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創新團隊培養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發揮創新團隊的人才集聚效應和高層次科技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重點培養建設一批優秀的省級創新團隊,提高云南省自主創新能力,提升重點產業、行業和領域的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及云南省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省創新團隊(以下簡稱“省創新團隊”),是指由團隊成員在長期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推廣等合作基礎上形成分工協作、優勢互補,具有明確的團隊創新目標和較強穩定性的創新集體。
第三條 申報團隊以“單位+研究方向或領域+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命名,入選后成為云南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以下簡稱“培育對象”),進入培育期,培育周期為 3 年。培育期滿通過考核的授予“云南省創新團隊”稱號,以“云南省+研究方向或領域+創新團隊”命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創新團隊的選拔培養、考核評價及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創新團隊建設和管理遵循“擇優選拔,目標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選拔培養 第六條 團隊應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學技術問題,合理的專業結構、職稱結構和年齡結構。
以基礎研究為重點的團隊,研究開發方向應屬于我省優勢特色學科領域,并與重點產業發展緊密結合,主要從事對我省經濟增長、社會進步有重要意義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以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為重點的團隊,應圍繞我省重點發展領域、行業和產業需要解決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開展科研工作,開展有明確的技術路線、能產生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關鍵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開發與推廣,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顯著。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主體開展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團隊須與企業有穩定的合作關系。
第七條 團隊學術技術水平和的協同創新能力應在同行中處于領先水平或具有明顯優勢,研究開發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績,具有明顯的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第八條 團隊依托單位須為我省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應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多學科融合。
第九條 團隊帶頭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科學道德、職業道德和嚴謹務實的學風。
2. 在科研生產一線工作,且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領導能力,在研究開發團隊中發揮核心作用。在依托單位有人員穩定的研究團隊,有開展工作的創新平臺。
3. 年齡一般為 55 周歲(含)以下,具有學士(含)以上學位、副高(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事關系隸屬創新團隊依托單位。
4. 科研誠信良好,承擔的科研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驗收等不良記錄。
5. 未在已入選的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中擔任團隊帶頭人或核心成員。
(二)核心條件 除基本條件外,近 5 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省科學技術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特等獎、一等獎(排名前 5)1 項、或者二等獎(排名前 3)1 項、或者三等獎(排名前 2)2 項。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新藥證書 1 項以上,或者動物新品種權 1 項(排名前 2),獲得國家新品種審定登記鑒定植物新品種權 5 項(排名前 2)以上,獲得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授權證書(排名前 2)。取得國家行業標準 3 項(排名前 2),或者行業標準
和地方標準 5 項以上(至少 2 項排名第 1)。
3. 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參與國家科技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重大、重點)1 項以上;或者主持 NSFC—云南聯合、杰青、優青、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專項)、云南省基礎研究計劃項目(省杰青、重大項目、重點項目)1 項以上。并且主持或參與的項目與擬申報的創新團隊主要研究方向基本一致。
4. 主持財政支持經費 100 萬元以上的其它科研創新項目,并取得同行公認的重要成績,主持項目與擬申報的創新團隊主要研究方向一致。
5.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和國際 PCT 專利3 項及以上,且專利已實現成果轉化,獲得 100 萬元及以上轉化收益,或專利轉化方獲得專利轉化 500 萬元以上直接利潤。與企業有實質性合作,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突出成效。
6.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申報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發表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 3 篇及以上,對論文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 5 篇,國內科技期刊發表的論文數量原則上應不少于代表作數量的 1/3。
7. 在醫學領域具有一定學術影響力,擔任中華醫學會一級學會常委,或云南省醫學會專科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在疾病防治
研究領域具備帶領團隊開展臨床研究的基礎和條件:作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組織開展并完成至少一項大規模、多中心的循證評價研究或防、診、治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評價研究或診療規范和療效評價研究及轉化醫學研究,具備獲得重大成果的潛力。
(三)放寬條件 在相關領域開展原創性、關鍵性技術研究,取得重大創新突破,作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創新成果得到同行公認,科技創新成果對云南省重點產業發展發揮重大科技支撐作用的,可不受職稱、學歷、等條件限制,申報時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團隊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團隊成員結構合理穩定,一般由 10 至 15 人組成,其中核心成員 5 人以上(依托單位人員與參加單位人員占比不低于4:1); (二)團隊科研成員專業結構及業績成果應與創新團隊主要研究方向緊密相關。
(三)核心成員應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在相關領域開展原創性、關鍵性技術研究,取得重大創新突破、作出突出貢獻,創新成果得到同行公認,科技創新成果對云南重點產業發展發揮重大科技支撐作用的,不受學歷、職稱、獎項、項目等條件限制,申報時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四)核心成員應科研誠信良好,承擔的科研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沒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驗收等不良記錄。
(五)核心成員未在入選的培育對象或授予“云南省創新團隊”稱號不滿 3 年(含)的省創新團隊中擔任核心成員;未在已入選的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擔任團隊帶頭人。
第十一條 團隊一般以業績優秀并有人才梯隊的國家或省級科研平臺為依托,具備開展研發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氛圍,有健全的運行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團隊帶頭人及成員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創新性研究工作。
第 十二 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團隊帶頭人填寫培育對象選拔申請書,向依托單位申請。
(二)推薦。團隊依托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將擬推薦的團隊基本情況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單位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
(三)評審。省科技廳邀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提出專家組建議。
(四)審定。根據專家組建議,省科技廳研究確定擬入選團隊名單。
(五)公示。擬入選團隊名單確定后,通過省科技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六)入選。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科技廳正式印發入選團隊名單。
(七)簽訂合同。由省科技廳與入選的培育對象及依托單位
簽訂《云南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培養合同書》,作為培育對象管理和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十三條 支持政策 (一)入選的培育對象每個團隊資助經費 100 萬元,分年度撥付;鼓勵團隊依托單位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匹配相應經費。團隊培養經費主要用于開展創新性項目自主選題研究、團隊成員素質提高、學術交流等。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單獨核算。
(二)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及省級人才計劃。支持和推薦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帶頭人及成員申報國家及省級有關高層次人才計劃和團隊建設計劃。選拔建設成效明顯、成績突出的團隊帶頭人及成員,進行專業培訓或學術交流,為團隊建設創造更好的環境和條件。
(三)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擇優推薦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申報國家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積極協調爭取科技部立項支持。
(四)團隊帶頭人可直接納入省科技廳科技人才專家庫專家,隨機抽取參加項目評審評估、結題驗收、評價獎勵評審等咨詢活動。
(五)團隊依托單位應創造工作條件,支持團隊帶頭人及其成員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及成果推廣。
第十四條 云南省科技領軍人才作為帶頭人的團隊,不再重
復安排培養經費。
第十五條 團隊申請材料的所有內容不得涉密,從事國防安全類項目研究的團隊申請書及附件材料須經所在單位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不涉密證明。
第三章
考核評價 第十六條 培育對象 3 年培育期滿后,參加省科技廳組織的考核。團隊帶頭人應當按通知要求提交《云南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考核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查后報省科技廳審核。
通過審核的,由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圍繞團隊建設情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科技成果轉化、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內容,采取實地察看、會議綜合評議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評定。
第十七條
根據專家組評定意見,省科技廳研究確定通過考核團隊名單。通過考核的團隊授予“云南省創新團隊”稱號,頒發《云南省創新團隊證書》。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培育對象,給予 1 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進行再次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對象資格。3 年培育期滿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可申請延期 1 年參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育對象資格。
第十九條 團隊被授予“云南省創新團隊”稱號后,須連續 3年向省科技廳報送團隊年度建設情況及績效,如取得重大標志性成果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創新團隊培養管理與服務,研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指導相關單位履行團隊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職責,統籌做好選拔培養、考核評價、績效管理等工作。
推薦單位負責對所推薦的省創新團隊的服務、管理、監督。
團隊依托單位是省創新團隊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團隊建設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協助解決團隊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照本辦法落實團隊培養保障條件,積極為團隊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第二十一條 因為依托單位變更、團隊研究領域拓展、團隊帶頭人發生調動、退休、病故、受到刑事處罰等重大變化或者團隊核心成員發生變化,需要變更依托單位名稱、團隊名稱、團隊帶頭人、或者團隊核心成員等團隊重要信息的,團隊依托單位須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備,或在每年報送團隊年度建設情況及績效的同時提出變更申請。
團隊帶頭人發生調動、退休或年齡超過 65 歲、病故、受到刑事處罰等重大變化,導致團隊帶頭人不能實際繼續履行職責的,原則上應進行團隊帶頭人變更。變更后團隊帶頭人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 二十二 條 團隊核心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培育期內團隊核心成員原則上不得退出。
授予“云南省創新團隊”稱號不滿 3 年(含)的省創新團隊核
心成員,確因需要退出的,應經團隊帶頭人和所在單位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省創新團隊核心成員作為團隊帶頭人另行申報本專項的,應退出原團隊并報省科技廳備案,自報備之日前,所取得的業績成果不納入新申報團隊的業績成果。
第 二十三 條 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建立績效目標的申報、跟蹤、評估及結果應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要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向省科技廳報送團隊年度建設情況及績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團隊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 二十四 條
培育對象培養期間,培養合同書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合同內容的,由團隊帶頭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審批。
因依托單位或帶頭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客觀上造成團隊培養任務不能繼續實施的,依托單位或科技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終止申請,經省科技廳批準后,予以終止。
第二十 五 條 團隊帶頭人和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團隊帶頭人及成員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取消省創新團隊或培育對象資格,列入科研信用記錄,并按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信用約束和懲戒。
審核推薦單位不按標準審核或把關不嚴造成失職失責的,取消該單位當年推薦資格;惡意上報虛假信息,參與騙取入選的,取消團隊依托單位或項目負責人 3 年內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和
省人才項目的資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觸犯法律法規的,由相關單位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 六 條 因單位不落實承諾的配套條件,導致團隊建設工作無法實施和團隊培育目標任務無法完成的,所在單位 3 年內不得申報省創新團隊專項。
第 二十七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取消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資格。如違反省財政科技經費相關規定的,由審核推薦單位負責督促團隊依托單位按原渠道繳回經審計的財政經費。
(一)團隊帶頭人及成員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團隊帶頭人及成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團隊帶頭人發生重大變化,不按規定向省科技廳提交團隊帶頭人變更申請的;或連續 2 年不提交績效報告的。
(四)嚴重違反財政科技經費使用規定的; (五)培育對象再次考核評價結論不通過的; (六)培育期滿無故不參加考核的; (七)其它違反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不宜再作為省創新團隊(培育對象)的。
第 二十八 條 參加省創新團隊選拔培養和考核評價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和單位應當遵守創新團隊選拔考核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人才信息從事各種違法違規
行為。對違反規定的,由相關單位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 二十九 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7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7 月 日。《云南省創新團隊管理辦法》(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第 31 號公告)同時廢止。已入選培育對象、創新團隊的評價考核、管理服務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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