側、浮吊頂面作業平臺安裝欄桿,欄桿高度不小于1.2米,間距小于30cm。作業平臺支架四周及平臺必須掛好安全網,施工腳手四周設置密目防護網,保證人員、工具、配件不會墜落,防止物體墜落傷人,高處作業使用的料具,應用繩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應放在工具袋內吊運,嚴禁拋擲,不使用時應放置在小工具箱內,以防墜落傷人和墜落傷害;
10、禁止在模板或構架上攀爬,嚴禁利用吊機、塔式吊機、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員;
11、搭設懸掛的梯子,其懸掛點和捆扎應牢固可靠,使用時應有人定期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2、高處、水上作業人員的衣著要靈便,決不可赤膊裸身,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決不能穿著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操作時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13、高處、水上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可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礙通行和裝卸。對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應隨時加以清掃干凈。拆卸下來的物體、剩余材料和廢料等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時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各施工作業場所內,凡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傷人;
14、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水上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并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動和拆除。有些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拆除或移位的都要報經施工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動手拆移,并在工作完畢后即行復原;
15、如遇需要搭設腳手板時,應搭設好后再作業,如工作需要臨時拆除已搭好的腳手板或安全網時,完工后應及時恢復。
16、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必須搭設必要的腳手架和馬道,搭設操作臺、架和張掛安全網,保證作業人員在支架、腳手架或操作平臺上操作,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按照要求佩帶安全帶;
17、盡可能避開雙層作業或多層作業,當無法避免時采用腳手板對不同的作業面進行隔離。加強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在墩柱下安排值班人員加強了望,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8、要派專人檢查支架連接插銷,對拉螺栓及斜撐等是否松動,隨時擰緊加固,支架和作業平臺的穩定;
19、嚴禁在還沒有固定牢靠的腳手架、模板上和不穩定的結構上行走和工作,必須通過時,應以騎馬式的方式向前通過;
20、嚴禁亂拉、搭接電線,所有電器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電器開關、插座等設施應安裝固定牢靠,并設防護罩防護人員觸碰和漏電。禁止非專業人員進行電器作業;
21、鋼筋加工及模板吊裝等施工作業,應遵守相應的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鋼筋加工及模板吊裝等施工作業,必須遵守相應的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22、吊裝中使用的鋼絲繩、麻繩、卡環等起吊用具,必須相互配套,并按照要求及時更換;
23、嚴格按照下發的各項工藝、規范進行吊裝、鋼筋、模板等的施工,出現問題必須按照現場技術人員的要求處理,未經同意,不得進入下步施工;
24、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明顯缺陷的,將不允許進入下一步施工;
25、各工區項目部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認真檢查落實各作業隊的安全設施、安全行為,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并配合解決如吊裝過程中用具的使用、安全設施的完善等問題,負責判定鋼絲繩等吊裝工具是否應該報廢,并及時更換,
26.違反施工工藝、規范以及安全技術規程操作和本措施施工的,將按照指揮部的規定給予相關責任單位500-5000元的經濟處罰。
起重吊裝作業管理標準
目的為了規范起重機械鋼絲繩、吊具、吊帶等索具的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和報廢,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司屬各單位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定義吊具為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吊具的基本要求1.吊具及其與起重機械的連接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2.施工現場所用的吊具,如卸扣、鋼絲繩套、吊帶等,平時由專人組織維護與檢查,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
3.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各類尺寸的備用吊索,并在規定的地點掛好,使用后再放回原處。
4.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
5.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6.經檢驗合格的吊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7.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的所有吊索必須具有生產廠家證書,并在琵琶頭上打出安全工作負荷,不允許使用插編繩套。
8.施工現場使用的所有吊具包括吊繩、吊耳和30噸以上卸扣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第三方檢驗,并做好標識。
9.用繩卡制作繩套,繩卡尺寸必須與鋼絲繩尺寸相符,所有繩卡U形螺栓均扣壓在短繩段(即活繩頭)上,鞍座應座在長繩段上。
10.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時,應及時申請報廢。
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吊鉤管理1.吊鉤必須由正式專業廠按吊鉤技術條件和安全規范要求生產制造。
2.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3.吊鉤應設有防止吊物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
4.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5.吊鉤上的缺陷不得補焊。
6.試驗:新吊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鉤上懸掛10分鐘,卸載后測量鉤口,看是否有永久變形和裂紋,鉤口開度變形不得大于0.25%,如果有上述情況則應放棄使用。
7.檢驗:
1) 吊鉤應每月進行檢驗,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無裂紋和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有無裂紋,如有上述情況,則應報廢。
2) 心軸(銷子)銷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5%,銷軸襯套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
3) 吊環與吊鉤嚴禁補焊,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掛繩處斷面接觸處磨損量達原直徑10%應更換。
4) 片狀吊鉤變形,起吊不平衡應更換。
5) 吊鉤口防磨板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防磨板。
6) 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索具管理1.必須由正式專業廠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產制造。
2.必須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3.鋼絲繩截取必須采用切割的方式,不得采用燒割方式。
4.鋼絲繩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外層鋼絲松動等現象,必須立即更換。
5.鋼絲繩必須做到定期涂油(無油繩例外)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以減少鋼絲繩的磨損,保護鋼絲繩不受銹蝕,阻止濕氣和水分浸入繩內。
6.新更換或安裝的鋼絲繩在使用前應保證起重機械的其它所有部件運轉正常。鋼絲繩在滾筒上穩定就位后,應使用額定載荷的10%以上負荷對機械進行若干次運轉操作。
7.鋼絲繩嚴禁超負荷使用,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后吊運物件。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因滑輪偏角過大而造成鋼絲繩損壞。
8.根據鋼絲繩的用途和工作環境及鋼絲繩的種類,對鋼絲繩進行適時地保養,涂刷潤滑油或潤滑脂,涂刷的油、脂應與鋼絲繩廠家出具的技術資料相適應。
9.將新舊鋼絲繩分開管理,然后分級、分類集中存放,應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套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鋼絲繩使用檔案。
10.鋼絲繩應指定專人管理,并對其進行有關知識培訓。
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1.計算鋼絲繩允許拉力時,應根據不同的用途按下表選用安全系數。
2.鋼絲繩安全系數
鋼絲繩的安全使用1.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用鋼絲繩要合理,不準超負荷使用,鋼絲繩的連接強度不得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于300mm。
3.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o~60o之間,不得小于30o。
4.經常保持鋼絲繩清潔,定期涂抹無水防銹油或油脂。鋼絲繩使用完畢,應用鋼絲刷將上面的鐵銹、臟垢刷去,不用的鋼絲繩應進行維護保養,按規格分類存放在干凈的地方。在露天存放的鋼絲繩應在下面墊高,上面加蓋防雨布罩;
5.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時,要逐圈緊密地排列整齊,不應錯疊或離縫。
6.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紐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紐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進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7.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后進行。
8.鋼絲繩采用編結固結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下表要求,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的報廢和更新1.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6倍直徑內超過5%的斷絲;斷絲若在局部聚集,即使少也應報廢;同一部位和環眼處超過3根斷絲。
2.鋼絲繩斷絲現象嚴重,斷絲數在一個節距中超過10%。
3.當鋼絲公稱直徑減少7%或外層鋼絲磨損達磨損或銹蝕嚴重,達到其直徑的40%時,應立即報廢。
4.鋼絲繩失去正常狀態,產生死彎、結構嚴重變型繩芯擠出等情況時,繩徑局部增大達原直徑120%,必須立即報廢。
5.壓扁:尺寸少于原始直徑的70% 。
6.波浪形變形: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范圍內,d1≥4d/3;
7.銹蝕:細絲松弛,表面明顯粗糙、柔性降低;細絲表面出現深坑,在銹蝕部位實測鋼絲繩公稱直徑減少達7%;發生內部銹蝕;
8.部分松股:松股超過公稱直徑的10%;
9.扭結:鋼絲繩扭結;
10.鋼絲繩發生成彎曲有角度變形;
11.因受熱,電弧或化學物質影響發生顏色變化;
12.直徑減少,少于公稱直徑的90%;
13.鋼絲繩環眼部分:金屬套環有裂縫及過度的腐蝕和變形;
14.鋼絲繩若斷絲、變形、銹蝕、磨損等多種情況同時出現時,達到以上程度的一半。
15.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下表規定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用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報廢標準按下表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1.鏈環直徑磨損超過名義尺寸的的10%應立即報廢。
2.鏈條磨損部位通常指兩鏈環接觸處易磨損的部位。
3.雙環節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距的3%,單環節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距的5%,應立即報廢。
4.當鏈環的扭曲度超過母線3度時,應立即報廢。
5.鏈條拉長變形超過原長度名義值的10%時應立即報廢。
6.用肉眼或其它設備檢查出鏈環斷裂、焊接開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鏈條應立即報廢。
7.鏈環之間不靈活,螺栓和金屬絲連接的鏈環應立即報廢。
8.鏈條索具端部配件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到或超過名義值的10%應立即報廢。
9.鏈條兩端配件、鏈環、吊鉤、吊環的扭曲度超過母線的10%應立即報廢。
10.鏈條兩端配件經檢測,發現有裂紋或嚴重凹凸不平、碰傷痕跡時應立即報廢。
11.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先增加10%應立即報廢。
12.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排除應立即報廢。
1.尼龍吊帶不得與腐蝕性酸、堿接觸。
2.每條吊帶上附牌告知本吊帶的承載噸位。
3.檢查吊索提高和工作面之間的角度。吊運物件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作業前檢查安全裝置要符合安全裝置要求。
5.首次起吊要離開地面20~30厘米后靜置平衡,確認穩定制支動可靠后才能繼續作業。
6.在搬運、堆放過程中輕吊慢放,著地時要平穩。
7.當管片放好在電瓶運輸車上后,用繩索把管片固定在運輸車上,以防止管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側翻。
8.每條吊帶用完要放在規定的位置。
9.管片吊帶不能替代鋼絲繩來牽引電瓶車等移動物體。
10.地面值班工程和地面司索指揮每天當班時對在用的管片吊帶及護套正背面詳細檢查,并在檢查記錄里真實填寫檢查結果。
11.電瓶車司機需對管片是否已用吊帶捆綁固定進行檢查。
12.鋼絲繩套壓制鉛接頭處在使用中不得彎曲受力,當鉛接頭有損傷,如:擠傷、裂紋、變形、腐蝕等,或嚴重磨損縮小到原直徑的95%時,繩套應停止使用。
13.使用的鋼絲繩套應是整根繩索制成,中間不許有接頭。鋼絲繩套使用完后應先進行檢查保養,然后再存放。
管片吊帶報廢規定1.繩被切割、斷肢、穿孔、切口、撕斷、嚴重擦傷、繩肢松散或局部破裂。
2.吊帶纖維軟化、老化、彈性變小、強度減弱,承載接縫綻開、縫線磨斷
3.繩表面纖維嚴重磨損,局部繩徑變細或任一繩股磨損達原繩股的1/3。
4.繩索捻距增大。
5.繩索內部繩股間出現破斷,有殘存碎纖維或纖維顆粒。
6.纖維出現軟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纖維極易剝落,彈性變小,強度減小。
7.嚴重折彎或挪扭曲,吊帶出現死結。
8.繩索表面過多的點狀疏松、腐蝕。
9.繩索發霉變質、酸堿燒傷、熱熔化或燒熔焦。
10.編接處破損,繩股拉出,索眼損壞。
11.已報廢的繩索不得修補重新使用。
12.纖維表面粗糙易于剝落;吊帶表面有過多的點狀疏松、腐蝕、酸堿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
13.帶有紅色警戒線吊帶的警戒線裸露。
起重吊裝作業規范一、吊裝前準備1.明確和掌握作業內容及作業安全技術要求、聽取技術與安全交底、掌握吊裝鋼筋籠的吊點位置和鋼筋籠的捆綁方法;
2.認真檢查并落實作業所需工具、索具的規格、件數及完好程度。
3.對作業現場進行觀察,熟悉作業場地、排除作業的障礙物,檢查地面平整及耐壓程度,實地檢查有無影響鋼筋籠吊升的因素。
4.吊裝設備及鋼筋籠的到位準備。作業現場地面平整程度及耐壓程度在滿足起重作業要求后,確定吊裝設備作業的具體位置。鋼筋籠從加工場平移到安裝下放位置的作業準備。 在夜晚作業時,應準備足夠的照明條件。
5.吊裝前檢查:起吊用具和防護設施,輔助用具,吊物回轉半徑的范圍,吊物的落點等。
6.對吊裝作業區域內的不安全環境,也要進行檢查、清除或采取保護措施,如:輸電線路的妨礙,高壓線路的距離,主要通道,場地的平整等。
7.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施工現場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要求。
8.啟動發動機前,應對起重機進行各項規定的檢查,安全裝置要完好,靈敏。啟動發動機后,注意各種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正常才可開始工作。
9.操作人員對起吊的構件重量不明時要進行核對,不能盲目起吊。
二、吊裝鋼筋籠的捆綁1.根據鋼筋籠的長度,確定鋼筋籠的吊點個數。
2.在確定吊點后鋼筋籠的捆綁采用卡繩捆綁法,即將吊索(鋼絲繩)從鋼筋籠的底部穿過,一頭繩頭用卸扣鎖在鋼絲吊索上,另一頭繩頭掛在吊鉤上的捆綁法。
3.鋼筋籠在吊離地面采用兩個或三個吊點時,利用兩根或三根鋼絲繩使用卡繩法捆綁鋼筋籠,用吊車的主鉤進行提升。鋼筋籠的豎直作業采用一根鋼絲繩同樣使用卡繩捆綁法,用吊車副鉤在鋼筋籠完全提升一定高度后進行豎直作業。
4.注意鋼筋籠的捆綁點在起吊過程中不得發生滑動現象,要求捆綁點鋼絲繩須卡緊。
5.鋼筋籠起吊后在重力作用下要有足夠的剛度,防止鋼筋籠產生殘余變形。
6.捆綁點不得對鋼絲繩有切割或其它損壞現象。
三、吊裝過程注意事項1.在起重指揮人員的指揮下,完成鋼筋籠的捆綁和掛鉤作業后,起重指揮應組織司機進行起重機的檢查、注油、空轉和必要時的試吊。
2.在確定吊裝作業區內沒有其它人員停留后,指揮人員正確運用包括手勢、音響、旗語等指揮信號,組織起重機司機吊升鋼筋籠,到達一定高度時,豎直鋼筋籠。
3.整個豎直過程應在鋼筋籠脫離地面的情況下進行,主要防止鋼筋籠在豎直過程的變形。當鋼筋籠完全豎直后,應校正就位并下放基樁內。
4.確保地耐力滿足起重作業要求。首次起吊要離開地面200~300 m m后停住,確認起重機穩定、制動可靠、重物吊掛平衡后,方可繼續作業。
5.在吊裝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停留在已吊起的鋼筋籠下方。
6.因故停止作業,須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保護鋼筋籠與吊車安全及不受損傷,嚴禁鋼筋籠長時間懸掛空中。
7.起重人員不得歪拉斜吊鋼筋籠,不起吊連掛有其它物體的鋼筋籠。
8.吊升過程應平穩,避免振動和擺動,鋼筋籠必須加設溜繩。
9.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生異常,起重司機應及時報告起重指揮。
10.在露天作業時,遇有六級及以上大風、大霧、雨雪等不良天氣應停止作業。
11.操作人員應注意起重機作業時的臂桿的仰角最大不得超過規定。臂桿的仰角過大,易造成起重機后傾或發生構件拉斜現象;
12.操作人員對于無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清時不準起吊,而且操作人員要對指揮發的信號、吊物的捆綁情況,運行通道、起降的空間,準確無誤后才能進行起吊。
13.起重機在滿負荷作業時,不得行車。
14.在起吊接近滿載時應先將吊物吊起離地20~50cm處停機檢查,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吊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起吊。
15.起重機吊運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做起降平穩,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
16.起重機吊裝作業時,起重機的支腿距臨界邊緣的距離不小于1.5米,地面的承載能力必須符合要求。
17.起重作業人員高空作業時必須按高空作業的要求掛好安全帶,并做好必要的防護工作。
18.起重作業人員在吊裝過程中要選擇安全位置,防止吊物的沖擊、晃動、墜落傷人發生事故。
19.吊裝物件多人捆扎時,只能由一位起重作業人員負責指揮捆扎。吊點、吊距、鋼筋籠重心。
20.起吊鋼筋籠前,先將起吊范圍內人員清場,鋼筋籠應用鋼絲繩綁扎平穩、牢固。
21.鋼筋籠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慢忽快和突然制動。
22.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
23.若鋼筋籠有晃動時,須用事先綁好的拉繩加以控制。
24.雨天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相關部門職責項目部材料設備部職責:1.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檢驗標準。
2.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
3.負責起重設備及其吊具維修時技術指導。
4.負責項目部吊具的備品備件管理。
5.負責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對本項目部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定期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專業檢查及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7.負責執行吊具及索具管理,按照及相關檢驗標準對項目部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8.負責建立項目部吊具及索具的技術檔案,填寫項目部吊具及索具的檢查、保養及更換記錄。
9.負責人對項目部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管理,制定本項目部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檢查責任制。
項目部安全組職責是:1.貫徹實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規程、標準,落實國家行業部門頒發的法規、規章等要求。
2.負責對項目部使用吊具、索具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采購部門職責:1.起重機械吊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后的產品。
2.購買起重機械吊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倉管員職責: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卡環等工具,倉庫在發放前必須認真核對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有合格證明的方準發放投入使用。
2.無合格證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進行材質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起重作業人員行為規范:1.必須向有關人員了解、掌握工作面內的管線布置(如走向、埋深、種類等)。作業時必須要有指揮人員旁站,作業半徑內不得站人停留。
2.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危險作業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3.必須經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必須熟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嚴禁酒后作業。起重指揮員必須思想集中,養成上、下、左、右、前、后觀察的習慣,做到心中有數,準確安全地指揮工作。作業前必須檢查安全裝置要符合安全裝置要求。
5.嚴禁起重人員擅離工作崗位,無起重人員指揮不得起吊物件。
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或聽到不正常聲音時,應停機檢查,未查出原因禁止司機開機。吊運物件時,嚴禁扒桿起重臂下面站人。
7.保證吊機機身平穩,不傾斜。指揮用的聲和光信號正確。照明燈光必須正常。
8.夜間施工時指揮人員必須帶手電筒,做到及時了解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9.吊運物件時,必須留意保持起吊物件與鄰近建筑物、高壓線、架空裸電線、電纜、車輛、行人的安全距離。
10.立體交叉作業,工人必須瞻前顧后,仔細觀察上、下、左、右臨近工作面是否安全,不安全的工作面不得進入,做到“三不傷害”。
11.在工作狀態下,如多人掛鉤時,在緊急意外情況下,發出任何的危險信號,都要要求司機緊急剎車,停車檢查。
12.一步起重作業工人不得擅離崗位,工作中必須集中精神,注意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作業,待弄清情況后方可繼續作業。
13.每班進行管片吊帶的檢查并記錄,發現磨損嚴重或被不正常割傷等異常要及時匯報并更換。
14.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5.指揮人員身體狀況不好(如:有恐高癥、近視、心臟病、經常頭痛、眼花等有礙正常作業)者不得從事指揮作業。
16.臨邊、懸空作業指揮人員一律戴安全帶,不得手抓欄桿指揮。
17.每班交接班前后應對路軌行走的作業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理路障。
18.交接班時應交底清楚,接班者未能明白交班內容,不得交班。
19.工作時,不準看書看報吃東西閑談,不準瞌睡,嚴禁酒后作業。
20.不得利用電機的突然反轉作為機構的制動,只有發生極意外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這種制動方法。
21.禁止使用限位開關作正常操作下的停電,限位開關是在操作設備意外不良或失誤時才讓它動作。
22.起重機在每次啟動前,必須先發出聲光警告信號,讓人員避開后才準行走。
23.在提升接近額定載荷的重物時,應先考驗制動器能否剎車,以確保安全。
24.駕駛人員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將起重機開到固定地點,吊具不準懸持吊物,各控制手柄應置于零位,切斷主開關。
25.每班下班前應仔細檢查一遍鋼絲繩,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報告,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要拆除。
26.當班工作完畢后,斷開電源,電箱加鎖才能下班。
27.作業時工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起重量達到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同車的汽車司機無起重駕駛證的嚴禁操作起重機。
28.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29.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30.起重指揮員必須思想集中,養成上、下、左、右、前、后觀察的習慣,做到心中有數,準確安全地指揮工作。
31.嚴禁起重人員擅離工作崗位,無起重人員指揮不得起吊物件。堅持“起重十不吊”的要求;不得超負荷作業,預防機械事故的發生。
32.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或聽到不正常聲音時,應停機檢查,未查出原因禁止司機開機。吊運物件時,嚴禁扒桿起重臂下面站人。
33.嚴禁起重人員撤離工作崗位,無起重人員指揮不得起吊管片。堅持“起重十不吊”的要求。
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確認記錄表:說明: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確認記錄表(1~5)由相關責任人完成自檢,符合要求后,交當班的施工員統一回收,交班時由施工員交當班的安全員存檔。
交班后一小時內,由安全員發短信給項目經理和安全總監,說明吊裝起重起始時間及總體安全狀態,30字以內。如:……樁鋼筋籠從……時……分到……時……分結束,過程沒有發生異常(或發生……現象)。
月 日 號連續墻鋼筋(樁)籠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 質檢員 確認記錄表(1)
月 日 號連續墻鋼筋(樁)籠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 施工員 確認記錄表(2)
月 日 號連續墻鋼筋(樁)籠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 司機 確認記錄表(3)
月 日 號連續墻鋼筋(樁)籠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 安全員 確認記錄表(4)
月 日 號連續墻鋼筋(樁)籠 起重吊裝作業流程 指揮人員 確認記錄表(5)
目錄
一、工程概況 2
二、編制依據 3
三、起重機械相關要求 3
四、鋼絲繩與地錨 4
五、吊點 4
六、司機、指揮 5
七、地耐力 5
八、起重作業 6
九、安全技術措施 6
十、附件:《吊裝安全作業須知》 7
吊裝安全作業須知 8
一、“五好”、“十不吊” 8
二、起重機司機 8
三、指揮人員 10
四、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0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況
富陽站特大橋設計中心里程DK63+534.258,橋長3955.69米,11-32m簡支梁+1-24m簡支梁+20-32m簡支梁+3-24m簡支梁+12-32m簡支梁+17-24m簡支梁+1-32m簡支梁+2-24m簡支梁+20-32m簡支梁+1-(40+64+64+40)m連續梁+30-32m簡支梁+1-24m簡支梁+2-32m簡支梁,鉆孔樁987根,承臺125個,墩臺身125個,最大墩高22米。橋墩為實體墩,橋臺為空心橋臺。本橋部分橋梁跨越既有高速公路省道,工藝復雜,施工難度較大。
二、編制依據
1、施工圖設計;
2、招標文件;
3、國家頒發現行的相關施工規范、規程、標準、辦法等;
三、起重機械相關要求
1. 起重機
(1)起重機械按施工部位、吊裝要求方案要求選型,本工程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起重施工以16~25T吊車為主要機械,機械進場后應經監理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經檢查確認安全裝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桿幅度措示器及吊鉤保險裝置均符合要求。當該機說明書中尚有其他安全裝置時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檢查。
2. 臨時起重扒桿
(1)現場如需臨時用到起重扒桿的,應選用符合作業工藝要求,扒桿的規格尺寸通過設計計算確定,其設計計算應按照有關規范標準進行并經相關技術部門審批。
(2)扒桿選用的材料、截面以及組裝形式,必須按設計圖紙要求進行,組裝后應經有關部門檢驗確認符合要求。
(3)扒桿與鋼絲繩、滑輪、卷揚機等組合后,應先經試吊確認。可按1.2倍額定荷載,吊離地面200~500mm,使各纜風繩就位,起升鋼絲繩逐漸繃緊,確認各部門滑車及鋼絲繩受力良好,輕輕晃動吊物,檢查扒桿,地錨及纜風繩情況,確認符合設計要求。
四、鋼絲繩與地錨
1、鋼絲繩斷絲數在一個節距中超過10%、鋼絲繩銹蝕或表面磨損達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情況時,應報廢停止使用。斷絲或磨損小于報廢標準的應按比例折減承載能力。鋼絲繩應按起重方式確認安全系數,人力驅動時,K=4.5;機械驅動時,K=5~6。 扒桿滑輪及地面導向滑輪的選用,應與鋼絲繩的直徑相適應,其直徑比值不應小于15,各組滑輪必須用鋼絲繩牢靠固定,滑輪出現翼緣破損等缺陷時應及時更換。
2、扒桿滑輪及地面導向滑輪的選用,應與鋼絲繩的直徑相適應,其直徑比值不應小于15,各組滑輪必須用鋼絲繩牢靠固定,滑輪出現翼緣破損等缺陷時應及時更換。
3、纜風繩應使用鋼絲繩,其安全系數K=3.5,規格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纜風繩應與地錨牢固連接。
4、地錨的埋設作法應經計算確定,地錨的位置及埋深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桿作業時的實際角度。當移動扒桿時,也必須使用經過設計計算的正式地錨,不準隨意拴在電桿、樹木和構件上。
五、吊點
1、根據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藝要求選擇吊點,并在方案中進行規定。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中都必須使用的,吊點選擇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邊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禁止斜吊。
3、當采用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全力作用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之上。必須正確計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保持穩定位置。
4、當構件無吊鼻需用鋼絲繩捆綁時,必須對棱角處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切斷鋼絲。
5、鋼絲繩做吊索時,其安全系數K=6~8。
六、司機、指揮
1、起重機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書或培訓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起重機類型相符。
2、汽車吊、輪胎吊必須由起重機司機駕駛,嚴禁同車的汽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相互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的除外)。
3、起重機的信號指揮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5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4、起重機在地面,吊裝作業在高處作業的條件下,必須專門設置信號傳遞人員,以確保司機清晰準確的看到和聽到指揮信號。
5、專人指揮,聽從命令,分工協作,做到混凝土構件未到預定強度不吊,吊點不準不吊,安裝尺寸不準不松扣。
七、地耐力
1、起重機作業區路面的地耐力應符合該機說明書要求,并應對相應的地耐力報告結果進行審查。
2、作業道路平整堅實,一般情況縱向坡度不大于3‰,橫向坡度不大于1‰。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5m以外,且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當地面平整與地耐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路基箱、道木等鋪墊措施,以確保機車的作業條件。
八、起重作業
1.起重機司機應對施工作業中所起吊重物重量切實清楚。
2. 司機必須熟知該機車起吊高度及幅度情況下的實際起吊重量,并清楚機車中各裝置正確使用,熟悉操作規程,做到不超載作業。
(1)作業面平整堅實。支腳全部伸出墊牢。機車平穩不傾斜。
(2)不準斜拉、斜吊。重物啟動上升時應逐漸動作緩慢進行,不得突然起吊形成超載。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任何人發生緊急信號應立即停車,操作人員在得到指揮信號方能操作,操作前應鳴鈴。
(4)不得將垂鉤懸掛在空中,嚴禁從人頭上越過,吊物不得與地面過高。起吊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確認平穩,制動良好后再緩緩升高。
(5)當索具未脫鉤時,操作人員禁止離開現場,如突然發生故障引起吊件下滑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6)大型物件翻身吊運前,應劃出戒區,檢查各部受力情況及吊耳的焊接質量,并經試吊,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指揮起吊。
九、安全技術措施:
1、吊裝前,作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作好吊索目及起重繩,起
重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吊裝時保證吊裝角度不小于55°,立柱了選用鐵扁提,以保證構件不
被損壞。
3、吊裝作業區域內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柱子及屋架的吊裝應在試吊無誤
后進行,吊裝時設專人指揮。
4、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野蠻施工,嚴格執
行"十不吊"。
5、所有計量工具應檢測合格,測量時盡量減少誤差,作好必要的復測。
6、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頂崗和無證操作。
7、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進入現場戴安全帽,2米以上高空系
掛安全帶,穿絕緣鞋,屋架吊裝前在安全架上綁好安全繩,安裝時高空作業人員將安全帶拴于安全繩上,確保安全。
8、吊車站時,勘察地理強度,仔細調整吊車液壓支腿,確保吊車的穩定性,
避免支腿下沉而失穩。
十、附件:《吊裝安全作業須知》
吊裝安全作業須知
一、“五好”、“十不吊”
(一)、起重“十不吊”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吊;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吊;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8、被吊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繩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10、容器內裝的物品過滿時不吊。
(二)、“五好”
1、思想統一好;
2、機具全面檢查好;
3、物件扎緊堆放好;
4、相互密切聯系好;
5、統一指揮協調好。
二、起重機司機
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7、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三、指揮人員
1、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5、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四、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的啟動參照有關內燃機的規定執行。 2、起重機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執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3、起重機作業前的注意事項。 3.1、檢查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應齊全。 3.2、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應添加充足。 3.3、開動油泵前,先使發動機低速運轉一段時間。 3.4、檢查鋼絲繩及連接部位應符合規定。 3.5、檢查液壓是否正常。 3.6、檢查輪胎氣壓及各連接件應無松動。 3.7、調節支腿,務必按規定順序打好守全伸出的支腿,使起重呈水狀態,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 3.8、充分檢查工作地點的地面條件。工作地點地面必須具備能將起重機呈水平狀態,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條件。 3.9、注意地基是否松軟,如較松軟,必須給支腿墊好能承載的木板或土塊。 3.10、支腿不應靠近地基邊緣地段。 3.11、應預先進進行調查地下埋設物,在埋設物附近放置安全標牌,以引起注意。 3.12、確認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載。 3.13、根據起重作業曲線,確定工作臺半徑和額定總起重量即調整臂桿長度和臂桿的角度,使之安全作業。 3.14、應確認提升高度。根據起重機的機型,能把吊鉤提升的高度都有具體規定。 應預先估計綁繩套用鋼絲繩的高度和起吊貨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否則不能把貨物提升到所需的高度。應留出臂桿底面與吊物之間的空隙。 4、起重機起吊作業注意事項 4.1、起升或下降 (1)嚴格按載荷表的規定,禁止超載,禁止超過額定力矩。 (2)操縱中不準猛力推拉操縱桿,開始起升前,檢查離合器桿必須處于斷開位置上。 (3)自由降落作業只能在下降吊鉤時或所吊載荷小于許用荷的30%時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緊急制動。 (4)當起吊載荷要懸掛停留校長時間時,應該鎖住卷筒鼓輪。 但在下降貨物時禁止鎖住鼓輪。 (5)在起重作業時要注意鳴號警告。 (6)在起重作業范圍內除信號員外其他人不得進入。 (7)在起重作業時,要避免觸電事故,臂桿頂部與線路中心的安全距離為:①6.6KV為3m;②66KV為5m;③275KV為10m。 (8)若兩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貨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臺起重機性能、速度應相同,各自分擔的載荷值,應小于一臺起重機的額定總起量的80%;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起重總和的75%。 4.2、回轉:(1)回轉作業時,不要緊急停轉,以防吊物劇烈擺動發生危險。(2)回轉中司機要注意機上是否有人或后邊有無障礙危險。(3)不回轉時將回轉制動鎖住。 4.3、起重臂伸縮臂桿。 (1)不得帶載伸臂桿。 (2)伸縮臂桿時,應保持吊臂前滑輪組與吊鉤之間有一定距離。起重外臂外仲時,吊鉤應盡量低。 (3)主付臂桿全部伸出,臂角不得小于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最小角度,否則整機將傾覆。 4.4、輪胎式起重機需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原廠規定。重物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并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5、起吊作業停止后注意事項 5.1、完全縮回起重臂,并放在支架上,將吊鉤按規定固定好,制動回轉臺。 5.2、應接規定順序收回支腿并固定好。 5.3、將起重機開回停車場位置上
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公司名稱
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NO:
申請單位 吊裝地點 作業內容(包括規格、重量) 作業執行人
吊裝指揮 特種作業證號 作業時間: 從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安全措施 ? 作業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作業 條件特殊,需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并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事先與施工地點所在部門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 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 夜間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 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停止作業 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 吊裝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 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 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 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 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作業完成后清理現場雜物 其他安全措施 作業監護人(確認): 現場負責人(確認):
危害識別
識別人:
技術部門意見
生產部主管意見
安全環保科主管意見
安全環保副總意見
完工驗收: 年 月 日 時 分 驗收人:
以下是贈送資料勞動合同,不需要下載后可以編輯刪除~~
勞動合同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現住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
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人:
鑒證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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