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保基金條例宣傳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醫保基金條例宣傳4篇
【篇一】醫保基金條例宣傳
化學所冠名獎學金條例
為統一、規范化學所冠名獎學金,方便冠名獎學金的設立、評選,對原有化學所冠名獎學金(化學所杰事杰、海洋化工、長興化工獎學金)條例(暫行)進行整合修改,特制定《化學所冠名獎學金條例》。
第一條 為激勵化學所研究生勤奮學習,創新進取,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一些單位捐資設立冠名獎學金,獎勵、表彰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優秀在學研究生。
第二條 化學所各項冠名獎學金均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若干名,分別對應相應金額的獎學金。
第三條 評選對象
化學所所有進入實驗室學習的在學研究生(不含化學所在職研究生)。品學兼優,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科研工作努力,科研成績顯著者均可申請;部分優秀研究生,可由導師及實驗室推薦。
第四條 申請條件
學習刻苦,成績優良,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助人為樂,嚴于律己,遵紀守法,關心集體,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艱苦奮斗和奉獻精神,爭做研究生先進代表。
(1)科研成績顯著,有較大的創造發明,理論上有創新或發展,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在國際、國內核心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文章;在技術上有較大突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貢獻,可申請一等獎。
(2)科研成績顯著,理論上有創新或發展,在國際、國內核心刊物上發表較高質量文章;在技術上有革新,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申請二等獎或三等獎。
(3)表現特別突出且為實驗室公認的優秀研究生,確因專業、選題或其他原因不能或暫時不能發表成果的,可由導師及實驗室推薦申請三等獎。
第五條 化學所冠名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由本人申請、導師填寫意見,或由導師、實驗室推薦。評選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第六條 評選工作由化學所研究生教學與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標準,寧缺毋濫,嚴格評選,保證質量。
第七條 化學所對獎學金獲得者發文予以表彰,名單及簡況表抄送設獎單位一份,并在所簡報或布告欄公布,頒發獎學金及獲獎證書。獎學金金額計入研究生下一年度津貼,按月發放。
第八條 經批準獲化學所冠名獎學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或道德品質等方面的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證書,并追回所發獎學金。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適用于現有及新設冠名獎學金。原各項冠名獎學金條例(暫行)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條例由教育處負責解釋。
【篇二】醫保基金條例宣傳
2020年最新住房公積金條例
20xx年最新住房公積金條例 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滿足以下條件的消費者均可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離休或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種情況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 3、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個自行繳納公積金: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送審稿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4、繳存金“限高保低”: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5、縮減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政機關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量,規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的1/3。 6、簡化單位證明,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節。 7、 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8、 單位不繳、少繳公積金將受罰。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應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處欠繳或者多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9、 騙貸住房公積金處3倍罰款。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貸款對象 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購房、建房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在職職工購買本區域內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或自建房。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職工購建房總金額的70%,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經濟收入的50%。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最高額度為15萬元。貸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為4.59%,五年以上為5.13%. 三、貸款期限 按職工的剩余工齡、償還能力綜合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最長期限為20xx年。職工剩余工齡小于20xx年的可放寬3年。 四、職工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一)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后發給《岑鞏縣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職工將填寫完畢后的《岑鞏縣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申請表》連同下列材料送交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信貸股; 1、貸款申請書(已婚的需配偶簽名)2份; 2、購房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首期付款收據復印件2份; 5、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各2份; 6、申請人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原件各2份; 7、申請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查詢單(要加蓋開戶銀行業務公章)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及復印件各1份; 8、申請人已婚的要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婚的要提供離婚證復印件各2份;未婚的要提供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婚證明原件、復印件或未婚證復印件2份; 9、自建房的還需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房屋立面圖、房屋平面圖復印件各2份; 10、購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的還需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立面圖、房屋平面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各2份。
【篇三】醫保基金條例宣傳
2019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全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全文
國務院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67號國務院令,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條例》按照審慎穩健、公開透明的原則,規定了基金管理運營的多項風險防控措施: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要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定期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基金管理運營情況;將基金委托投資的,要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中選任基金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并對其進行考評。此外,《條例》還對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及禁止性行為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通過公開招標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審計,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選聘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委托投資、托管,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并報告托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于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篇四】醫保基金條例宣傳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必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了職權、玩忽職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的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是社會保險基金
《條例》的出臺,涉及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緩解未來年輕人贍養老年人的巨大壓力。
目前,我國已處于人口老齡化階段,2019年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12億,占總人口比為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8億,占總人口比為10.1%。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迫切需要強化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和監督。
“《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于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對其作用的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保險法》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構成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作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即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據介紹,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于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對社會保險基金來說,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9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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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共建網上美好精神家園》一文中指出:網絡玩命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領域。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 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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