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Personal Income)代表個人從各種所得來源獲得的收入總合。個人所得報告中尚包括:個人支出與儲蓄的資料,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6篇
第二部分 個人所得稅類
34.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內容為: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35.提前退休人員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的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6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方法應將補貼收入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
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36.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45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
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在支付傭金時進行代扣代繳。
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展業成本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可稅前扣除的展業成本為每次收入額的40%。
37.企業年金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9)號第一條規定:
(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三)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8.個人的捐贈支出是否可以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9.個人購買節能補貼車,獲得的補貼款是否需要代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納稅人在購車過程中取得的節能補貼款不屬于上述各項個人所得的征收范圍,因此,對該項補貼款所得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0.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41.個人取得廉租住房補貼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42.雇主為雇員負擔稅款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第二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稅款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1)雇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處理
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企業應代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2)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處理
①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②雇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應將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中“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速算扣除數和稅率二項分別乘以上述的“負擔比例”,按此調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應納稅款。即: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雇主為其雇員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的稅務處理
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按該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443.對于企業為個人負擔通訊費的執行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依據《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個所〔2009〕5號)規定:單位向有關人員發放與業務工作有關的電話費補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質,即非全體人員都有的補助項目,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凡不具有福利性質,即非全體人員都有的補助項目,采用實報實銷的,憑合法憑證,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44.公司有兩個自然人股東,欲將該公司股權轉讓給一家法人企業。法人企業的投資方是兩個自然人股東的直系親屬,若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應如何認定轉讓價格?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27號)第一條: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第二條: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條、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綜上,問題中的股權轉讓行為不適用及時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應對其進行核定轉讓價格。
45.單位為個人通過補充醫療保險為職工報銷的醫藥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關于醫療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2〕23號)第二條:企業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在工資總額4%以內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天津市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籌集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用于職工個人醫藥費用補助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超過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單位為職工個人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均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現行征管中,工資總額4%之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是指企業統籌管理,為職工報銷醫藥費的情況;除此之外,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單位為職工個人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均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6.職工因請病假而被單位扣掉的部分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并入工資中?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因此,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是實際發放到職工手中的工資,所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并入請假扣掉的部分工資。
47.科技人員取得的科技成果企業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形式給予的獎勵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此項的具體操作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第一條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一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項審核權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因此,科技人員取得科技成果,企業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形式給予的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8.個人因突出貢獻而取得的獎勵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一項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個人因突出貢獻而取得的獎勵,是市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非上述范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49.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存在何種情形的應該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50.單位給外籍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負擔,是否應并入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 第一款文件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51.某企業員工死亡,但不是工傷,現企業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標準給家屬一定的補償,該項補償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第四項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因此,上述行為屬于針對某人特殊補助,不屬于人人有份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52.發給董事的津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規定:
(1)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發給董事的津貼,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3.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是否退還已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4.天津企業的業務往來單位來津考察的機票和火車票、住宿等都由天津企業負擔,天津企業贈送給來津工作人員禮品。交通和住宿費、禮品費等是否需要天津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條: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綜上,供來往火車票、住宿等的,因實際相關人員并未取得所得,無需代扣代繳所得稅;納稅人為來津企業提供禮品、旅游等服務的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5.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6.中國居住已滿6年的日本人,在有境外的利息收入,已經在境外繳納20%個稅,按照中日稅收協定規定,儲蓄利息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針對這項利息收入,在中國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98號)文件規定,上述情況中的納稅人對其取得的境內、境外所得在中國均有納稅義務。應向中國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7.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負擔的境外保險費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商業保險,是否并入工資薪金?原依據文件國稅發〔1998〕101號該部分已經失效,是否有新的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企業為外籍員工負擔的境外社會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納稅人事先應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不備案的不予減免。如果外籍個人既在境內交納社會保險(三險一金)又在境外交納社會保險,納稅人應將境內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一金)進行扣除,但不能境內或境外的同時扣除。同時,納稅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扣除情況的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據,以備日后檢查。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商業類型的保險需并入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六條規定,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58.納稅人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能否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或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865號)規定,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59.個人購買海外股票,如香港、紐約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已經在國外申報納稅,國內有沒有扣除政策?個人股息的個人所得稅有沒有減免政策?
答:根據:(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四、關于應納稅款的計算(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于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行稅法和政策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三十三條 稅法第七條所說的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
因此,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轉讓收入稅目,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實際已經繳納繳納的稅款可按我國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抵免。如果取得是股息所得,則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60.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四條: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61.哪些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6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自行申報的時間期限、申報方式有哪些?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采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63.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所得中包含哪些所得?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64.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所得中不包含哪些所得?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六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所得中不含有以下所得: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予以免稅。
(11)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65.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計算納稅,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部分 業務綜合類
148.某總部大樓竣工驗收,將該工程項目交付給與建設有關聯的兩家企業:兩幢給A公司,一幢給B公司,在轉讓過程中,該公司和A、B兩公司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該建筑物已經進入施工階段,因此,該轉讓行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雙方具體計稅方法如下:
第一、轉讓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6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出售房產的增值額依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稅率根據增值率對應不同級次;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按“產權轉移書據”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受讓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契稅;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按“產權轉移書據”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49.轉讓“在建工程”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買賣雙方需交哪些稅?“在建工程”建成后對外銷售時,營業稅是否能抵扣在建工程轉讓款,差額征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規定:印花稅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其范圍是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合同);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財稅〔2007〕162號)規定: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地稅地〔2010〕49號)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綜上,上述行為雙方具體計稅方法如下:
第一、轉讓在建工程
(一)轉讓方:
(1)營業稅:如果已經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尚未轉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如果已經轉入建筑物施工階段,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計稅依據為轉讓金額。如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2)企業所得稅:在建工程出售視同企業財產銷售,應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簽訂合同雙方各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二)受讓方:
(1)契稅: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印花稅:簽訂合同雙方各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第二、銷售完工后的在建工程時,如銷售方可以提供取得該在建工程時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的,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50.中外合資企業,外方將投資金額無償贈送中方投資方,應涉及哪些稅種?稅率分別為多少?
答:此種情況屬于企業的股權變更。
一、印花稅方面,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貼花。
二、所得稅方面,如外方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應到被投資企業所屬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由受讓方到被投資企業所屬地稅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辦理股權變更稅源監控明細情況登記。由于此贈與行為屬于低價轉讓,是否屬于關于企業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1〕4號)規定的正當理由,需要納稅人提供有關資料到主管地稅局進行確認,如不屬正當理由需要按照文件規定的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外方投資者為非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應按照《關于企業股權變更稅源監控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1〕4號)規定到區縣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有關事項。同理,此種低價轉讓行為是否屬于正當理由,也需要納稅人咨詢主管國家稅務局,否則需要按照津地稅企所〔2011〕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進行核定征收。
151.非房地產企業,80年代自建廠房,外包給工程隊建造,已計固定資產。現將房產土地一起轉讓,(1)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是否按差額?(2)由于是外包建廠房,當時工程隊已按“建筑安裝”繳納過營業稅,且有發票,現在的轉讓過程中還需要交納“建筑安裝業”的營業稅嗎?(3)出售舊房時,土地交過出讓金,有作價出資的成本,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笔侵皋D讓購入的土地或轉讓購入的不動產,不包括購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后再銷售不動產的情形。所以非房地產企業也要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全額作為計稅依據。納稅人應按銷售不動產時取得的收入總額(當不動產為購置的時才涉及差額納稅)為計稅依據依5.65%繳納營業稅。
(2)該房產是由施工企業為納稅人承建的,不是納稅人自建行為,不涉及建筑安裝環節的營業稅。
(3)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同時我市出臺的《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11〕24號)文件規定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和個人轉讓非住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暫按核定征收率5%計征土地增值稅。
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經了解該企業土地為政府作價出資投入的,因此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價值不能扣除。
152.某企業與日本籍專家簽訂勞務合同,且此項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涉及哪些稅費?如何代扣代繳?
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修訂)》(財稅〔2009〕111號)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綜上,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中日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由于外籍專家提供的為獨立個人勞務,且在境內并未設有固定基地從事上述活動或在境內停留超過183天,因此,個人所得稅方面,在納稅人描述的情況下,該外籍人員不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方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由于納稅人提供的為咨詢勞務,納稅人應當繳納營業稅,并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此外,納稅人還應根據其實際交易行為繳納印花稅。
176.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規定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部分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類
192.個人所得稅軟件新增納稅人時提示姓名或身份證錯誤,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的身份證號碼不能通過規則驗證的,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特殊號碼維護”操作。
193.企業法人名稱為英文,共42個字節,名稱過長,個人所得稅初始化文件無法生成,如何解決?
答: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中的納稅人名稱最多100個漢字,法人名稱、財務負責人名稱最多20個漢字,地址最多40個漢字,標點符號算一個漢字。目前,具體解決辦法需協商所屬區縣地稅局簡寫納稅人信息。
194.代扣代繳系統中“養老保險”、“公積金”應填企業繳存的部分還是個人繳存部分?企業繳存和個人繳存的上述兩項內容在標準內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在個人所得稅軟件中“基本養老金”等選項應該填寫的是個人繳納部分,如果個人繳納部分和企業繳納部分超過標準,將超過部分與本月工資薪金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部分 外籍個人申報類
200.外籍人員在境內無任職單位且無居留許可,在代開發票時輸入護照號無效,如何處理?
答:現階段外籍個人的登記必須掛靠于企業之下,否則無法登記。不在企業任職受雇的外籍個人,可以通過用“臨時戶申報”的方法進行申報納稅。
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政策解析
“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十一個法定應稅所得項目之一,最近經常有會員咨詢與之相關的問題,老顧特地給大家梳理了一下相關的政策,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勞務報酬所得的界定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與工資、薪金所得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所得,即,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前述28項及其他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工資、薪金所得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具體見下表:
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所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下表所示: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關于勞務報酬所得費用的扣除
(1)對個人提供勞務過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費,如能提供有效、合法憑證的,允許從其所得中扣除。
獲取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上述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項目所得,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老王本月提供翻譯勞務,取得3000元勞務費,同時稅務咨詢取得2000元勞務費,兩項目可以分別減除800元的費用,再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6]454號規定,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現更名為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實務中,對于其他人員能否扣除附加稅,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執行。
2、關于勞務報酬所得“次”的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2)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特殊適用范圍的規定
1、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勞務
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作為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在2009年08月17日之前,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09年08月17日之后,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特殊人員的征稅規定
?。?)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以下簡稱“傭金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中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六、關于扣繳的規定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實務中,勞務報酬所得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原則上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注:有的地區是1%,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已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請大家繼續關注最新的政策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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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上不封頂,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經濟落后地區、效益不好的企業甚至經常拖欠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而一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則利用住房公積金免稅政策,有意將一些應稅收入打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也因此住房公積金被稱為一些企業“避稅的港灣”、“第二份工資”。
最近,許多地區都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了調整,如新的繳存基數最高可達到8800元,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將會有較大提高。因此,關注和掌握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無論是對單位財務人員正確計繳個人所得稅還是稅務人員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都顯得尤為重要。
一、政策規定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應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三費一金”)從個人收入中扣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的上述修訂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6〕10號)?!锻ㄖ返诙l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p>
二、政策解讀
仔細研讀“財稅〔2006〕10號”文件,我們不難發現,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住房公積金實行了“雙向限制”管理,即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存有一個上限:
(一)繳存基數上限: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當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時,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當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時,以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繳存基數。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是8000元、10000元,而該公司所在設區城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別能以8000元和10000元為201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呢?依據“財稅〔2006〕10號”文件,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王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8000元)低于該地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00元),所以,王某可以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8000元全額為201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而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10000元)高于該地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000元),所以,李某不能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10000元全額為201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而只能以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000元為繳存基數。
?。ǘ├U存比例上限:12%
僅就繳存比例而言,也有一個“雙向限制”管理,即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能超過12%。
當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存比例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當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低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按實際繳存比例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如果職工任職單位或職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該如何處理呢?比如某公司繳存比例是10%,而該公司王某的個人繳存比例是18%,則對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個人繳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處理,即以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雙向限制”,而不是“總量限制”。有時即使“總量”沒有突破標準,但只要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中有一個指標超過規定的標準,就應該將超過規定標準的那個指標予以調整。
總而言之,符合“雙向限制”規定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超過“雙向限制”規定繳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積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并入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顯而易見,《通知》對住房公積金“雙向限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意義:一是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對于超標準繳存公積金的發達地區、效益好的壟斷行業以及相對較高收入的群體適當予以了稅收調節,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規范稅收政策。對于各地擅自將各類補貼、津貼納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逃稅的違規行為進行限制,增強了稅法剛性。三是有利于各項政策的協調統一。《通知》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標準規定稅收政策,使住房公積金的稅收政策與公積金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一致,保證了各項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
三、案例分析
?。ㄒ唬├U存基數超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數額
條件:假設某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6000元。楊某2010年7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資2,000元;繳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單位12%,個人12%,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繳付360元,個人繳付360元。
分析:
1、準予稅前扣除繳存基數的確定
因為楊某上年月平均工資2,000元,小于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資額2,000元為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
2、扣除限額
扣除限額=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12%=2,000×12%=240元
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240元。
3、實際允許扣除額
單位和個人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分別為360元,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40元),因此實際允許稅前扣除額等于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40元)。
超出限額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楊某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均高于規定標準
條件:假設某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5,500元。王某2010年7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數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資6,000元;繳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單位18%,個人14%,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繳付1,260元,個人繳付980元。
分析:
1、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的確定
因為王某上年月平均工資6,000元,大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5,500元)為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
2、扣除限額
扣除限額=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12%=5,500×12%=660元
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660元。
3、實際允許扣除額
單位和個人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分別為1,260元、980元,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660元),因此實際允許稅前扣除額等于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660元)。
超出限額部分,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王某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ㄈ├U存基數未超過上限,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超過上限
條件:假設某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6,000元。錢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是3000元;單位和錢某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20%和15%,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繳付600元,個人繳付450元。
分析:
1、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的確定
錢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未超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應以錢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3000元)為繳存基數計算允許在錢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2、扣除限額
單位和錢某本人的實際繳存比例均高于繳存比例上限(12%),所以,應按繳存比例上限(12%)計算允許在錢某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
扣除限額=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12%=3000×12%=360(元)。
3、實際允許扣除額
單位和個人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分別為600元、450元,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360元),因此實際允許稅前扣除額等于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360元)。
超出限額部分,即:(600-360)+(450-360)=330元,并入錢某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繳存基數超過上限,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未超過上限
條件:假設某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5,500元。陳某2010年7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數為6,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資7,000元;繳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單位10%,個人10%,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繳付600元,個人繳付600元。
分析:
1、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的確定
因為陳某上年月平均工資7,000元,大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5,500元)為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
2、扣除限額
扣除限額=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10%=5,500×10%=550元
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550元
3、實際允許扣除額
單位和個人實際繳付住房公積金分別為600元,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550元),因此實際允許稅前扣除額等于扣除限額(單位和個人分別為550元)。
超出限額部分,即:(600-550)+(600-550)=100元,并入陳某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ㄎ澹袄U存總量”未突破標準,但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中有一個指標超過規定的標準
條件:假設某市200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00元,該地區職工2010年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為720元(1000×3×12%×2)。
張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為6%,2010年每月實際繳存金額為600元(5000×6%×2)。
陳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分別為15%,2010年每月實際繳存金額為450元(1500×15%×2)。
分析:從表面上看,張某和陳某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都沒有超過720元的最高標準,但是,因為張某上年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所以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應為360元(1000×3×6%×2),多繳存的240元(600-360)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因為陳某的繳存比例超過12%,所以每月稅前扣除住房公積金的最高限額應為360元(1500×12%×2),多繳存的90元(450-360)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常見問題解答
1、問: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單位和個人按國家規定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2、單位和個人按什么比例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p>
3、我單位員工張某2010年7月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資2,000元;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比例均為12%,實際繳存720元。(0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請問是否可全額稅前扣除?
答:因張某上年月平均工資2,000元,小于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資額2,000元為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
扣除限額=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12%=2,000×12%=240元
即單位和個人繳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240元。超出限額部分:(360-240)+(360-240)=240元
因此,張某7月份的住房公積金720元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只能扣除480元,超出限額的240元應并入張某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領取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稅。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處理
??? 來華的外籍人員,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從事獨立個人勞務,有的從事非獨立個人勞務;有的是一般員工,有的是高層管理人員;有的停留時間較長,有的很短;有的所得來源于境內但在境外支付,等等?,F將幾個重點事項的個人所得稅處理闡述如下:
一、常駐代表機構外籍代表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通常情況下,外國企業在華機構、場所包括兩種:一種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等業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長期”機構、場所;另一種是外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建筑安裝等活動,依照中國稅法或中外稅收協定的規定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機構、場所。這里主要介紹對外國公司、企業在華機構、場所中的外籍個人個人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和規定。
??? (一)判定的納稅義務的一般原則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員,屬于在華有固定工作的常駐人員,其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負擔,還是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不論是由中國境內企業還是中國境外企業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一般來說,對常駐代表機構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兩種辦法:
(1)對按實征收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的機構、場所,由于其帳目清楚,列支的人員收入情況一目了然,可按帳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采取核實征收即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核實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機構、場所,或者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由于其帳簿不實,對在該機構、場所中任職的雇員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不論在該機構、場所會計帳簿中是否有記載,均應視為由該機構場所支付或負擔,并就地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二)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確定
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確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1)在駐華代表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日數;境外工作期間是指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在核實個人所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職的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不在駐華代表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其受派到中國工作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休假日。
??? (三)境內、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國稅收(1994)148號明確: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薪收入,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不同的情況下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一)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的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 雖有所得來源地的判定原則,按國際慣例,在境內居住時間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負擔的境內所得一般予以免稅優惠。對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或稅收協定規定的183日的外籍人員,其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依據支付和負擔的不同情況,具體區分五種不同的納稅義務:
??? 第一種:工資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負擔均不是在中國境內,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設在境內的機構負擔的;雖然按所得來源地判定標準和認定方法,其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但是考慮其在華工作時間較短,按照國際通常作法,免予納稅。
??? 第二種:工資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國境內,而不管由誰負擔,即由境內企業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機構負擔,均視為由境內企業、機構負擔,是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履行納稅義務。
??? 第三種: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內機構負擔,而不管是由誰支付的,是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履行納稅義務。
??? 第四種:與計征企業所得稅相聯系,對在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機構中工作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因企業、機構無帳可查實、且是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以,不論支付和負擔是誰,均視為由境內企業、機構負擔,應在中國履行納稅義務。
??? 第五種:也與計征企業所得稅相聯系,對在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境內機構工作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由于難以確定是由境內還是由境外支付和負擔、且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以,也不論支付和負擔是誰,均視為由境內企業、機構負擔,應在中國履行納稅義務
??? 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駐北京辦事處工作,一年累計在華150日,其在華期間的工資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則判定該日本人在華期間的收入是否應在中國納稅,應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 (1)如果該辦事處有營業收入且按實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該日本人的收入不在中國繳稅。
??? (2)如果該辦事處沒有營業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或雖有營業收入但帳證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則該日本人的收入應視同由該辦事處負擔,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之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 例:某外商投資企業香港雇員,1995年度在內地工作5個月,在香港工作7個月時間,月工資2萬元人民幣。1995年度企業帳簿列支該雇員工資收入24萬元。根據上述規定,該雇員在內地工作5個月期間取得的10萬元收入應在內地納稅,其在香港工作7個月期間取得的14萬元收入,即使是由內地企業負擔,也不在內地納稅。
???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條例第三條所說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帳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上述個人,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又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額,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 根據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構成了中國居民,本應就其取得的境內、外所得全額在中國納稅,但實施條例規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國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負擔的不征稅。上述把臨時離境期間境外支付且負擔的所得也列入不征稅范疇。因此,對“臨時離境”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區分不同情況判定其納稅義務:
??? 第一種: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內企業或雇主支付的,應視為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履行納稅義務。
??? 第二種:工資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內企業或雇主支付的,應視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在中國納稅。
??? 第三種:與計征企業所得稅相聯系,對在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的境內企業、機構中工作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內還是由境外的企業、機構支付的,均視為由境內企業、機構負擔,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履行納稅義務。
??? 第四種:也與計征企業所得稅相聯系,對在沒有營業收入而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境內企業、機構中工作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內還是由境外的企業、機構支付的,均視為由境內企業、機構負擔,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履行納稅義務。
??? 例:某美國人在中國一家“三資”企業工作已二年。月工資由該“三資”企業支付1萬元人民幣,境外公司支付2千美元。1995年他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10個月,境外履行職務累計2個月。征稅時,對其在中國境內10個月履行職務期間取得的境內所得,不管是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均應在中國納稅。即納稅金額為10個月×1萬元人民幣+10個月×2千美元的收入,其在境外履行職務2個月期間取得的所得,應僅就境內支付部分即2萬元人民幣征稅,境外支付的4千美元不征稅。
??? (四)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納稅人,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工作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工作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如果這個外籍居民納稅人從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納稅,并從再次工作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 例:某日本人在1994年底前已在中國的某日資獨資企業工作滿5年。1995年—1997年的工作情況是:1995年1月1日—1月31日 回日本
??? 1995年2月1日—5月31日 在中國
??? 1995年6月1日—6月31日 回日本
??? 1995年7月1日—12月31日? 在中國
??? 1996年1月1日—3月31日 ?? 回日本
??? 1996年4月1日—5月31日 ?? 在中國
??? 1996年6月1日—12月31日 ? 回日本
??? 1997年1月1日—3月31日 ?? 在中國
??? 1997年4月1日—5月31日 ?? 回日本
??? 1997年6月1日—12月31日? 在中國
??? 他每月的工資收入是:由中國的日資公司支付15000元人民幣。同時由日本母公司支付折合20000元人民幣。該日資公司按實征收企業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①由于在1994年底前,該日本人在華已工作滿5年。1995年度累計回日本61日,因此,他在1995年度由中國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全部工資收入(包括回日本期間的收入)均應按月在中國納稅。
②1996年度,他在中國工作時間只有2個月,不足中日稅收協定規定的183天,因此,這期間,他的所得只有中國公司4月和5月支付的收入在中國納稅,而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不需在中國納稅。
③1997年,該日本人回日本的時間總共只有61天,因此,該年度他再次成為中國的稅收居民,并且,由于1996年他在華時間不足183天,故應從1997年始重新計算5年的期間。因此,1997年,他的收入除兩個月回日本期間由日本公司每月支付的20000元人民幣不需在中國納稅外,回日本期間由中國公司支付的月15000元人民幣和在華期間其他月份由中國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均應按月在中國納稅。
??? 總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員,根據在華居住時間不同,其應負的納稅義務不同??捎帽砹惺救缦拢?/p>
應稅所得的范圍
?三、特殊情況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 除了按月正常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以外,還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取得不滿一個月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二是在一個月中既有境內工作期間收入、又有境外工作期間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 (一)對不滿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 個人取得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先換算成一個月的工薪收入,計算全月的應納稅額,再按照該月中該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天數占全月天數的比例,確定應納稅額。公式如下:
???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的天數/當月天數
??? 其中,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的全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費用標準后,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
??? 例:某外籍人員1997年2月份受派到中國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20天,該企業按日支付其工資,每日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則該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 第一步:計算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 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日工資×當月天數-費用扣除標準
??? =5000×28天-4000=140000-4000=136000(元)
??? 第二步:計算工作20天的應納稅額
??? 應納稅額=(136000×45%-15375)×20天/28天 =32732.14元人民幣
??? (二)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而又未超過五年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擔任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工資分別由境內、境外雇主支付,并且在一個月中既有境內工作天數,又有境外工作天數的。對此,按照規定,對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中屬于境外工作天數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應僅就境內雇主支付的部分和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薪中屬境內工作天數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具體計算應納稅額的公式如下:
??? 當月應納稅額=按當月境內境外工資總額計算的應納稅額×(1-當月境外支付的工資/當月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例:某外籍個人1995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未滿五年,其中10月份臨時離境10天,當月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工資34000元人民幣,境外雇主支付工資折合20000元人民幣(假設境外支付的全屬臨時離境期間境外工作的報酬),則該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 第一步:全月境內、除外工資的應納稅額=(34000+20000-4000)×30%-3375=11625
??? 第二步:境內所得的應納稅額=11625×(1-20000/54000×10/30)=10195
四、對外籍個人受派到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建筑安裝場所等提供勞務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一)機構場所的認定
??? 1.原則。對承包工程、建筑安裝場所等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首先需要判定承包項目的外國公司是否在中國境內構成了機構、場所。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均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報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1)該居民在有關會計年度中在另一方停留累計超過183天;(2)該項報酬是由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自付或代表雇主支付;(3)該項報酬由雇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外籍個人受派到中國境內的承包工程、建筑安裝場所等提供勞務時,如果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183天或他的報酬由中國境內公司或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其所得必須在中國納稅,否則,只有已經在中國境內構成了機構場所的外國公司,對其來中國工作的雇員取得的工薪所得,才能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里應區分二種情況:(1)來中國承包工程項目的外國公司是一個與中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公司,那么,該公司從到中國承包工程的起始日開始,就構成了在中國境內設立有機構、場所,其所派雇員就成為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2)來中國承包工程項目的外國公司是一個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公司,該公司是否構成在中國設立有一個機構、場所,就應依據其所屬國家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判定。目前,中國對外談簽的稅收協定中,基本都規定在任何一個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就構成在中國設立有機構、場所。
??? 2.要點。在具體確定機構場所時,可按以下幾點掌握:
??? 第一,確定工地、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簽訂的合同,從實施合同(包括準備活動)之日起,至作業(包括試運轉作業)全部結束交付使用之日止進行計算,凡連續6個月(不含6個月,跨年度的應連續計算)以上的,即為該對方企業在我國設有常設機構。
??? 第二,對方一個企業在我國一個工地或同一工程連續承包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項目,應從第一個項目作業開始至最后完成的作業項目止計算其在我國進行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不以每個工程作業項目分別計算。
??? 第三,對工地、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開始計算其連續日期以后,因故中途停頓作業,但所承包工程作業項目并未終止或結束,人員和設備物資等也未全部撤出,應持續計算其連續日期。
??? 第四,對方企業將承包工程作業的一部分轉包給其他企業,如果分包商實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開始實施合同之日起計算該企業承包工程作業的連續日期,即分包商時間應與總包商時間合并計算,但不影響對分包商就其所承擔的工程作業單獨計算征稅。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機構場所的認定是基于該雇員所屬公司的,并非是只有當一個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超過183天時,稅務機關才可以征稅。
??? 對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構成設立機構場所的,其所派來華工作的雇員,無論在中國境內停留、工作天數有多少,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稅務處理應視其在華居住時間長短和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的不同情況而定。
??? (二)外籍個人應稅工資薪金的確定
??? 一般情況下,在外國公司與中國境內公司(企業)簽訂的承包合同或有關的銷售機器設備合同中,都規定每個外籍技術人員的每天收費標準,該人日收費標準并非是外籍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外國企業所收取的技術服務。因此每個外籍個人應自行申報其工資薪金所得,如果申報不實,稅務機關可以按人日收費標準,換算成月工資收入后,確定外籍個人所取得的工資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 在工程項目中有時會涉及工程總包商與其技術人員分屬不同國家的情況,如美國公司的承包項目中有意大利的技術雇員,這樣在對該技術雇員征稅時,應按下列判定其該適用哪國的協定:
(1)該意大利技術雇員沒有構成美國的稅收居民,則按中意協定處理該雇員的個人所得稅。
(2)該雇員已構成美國的稅收居民,則按中美稅收協定處理其個人所得稅。
(3)該雇員同時被判為美國和意大利的稅收居民或都不被判為兩國的稅收居民,則應通過協商處理其個人所得稅。
五、對演員、運動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國家稅務總局(1994)106號《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的稅收問題通知》對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到我國國內從事文藝演出和體育表演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做了明確規定。
??? (一)以團體名義演出(表演)的
??? 1.征稅與否的確定:(1)演出團體凡能夠提供完整、準確費用支出憑證的,對演出團體實際支付給演員或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2)演出團體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費用支出憑證,對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稅法的規定,由演出團體支付報酬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沒有申報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報酬額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相當于收入總額30%的其他演出費用的余額為該團體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對演員或運動員個人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應稅項目的確定。對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和運動員個人的報酬,凡是演員、運動員屬于臨時聘請,不是該演出團體的雇員的,應依照稅法的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演員、運動員的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其在華演出的天數所取得的報酬推算得出。如某演員在北京、廣州各演出兩場,演出時間為四天,另外,為演出,該演員所需要在中國境內的準備時間(包括旅途時間、彩排時間等)為六天,合計為10天,在北京每場演出報酬20萬元,廣州每場演出報酬15萬元,推算該演員的月工資收入應為210萬元﹝(20×2+15×2)÷10×30﹞,然后按該210萬元的月工資收入計算全月應納稅額,按照在華天數計算其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 (二)以個人名義演出(表演)的
??? 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國內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三)征稅地點和收入的確定
??? 1.演員、運動員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報酬,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場的,以在一地多場演出取得的總收入為一次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工薪所得涉及兩地演出或表演的,以與外方簽合同的接待單位所在地為納稅所在地。
??? 2.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國、港、澳、臺地區演出、表演活動的演出場、館、院或中方接待單位,在其向演出團體、個人結算收入中代扣代繳該演出團體或個人的各項應納稅款,凡演出團體或個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結清各項應納稅款的,中方接待單位應在對外支付演出收入時代扣代繳該演出團體或個人所欠應納稅款。對于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 3.各中方接待單位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后的七日內,應將合同、資料報送各有關演出、表演活動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于逾期不提供合同資料,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六、對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 由于企業的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任職地點往往存在不穩定、流動性大的特點,因而,國際上通常對這類人員取得的由其任職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和董事費所得,允許由其任職企業所在國優先征稅。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也有類似規定。目前我國對企業的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取得的董事費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上與一般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不盡一致,并在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和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中有明確規定。主要包括:
??? (一)對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認定及稅務處理原則
??? 1.根據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高層管理人員是指中國境內企業的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 2.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文的規定,企業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董事費、工資薪金所得,不論其任職期間是否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二)特殊情況下的稅務處理
??? 對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收入,按下列原則處理:
??? 1.如果該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或稅收協定規定的一個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的工作期間連續或累計不超過90天或稅收協定規定的183天,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董事費、工資薪金所得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 2.如果該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稅收協定規定的183天,但不滿一年的,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所得,與其從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外履行職務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或雇主支付的董事費、工資薪金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 3.如果該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其取得的分別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其臨時離境期間并符合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有關中國境外工作期間規定的,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部分免于征稅。
??? 4.對中國境內企業的董事取得的董事費,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對中國境內企業的董事因擔任與董事職務無聯系的其他從事直接管理的職務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此時,應判定該董事在該企業具有董事和雇員的雙重身份,分別就其以董事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薪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該董事在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同類行業和相近規模企業中類似職務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依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介紹
一、納稅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但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離境回國過圣誕,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國,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未超過30天,2009年這一納稅年度離境也不超過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例:一個外籍人員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離境12天,2008年5月離境17天、2008年7月離境8天、2008年9月離境15天、2008年12月離境11天,問:該人是否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解析:應該按照一個納稅年度中的離境時間計算,2008年為一個納稅年度,該人在該納稅年度內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該人2008年累計的離境天數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減日數,他仍然是居民納稅人。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是按屬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相結合來確定征稅范圍。因此,判定所得來源地是確定納稅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1、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據國稅發[1995]173號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國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后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企業和個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四、對外籍人員居住日的確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55號文的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
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按國稅發[2004]97號,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2、居住時間在90天以下(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居住183天以下)。
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舉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國境內企業任職,居住時間不超過183天,境內每月支付工資5000元人民幣,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擔20000元人民幣(以1月份為例)。
計算稅款為:
{(25000-4800)*25%-1375}*5000/25000*31/31=735元。
3、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舉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2-11月在中國境內企業任職,居住時間超過183天,境內每月支付工資5000元人民幣,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擔工資20000元人民幣。(假設全月須境內工作)
計算稅款為:{(25000-4800)*25%-1375}*31/31=3675元。
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例:某外籍個人1995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未滿五年,其中10月份臨時離境10天,當月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工資34000元人民幣,境外雇主支付工資折合20000元人民幣(假設境外支付的全屬臨時離境期間境外工作的報酬),則該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步:全月境內、除外工資的應納稅額=(34000+20000-4800)×30%-3375=11385元
第二步:境內所得的應納稅額=11385×(1-20000/54000×10/30)=9979.44元。
5、居住時間超過五年的,從第六年起,就其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中國境內是否居住滿五年的計算起始日期,是從1994年1月1日起。(該個人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財稅字[1995]98號)
6、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有特別規定。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國稅函發[1995]125號)及國稅函[2007]946號
五、獎金
1、全年一次性獎金;與中方人員一樣計算。
2、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納稅申報的期限
1、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 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 日 ,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 日或183日后的次月七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3、如果所述各類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或者不滿一個月工資薪金,均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為月工資薪金后,按照對應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發[2004]97號)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的天數/當月天數
其中,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的全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費用標準后,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某外籍人員2007年2月份受派到中國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20天,該企業按日支付其工資,每日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則該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第一步:計算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全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日工資×當月天數-費用扣除標準
=5000×28天-4800=140000-4800=135200(元)
第二步:計算工作20天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135200×45%-15375)×20天/28天 =32475元。
七、相關政策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規定
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241號)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境內工作雇員境外保險費的扣除規定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企業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8]101號)
3、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的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提供雇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于在華期間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國稅函[2000]190號) 4、稅收協定(安排)中對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征稅規定
?。?)根據稅收協定或安排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緊接前往中國之前曾是締約國居民,主要是為了在中國的大學、學院、學?;驗橹袊姓J的教育機構和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中國。對其由于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根據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具體規定,中國自其第一次到達之日起,若干年內免予征稅;或自到達之日起停留不超過若干年的,給予免稅。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為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私利從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有關征免日期的具體計算規定可見:(86)財稅協字第030號
有關執行稅收協定教師條款的問題可見:國稅發[1994]153號
?。?)外籍教師、研究人員與我省的教學、研究機構簽訂雇傭合同,受雇為職員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項目;若是以獨立個人身份在我省的教學、研究機構提供教學、講學、研究等勞務服務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5、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 -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 × 股票數量。
(4)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關于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總體按員工在中國境內所負的納稅義務確定,一是對中國境內居民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當全數履行納稅義務;二是對無住所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當先按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制定的《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規定,劃分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以確定哪些工作期間屬于在中國境內必須承擔納稅義務的時間,并以此比例來計算全部股票期權所得中應當在境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比例。
稅款計算辦法: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單獨計稅(不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合并計算),且不扣除費用(因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稅時已扣除了費用)的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由于公司實行股票期權都事先設定了條件,如工作時間必須達到多少月或多少年后才能得到,所以計稅時允許將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按其境內的工作月份數(最長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平均后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是: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例,英國人麥克2005年6月1日被總部在英國的某電訊公司派到中國的該電訊公司分公司工作,根據該電訊公司規定,員工在該公司及全球各地分公司只要工作滿10個月即可得到該公司在倫敦上市的股票1萬股,每股按10元人民幣(折合后的人民幣價,下同)購買。2005年11月1日,麥克購得1萬股股票,支付10萬元人民幣,當日股票市價為13元人民幣。由于電訊事業比較紅火,麥克決定把股票留一段時間后再考慮是否賣出。按照合同規定,麥克將在中國分公司停留1年。
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可知麥克進入該電訊公司總部的時間是2005年1月1日,2005年他在英國的時間為5個月,在中國的時間為7個月,按照涉外稅收的有關規定,這7個月里麥克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必須在中國納稅。他在11月1日購買股票時每股掙3元(不考慮其他稅費),共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3萬元。由于他在英國工作的時間是5個月,占取得該項收入應達到的10個月的50%,因此,這3萬元的收入中也必須有50%的部分屬于英國的收入,不需要在中國納稅。所以,他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在中國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在中國應當納稅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一次性所得÷在中國的工作月份數×適用稅率-扣除數)×在中國的工作月份數=(30000×50%÷5×15%-125)×5=1625(元)。
麥克在取得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同時,必須申報繳納1625元的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麥克于2006年3月1日將其擁有的該電訊公司1萬股股票全部以每股17元轉讓(假設沒有其他稅費),當初購買該股票時,每股市場價是13元,因此他每股掙了4元錢,應納稅所得額=(17-13)×10000=40000(元)。由于麥克2006年在中國境內只停留到5月31日,因此他2006年度在中國境內只有5個月時間,因此,根據稅法規定,麥克不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因此他在境外轉讓私有財產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納稅。
如果麥克在中國的時間超過5年且從第6年起每年在中國境內都呆滿1年,他就成為了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那么他的全球所得均必須在中國納稅,這筆股票轉讓所得當然也必須在中國納稅,只是在境外已納的稅款可以按規定在中國境內計稅時抵扣。 常見問題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
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2.外籍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什么證明資料?
據(86)財稅外字第0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應提供證明資料問題的通知》,明確如下:
一切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應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派遣公司單位開據的原始明細工資單(書)(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單位委托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出具的證明。對一些國家的納稅義務人,還應提供“海外駐在規定”、“出差規定”等與征稅有直接關系的必要的證明資料。稅務機關和主管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納稅申報表”和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應負責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3.如何確定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地點?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及有關稅收規定: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向取得所得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同時在幾處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員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報納稅。
4.外籍人員取得的補貼,有哪些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取得的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
?。?)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憑證;(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郵寄、搬運費用。
(3)實報實銷的探親費:(a) 交通費憑證;(b)外籍人員在我國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c)1年內不超過2次。
(4)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的合理數額內的部分:(a)實報實銷;(b)語言培訓費:須提供中國境內語言培訓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c) 子女教育費補貼:須提供中國境內學校相關資料,包括學校注冊資料、學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明細清單;正式學科學費以外的非學科學費、住宿、伙食、校內外課余活動及應由個人自行承擔的其它費用等不得稅前扣除;只提供無明細收費憑證的,按收費憑證列明金額的50%稅前扣除。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員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負擔的。
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 薪金所得由聯合國負擔的。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d.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e.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 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f.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財稅字[1994]020號、國稅函[1996]4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繳納所得稅涉及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5-8-3 國稅發[1995]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根據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對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涉及稅收協定的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 一、在執行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判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是否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時,居住時間的確定,應按有關入出境證明,依據各稅收協定具體規定予以計算。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歷年或納稅年度計算的,應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間計算居住時間;凡稅收協定規定的停留期間以任何12個月或365天計算的,應自締約國對方居民個人來華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個月或365天內計算其居住時間(詳見附件)。
??? 二、關于通知第二條關于“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規定,其中“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凡涉及稅收協定的,是指上述機構已構成常設機構,且在據實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或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采取按經費支出額核定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時,該機構已負擔的有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 附件:稅收協定關于非獨立個人勞務停留期間的規定??????? ----------------------------------??? |? |??? 條? 文? 規? 定??? |????????? 適? 用? 國? 家???????? |??? |-|-----------|------------------|??? |? |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締? |日本、美國、法國、比利時、德國、馬? |??? |? |約國另一方受雇取得的? |來西亞、丹麥、新加坡、芬蘭、加拿大? |??? |? |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 |瑞典、意大利、荷蘭、原捷克和斯洛伐? |??? |第|個條件的,應僅在該締? |克、波蘭、原南斯拉夫、保加利亞、巴? |??? |? |約國一方征稅:??????? |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 |??? |? |(一)收款人在有關歷年|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巴西、蒙古? |??? |? |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 |匈牙利、馬耳他、?????????????????? |??? |? |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 |??? |二|183天;??????????? |???????????????????????????????? |??? |? |(二)該項報酬由并非該|???????????????????????????????? |??? |? |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 |------------------|??? |? |主或代表該雇主支付;? |“有關歷年”表述為“有關會計年度”? |??? |款|(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的國家有:??????????????????????? |??? |? |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英國????????????????????????????? |??? |? |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 |------------------|??? |? |負擔。??????????????? |“有關歷年”表述為“有關納稅年度” |??? |? |????????????????????? |的國家有:????????????????????? ?|??? |? |????????????????????? |印度???????????????????????????? |??? |? |????????????????????? |------------------|??? |? |????????????????????? |“有關歷年”表述為“在任何12個月”|??? |? |????????????????????? |的國家有:??????????????????????? |??? |? |????????????????????? |挪威、新西蘭、泰國、澳大利亞、韓國? |??? |? |????????????????????? |------------------|??? |? |????????????????????? |“有關歷年”表述為“在任何365天”|??? |? |????????????????????? |的國家有:??????????????????????? |??? ----------------------------------
??? 說明:
??? 對于挪威居民,如受雇從事近海海域的自然資源的勘探或開發活動,在任何十二個月中累計超過三十天,該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和類似報酬,不論是由誰支付的,都可以在我國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995-3-23 國稅函發[1995]125號
??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在執行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 一、關于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境外工作期間的界定問題
??? 通知中所說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包括兼職,下同)、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中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 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 二、關于個人在中國境內、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取得的工資、薪金如何納稅問題
??? 個人分別在中國境內和境外企業、機構兼任職務的,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否按職務分別確定,均應就其取得的工資薪金總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通知的有關條款規定,按其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確定納稅。
??? 三、關于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界定問題
??? 通知第五條所述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 四、境內工作不滿全月的個人由境內、境外雇主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款計算問題
??? 通知第四條所述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以及通知第五條所述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凡其工資是由境內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別支付的,并且在1個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數的,依據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對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中屬于境外工作天數部分不予征稅。在具體計算應納稅頓時,按下述公式計算:
????????? 按當月境內?????? 當月境外???? 當月境外當月應 = 外工資總額×(1-支付工資 × 工作天數 )納稅款??? 計算的稅額??? 當月工資總額??? 當月天數
??? 五、核實個人工資薪金及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憑據證明問題
??? 凡屬依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通知的規定,應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或者依據通知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應就視為由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村或負擔的工資薪金申報納稅的個人,應如實申報上述工資薪金及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期間,并提供支付工資證明及必要的公證證明和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
??? 前述居住時間的有效憑證,包括護照、港澳同胞還鄉證、臺灣同胞提供“往來大陸通行證”以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在提供的其他證明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往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3-17 國稅函[2000]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 接一些地區詢問,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團)內的境內、外機構場所(或成員企業)中工作,其在華工作期間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屬于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離華后以此形式取得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此,現明確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有關稅收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后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三月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9-12-21 國稅發[1999]241號
一些地區詢問,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支付的。對這些雇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7-23 國稅發[200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以下稱協定或安排)的有關規定,現就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若干稅收政策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
???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二、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 ???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三、關于對不同納稅義務的個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適用公式問題
??? 對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判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在計算其應納稅額時,分別適用以下公式:
?。ㄒ唬┌磭惏l[1994]148號第二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ǘ┌磭惏l[1994]148號第三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仍應適用國稅發[1994]148號第六條規定的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三)按國稅發[1994]148號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應適用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四條規定的下述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上款所述各類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或者不滿一個月工資薪金,均仍應按照國稅發[1994]148號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換算為月工資后,按照上述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
四、關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適用協定或安排條款的問題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該個人所在國或地區與我國簽訂的協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費條款中,未明確表述包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對其取得的報酬可按該協定或安排中有關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和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同時又擔任企業董事,或者雖名義上不擔任董事但實際上享有董事權益或履行董事職責的,其從該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報酬,包括以董事名義取得的報酬和以高層管理人員名義取得的報酬,均仍應適用協定或安排中有關董事費條款和國稅發[1994]148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困難補助”個人所得稅政策
公司給員工的困難補助是否繳納個稅
2010-3-19
【問題】
我公司發給已故員工家庭的困難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發給已故員工家庭的困難補助,屬于臨時性的生活困難補助,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標題: 臨時性困難補助免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內容: 某企業職工來電咨詢:前陣子,我家里不慎失火,給我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難。單位里從提留的工會經費中拿出3000元給我作為臨時性困難補助,但是我實際拿到的錢不到3000元,因為會計扣掉了個人所得稅。我想,既然是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為什么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呢?
問題答復: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困難補助是否繳納個稅
2008-9-17 14:17 吉林地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我企業給予一些由于身體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員發放的困難補助,這部分補助是否要計入到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吉地稅函[2006]55號《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給予因病提前退休人員困難補助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文件規定:
一、對于職工按月取得的統籌外補貼,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按月發放的困難補助應與當月取得的統籌外補貼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一次性發放的困難補助,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一次性困難補助數額較大,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以上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
提示:根據此文件規定,這部分補助應并入到“工資、薪金”中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如一次性發放并額度較大,可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計算個人所得稅。
基層建議:職工困難補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
發布日期:2009-07-06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職工福利制度的完善,單位對生活困難的員工給予補助的情況逐漸增多。為體現量能課稅原則,07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以往規定,對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等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將福利費進一步明確為根據國家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主要針對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正常生活造成的困難。但在實際執行過程尤其是注銷清稅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加以明確。
(一)補助對象認定缺乏客觀標準
目前稅法上對于生活困難的概念沒有相應規定,導致稅收優惠的享受主體不明確,在執行過程中往往只是由企業及受助個人自己出具證明性資料,缺乏第三方審核機構。盡管有規定從福利費列支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不屬于免稅范疇,但企業完全可通過多次分發、分發后轉移支付等手段加以規避。
(二)補助金額缺乏限制
目前對于困難補助僅僅將補助來源限定為企業按規定比例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超比例計提部分不屬于免稅范疇,但對補助金額并沒有明確限制。實際執行中,存在將職工福利費以該名義變相發放給個人的隱患。
(三)補助次數缺乏限制
相比職工福利費計提的嚴格限制,對于困難補助的次數稅法上同樣缺乏限制。在特定事項發生后,企業既可以選擇一次性分發,也可以多次分發,甚至是跨年度分發,從而增大了稅收優惠審核和執行的難度。
(四)補助款的支付方式沒有規范
目前政策上沒有規定補助的支付方式,不少企業將補助款直接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分發給個人,由于缺乏往來款的相關憑證,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核實補助金額和對象,甚至無法確定補助是否落實到位。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關于補助對象的認定。可參考殘疾人、下崗職工、退伍軍人等的認定方法,并充分考慮特殊事件的偶然性,由當地民政部門或居委會、村級單位出具生活困難證明,確保困難補助享受對象的真實性。
(二)關于補助金額。困難補助理應有合理的金額限制。甬地稅一〔2008〕78文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確定了一定的免征額。困難補助可借鑒該做法,在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受補助職工往年的工資水平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合理的免征額。額度以內免征,超過部分按規定征稅。這樣,既保證了困難職工的合法權益,又防止了補助金額的濫開口子。
(三)關于補助次數。困難補助主要針對特定事件活或原因,具備偶然性,那么,在該事件或原因對職工的不良影響消除之后,理應取消補助。因此,建議在特定事件發生后,由所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年內一次性補助,如確有跨年度發放的需要,需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備案。
(四)關于支付方式。對于補助款是否落實到個人的審核,目前存在不少困難。為杜絕現金支付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暫時可參考工資發放的模式,由單位以轉帳方式發放到個人帳戶上,以增加補助發放的透明性,便于稅務機關對往來款的審查及金額的核定。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
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don"t know that
I love you.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
Yet you can"t see my love
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
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
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
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
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
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
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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