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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5篇
【篇一】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講 憲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法國結社法案——憲法序言的效力
案情
追求個人自由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一面旗幟,這其中就包括結社自由。《人權宣言》取消了對開設報社的事前限制。但1808年的《法國刑法典》對結社自由作了新的規定,指出,只有獲得政府同意,并在使公共權力機關滿意的條件下,才能組成超過20人的社團。到19世紀未期,議會開始制定法律保護結社自由。1884年,議會立法承認工會和貿易組織的活動;1898年承認合作社自由;1901年制定了專門的《結社契約法》。該法取消了刑法典的事前限制,允許通過遞交簡單的申請表而組織社團。本法第2章規定:個人可自由結社,而無須獲得批準或事前通告,但只有使其自身符合第5章條款,它們才能享有法律資格。第5章規定了結社程序:所有社團都必須通過其創始人的努力使其自身公開。社團應在省政府被通告。第6章規定了社團的訴訟資格,每一個作出正常通告的社團,皆無須任何特殊批準,可在法院訴訟并可獲得財產。第3章規定了對結社自由的限制。即如果結社是基于非法目的、違背法律或良好道德,或其目標是為了削弱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府的共和形式,那么任何這類社團一律無效。在此情形之下,根據任何相關個人的請求或公共檢察官的動議,民事審判庭應宣布社團解散。
可以看出在20世紀,法國政府對結社的基本立場是禁止事前限制,政府只能在事后進行追懲。但在30年代法西斯所制造的緊張社會氣氛中,法國議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社會治安。1936年法國議會制定了《武裝集團和私人民兵法》。該法規定,下列社團應予以解散:在街上煽動武裝游行;以軍事組織形式展示其武裝集團或私人民兵之特征,但為軍事訓練而獲得政府批準的協會除外;其目標是削弱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武力攻擊政府的共和形式;基于祖籍、種族或國籍針對某人或團體而煽動歧視、仇恨或暴力。
以上這些法律的效力直至第五共和國時期仍然有效。1968年,法國因阿爾及利亞問題發生學生暴亂,法國總統戴高樂就援引1936年的《武裝集團和私人民兵法》,禁止了16個左派組織。1970年,蓬皮杜內閣根據1936年的《武裝集團和私人民兵法》解散了一個發表左派言論的社會團體。作為對右派政府的抗議,法國著名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等左派知識分子成立了一個新的名為“人民之友”的組織,而該名稱恰與以前被解散組織的報紙名稱相同。根據1901年法律的第5章,新組織向巴黎市警察局發出通告,以獲得該組織的法人地位。但巴黎警察局長認為新組織乃是剛被禁止的舊組織的翻版,因而在內政部長的批示下,拒絕向該組織傳遞承認通告的收據。新組織的發起人向巴黎的行政法院起訴警察局長。經審理后,行政法院認為傳送收據以承認社會團體的法人地位是警察局長必須履行的義務,因而立即推翻了局長的決定。內政部長承認巴黎行政法院的決定正確,所以向議會尋求支持。根據內政部的建議,內閣提議以立法的形式修改1901年議會立法,規定結社需要事前獲得司法部的批準。對于那些看起來違反1901年法律第3章或第8章的結社,修改后的法律規定檢察官須把社團的事先通告提交地方普通法院。只有檢察官未提交法院或法院未在規定時限內判決該結社違法或是以前組織的翻版,行政機關才能傳送通告收據,以承認該組織的法人地位。由于不能保證該法律修改案在參議院獲得通過,內閣根據憲法第四十五條,使眾議院對法律具備最終的決定權。1971年參議院議長把這項法律提交給憲法委員會,要求憲法委員會對此作出合憲性判斷。這就形成了法國著名的“‘結社法’案”。
問題
1.法國憲法委員會的性質及運作機制與美國最高法院有何區別?
2.憲法序言的效力如何?
3.1971年憲法委員會的裁決有何意義?
參考結論
憲法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作出裁決,指出:根據憲法前言、1958年制定的憲法委員會組織法、1901年結社法的修正案以及1936年的《武裝民兵和私人組織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受共和國法律承認和憲法前言肯定的基本原則包括結社自由。據此,結社可以自由形成,并通過簡單事先通告而公開化。因此,除了可針對特殊類型的結社所采取的行動,即使他們看起來可能無效或具有非法目標,社團之形成不得受制于事前行政或司法的限制。但被提交到憲法委員會的法律修正案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定一種程序,使社團在實質上在公開以前受制于行政或司法的審查,以決定其是否合法。這一法律在本質上影響了社團的創立。所以,該法律必須被宣布違憲。
另外,由于從其起草和采納的有關條文及議會辯論的情況看,都看不出以上所引用的條款與法律的其他部分不可分割,因此,法律的其他部分并不與憲法相抵觸。
在憲法委員會作出這一裁決后,內閣重新制定了法律以取消第三部分的提議,并向“人民之友”頒發了通告收據。
法律、法理精析
一.法國憲法委員會的角色:
法國憲法委員會是法國第五共和國的一大創造。在1958年制定的現行憲法 中,憲法委員會被列為國家的第四大機構,排列在共和國總統、政府和議會之后,而處于司法機關、特別高等法院和經濟與社會理事會之前。憲法對憲法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及運作規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憲法委員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對議會活動進行監督,所以有人把其稱為“一門對準議會的大炮”。第五共和國立憲者當時的想法是通過憲法委員會監督立法機構,保護行政權的行使和國家機器的良性運作。
對憲法委員會的性質,目前在法國各界有不同的看法。[1]法國政府認為,盡管憲法委員會具有完整的組織形式,但它并不是一個司法審判機構,它是調整公共權力運行的組織。朱力亞教授認為憲法委員會對議會的監督不是司法性的,而是制度性的。這種監督發生在法律生效之前,有創造性;而司法監督一般發生在法律成立之后,有摧毀性。憲法委員會前委員呂歇教授認為可以把這種對公共權力機構的“調整”委托給一個司法機構。但更多的人認為憲法委員會是司法審判機關,其裁決與其他的司法機構有同等權威。1958年通過的關于憲法委員會組織的法令明確了其性質:就所有提交給它審理的案件而言,憲法委員會有權知道在申訴時的各種理由與抗辨。1961年憲法委員會對自身性質作出決定:現有憲法已使之成為可以審理議員提出的法案和法律修正案,審理國際協議與普通法律的合憲性問題。1962年有人提出“就全民公決而言,憲法委員會的角色具有司法性質。”不可否認,憲法委員會確實有很強的政治性,它本身就是政治斗爭的產物。如前所述,立憲者在設計憲法委員會時,就是通過其監督立法機構,保護國家行政權的行使。但是,正是通過本案和其后的一系列關于基本人權的裁決,使憲法委員會樹立了人權捍衛者的形象,起到了和很多國家司法機關同樣的保護人權的作用,這是其司法性加強的表現。
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在運作上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顯著的不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法律合憲性的審查是一種附帶性審查模式,即對法律是否合憲必須結合具體個案進行。在形式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只是表明其認為個案所擬適用的法律不合憲因而決定在該案中不予適用。所以,其效力應是個別的,只是因為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傳統才使得該法律在其他案件亦不得適用。而法國憲法委員會的運行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很大的不同,它基本是事先審查的模式,即在法律生效以前,根據國家總統、總理、兩院議長和60名參眾兩院議員的提請,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
另一方面,在美國,由于判例法制度,聯邦最高法院并不是唯一的進行違憲審查的機關。由于司法審查的傳統,美國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都必須對案件依據的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聯邦法院審查的依據是聯邦憲法,而州法院審查的依據主要是州憲法。只不過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有終局性。而在法國,憲法委員會是唯一的可以進行違憲審查的機構。
二.憲法序言的價值
憲法序言有無法律效力?這是憲法學中的一個基礎理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在一個判例中明確了美國憲法序言并無法律效力。在中國,憲法本身并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由于憲法并未在真正意義上進入訴訟,所以尚無判例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在學者中,關于此問題則是眾說紛紜,觀點不一。概而言之,有四種觀點:一是全部無效說,二是全部有效說,三是部分有效說,四是強力說。[2]
三、1971年法國憲法委員會判決的意義
“結社法案”被稱為法國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它在法國憲法史上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憲法委員會本身的意義。1958年法國的制憲者在設計憲法委員會這一角色時,為其賦予的功能是保證立法和執法的權能分配,使議會和政府均不可恣意為之,最主要的是防止立法權形成對行政權行使的不當阻礙。但憲法并未授權憲法委員會基于不同憲法淵源去判決立法因侵犯公民權利與自由而違憲。制憲者拒絕承認憲法序言提及的公民權利有任何法律效力去為憲法委員會審查議會立法提供憲法基礎。如有人指出:“這類體制在理論上是誘人的,但對我們而言,通過在法院訴訟來審查議會立法,似乎與法國公共生活的傳統沖突太大。在我們看來,授權憲法委員會成員去阻止違憲法律之實施,就已足夠。但假如再進一步,就有使我們引入法官政府(Government by Judges)之風險,這將削弱議會的作用,并以有害方式阻礙政府之行動。”但憲法委員會此后的審查遠遠超過了設計者的初衷。1971年的判決使憲法委員會為自己擴展了權力空間,擴大了自己的管轄權,也使自己在整個憲政體制框架內處于更為重要的地位,實際上是使自己成為法國公民基本人權的守護人。1974年的改革,規定60名議員可將議會通過的法案提請憲法委員會裁決其合憲性。這樣,就為反對黨和執政黨間的政治斗爭提供了一個司法解決渠道。自此,憲法委員會已不再是執政黨的私人工具,使其名正言順地獨立于政治力量之外。正是自1971年的“結社法案”裁決開始,憲法委員會逐步獲得了自己獨特的憲法地位。
第二,對憲法序言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的意義。1958年,由于法國的立憲者希望構造一個可行的政府,現行憲法并未系統地設計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條款。但在憲法序言中宣布:“法國人民在此莊嚴宣告其對人權和國家主權原則之歸附;這些原則定義于1789年的《人權宣言》,并獲得1946年憲法前言的肯定和補充。”而1946年第四共和國的憲法序言則規定:“在自由人民戰勝試圖奴役并使人類墮落的專制之時,法國人民再次宣布,不論種族、宗教或信仰每個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神圣權利。它莊嚴肯定1789年《人權宣言》所尊重的人類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以及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基本原則。”但是,第四共和國憲法和第五共和國憲法都未明確這些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亦即《人權宣言》所規定的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在第四和第五共和國之下能否被司法機關所適用并保護。
在法國大革命前后,法國的司法機關一直為封建貴族所把持,對社會進步力量形成制約,法院被看作維護既得利益的工具。所以,資產階級政治體制完全確立以后,司法機關一直未能在憲政體制中取得與議會和行政機關同等重要的地位。法國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的產生即是此例證。在1958年,各方一致反對“法官政府”(Government by Judges)。在歷史上,也曾經有學者主張憲法授權法院審查議會的立法。如1852年憲法曾規定“承認、肯定并保障1789年的偉大原則;后者構成法國公法的基礎。”法國憲法學者杜吉特認為它具備憲法效力。另一學者豪利奧認為憲法超越所有國家機構,包括議會。但是,由于議會主義盛行,這些觀點都沒有被普遍接受。根據議會主義觀點,既然《人權宣言》只是規定在前言中,就不應具備正式效力;如果人權宣言被包括于憲法正文中,則其也將隨著這些正式條款的采用而被取代。但是,1971年的判決顯然正式對此理論成功地進行了突破。它表明,《人權宣言》所宣示的權利和自由具有憲法價值,構成憲法的一部分,任何國家公共機構和人民的行動和行為都不能置于這些具有憲法效力的原則之上。所以,它的價值在于:擴大了合憲性概念范圍,賦予憲法序言正式的法律效力;應用了由共和國法律確認的原則;肯定了憲法委員會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保護人的角色;就本案所直接涉及的結社自由而言,將結社自由肯定為憲法意義上的自由。
憲法委員會在后來的判例中堅持了1971年的立場。1977年議會的《搜查汽車法》允許司法警察在一定條件下對私人汽車進行搜查。左派議員向憲法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合憲性進行審查。理由是,該法律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權利以及《人權宣言》第7條規定的禁止非法逮捕人和公民思想交流的自由。憲法委員會直接援引“由共和國法律確認的、并由1946年憲法序言宣布的、同時得到1958年憲法序言肯定的基本原則”,認為該法律與之相抵觸,所以判定違憲。
在社會上,對1971年憲法委員會的判決剛開始是毀譽參半,但很快就獲得了普遍接受,這也標志著法國在司法審查方面態度的實質性改變。1972年,原本堅決反對憲法審查的法國社會黨和共產黨發表了《聯合聲明》,宣布完全放棄以前的立場,甚至提出更為激進的司法審查原則:成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保證對憲法規則的尊重、全國選舉的正常進行,以及公共、個人和集體自由的保障。……最高法院的決定不得受到任何上訴”。而法國的右翼勢力原本就支持司法審查的原則,現在更是予以支持:“可以想像,我們國家可以存在一個真正的最高法院,以作為自由的最終保障者。憲法委員會可以承擔這一角色。其案例法的發展和1971年擴展權能的改革,為這類演化開辟了道路。”1974年,法國憲法進行修改,規定參眾兩院的議員60人以上聯名,可以將議會通過的法律提交憲法委員會予以審議,以確定其合憲性。這一改革的直接效果是使議會的反對派議員有了新的挑戰議會多數派決定合憲性的權力,其間接效果是使憲法委員會審查議會立法合憲性案件的數量顯著增加,這就給憲法委員會堅持和發展1971年的判例,從而系統地為保障《人權宣言》所確立的公民各項權利和自由而建立一整套系統連貫的案例法提供了契機。正如法國前總理巴爾所稱:“我們在法國最經常持有的觀點是,世上只有議會法律。議會法律可根據多數而變化。但我們在近年來理解到,還存在著比議會法律更高的憲法。讓我們不要喪失這一基本收獲,因為對民主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就基于對法律秩序的承認。這項秩序來自憲法委員會,并比議會秩序要高。”
2.德國領土合并案——憲法“超級規范條款”問題
案例 憲法“超級規范條款”問題
案情
1945年,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其領土被英國、法國、美國和蘇聯占領。1949年,在英國、法國和美國占領的德國領土上成立了聯邦德國,并制定了《基本法》,作為在德國完全統一以前過渡時期的憲法。《基本法》為聯邦德國確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共有10個州和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柏林區組成。由于當時德國在同盟國占領之下,所以州界的劃分主要體現了軍事與行政便利,而較少地考慮德國各州的歷史延續性。尤其是在西南地區,兩個重要而具有長達150年歷史的巴登州和符滕堡兩州被分割為巴登、符滕堡—巴登和符滕堡—霍亨索倫三個州。同時,《基本法》還對各州邊界的變動權力及程序作了規定。第二十九條授權聯邦政府在地區多數選民的支持下,通過制定法律來改變州界。任何地區都可以通過多數選民的反對而否決聯邦政府對州界的變動;但如果其中一個特定地區以2/3的多數投票贊成聯邦政府的決定,那么除非整個受到影響的地區以2/3多數推翻該特定地區的贊成,任何其他地區反對都即告無效。但針對西南地區,基本法的臨時條款特地改變了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允許被分解的三個州通過互相協商而進行合并,如果三個州之間不能達到協議,那么聯邦政府就有權通過立法對它們進行重組。
由于這三個州的形成是二戰以后占領軍意志的產物,違背了當地人民的意愿,當地居民一直希望對此進行合并重組。但三州之間的合并談判一直未能達到協議。在此情況下,聯邦政府兩次制定重組法案,對三個州進行合并。第一重組法案的內容是為了避免州議會的重復選舉,把現有州議會的任期延長到重組完成、新州成立以后。第二重組法案則是根據《基本法》第118章的規定,具體確定了三州合并的詳細步驟。對聯邦政府的這兩個重組法案,巴登州政府認為其違反了聯邦《基本法》所確立的民主和聯邦主義原則,遂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其審查重組法案的合憲性。這就是德國的“西南重組案”的基本情況。
問題
1、德國憲法法院的性質及運行機制為何?
2、西南重組案在德國憲政史上的地位為何?
參考結論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過審查后,裁定聯邦政府的第一重組法案因違反聯邦憲法的民主原則和州的主權而違憲,應屬無效;第二重組法案符合聯邦基本法的聯邦主義原則和《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具體規定,判定其合憲。
關于第一重組法案,聯邦憲法法院指出:一項憲法條款不能被考慮為獨立的段落,或受到孤立解釋。憲法具有內在統一性,任何部分都與其他部分相聯系。作為一個整體,憲法反映了某種控制個別條款的首要原則。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表明了這一點。所以,并不能因為憲法某些條款是憲法的一部分就一定有效。某些憲法原則是如此根本,并表達了超越憲法的法律原理,以至它們也約束憲法的締造者,其他次級憲法條款,可能因抵觸這些原則而無效。對憲法條款的解釋必須符合這項規則。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民主是政府體制的基礎。州的憲政秩序必須符合法治下的民主國體。民主不僅要求議會控制政府,而且要求不得以任何去消除或破壞選民的選舉權。所以要求延長州議會任期就必須經過憲法規定的程序或人民的同意。如果未經州選民的同意即延長了州議會的任期,則公民的選舉權就受到了聯邦的侵犯。
另一方面,聯邦主義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聯邦成員,各州具有主權。雖然主權的內容范圍是有限的,但其并不是來自聯邦,而是受到聯邦之承認。各州的專有權力范圍包括確定各州的憲法機構、職能和權力之規則。這項權力還包括調節選民表決的時機與場合,以及州議會延期的時間和條件。為了實現州的重組,聯邦政府有權縮減州的議會任期,但只要這些州仍然存在,聯邦就不能擾亂它們的憲政秩序。聯邦政府主張自己既然可通過重組而縮短州議會任期,則也就可以在過渡時期延長其任期,這樣的論點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州議會的取消是取消這些州的必然結果,這并未構成縮短其任期;但延長任期卻會對現存州議會發生作用。這種延長需要通過州的特殊立法,但聯邦政府無權通過這類立法。各州也不能放棄這些權力。聯邦不能經由州的同意去獲得《基本法》未予授權的權力。《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僅授權聯邦立法調控三州的重組,這是聯邦權力的極限。要使聯邦立法去延長州議會的任期,就必須要證明這一事項屬于“一州立法不能有效調節的事務”。但此事項顯非《基本法》該條所指之事項。所以,聯邦立法侵犯了州的主權。
關于第二重組法案,聯邦憲法法院指出:每當聯邦法律成為爭論主題時,即使參與者并未提出,聯邦憲法法院也必須從所有的法律角度,去審查整個法律和其每項個別條款的有效性。巴登州宣稱,如果成員州的人民反對合并,那么該州就不得被取消。但實際上,聯邦憲法只保障聯邦被分解為州,對現存各州及其州界,《基本法》并未提供任何保障。相反,《基本法》允許單個州的邊界改變及聯邦領土之重組,這類重組可能導致取消一個或現存的幾個州。所以聯邦政府的立法并不違憲,巴登州的訴求無效。
巴登州政府還主張,《基本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民主原則。民主意味著人民自決。但聯邦政府的第二重組法案剝奪了巴登人民的這項權利,因為這項法案迫使他們放棄其意志,去成為西南州的一部分。但聯邦憲法法院認為,雖然人民在原則上自己決定其基本秩序是民主原則的必然含義,作為聯邦成員,巴登州屬于該州人民,人民有自決的權利。但同時,巴登州是聯邦的一部分,并不是自主的或獨立的,而是聯邦秩序的一部分,其主權受到聯邦秩序的限制。所以在此,民主和聯邦主義是相互沖突的,只有兩者同時受某些限制才能達成調和。對于聯邦各州的重組案件,為了一項更為廣泛的整體利益,一州人民的自決權應受到限制。
1951年,西南三州公民舉行了全民公決,并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合并議案。三州遂合并成功,組成新的巴登—符滕堡州。
法律、法理精析
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性質及其功能。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承認議會至上的法定主義(Legal Posivism),即支持立法機構是法律的唯一源泉。法院的作用不是制定法律,而是機械地運用法律。二戰以后,德國形成了具有分散化和專門化特點的法院系統,不存在統一的司法管轄權以處理全部領域的法律問題,而是存在五整套平行而獨立的的法院系統,即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系統、審理勞動爭議的勞動法院系統、審理財稅案件的財政法院系統、審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系統。由于這樣的分散而專門的法院系統,就給憲法的司法適用帶來不便。所以,有必要專門成立憲法法院來處理憲法爭議。聯邦的每個州都有一個自己的憲法法院,以處理涉及本州事務的憲法爭議,聯邦憲法法院是其上訴法院。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庭組成,第一庭專門審理政治中立的司法審查,聽取涉及個人權利的的憲法訴愿和其他法院提交的具體憲法爭議;第二庭則專門從事憲法審查,以決定憲法政治機構之間的爭議以及抽象憲法審查。
憲法法院的審理主要以書面審理為主。法院裁決分為允許口頭辯論的判決和基于書面辯論的命令。但絕大部分案件,即公民的憲法訴愿案件只進行書面程序審查。法院討論秘密進行,通常根據法官個人的專長,每個案件被分配給一位主要負責法官,由其對案件提出報告意見,供所在庭的全體法官討論。法庭在發表意見時,可以允許反對意見之存在,但由于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部分案件的判決仍是全體一致的意見。
德國憲法法院的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法官有優厚的待遇,社會地位崇高。在法院的人事和財政上,由于在1953年聯邦憲法法院剛建立時隸屬于聯邦司法部,其財政預算與司法部一起編制,司法部長有一定的決定權。但1960年后憲法法院取得了完全獨立,自行處理內部的人事和財政事務。而1968年的憲法修正案更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的憲法地位和憲法職能的履行,均不得受到削弱。對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必須是基于維持法院運行能力的目的,且得到聯邦憲法法院的同意。
聯邦憲法法院行使的權力是憲法審判權,審理的案件是憲法爭議案件。在性質上,聯邦憲法法院既是一個憲法機關,又是一個司法機關。[3]作為憲法機關,是指聯邦憲法法院是按照憲法規定設立的,其權力是憲法直接賦予的。它與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總統和聯邦政府一樣,都是各自獨立的聯邦最高機關,與它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正如《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一條規定的:“聯邦憲法法院是一個與其他憲法機關一樣的享有自主獨立地位的聯邦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聯邦憲法法院具有最高的司法地位,位居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工法院和社會法院之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對于聯邦和各州的憲法機構、議會和所有的法院及一切公共權力機關均具有約束力。”聯邦憲法法院的裁決刊登在《聯邦法律公報》上,成為立法的補充部分。
二、憲法中的“超級規范條款”問題
在本案的裁決中,聯邦憲法法院表示同意巴登州法院的論點:“并不因為它們是憲法的一部分,憲法條款就一定有效。某些憲法原則是如此根本,并表達了超越憲法的法律原理,以至它們也約束憲法的締造者;其他次級憲法條款,可能因抵觸這些原則而無效。”這就提出一個問題:憲法條款的效力有高低之分嗎?憲法中存在“超級規范條款”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承認了這一點。《基本法》被認為是包含了權利和責任的實體價值,從而形成一整套“客觀的價值秩序”(Objective Order of Values)。在《基本法》的價值體系等級中,占據首要地位的是第一條所確定的人格權利和第二十條所確定的國體。第一條規定:(1)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責任去尊敬與保護之。(2)德國人民承認,不可侵犯與不可剝奪之人權,既是每個社團,也是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石。(3)下列基本權利應作為可直接實施之法律,而約束立法、執法與司法機構。第二十條規定:(1)聯邦德國是民主和社會聯邦國體。(2)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它應通過人民投票選舉,以及立法、執法與司法的具體機構而行以實施。(3)立法機構應服從憲政秩序;執法和司法機構應受到法律與正義之約束。這些規范構成了《基本法》中的“超級規范條款”,其效力不僅高于一般的議會制定的法律,而且高于憲法的其他條款。在適用與解釋《基本法》的其他條款時,這些條款是參照標準。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如果《基本法》的修改將影響聯邦分解為各州,或各州參與立法之原則,或影響第一條與第二十條所建立的基本原則,那么這類修改是不容許的。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這是基本的憲法原理。但是在憲法規范里,能否將憲法規范本身區分為效力層次不同的規范?
二戰以后,為了保證憲法的穩定性,維持憲法所確立的基本憲政秩序的應有的連續性,以免憲政秩序的頻繁變動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負面影響,也防止現代憲法所普遍確立的民主機構為少數如法西斯那樣的社會破壞勢力所利用,很多國家憲法在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時規定某些條文不可修改,如法國,或是規定某些條款的修改程序比其他條款的修改程序更為嚴格,如俄羅斯憲法。有學者統計,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不可修改條款。從立法原意看,這些條款不能修改或不能輕易修改。這種規定的積極意義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相關的理論問題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關于超級規范條款的認定問題:憲法規范超級條款應由憲法明文規定,還是由憲法監督機構認定?第二,它與某些國家憲法規定的某些不可修改條款有無區別?在德國“西南重組案”中,聯邦憲法法院即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有關《基本法》第一和第二十條不可修改的規定來認定的。但是,這種認定是否有足夠的根據?第三,憲法中條款效力的不同是否影響憲法的根本法與最高法性質?第四,按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意見,超級規范條款的價值在整個憲法規范體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憲法規范均不得與之相抵觸。所以,并不因為某一條款在憲法中就當然有效。這就產生了一個理論上的悖論:憲法法院作為憲法的監督者與守護人,它產生于憲法,以監督憲法的完全實施為已任。但在適用憲法過程中,實際上審查了憲法內部的和諧一致。這種維護與審查的雙重角色是矛盾的。
三.西南重組案的意義
“西南重組案”有時被稱為德國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基本法》明確授予憲法法院以違憲審查權。1959年的《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的決定約束著聯邦和州的憲法機構,以及所有法院與公共權力。”德國的立憲者在設計憲法法院這個機構時,就是希望憲法法院運用違憲審查擔負起維護《基本法》確認的憲政秩序和人的尊嚴以及基本權利。但是,本案仍創設了一些開創性的憲法司法原則,肯定了《基本法》中存在“超級規范條款”,這些不僅控制一般的聯邦和各州法律,而且控制憲法條款本身的解釋與修正。另外,憲法法院并不僅限于決定當事人所提出的具體問題,而是有權審理所涉及的全部憲法問題。
[1] 韓大元主編:《外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4頁。另請參見李樹忠:《從憲法的法律性看憲法的司法化》,載焦洪昌編:《開放的憲政》,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統編。
[2] 關于這個問題的詳細論述,可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2頁。
[3] 劉兆興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頁。
【篇二】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和作用
憲法的四大原則: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和權力制約。
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通用以上原則,但是表現不同,尤其是權力制約原則,資產階級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憲法的作用
確認和鞏固(政權)作用,限制和規范(公共權力)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作用。
一、確認和鞏固作用
憲法是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它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從而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憲法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和鞏固國家政權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從經濟方面來講,憲法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對經濟基礎產生反作用;就文化社會生活而言,憲法通過確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道德意識,為統治階級實現統治職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礎。
二、限制和規范作用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作用,是由憲法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決定的。當國家權力不受限制、無限擴張的時候,其直接侵害的對象就是公民權利。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如何組成、這些機構有哪些職權、這些職權如何行使等內容,把國家機構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范作用是指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效地運行。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不僅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避免或減少沖突和內耗,而且使各國家機關權責分明,運行有序。
三、指引和協調作用
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點:就指引的主體而言,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就指引范圍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礎來講,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引,實際上貫穿著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引,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
協調作用是憲法對于整體社會的作用,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個方面相互之間形成良性和諧的互動關系。
四、評價和宣傳作用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評價作用。憲法的評價具有廣泛性,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憲法中找到評價的依據和標準,而其它法律則不可能。憲法的評價具有集中性,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最基本的依據,那么憲法的評價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憲法的評價具有最高性,一切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憲法還具有宣傳作用,它對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1.成文的憲法典。憲法文件不同于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規定憲法問題的所有法律都叫憲法性法律,因為沒有憲法典。在我國成文憲法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既憲法典,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即普通法律中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如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議機關議事規則等等。
3.憲法慣例,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際機關、黨政及公眾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違反憲法慣例不構成違憲。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慣例很多,成文憲法國家也有憲法慣例,如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開會的時候,政協就同時開會,政協委員可以列席人大會議,任何法律法規均未作此規定,這種事實上“人大政協一同開會,政協委員列席人代會”即我國的憲法慣例。
4.憲法判例,是指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或普通法院有憲法審查權的國家,他們的法院在判決憲法案件過程中作出來的判決,而且這個國家又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判出來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或者以后的判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能夠作為法律來引用的憲法。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二、憲法的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附則的地位(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和作用,兩大特點:1.特定性;2.臨時性。
【篇三】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
習近平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一批總結暨第二批部署會議上強調
扎實開展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
努力取得人民群眾滿意的實效
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一批總結暨第二批部署會議1月20日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對第一批教育實踐活動進行總結,對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進行部署。他強調,要充分運用第一批活動經驗,緊緊扭住反對“四風”,從群眾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入手,著力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解決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問題,把改進作風成效落實到基層,真正讓群眾受益,努力取得人民群眾滿意的實效。
????習近平指出,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斷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群眾路線是永葆黨的青春活力和戰斗力的重要傳家寶,必須做到教育和實踐兩手抓,使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深深植根于思想中、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精神之“鈣”,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解決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問題。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有效途徑,必須聚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作風建設新成效匯聚起推動改革發展的正能量。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清除黨內政治灰塵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必須以整風精神嚴格黨內生活,著力提高領導班子發現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講認真是我們黨的根本工作態度,必須做到無私無畏、敢于擔當,把認真精神體現到黨內生活和干事創業方方面面。
????習近平強調,要深刻認識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是第一批的延伸和深化。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市縣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和基層單位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更直接,其不良作風更直接損害群眾利益、傷害群眾感情。必須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認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各類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要突出做好這方面工作。
????習近平強調,搞好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對鞏固和擴大第一批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至關重要。第一批教育實踐活動已進入尾聲,但收尾不是收場,還有許多后續工作需要繼續落實。作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和反復性,形成優良作風不可能一勞永逸,克服不良作風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糾風之難,難在防止反彈。“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教育實踐活動有期限,但貫徹群眾路線沒有休止符,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
????習近平指出,開展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要堅持主題不變、鏡頭不換,貫徹“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以嚴的標準、嚴的措施、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四風”,推動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作風進一步轉變、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密切、為民務實清廉形象進一步樹立、基層基礎進一步夯實。
????劉云山在主持會議時指出,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第一批教育實踐活動的明顯成效,系統總結了第一批活動的成功經驗,深刻闡述了開展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性緊迫性,明確提出了活動的方針原則和目標要求。各級黨委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作為重大政治任務,組織黨員干部深入學習,領會精神實質,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講話精神上來。要以講話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各自實際,對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作出具體安排,繼續抓好第一批活動整改落實工作,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活動帶來的作風新氣象。
【篇四】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
補足精神之“鈣”
——如何堅定理想信念
一個人若身體缺鈣,就容易骨質疏松,患上軟骨病,立不起來。同樣,一個人若精神沒有支柱,就必然導致思想迷茫、萎靡頹廢,甚至誤入歧途、墜落深淵。
理想信念猶如精神之“鈣”,共產黨人的鋼筋鐵骨就是靠精神之“鈣”鑄就的。共產黨人有了堅定的理想信念,就能經受血與火的考驗,抵御名和利的誘惑,矢志不渝地朝著目標前進。今天,中國共產黨人要完成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崇高事業,更要堅守馬克思主義信仰,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熔鑄勇往直前的精神之魂。
一 革命理想高于天
2016年是紅軍長征勝利80周年。長征,這一氣吞山河的革命壯舉、感天動地的英雄史詩,引起了世人關注和探究。在歷時兩年、跨越二萬五千里的漫漫征途上,紅軍戰士衣不御寒、食不果腹,征服空氣稀薄的冰山雪嶺,穿越渺無人煙的沼澤草地,歷經千辛萬苦,擊退追兵阻敵,創造了難以想象的人間奇跡。人們不禁要問,這是怎么做到的?紅軍堅若磐石的革命理想,不屈不撓的頑強意志,給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長征是一次理想信念的偉大遠征,筑起了一座不朽的精神豐碑。
理想信念,是一個政黨的行動引領和精神支柱,標識著政黨的奮斗目標、價值追求和精神動力,是黨員政治覺悟、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的集中體現。崇高的理想信念,以其強大的目標吸引力、道德感召力和價值凝聚力,集聚了志同道合的人們為共同的事業不懈奮斗。只有始終高揚理想信念的旗幟,偉大事業才能獲得不竭動力和強大支撐。
中國共產黨是靠共同的革命理想凝聚起來的政治組織,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和安身立命之本。90多年來,我們黨雖歷經各種挫折和磨難,但始終團結一心、風雨不動、堅若磐石,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勇往直前,靠的就是理想信念的凝聚和感召。戰爭歲月,無數先烈為了理想和信仰舍生忘死、視死如歸,揮寫了“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的熱血詩篇。據不完全統計,從1921年到1949年,我們黨領導的革命隊伍中,有名可查的烈士就達370多萬名。這在世界政黨史上絕無僅有,沒有哪個政黨能像中國共產黨這樣為了守護自己的理想信念付出如此巨大的犧牲。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無數共產黨員為了理想和目標殫精竭慮,不懈奮斗,獻身新中國火熱的建設事業,抒寫了“敢教日月換新天”的壯志豪情。改革開放年代,廣大共產黨員為了理想和事業敢為人先、搏擊潮頭,譜寫了“自信人生二百年”的恢宏樂章。
堅定理想信念,就能夠從勝利走向勝利;動搖理想信念,就必然遭遇挫折失敗。當前,絕大多數黨員、干部理想信念是堅定的、政治上是可靠的,但也有一些人理想信念模糊,甚至滑坡。有的認為“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談理想太遠、談信念太虛;有的不信馬列信鬼神,熱衷于算命看相、燒香拜佛;有的對中國道路和制度缺乏自信,總覺得西方的月亮比中國的圓;等等。理想信念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坡。理想信念的城池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設想。
為了解決好理想信念這個“總開關”問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準則》,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開展黨內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務,要求全黨同志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思想之舵。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的政治清醒,體現了我們黨守護共產黨人政治靈魂的高度自覺。
權威解讀
堅定理想信念就是不忘共產黨人的初心
王偉光(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就是對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遠大理想的追求,就是對國家、民族和人民的責任。不忘初心,堅定理想信念,就是不能忘記入黨時的誓言,不能忘記自己相信誰、依靠誰、為了誰,回到黨的宗旨和綱領上,回到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上,回到黨的紀律上,堅定心中的信仰,挺起信念的脊梁,堅守共產黨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二 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
2016年3月,一首名為《馬克思是個90后》的歌曲,以說唱混搭的曲風、時尚前衛的唱詞,在網絡上迅速走紅,受到許多大學生的追捧和傳唱。“不為了權不為了錢,但是為了信仰我們一往無前……”馬克思堅守理想和真理的高尚情操,感染了無數90后,引起了廣泛共鳴。
誕生于19世紀中葉的馬克思主義,其真理的光芒穿越100多年的風煙云霧,更加燦爛輝煌。馬克思主義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是迄今為止最科學、最嚴密、最有生命力的理論體系,是人類文明史上的思想高峰。馬克思主義學說推動了世界社會主義運動風起云涌,是對現實世界影響最廣泛、最深刻的學說。沒有哪一種理論能達到馬克思主義的高度,沒有哪一種學說能產生如此大的力量。盡管世界發生了很多變化,但歷史發展的總趨勢并沒有超出馬克思主義所揭示的基本規律。在21世紀來臨的時候,馬克思仍被西方思想界評為“千年第一思想家”。人們贊譽馬克思主義的真理性,也為它的崇高道義、科學方法和深邃遠見所折服。
【篇五】如何理解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鈣試述憲法的基本原則
堅定的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不竭的精神之“鈣”
作者:鮑為群
來源:《黨史博采·理論版》2014年第08期
????????[摘要]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永不枯竭的精神動力。鑒于當今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重新思考堅定理想信念問題至關重要。本文結合當前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習近平關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論述摘編》,圍繞什么是共產黨人的理想信念、為什么要堅定理想信念、部分黨員干部尤其是黨的中高級干部中的某些人理想信念缺失的根源剖析以及新時期共產黨人應如何堅定理想信念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和探索。
????????[關鍵詞]理想信念;共產黨;中高級干部;黨性修養
????????2012年11月17日,習近平在主持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指出:“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共產黨人精神追求,始終是共產黨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信念,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是共產黨人經受住任何考驗的精神支柱。形象地說,理想信念就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 ‘鈣’,沒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堅定,精神上就會‘缺鈣’,就會得‘軟骨病’。”習近平總書記這段話高度概括了堅定理想信念的重要意義,科學分析了理想信念缺失的嚴重危害,進一步強調了加強理想信念對于矢志不渝地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斗的巨大作用,為我們共產黨人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提供了科學的思維方法和工作方法,激發我們以全新的視角,去重新思考和審視共產黨人的理想信念問題。
????????理想信念的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險的滑坡。我們黨現在有8600多萬黨員,這支經過長期革命戰爭年代和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嚴格考驗、三十多年改革開放洗禮的黨員隊伍,如果理想信念動搖,以至喪失了理想信念,對黨和人民事業造成的損失將是無可估量的。黨的十八大產生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審時度勢,順應歷史和人民期盼,決定在全黨自上而下的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聚焦“四風”,著力整治解決在全黨尤其是中高級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這一行動表明,徹底解決部分黨員理想信念動搖以至缺失這樣一個歷史性、時代性課題,關乎黨的執政基礎鞏固和生死存亡,已經到了無可退避、毫無選擇的緊要關頭,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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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根據省局黨組《關于舉辦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讀書班的通知》要求,我中心通過專題學習、專題研討以及交流分享等形式,系統的對《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進行了深入的學習與交流,下面我就來談一談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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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抓實干做好新發展階段“三農工作”》是《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中的文章,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文章指出,我常講,領導干部要胸懷黨和國家工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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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集中展示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相互疊加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進行的生動實踐與理論探索;對于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什么樣的中國特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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