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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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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6篇

【篇一】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選舉法

【發文字號】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發布部門】吉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0.11.24

【實施日期】2000.11.24

【時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2修訂)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5號)

《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00年11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2000年11月24日

吉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數額由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在本村的管理費中列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村給予適當的經濟支持。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

(三)培訓換屆選舉工作組織人員;

(四)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舉報、來信來訪;

(六)辦理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民政部門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在本行政區域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前成立,履行職責至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全部完成之日終止。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開始前,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人或者七人組成,由上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投票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換屆選舉的宣傳工作;

(二)擬定換屆選舉實施方案;

(三)登記選民,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四)組織選舉村民代表;

(五)組織候選人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建立選舉檔案。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其缺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選舉辦法補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無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予以登記,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對其進行選民登記:

【篇二】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8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4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1月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完善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制度,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職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多個村合并規劃建設農村社區并成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組成應當兼顧原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時間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村,應當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撥付;本級財政困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的集體經濟收益解決。沒有集體經濟收益或者經濟困難的,可以由政府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其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負責人組成。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一)宣傳貫徹有關換屆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工作方案;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指導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六)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機構指導下,主持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單數組成,其成員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主任由成員推選產生,并張榜公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接受提名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服從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有關選舉事項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 參加選舉村民的登記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查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資格。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一個地方登記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條 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人數較多時,經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對直接提名的候選人進行預選,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預選方法參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候選人放棄資格的,應當由本人書面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不足名額,按照預選結果依次遞補;遞補名額不足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經預選確定的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二至三人。其中,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沒有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第十五條 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候選人姓名筆劃順序張榜公布,同時公布選舉地點和選舉時間,并在五日內舉行選舉。

第十六條 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候選人在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和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承諾拒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依法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的方式、方法和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選舉大會應當根據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提名,當場推選確定監票人、計票人。監票人、計票人負責核對投票人數和選票數,監督投票。

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兒媳、女婿,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

第十九條 選舉時,應當在選舉大會會場設立投票站和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條 選舉時,可以在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中一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先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再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從其中選舉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從前款規定的兩種方式中確定一種。

第二十一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票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本人填寫。每一村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村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村民。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對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復核并作出處理。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和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第二十二條 對確無行走能力不能到選舉大會會場投票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帶領監票人到其住所進行投票。流動投票應當在選舉日進行并完成。

第二十三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出選票總數的,選舉有效;多于發出選票總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選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能夠辨認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作廢票處理。無效票和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四條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所有票箱當眾開箱,公開唱票和計票,當場公布投票結果,由監票人、計票人記錄、簽字,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封存選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等于應選人數時,其中有婦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多于應選人數時,其中有婦女的,應當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等于或者多于應選人數時,其中沒有婦女的,應當先從應選人數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少于應選人數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當選人中沒有婦女的,另行選舉時應當優先選舉婦女成員。但是,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婦女當選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選舉。

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按照各自職務的得票數確定其當選資格。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當選成員之間是夫妻、直系血親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留任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職務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因回避導致當選人數不足應選人數的,按照獲得過半數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沒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 另行選舉的,應當自前一次投票產生選舉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另行選舉時,以前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經過兩次選舉,當選人數仍未達到三人的,是否繼續進行另行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選舉結束,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公布選舉結果,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當選證書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監制。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選舉委員會即行解散。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設立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每五戶至十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員會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的,其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的,下屬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獲得過半數通過。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員會成立后十日內組織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村民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說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逾期未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罷免未獲通過,一年內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對該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不再啟動罷免程序。

第三十二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表決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和方法。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終止職務: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依法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連續兩次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為不稱職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六十日內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先補選婦女成員。

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主持。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投票,補選有效。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但是獲得的選票應當超過投票總數的半數。補選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參加,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七條 對下列行為,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民政等部門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賄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違法行為。

有前款所列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并取消其本屆內再次當選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違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篡改選舉結果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五)參與或者慫恿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違紀的;

(六)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按照規定進行換屆選舉或者批準延期后仍不能按時完成換屆選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舉行換屆選舉。

第四十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復查請求。上一級機關應當受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請求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板橋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 2010年12月1日板橋村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為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省市的有關精神,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村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委員4人。其中婦女委員一人,婦女委員單獨設崗,專職專選。

二、本次選舉采取“自薦直選”方式進行。本村選舉日為2010年12月23日,具體開始投票時間為上午6:30時,投票截止時間為中午12:00時整,村民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三、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主持下,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各群團組織代表等8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自薦參加村委會成員職位競選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及時補足。村選舉工作人員自薦參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位競選的,其工作人員身份自行終止。選舉工作人員因病因事不能履行選舉工作職責本人提出要求的,或者選舉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員的,選舉工作人員因其他情形導致不足的,所缺名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在村民代表、黨員中及時補足。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通過推選由村黨組織書記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四、選民登記。凡年滿18周歲戶籍在本村農業戶口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在本村進行選民登記(選民登記與社員登記同步進行,選民即為本村社員),《選民證》在投票時現場發放,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

列入選民登記的對象有:(1)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3)到村任職一年以上(以文件任職時間為準)的大學生“村官”。

已在其他村登記的選民,不得再參加本村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

精神病期間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癡呆人員,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選民的年齡和時間計算,以本村選舉日為準。即為1992年12月23日24時前出生的,選民出生的日期以身份證為準,無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五、對外出的選民,應由近親屬相互告知。因失去聯系在選舉日前未能回村參加選舉的,視作為自動放棄選舉權。

六、選民名單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后,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具體按投票站公布選名名單。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鄉選舉工作指導組提出,鄉選舉工作指導組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處理。

七、自薦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選民資格的本村村民;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忠實實踐者;

3、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民主,聯系群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4、工作認真負責,有組織協調能力,辦事公正;

5、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

6、懂得市場經濟、會經營管理,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自薦人:

1、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未滿5年,解除勞教未滿3年的;

2、違反計劃生育條例未處理或受處理后未滿5年的;

3、涉黑涉惡受處罰未滿3年的;

4、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員。

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自薦人資格條件人員當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八、凡是自薦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民,應在《村選舉辦法》公告之日起至選舉日十日前攜帶“競職報告”書,親自到村民選舉委員會報名登記競選其中一個職位。村民選舉委員會和鄉黨委對自薦人根據任職條件進行初審,市人大、紀檢監察、組織部、民政、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計生等部門和單位進行聯審,通過審查的自薦人按規定程序提交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符合競職條件的人組織自薦人簽訂《競職承諾書》和《辭職承諾書》,《競選承諾書》和《辭職承諾書》一式四份,分別由鄉、村及本人保管一份,另一份用于張貼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競職承諾規定:

1、嚴格遵守村選舉辦法的各項規定;

2、自愿接受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資格審查和任職條件聯審制度,若不符合村選舉辦法參選規定的,主動退出競選;若當選,接受當選無效的決定。

3、競選期間做到不侮辱、誹謗和攻擊他人,不威脅、恫嚇其他選民,不做違規和不切實際的承諾。

4、不搞分發錢物,請客送禮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賄選行為。

5、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妨礙選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若發現配偶及其他親屬朋友等有干擾選民意愿的行為,本人及時予以制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承諾規定,村干部在任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去現任職務:

1.本人身體狀況不佳,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2.不接受黨組織的領導、不履行黨組織的決定,不履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

3.不認真完成村兩委班子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4.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紀檢、司法機關查處的;

5.違規決策、違規管理造成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或半年內累計四次不參加村黨組織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村兩委聯席會議的;

7.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納集體承包款(或法定稅款)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應盡義務的;

8.受到上級黨委、政府誡勉,在誡勉期限內未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

9.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

10.其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的行為。

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五日前按姓氏筆畫為序,公告自薦人名單和自薦職位,自薦人中鼓勵婦女代表參加。

十、選民根據本人的意愿按照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職數,分別選舉主任和委員。在選票的下方印上自薦人的姓名和自薦職務,供選民選舉時參考。自薦人中婦女代表在選票上單項排列,選舉婦女委員一名。每張選票上等于或少于應選職數的有效,多于應選職數的無效,在規定時間內投票的有效,超過時間不參加投票而又未委托他人投票的視作自動放棄。每一選民不得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位。

十一、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并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監票人、計票人。總監票人、總計票人各一人,總監票人、總計票人、監票人、計票人、驗票人、唱票人和專職代寫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村民代表會議通過。自薦的選民和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和專職代寫人。投票結束后,公開唱票和計票。

十二、主任和委員的選舉,采取一張選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的辦法進行。

十三、本屆選舉采用按自然村設投票站的投票方式,不設流動票箱。投票按自然村設9個投票站(孟塢里、大板地-支青塢、羅塘里、伏虎山-羅村、上板橋、下板橋、外珠西、羅家頭-明塘塢、張家頭)。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站分別設立秘密寫票處和選票秘密代寫處。集中唱票計票地點在天恒機械有限公司四樓會議室。9個投票站的具體投票地點和選舉工作人員具體分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決定。

十四、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具有贍養關系的親屬。委托投票應在選舉日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每一選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托無效。受委托人按照委托登記領取委托人的《選民證》領票、投票。

十五、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病殘等不能填寫選票的,可委托專職代寫人代寫。代寫人員不得違背選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十六、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的,選舉有效。某一自薦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本村規定,為提高當選率,對未能當選主任的主任票可以下加委員票,計入委員票得票數。

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是否有效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十七、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

十八、投票結束后,應當封存收回的選票,于當日集中在天恒機械有限公司四樓會議室,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投票人數和收回的選票數,公開唱票和計票。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即公布,并由監票人、計票人、驗票人、唱票人進行記錄、簽字,報鄉選舉工作指導組備案。

十九、當選不足三人或者主任都未選出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進行有候選人的另行選舉。候選人按差額的原則以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按得票多少確定候選人時和已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代表的,應將初選中得票多的婦女代表單項排列作為候選人差額參加競選。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在選舉投票日第2天舉行。

另行選舉時,候選人自愿放棄參加村民委員會成員競選的或者候選人被取消資格的,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按未當選人得票數多少的順序依次補足。如出現只有一名候選人時,因沒有其他選民參加選舉的,可以實行等額選舉。

二十、另行選舉的程序與第一次選舉時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選舉日登記確認的選民繼續有效,原委托關系繼續有效,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民可以對候選人投贊成票、不贊成票或棄權票,也可以另選他人。選民如同意選票上的候選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號欄內畫一個“Ο”,如不同意選票上的某一候選人,就在他姓名下面的符號欄內畫一個“×”;如果要另選其他選民的,可在候選人后面空格內寫上自己要選的人的姓名,并在他姓名下面的符號欄內畫一個“Ο”。

二十一、村民選舉委員會發布的公告,須加蓋村民選舉委員會印章。

二十二、本辦法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解釋。選舉中如遇本辦法以外情況,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本辦法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

【篇四】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14年7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進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三條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選舉權利。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預選舉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具體職數按村民人口數和實際工作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青年或者大學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后,經鄉級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依法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公示登記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之前公布。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不得向村民攤派選舉經費。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參選證、候選人名單、選票等,應當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具體工作由選舉工作機構承擔。

????選舉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部署選舉工作,確定選舉時間;

????(三)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依法受理選舉工作中的申訴、檢舉、控告和來信來訪,督促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查處選舉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六)統計匯總選舉工作情況,總結和交流選舉工作經驗,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單數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政治堅定、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心為村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組織協調能力的村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第十三條 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鄉級選舉工作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三)提名并培訓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發票人、登記人、代寫人等選舉工作人員;

????(四)公布選舉日,投票的時間和地點,確定投票方式;

????(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頒發參選證;

????(六)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介紹候選人,組織競選活動;

????(八)辦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選票,布置會場;

????(十)主持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一)總結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三)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期限,自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經原推選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其職務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六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齡以身份證為準,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發布公告,告知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期限,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 戶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從機關選派到村任職人員、從其他村交流任職人員、大學生村官,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的。

????第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名單有異議,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發放參選證。

????第四章 候選人產生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

????(二)政治堅定,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反對民族分裂、反對暴力恐怖、反對宗教極端和非法宗教活動;

????(三)品行良好、辦事公道、廉潔奉公、作風正派、群眾公認;

????(四)熱心為村民服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能帶領群眾發展生產,共同致富;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人數。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過半數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或者召集各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名,按得票多少確定。

????每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出的候選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由候選人以書面形式確認一項職務進行投票選舉。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提名有效并進行資格審查后,應當于選舉日五日前公布名單。

????不愿作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兩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缺額的候選人按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親屬不得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和選舉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或者競職承諾,并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應當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開選舉大會,組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投票;對人口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若干個投票站進行投票。具體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對因老、弱、病、殘等原因不能到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經鄉級選舉工作機構批準,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每個流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到場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在本村沒有近親屬的,可以委托本村除候選人之外的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

????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選舉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托投票,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登記并審核確認后,發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對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前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復核并作出處理。

????每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受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

????第二十八條 選舉大會投票前,應當清點到會人數,宣讀投票辦法,報告選舉工作準備情況,設立秘密寫票處,檢查票箱,清點選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參選證和委托書領取選票,到秘密寫票處單獨填寫,任何人不得圍觀、干擾。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無法書寫選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選人以外有選舉權的人到秘密寫票處代寫;代寫人必須按照被代寫人的意愿填寫選票。任何個人不得強行代寫選票。

????第二十九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也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條 投票結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封存所有票箱,并于當日在選舉大會會場集中,由監票人將所有票箱當眾開箱,由唱票人、計票人公開唱票、計票。計票結果由監票人當場宣布,并記錄、簽字。

????第三十一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于或者少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于發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上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職位的,選票無效。

????因選票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該票無效;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無效票和部分無效票均計入選票總數。

????第三十二條 候選人或者除候選人之外的有被選舉權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參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的,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但委員的候選人或者參選人中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委員的候選人或者參選人中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應當從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委員,直到選出為止,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三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時間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經過另行選舉,當選人數已達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得票多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就不足的人數另行選出。

????第三十五條 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親屬關系的,只確定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如果職務相同,只確定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的,報告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后,公布選舉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無效的,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選舉。

????第三十七條 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并保存選舉工作檔案。

????第三十九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上屆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完畢之日起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組織召開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

????第六章 職務自行終止、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四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參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包庇、縱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行為的;

????(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經鄉級人民政府同意其辭職要求的,由村民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第四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第四十四條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進行申辯。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具體程序和方法,按照本辦法的有關選舉規定辦理。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結果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砸毀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等擾亂選舉會場秩序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破壞、妨害選舉的行為。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不安排部署離任經濟審計或者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不公布審計結果的;

????(三)指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四)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現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五】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佚名

【期刊名稱】《中國民政》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本村解決,確有困難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二)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劃;(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六)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

【總頁數】2頁(P.)

【關鍵詞】

【作者】佚名

【作者單位】

【正文語種】英文

【中圖分類】D921.2

【相關文獻】

1.關于征求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意見的啟事 [J], 無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問答 [J], 無

3.山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2011年1月14日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J], 李建軍

【篇六】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云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 年12 月28 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3 年3 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3年任期屆滿后,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最遲在6個月內完成。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組織、指導,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時所需費用,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列支;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依法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保障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的村應當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由5至11人的單數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推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不能主持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其缺額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二)宣傳、執行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民申訴;

(三)擬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選舉細則,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

(四)確定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登記選民,審查、確認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五)公布選舉方式、選舉日和投票時間、地點;

(六)依法組織產生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

(七)組織投票和計票,確認、公布選舉結果;

(八)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移交選舉檔案;

(九)辦理有關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任期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齡計算以本村的選舉日為截止時間,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沒有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 選民登記采取選民到選民登記處登記與選舉工作人員上門登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不在本村居住的選民,可以委托其他選民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選民名單:

(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二)本人以信函、郵件、短信等方式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

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20日前將參加選舉的選民名單張榜公布。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3日前發放選民證。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單獨、聯名或者自我提名的方式進行,提名的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選民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

第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被提名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人數分別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正式候選人人數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數額,以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被提名的候選人票數相等且超過前款規定的差額數時,由選民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進行再次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第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7日前將正式候選人名單分別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張榜公布,票數相同的按姓名筆畫順序張榜公布。

正式候選人要求退出選舉的,本人應當在選舉日3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退出的,其候選人缺額從其他已提名的候選人中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并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正式候選人在指定場所與選民見面,介紹履職設想,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

正式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對其他候選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十九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進行。為了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設投票站。

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均設發票人、登記人、公共代筆人各1人,監票人2人;選舉大會會場同時設唱票人1人,計票人2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上述人員。

選票由鄉級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加蓋村民選舉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

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差額數的限制。

具體投票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但不能從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7日前張榜公布選舉方式、投票時間和地點,以及發票人、登記人、公共代筆人、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等選舉工作人員名單。

第二十二條 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說明寫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項,公開檢驗票箱,粘貼封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到選舉大會會場給予指導。

第二十三條 選民憑選民證參加選舉。選民對于正式候選人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本人不能填寫的,可以委托公共代筆人或者正式候選人以外的選民代為填寫。代為填寫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選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投票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在選舉日15日前以信函、郵件、短信等方式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投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10日前張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單。

第二十四條 投票結束后,投票站的票箱應當加封,并由該投票站的監票人、發票人及時將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

選舉大會會場的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在當日內核對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的選票,公開唱票和計票。

第二十五條 收回的選票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票的,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的,選舉無效。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選票內容全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票無效;選票部分內容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統計選票時,選民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的,作為選民參加投票計算。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其他選民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參加投票選民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人數多于應選人數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數相等的人再次進行投票,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人數少于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差額選舉數的規定,從未當選人員中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重新進行投票,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是贊成票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贊成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中確定1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贊成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二十八條 經過另行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缺額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3人的,可以暫缺;但是最遲應當在選舉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補選,具體時間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獲得贊成票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的,由獲得贊成票較多的委員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后當場公布,向當選人頒發當選證書,并將選舉結果報告單副本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當選證書的樣式全省應當統一。

選舉結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封存選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選票、選民名單和選舉結果報告單等選舉資料在內的選舉檔案,交村民委員會保存。

第三十條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其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賬目、辦公場所和辦公用品、集體財務、工作檔案等。

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未能按時移交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并組織移交。

第三十一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村民委員會主任應當在15日內主持召開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六章 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

第三十二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向提交罷免要求的村民出具加蓋印章的回執單,并在20日內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逾期不主持會議的,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罷免要求,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被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村民會議,提出申辯意見。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書面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第三十四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應當當場公布。罷免要求未能通過的,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討論通過,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被宣告失蹤的;

(四)死亡的。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告。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為辭職、罷免、職務終止而出現主任缺額或者成員人數不足3人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3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補選。村民委員會不能主持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委派主持者。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辭職、職務終止和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進行選舉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縣級、鄉級人民政府限期組織選舉,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員的責任。

違反選舉程序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處理,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擅自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糾正,并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偽造選票或者選舉文件、毀壞選票或者票箱、謊報或者瞞報選舉結果的;

(三)對檢舉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實施或者指使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反映,未及時受理或者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3年3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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