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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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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5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桓臺縣水務局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桓臺縣委、桓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桓發[2010]3號)精神,密切配合、協調派駐機構對我單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制訂如下細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內容和范圍

1、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和省、市、縣委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需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動安排,以及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面較廣的重要事項;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項;項目建設和管理、社會事業、社會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項;黨建工作、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等重要事項。

2、重要干部任免的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機關中層以上干部、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選拔、任免、推薦、調動和獎懲;副科級以上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和使用意見;推薦申報縣級以上綜合類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

3、重要項目安排的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各類重大水務工程建設項目、重大項目前期準備事項及實施過程中需要協調、監管事項;大宗物資、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招投標等;各類固定資產處置;涉及經濟發展的重要實事項目、涉及為民為企或單位內部多數人權益的重大實事工程的安排、督促檢查、驗收等。

4、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內容和范圍。主要包括:財政預算決算的編制原則、制訂調整和大額度資金使用原則;各類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與管理;單位固定資產、工程款單項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資金安排、使用與管理;單位單項非生產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資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會議議題由局黨委書記、局長根據班子成員、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或局機關職能部門的提議,在征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后提出;并與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外,不得臨時動議。

2、會議準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科室(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方案和論證材料。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分管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選拔任用干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局黨委書記與相關分管領導共同醞釀,并向縣紀委派駐機構征求意見后向黨委會提名,為黨委會決定干部任免做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1、會議決策時,由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黨政班子成員應對決策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討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項,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決制。

3、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4、班子成員發表的意見和會議議題討論情況應記錄完整。包括會議名稱、會議內容、決策議題、參加人員、主持人、記錄人。

5、相關職能部門和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人員可列席會議。

(三)會后執行階段

1、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由局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2、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經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局主要領導報告,事后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并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后,按新決策執行。

三、監督檢查

(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執行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局有關科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報告。

(三)接受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局黨政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除按有關規定不便于公開外,應在局黨務公開欄和相關會議、文件中進行公開。

(五)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班子主要領導和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報告。

四、責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規定的;

2、應提交決策的事項未提交,擅自決定實施的;

3、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決策事項貫徹執行不力或者執行過程中主觀上有過錯造成重大影響的;

5、提供不實或者虛假信息誤導決策者,造成決策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二)領導班子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三)發生違反規定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局黨委會進行檢查;情節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局黨委書記、局長或上級黨組織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

苗木供應合同書

甲方:

乙方:周至縣啞柏鎮綠星苗圃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以下簡稱甲方)從周至縣啞柏鎮綠星苗圃(以下簡稱乙方)購買銀杏苗木,(用于渭政辦發[2010]205號文件,渭南市區綠化),并就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苗木數量:

二、苗木規格:胸徑15cm以上,主干通直,樹頭完整,枝條勻稱、豐滿,無病蟲害,樹形美觀。

三、苗木價格:每株計人民幣

四、該價格包括:苗木費、挖掘費、包裝費、裝車費、拉運費五項。合計人民幣( )

五、付款方式:任務完成后,10日內一次付清。

六、有關事項:

1、土球規格:苗木所帶土球直徑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車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裝規格:土球包裝腰帶無間隙寬度12cm以上,縱扎草繩間隙在2cm以下。繩桿高度40cm,纏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須是播種培育,均為本苗圃苗木,嚴禁從外省、外地調動,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負責。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時間、地點、數量要求按時送苗。(送苗地點,渭南市城區)并保證我縣任務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結算數量以接收方接收單上的數據為準,因不符合合同條款中苗木規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絕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處理。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協商解決。

七、合同條款違約,造成經濟損失,由造成損失方全額賠償。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篇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總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總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實施細則》及《保定供電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供電公司(簡稱: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增強集體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涉及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堅持集體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制度,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反腐倡廉建設,確保公司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

第三條 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領導班子成員根據班子分工和具體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項范圍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當由公司黨委會議、經理辦公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上級重大決定、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二)公司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重大經營策略、管理體制;

(三)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事項;

(四)公司年度綜合計劃、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決算)、自有資金分配方案、產權轉讓、重要資產出租、重要資產處置、公司的(投資)、借貸、審計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五)公司勞動用工、薪酬分配、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除;

(七)公司改革方案,組織機構調整設置、人員編制調整和使用、崗位設置、人員安置等重大問題;

(八)安全生產、電網建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電網調度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突發事件、違紀案件、法律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影響單位穩定等重大事件的處理;

(九)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等重大問題,公司職代會、黨代會、工會、團青工作及離退休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決定公司級或向上級推薦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及其獎勵辦法;

(十一)決定對違規違紀的組織、干部或人員的處理意見;

(十二)其它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黨委直接管理的領導干部及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的選聘、任免、調動等;

(二)公司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與獎懲;

(三)后備干部的管理;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電網裝備、科技研發、信息技術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建、技改、大修、科技等項目的年度計劃安排和調整方案;

(二)融資、擔保和委托貸款項目;

(三)應當向河北省電力公司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四)年度計劃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項目;

(五)非生產性項目的年度計劃安排以及調整方案;

(六)由于政策變化、設計變更、外部環境變化等引起的項目費用大幅增加的重大事項;

(七)其它重大項目安排。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超出公司本部領導干部有供電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第2頁權調動和使用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二)超預算、預算外較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三)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捐贈、贊助資金使用事項;

(四)其它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具體事項參照中共供電公司黨委議事規則、供電公司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供電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以及公司關于領導干部管理、財務資金管理、投資管理、綜合計劃管理、招標采購管理等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要通過公司黨委會議和經理辦公會議兩種形式進行,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干部人事任免及有關重要事項由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黨政主要負責人如無特殊情況應同時參與討論和決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根據規定參加會議。

第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二條 黨委會議、經理辦公會議按規定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召開過程中,可由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具體經辦人員對議題內容、決策建議進行專題匯報。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會議前,應以書面形式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四條 沒有列入議題的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 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會議出席人數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參會人員應對議題的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闡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參會人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表決可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在經會議集體討論、參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之后,由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暫緩實施等決定。會議主持人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輕易作出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對會議決定的事項、表決方法、表決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會后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需要進行法律論證的,應在集體決策會議前向法律事務部門提供書面材料,由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

第十九條 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上級指示和工作要求,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由本單位工會通過適當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經理或黨委書記同意后確定決策議題;

(三)分管領導根據議題召集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可行性論證方案和推薦意見,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四)按照公司黨委議事規則和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根據不同內容、不同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分別召開黨委會或經理辦公會研究決策。

第二十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領導干部管理規定,通過民主推薦、公開競聘等方式提出考察對象,并經黨政主要負責人溝通一致后確定;

(二)干部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嚴格考察,形成書面考察報告,并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三)公司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事項前,對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人選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并在班子內部充分醞釀。黨政主要負責人之間要充分溝通,達成一致,不一致的不宜上會。班子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提醒或要求糾正;

(四)由公司黨委集體討論做出干部任免決定。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暫緩做出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五)對公司黨委討論決定的提任人選應按規定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被舉報反映的人選,所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情況屬實且影響干部使用的,經會議研究應暫緩提任;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重大項目應當事先由職能部門組織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并進行初步審核;

(二)預算外項目和資金使用,由預算委員會、分管領導提出,經經理同意后,開展調研活動、法律咨詢,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經分管領導初審后,列入會議決策事項,召開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事先由財務部門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

(四)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提出,經經理同意后,列入會議決策事項,召開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決策作出后,公司應當將需要報告的決策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公司領導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為決策事項督辦責任部門。單一部門承辦工作的,按照業務分工確定承辦部門;多個部門承辦的,明確一個牽頭承辦部門,其他部門配合。

第二十四條 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之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按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級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員工,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公司黨委決定不符或脫離實際情況的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可向上級反映。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領導班子應明確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范圍、工作流程和責任分解。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

第二十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要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或以適當方式在公司內予以通報,自覺接受監督。班子成員應根據職責分工,及時以適當形式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并將貫徹執行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配套制度。健全完善黨委議事規則、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等規章制度,以及干部管理、財務管理、投資管理、物資管理以及決策回避和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為推動重要工作而設立的各類領導小組、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職能部門要按照協同監督機制要求,加強對下一級單位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監督。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部門應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四好領導班子、領導班子成員的考察、考核重要內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應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應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工作規定,加強重要決策、重點工程、重大方案的保密管理,確保不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四條 出席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會議的人員應當對會議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應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無論是否造成影響或損失,都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領導干部違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相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制度視情況給予經濟考核、政紀處分或黨紀處分。對于違反決策制度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責令清退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與國家和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為規范本中心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保障科學發展,結合本中心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遵循的原則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中心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2、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3、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二、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1、“三重一大”的內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2、“三重一大”決策范圍

(1)本中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2)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本中心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3、“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1)提出建議。凡須提請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科室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提出工作建議。

(2)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決策意見。

4、“三重一大”組織實施

有關科室實施,并加強對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驗收等重要環節的監督。

三、決策監督

1、本中心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范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2、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四、 責任追究

在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的,進行責任追究。

1、決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四】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doc-免費下載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切實規范×××(以下簡稱×××)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
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以及集團公司、公司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序合法合規。
(二)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三)堅持集體決策。根據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和表決,避免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四)堅持民主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發揮每個參與決策人員的作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章決策范圍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等規定,由×××黨委會、礦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改制重組、機構調整、兼并收購、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利益調配、質量、安全穩定、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決策,重要規章制度的制(修)訂與廢止,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黨委管理的科級干部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主要包括:科級干部的選拔任免、獎懲和后備人選的確定;按照管理權限向公

司推薦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東代表、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科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生產經營、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立項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資項目,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領導人員被授權資金限額以上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和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程序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分別以召開黨委會、礦長辦公會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議事規則,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申報應事先由職能部門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單位充分討論并聽取各方意見。重要人事任免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事先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建立健全資金內控管理機制。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員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通過適當形式廣泛聽取員工群眾意見和建議。按照公司重要經營決策法律論證管理辦法規定,對應當進行法律論證的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應事先充分論證。
第十條決策事項應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決策會議符合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臨時決定人應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會、礦長辦公會應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認可。
第四章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決策作出后,領導班子成員應貫徹×××黨委、×××的意見或決定,并按照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實施結果應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五條單一部門承辦工作的,按照業務分工組織實施;多個部門承辦的,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十六條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未作出新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十七條×××黨政主要領導為本實施細則的主要責任人?!痢痢咙h委應加強對×××貫徹落實本實施細則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保密的事項外,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三重一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應作為民主生活會、領導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進行監督檢查并作出評估。向×××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工作時,應將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第二十一條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責令清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痢痢寥匾淮鬀Q策事項范圍及職權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流程圖,詳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所屬各基層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情況,修訂完善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五】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附件:
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規范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廉潔從業,根據《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國電電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三重一大”事項,是指公司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依法決策、科學決策、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形式為會議決策,即按照會議議事規則,經集體研究作出決策。集體決策可采取口頭、舉手、票決等表決方式。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及多經企業。
第二章決策范圍
第六條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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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除;
(九)干部考核、職工獎懲、職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環境保護等重大問題,嚴重違紀、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經濟法律糾紛以及涉及影響公司穩定等重大事件的處理;
(十一)涉及企業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訂;
(十二)黨的建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向上級推薦先進、企業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企業性的獎懲事項,組織或參加公派出國人選的確定;
(十四)企業黨建、紀檢監察、人才隊伍建設及教育培訓、工會和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十五)企業領導班子認為需要集體研究決策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六)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七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層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上級黨組織(或董事會)提出的黨委成員或高層管理人員任免或聘任與解聘建議;
(二)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后備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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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任免或聘任與解聘;(四)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后備人選的推薦、選拔;(五)中層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聘任與解聘;
(六)對外投資項目經營管理人員和董事、監事聘任與解聘建議;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八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規
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設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及調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計劃及重大調整;
(二)投資在5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和大宗廢舊物資的處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五)一次性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重要技術和設備引進、新產品開發;
(六)未列入預算的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購置、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
(七)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九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公司規定的公司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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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和調整;
(二)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10萬元及以上的資金款項;
(三)投入在50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或工程項目所需款;
(四)集中發放的較大數額獎金,集中使用的較大數額福利費;
(五)對外捐贈、贊助,對外投資、融資、貸款等運作事項;(六)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主體和權限
第十條決策主體、形式、人員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主體為公司黨委、行政領導班子和職工代表大會。
(二)決策形式主要采取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職代會或職代組長聯系會等的形式進行。
(三)黨委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黨委委員;總經理辦公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黨政聯席會議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黨委委員及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決策人員為全體職工代表。
(四)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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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黨政聯席會由黨委書記或總經理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黨委書記、總經理商定;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主持,列席會議人員由總經理確定;職代會由工會主席主持,列席人員由工會委員會議確定。
(五)遇有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可依據事項的具體情況,由總經理、黨委書記商議決定決策形式。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
(六)“重大事項”根據公司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議事規則,召開相應會議進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開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進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召開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進行決策。
(七)黨委會由黨委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黨政聯席會由黨委工作部或總經理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會務、文書工作。職代會和職代組長聯系會由工會辦公室負責會務、文書工作。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應遵守以下議事規則:(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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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尊重客觀、符合實際,有利于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
(三)堅持合法合規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和上級規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規定;
(四)凡需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六)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七)會議應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八)集體決策議決事項,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不同意見相持時,應暫緩作出決定,經進一步調查研究,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總經理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總經理有權作最后決定;
(九)凡前次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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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明確實施部門和負責人;(十二)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應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密會議材料的印發、回收、銷毀等應按照文檔管理保密規定辦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充分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章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
第一節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重大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重大決策的初步方案,企業分管領導審核把關并向企業黨政主要領導匯報,提出集體研究建議;
(二)黨政主要領導商量提出集體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確定征求意見范圍和方式;
(三)按照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和方式征求意見,完善基本方案。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代組長聯席會聽取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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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依據議事規則將基本方案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黨委書記或總經理集中多數人意見做出決定,必要時進行票決制。需提交職代會討論決定的,按規定提交職代會討論決定;
(五)總經理工作部或黨委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六)在緊急情況下總經理、黨委書記經商議有權對具體事項作出決定,事后向領導班子報告并履行追認程序。
第十三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決策程序(一)任命(聘任)決策程序
1.醞釀人選。采用公開競爭、民主推薦、黨組織推薦、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名等形式確定擬聘任用預備人選。個人推薦重要人事任命(聘任)人選時,必須提交署名的推薦材料;
2.考察對象。黨委書記、總經理商議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員意見,確定擬聘任用預備人選;
3.組織考察。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組成考察組,對擬聘任用預備人選進行考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擬聘任用預備人選不得上會;
4.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疾旖Y果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征求所在單位紀委和監察部門意見;
5.黨委書記、總經理聽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考察及征求意見匯報,確定提交會議討論人選并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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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溝通;
6.對需履行上報審批程序的,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7.召開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推薦或任免干部;8.總經理工作部、黨委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9.任前公示。按規定需要進行任前公示的,應進行公示;10.對會議決定任命(聘任)人選由公司紀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進行廉潔從業教育談話,任職談話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11.發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需備案的應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二)免職(解聘)決策程序
1.提出免職(解聘)建議。黨委書記、總經理提出免職(解聘)建議;
2.黨委書記、總經理商議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員意見,形成基本方案;
3.對需履行上報審批程序的,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4.召開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免職(解聘)方案;5.總經理工作部、黨委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6.發布文件宣布決定。需備案的應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第十四條重要項目安排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重要項目立項報告,企業分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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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審核提出意見并向總經理匯報,并提出集體研究建議;
(二)總經理與黨委書記確定集體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論證或通過廠務公開、職代組長聯席會征求意見;
(三)召開總經理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四)總經理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五)按國家規定需公開招標的重要項目,應按照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五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程序(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資金使用方向、額度;(二)分管領導審閱,提出具體意見;
(三)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四)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或提出意見;(五)總經理工作部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以便監督實施和檢查。
第十六條備案備查。對決策情況,相關部門應做好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簽字確認,按有關規定形成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內容包括:
(一)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議題;(三)審議過程;(四)參會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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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分歧意見;(六)表決方式;(七)會議結論。
第十七條依據上級規章制度規定,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需由企業職代會討論決定或報請上級審批決定的,應按規定將集體研究形成的意見或建議按程序提請審查批準。
第二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組織實施
(一)分工組織實施。黨委會、黨政聯席會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總經理辦公會作出的決定,由總經理辦公會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二)加強監督檢查。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由黨委工作部、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催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黨委書記、總經理匯報。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九條當發現企業“三重一大”決策中有不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現象時,公司黨組織必須及時提出意見,如果所提意見不被接受,公司黨組織應負責向國電電力黨組報告。
第二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按企業《章程》規定需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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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策的,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形成意見和建議并提交董事會、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據實提出變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議,但在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中止決策的執行。企業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作為廠務公開、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公司應從實際出發,建立黨內外結合、專兼結合、全員參與的監督約束體系,強化和完善對企業執行“三重一大”民主決策程序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紀檢監察部門在進行年度考核監督檢查中,應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內容。
第二十五條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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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工會辦公室負責完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廠務公開內容,積極發揮工會、職代會在“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中的決議作用。
第二十七條計劃經營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等職能部門應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綜合計劃、投資、資金(資本)運作、技改、招投標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項的管理。
第七章責任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參與決策會議的人員應當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集體決策違反法律和紀律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和程序,給國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參與決策的人員明確表明反對意見并在會議記錄中有記載的,可免除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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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四)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五)未做深入調查研究、科學論證而盲目決策;(六)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糾錯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資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情形之一的,應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等,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國電集團公司職工懲處規定》、《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領導人員問責辦法(暫行)》、《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權限和程序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公司授權紀檢監察室制訂、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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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決策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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