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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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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選 管理 制度

 文件編號:0 2020 年 年 7 7 月

 新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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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整理

  目錄

 一、

 第一篇

  辦公管理制度 一、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辦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的辦公工作實現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強管理和協調,明確辦公程序,提高辦公效率,保障和促進濕地公園建設和運行目標的實現及各項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園行政部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

 第二章

 公園主任辦公會議 第三條 主任辦公會議分為工作專題會和業務工作匯報會。

  第四條 每周召開業務工作匯報會,由公園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主持,公園中層干部、各職能部門、所屬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業務工作匯報內容包括:業務完成情況、員工隊伍狀況、部門職責履行情況等。匯報人應于會前認真準備,屆時全面匯報。

  第五條 每月不定期召開工作專題會議,由公園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主持,公園中層領導參加,必要時指定有關技術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或其他人員列席。主要研究公園重大事項,如發展經營、重要規章制度等﹔決定項目申報、驗收、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主任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業務部門需要提請主任辦公會研究的事項,應提前報所屬分管領導批準。議題確定后,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材料等會前準備。

  第七條 主任辦公會議對議定的事項形成相應決議或決定,主任有最終集中決策及決定權。

  第八條 行政部做好主任辦公會議記錄,并整理存檔。重要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行政部對需貫徹落實的事項進行催辦、督察并反饋情況。

 第九條 主任辦公會除按上述時間常規性召開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由主任臨時召集并主持,公園其他領導及指定人員參加,必要時由行政部負責記錄和督促會議議決事項的協調落實。

 第 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條 公園公文是公園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

 貫徹公園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1)規定: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2)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3)通知:發布規章制度,傳達公園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部門周知、 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4)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5)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準;

  (6)報告: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

  (7)批復:對請示事項予以答復;

  (8)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9)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咨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十一條 行政部是公園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所屬技術業務部門應當配合協調行政部工作。各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公園系統外的單位制發正式文件。

  第十二條 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報單位、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 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與銷毀等程序。

  第十四條 公文簽收應由行政部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或蓋章。文件接受后應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注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并編號。

  第十五條 收文登記后呈送公園領導,并根據公園領導批示進行傳閱、存檔。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行政部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準。涉密文件流轉管理參照黨政機關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公園正式文件須經公園主任簽發。主任外出離開時,一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下設機構等

 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應經過請示主任后,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七條 公園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行政部負責。凡以公園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及用公園印章的,由業務部門擬稿送行政部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核,再報主任批準簽發。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的,以最后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十八條 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行政部進行文字審核和存檔。

  第十九條 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公園領導或行政部批準。

  第二十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行政部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二十一條 行政部負責文書檔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政府來文(包括各部門收到或代領的),均應交由行政部統一登記、傳閱和歸檔。有關文件經行政部同意,部門可復印留存。

 第四章

 內部呈批 第二十二條 公園各職能部門、下屬單位等以書面形式向公園領導匯報工作或請求批準有關事項,須使用呈批件。

  第二十三條 公園各職能部門的呈批件,由該部門直接送分管領導處簽批后退該部門辦理。屬于分管領導權限之外的,由行政部統一收發,呈報主任閱批,批后文件經分管領導閱后退呈報部門處理或根據領導批示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下屬業務部門的呈批件,按呈報內容自行送交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分管領導。需報主任審批的,應交由行政部負責呈送,批后按領導批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呈批件由公園領導簽批后,原件交行政部歸檔存查,呈報單位必要時可留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辦理呈批件必須打印,按規定填寫,規范用表,由承辦人及呈報單位負責人簽字;如有附件應齊全有效。一般應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報時應附上次批示意見。

  第二十七條 承辦部門要認真負責,收、交、轉、送要做到快速、準確、交接手續齊備,按收發文和交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存檔。

 第二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及所屬企業的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包括簽領文件、接聽通知并向本單位領導及人員傳達、報送呈批件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公園的正式印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手章(即負責人用于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由單位安排專人保管,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違者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凡公園各類行文、請求、報告、專業技術問題的書面答復以及資質、資格管理、合同協議、對外承諾、擔保、資產轉移等重要事由的文件或法律文書,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行政部審核,報主任簽批后用印。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公園領導具體分管業務的一般性函件、報表、證明等,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行政部審核,報分管領導簽批后用印。

  第三十二條 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紹信或其他事由等,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經行政部批準后用印。

  第三十三條 印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攜帶印章外出的,須經公園副主任及其以上領導批準方可借出,并做好借出歸還登記手續。

 第六章

 接待管理

  第三十四條 接待對象主要分為區以上(含區)領導及上級部門的工作檢查、指導接待;相關業務單位的考察調研、合作事宜洽談工作接待;其他工作需要的接待。

  第三十五條 堅持先請示后接待的原則,各部門先向公園分管領導報告來客人數及事由(重要接待應事先制訂包括活動日程、考察路線、食宿地點、車輛安排、陪同及接送人員等內容的接待方案),公園分管領導同意后,按規定標準接待。

  第三十六條 接待標準。

 (1)接待就餐原則上在內部食堂安排,接待菜肴和酒水以地方產品、價廉物美為主,超過標準的須報公園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領取。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在外安排就餐的,需報請公園分管領導同意,由行政部統一在指定飯店安排,酒水原則上以單位自帶為主。

 (2)接待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但因當天無法返回的,上級及相關業務單位

 的重要領導安排單間,其他人員按 2 人一間安排標準間。

 (3)來賓出行活動應盡量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嚴格按照規定用車。來賓所乘車輛應由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駕駛員駕駛,不得由來賓自行駕駛。

 (4)凡需要煙、水果、禮品(包括地方土特產品)等接待物品的,應事先報公園領導同意后安排。

 (5)就餐后原則上不安排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

 (6)業務洽談需用會議室或談判間的,應提前與行政部聯系,由行政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七條 費用結算。

  (1)定點用餐企業每月憑公園指定簽單人員簽字的記帳單匯總結算用餐費用,由分管領導審核,報公園主任審批后交財務部報銷。

  (2)現金支付的接待費用由經辦人如實填寫費用報銷單,提供正式稅務發票,并注明接待事由、日期、飯店名稱及來賓人數,分別由部門負責人、公園分管領導和主任審批,財務部核實報銷。

 第三十八條 有關要求。

 (1)公園的所有接待工作必須納入統一安排和管理,不得各行其是,擅作主張。

 (2)行政部要做好對外接待的服務和扎口管理工作,負責選定定點接待酒店。

 (3)接待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舉止談吐文明禮貌,工作周到、耐心,保持良好精神風貌,體現公園良好形象。

 (4)陪餐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來賓人數的二分之一,特殊情況下也不得超過來賓人數。

 (5)非公園指定專人不得在外就餐、住宿等接待簽單。如有特殊情況需在非指定地點用餐,由用餐人員先行墊付。

 第七章

 會議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會議包括單位主任辦公會議、中層干部會議、生產經營協調會議、專題會議、部門日常管理例會和接待會議等。

 第四十條 涉及單位多個部門共同召開并有公園領導參加的會議,由會議主要牽頭部門與行政部聯系,備案會議情況;需行政部協調安排的,由行政部統一

 安排。

 第四十一條 做好會議通知,確保應到人員按時參會。一般會議應提前半個工作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大型會議需至少提前 2 個工作日通知。會議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會議內容和要求等。

 第四十二條 做好會場的落實、布置安排、設施檢查、參會人員的引導。重要接待會議應制定會議及接待方案,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接機接站、車輛調度、餐飲、住宿、橫幅、席卡、攝影攝像、公共活動等安排。

 第四十三條 會議室由行政部負責協調,各業務部門召開會議需要使用會議室的,由會議主辦部門提前 2 小時與行政部聯系安排。使用時,務必保持環境整潔和設施安全。

 第四十四條 各類會議資料必須存檔。單位重大會議等會議資料存檔實行一會一存。存檔內容包括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文字和宣傳資料、影像錄音資料、圖片及會議紀要等。

 第四十五條 會議如不能到會應向會議主持人履行請假手續。不允許遲到、早退,中間有急事需離開會場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四十六條 會議務求精簡高效,嚴肅認真。會議發言要言簡意賅,遵循規定時間發言。會議期間應將移動通訊工具關機或置于振動位置,如遇緊急事情應到會場外接聽。

 第八章

 保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部是保密工作職能部門,負責公園的保密工作。每個職工均有保守公園秘密的義務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公園保密范圍劃分的原則是: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將會對公園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類事項,均屬公園秘密。

  (1)損害單位經濟利益;

  (2)損害單位聲譽;

  (3)損害單位對外關系;

  (4)妨害單位業務的開展;

  (5)妨害單位有關規定、制度、計劃的實施:

  (6)危害單位秘密業務情報來源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公園秘密文件的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公園各類文件、資料密級由起草部門提出密級建議并經公園領導確定后,由行政部印制時加注“絕密、機密、秘密”字樣的印章。如行政部有異議,可商請公園有關領導改變密級。

 第五十條 絕密級資料原則上不能摘抄或復印,確需摘抄或復印者須經公園主任批準,機密級資料需經公園分管領導批準,秘密級資料須經所屬部門負責人批準,交由行政部復印并登記。

 第五十一條 玩忽職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單位受損失者,給予相應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 凡公園職能部門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會計資料需單獨建檔除外),必須按規定定期向行政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各部門負責人應重視本部門文件資料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

 第五十三條 凡是反映公園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公文、傳真、圖表、書信、報刊、音像、計算機盤片等)均屬歸檔范圍。

 第五十四條 除上級機關文件材料應予歸檔外。公園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1)公園頒發的(包括轉發及其他單位聯合頒發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2)公園的請求與上級機關的批復文件,各部門的請求與批復文件;

 (3)公園及各部門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4)公園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全套文件;

 (5)公園領導公務活動形成的重要文件、電話記錄、圖片,從外單位帶回的與單位有關的文件材料

 (6)反映公園經營和管理的專業文件材料,‘如項目、租賃、貸款、轉貸等業務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合同、樣票等;

  (7)公園匯總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資料(包括計算機盤片等);

  (8)公園及各部門、各專業單位成立、啟用印章及其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9)公園及各職能部門、各所屬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10)公園的歷史沿革(包括單位簡介)、大事記、年鑒,反映公園重要活動、事件的剪報、聲像材料、榮譽獎勵證書,有紀念意義和憑證性的實物及展覽照片、錄音、錄像等文件材料;

  (11)公園編印的要聞、簡報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編輯出版物的定稿、樣本;

  (12)公園及各部門干部任免、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職工的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退職、退休、醫療、撫恤、死亡、獎懲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3)公園干部、工人、黨員、團員的名冊和報表;

  (14)公園干部、工人轉移工資;行政、黨、團關系的介紹信存根;

  (15)公園或部門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16)公園固定資產登記,財產、物資、檔案等移交憑證;

  (17)公園其它重要文件材料。

  另外,同級機關和非隸屬機關需保管的重要文件材料也應予歸檔。

 第五十五條 公園各部門應在每年 3 月底以前將上年度辦理完畢、需歸檔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行政部移交。

 第五十六條 文書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長期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中期為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短期為三年以下。

 第五十七條 行政部對所保存的檔案定期進行鑒定,對于保存期限己滿、或者已不存在保管價值的檔案材料,按規定進行銷毀。

 第十章

 物資采購及倉庫管理 第五十八條 為了更好地發揮倉庫的調配功能,規范單位倉庫物資采購管理程序,促進本單位倉庫及采購工作能科學、安全、高效、有序、合理地運作,確保單位資產不流失和各項所需物資的正常供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條 物資采購及倉庫管理由物資財務負責,實行專人負責制。

 第六十條 工作職責

 1、負責人的職責:負責物資采購、保管、出入庫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制定; 負責各部門物資采購計劃的審核;負責采購及保管的監督及管理。

  2、采購員的職責:本著節約成本,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需求,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采購任務;物資價格的評定及議價,原則上貨比三家,選質優價廉者;配合財務進行有關物資帳物的核實工作;采購的物資到貨后,根據采購清單驗收并辦理入庫手續;配合倉庫保管員做好保管發放工作。

 3、倉管員工作職責:準確地做好物資進出倉庫的登記工作:嚴格按照物資申購單做好物資驗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合格的堅決不予驗收;認真做好倉庫分類擺放和保管工作;認真做好倉庫安全防范及倉庫衛生工作;認真做好倉庫物資發放工作;認真做好工具的借收登記工作:有責任提出倉庫管理的合理建議;有重要或大量采購任務時,配合采購員做好采購工作。

 第六十一條 物資采購制度

  1、未經審核批準的請購物資一律不得采購;

  2、庫內已有閑置物資應首先使用;

  3、負責物資的請款結算,至少提前一天帶著己審批的采購計劃單和金額到財務部門提出請款,超過 5000 元以上的物資采購要簽訂采購合同,并實行銀行結算;物資入庫后,憑正規票據及入庫單到財務部門報帳。

  4、按要求需通過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組織的物資采購,必須按規定辦理;

  5、采購員未能及時完成采購任務時,應及早報告部門主管說明異常原因,提出相應意見方案,采購員應及時與請購部門溝通,擬定補救辦法和處理對策,特別重大事項,應匯報單位負責人。

  6、物資采購回來后入時辦理入庫手續,對入庫驗收不合格的物資辦理退換貨手續。

 第六十二條 物資價格的評定及議價,原則上貨比三家,選質優價廉者。在比價過程中,嚴格執行同類的企業比質量,同樣的質量比價格,同樣的價格比信譽,擇優確定采購單位。

 第六十三條 倉庫管理制度

  I、為預防單位資產流失,指定專人進行物資驗收并保管,物資必須先入庫后才能從倉庫領出,原則上禁止不入庫直接使用的做法。對特殊情況下不需要入庫直接使用的物資必須有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沒有采購人及驗收人簽名,單位財務部有權拒絕報帳。

 2、倉庫所有物品進行分類登記。可分為:生產類,機械及配件類、日雜防護勞保用品類,辦公用品類等。

  3、倉庫所有物品必須根據物資類型安排固定位置進行規范化擺放,盡可能在固定位置上貼上物品標識以便拿取。

  4、倉庫必須建立起分類的入庫帳本和出庫帳本,辦理出入庫簽字登記手續。物資的領用、發放,須按“先進先出,計劃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進行發放,發放時要堅持一核對、二簽字、三記賬、四盤點的程序,對違反發放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材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保管員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5、領用物資時,須憑部門負責人簽字的領料單領取,領取物資時要有保管人、領用人的簽字。保管人員應嚴格遵守先辦理領料手續后出貨的原則。

  6、倉庫每半年進行一次倉庫清理、整理和資產整體盤點并將盤點情況(包 括產生盈虧情況說明)上報單位。盤點時,禁止不對實物實盤,僅抄襲敷衍了事。

  7、倉庫對所有機具類工具進行登記造表,建立起借用要登記的管理辦法。每年清理、整理一次,按可用、在用、廢舊、報廢情況登記造表上報單位。特別是由于使用壽命極限報廢的且屬于單位固定資產的機具要及時上報單位財務部銷帳。

  8、做好倉庫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擺放消防器具,倉庫內及倉庫四周 5米內屬于禁煙區,任何人員不準吸煙。非倉庫管理人員沒經許可禁止進入倉庫。

  9、做好倉庫物品的安全保護工作。根據物資的性能合理放置各類物資,防止物資變形、變質、受潮等現象發生。

  10、保管員要根據物資采購清單認真審查購買的物資,防止采購員誤買、錯買、多買、少買,以至造成單位損失。如物資不符合要求或貨不對板應該不予驗收簽名,并將情況及時通報采購員。

 第十一章

 公務車輛管理

 第六十四條 公務用車應遵循先領導后部門,先急后緩,統籌安排的原則,

 必須由專職司機駕駛,如果單位無專職司機,駕駛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并持有該車型駕照的人駕駛。

 第六十五條 嚴禁公車私用,出車完畢,除批準外,車輛一律返回本單位內停放,如不能按時返回本單位的,駕駛員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去向和原因,特殊情況需用車的,必須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方準派車。

  特別是在“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假日期間,公園各部門要做到:

  (1)詳細記載每輛公車的管理、使用、存放和去向情況,在節后要及時上報公園,以便監督管理。

  (2)除應急、搶險等值班車輛外,其余車輛一律入庫存放,停放地點報公園分管領導批準。

  (3)因公需用車的,需報經公園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用車,并做好用車記錄。如車輛駛出揚州市,需報經公園主任批準。

 第六十六條 公園車輛一律辦理加油卡,每月打印加油記錄以備核查。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專職駕駛員的交通違章罰款費用一律由駕駛員自行支付;部門公務車輛無專職駕駛員的,其罰款費用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 駕駛員對車輛有愛護、養護的責任,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內外清潔、光亮、美觀,一般故障自己動手排除,必須外出修理的需經分管領導批準,經批準后填寫維修單到公園指定汽修廠修理。

  第六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參加業務安全學習,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無違章、無事故,避免開違章車、賭氣車、疲勞車、英雄車,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十條 駕駛員必須服從調度,聽從指揮,不準出私車,牢固樹立服務思想,遵守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嚴禁喝酒,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照不符的車輛,不搞特殊化,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做到隨叫隨到。

 第十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七十一條 嚴格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以島上自己生產的菜為主,熱心優質服務于職工,葷菜、蔬菜搭配,每月公布成本帳目。嚴

 格遵守就餐時間,按時開飯。

 第七十二條 加強食堂生產加工設備,包括爐具、爐灶及制冷、烘烤、原料加工、面點加工和清潔衛生等設備的保養,以確保食品的質量。

 第七十三條 健全各環節原材料管理,包括建立原材料購進、驗收計量、領料退料、盤點結報等手續制度,做到采購有計劃,領料有手續,用料有核算,進出有計量,日結日清,保持帳物相符。

 第七十四條 堅持按需進貨,比價擇優采購,嚴禁采購三無商品或保質過期商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不采購,不加工,不煮熟燒透的食品不出售,實行每道工序相互監督,責任到崗位。

 第七十五條 加強食品衛生法的教育,嚴格執行持證(健康證)上崗,每年一次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自覺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按規定穿戴清潔整齊勞保用品。嚴格按照餐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執行,保證餐具符合衛生要求,場地清潔無污,環境衛生劃片包干落實到人。

 第七十六條 在水、電、氣使用的各個環節上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責任管理到人。

 第十三章

 辦公區管理

 第七十七條 職工辦公室上班時須衣著整潔、得體。上島工作時穿著與工作環境相符協調的服裝,不配戴不協調的飾物上班。

  第七十八條 保持辦公區環境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嚴禁大聲喧嘩、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各類車輛要按指定車位停放。

  第七十九條 墻壁不得亂刻亂畫亂貼、加釘。下班或辦公室無人時,關窗、鎖門后方可離開,必須關閉所有電器,妥善保管公文、印章、票據及貴重物品。

  第八十條 愛護單位的固定資產,發現損壞應及時報修,無法修復的應注明原因申請報廢。因故意或使用不當損壞公物者,應予以相應賠償。

  第八十一條 遵守保密紀律,保存好各種文件及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單位機密。

  第八十二條 文明用廁,注意保潔。

 第十四章

 宣教中心管理

  第八十三條 宣教中心公章人員要積極學習宣教館內各類器材、多媒體、

 影院等基本使用知識,熟悉掌握使用技巧。

  第八十四條

 負責宣教館內器材、書籍等的日常維護工作。

  1、每天定時擦拭器材、整理書籍,保持宣教館的衛生;

  2、嚴格看管器材、書籍,非經分管領導批準,不得帶出宣教館;

  3、禁止私自挪用器材、書籍;

  4、建立日常工作臺賬。

  第八十五條 負責宣教館內資料、器材、書籍的租借、贈送、播放、演示、介紹等服務。

 1、按照參觀的程序,負責相關場景、多媒體、影院的播放、演示、介紹等工作;

  2、按照領導的要求,負責為相關人員贈送宣教資料;

  3、按照相關程序,為相關人員提供器材、書籍的租借服務,核實證件,及時回收,歸類保管;

  4、建立贈送、租借資料、物品臺賬,做好宣教館內器材、書籍的盤點工作。

  第八十六條 負責與協調做好參觀宣教館人員的接待工作。

  第八十七條 做好圖片更新、媒體宣傳、網站更新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八條 為對公園辦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檢查,分管領導協同行政部和召集其他職能部門組成檢查小組對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車輛管理、衛生保持、辦公秩序遵守、環境衛生、宿舍衛生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檢查。

  第八十九條 檢查實行打分制,設立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對應為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按照單位績效管理制度有關獎罰的規定,一年內表現優異的,提請領導給予物質獎勵;表現較差的,給予懲處。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規定由公園行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事管理制度 一、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單位行政人事(由行政人事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為單位 業務的發展提供人力支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各個章節分別適用于所有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條 員工招聘錄用活動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單位有關制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拘一格選拔人才。

  第四條 行政人事部要不斷拓寬招聘渠道,改進測試評價手段,降低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

  第五條 行政人事部負責對內和對外招聘信息的發布。招聘范圍原則上不限,以招聘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經驗的各類人才為主,包括錄用正規院校的應屆畢業生。招聘渠道主要有各地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高等院校的需求見面會及媒體廣告招聘等。

  第六條 單位的招聘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機會均等原則:在單位出現職位空缺時,單位員工享有和外部應征者一樣的應征機會。

  雙重考查原則:所有招聘都需經過業務部門和行政人事部的雙重考查,經主任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發錄用通知。

  第七條 所有成功的應征者應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無不良記錄,身體健康,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含),特殊崗位和經驗特別豐富的應征者可以適當放寬要求。

  第八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在每年做次年工作計劃的同時擬訂的人員需求計劃,填寫《年度人員需求計劃表》經行政人事部主任批準后留下備案,作為招聘的依據。

 第九條 如果有計劃外的人員需求或因員工離職需補充人員,部門負責人應填寫《增加人員申請表》,行政人事部簽署意見,報主任批準后再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 內部招聘按下列步驟進行:

  (1)行政人事部根據人員需求計劃或《增加人員申請表》,行政人事部發布內部招聘信息。

  (2)應征員工填寫《內部應聘登記表》,和自己的部門負責人做正式的溝通,并由部門負責人簽批后交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內部應聘登記表》安排和該員工面談,并在《內部應聘登記表》填寫相應的內容,簽署意見。

  (4)行政人事部安排應征員工和空缺崗位的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總面談,必要時進行其它方式的測試。

  (5)行政人事部和招聘部門溝通應征員工的情況,達成錄用的一致意見后重新核定工資水平,報主任審批。

 (6)行政人事部將員工的調動信息通知員工本人及調入、調出部門負責人,同時抄送行政人事部其他成員。

 (7)行政人事部在調動信息發出后督促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并給予必要的支持。

 (8)行政人事部在員工正式調入新崗位前更新員工檔案。

 (9)如應征未成功,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將結果通知應征員工。

 第十一條 在沒有職位空缺情況下員工調換崗位的申請參照以上步驟執行。

 第十二條 外部招聘按下列步驟進行:

  (1)單位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填寫《增加人員申請表》反映部門缺員情況及增人要求及理由,上報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報主任批準。

  (2)行政人事部根據批準后的申請表制定人員招聘計劃,并負責聯系有關部門進行招聘事宜。

  (3)行政人事部選擇適當的招聘渠道發布招聘信息,收集應聘人員資料(應聘人員填寫《求職申請表》)。收到應聘資料后,進行初步的篩選,然后交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崗位任職資格確定需面試的人選。

 (4)行政人事部負責通知初選合格人員來單位進行面試、筆試。

  (5)行政人事部與需求部門協同組織應聘人員的面試工作,由行政人事部、空缺崗位的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面試應聘者,填寫《面試記錄表》,也可結合具體情況組織考核,填寫考核成績記錄。必要的時候也可進行其它方式的測試。

 (6) 面試/測試后行政人事部和業務部門對應聘者的情況進行討論,如必要提請主任面試應聘者。

  (7)行政人事部將《面試記錄表》及考核成績上報主任,由主任在《面試記錄/評價表》上簽署意見,確定試用員工名單,行政人事部按名單向應聘者發出初步錄用意向,通知體檢事宜,同時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確定試用員工的薪酬水平。

  (8)行政人事部確認應聘者體檢合格后,發出正式的錄用通知,并確認具體的上班報到時間,同時將上班報到時間通知部門負責人,并抄送行政人事部其他成員。

 第十三條 行政人事部負責每年末制定招聘費用預算,并安排次年的使用,招聘費用的申請和報銷須經財務部審核,主任批準。

 第十四條 有關招聘的文件和表格清單如下,具體見附件。

  《年度招聘需求計劃表》、《增加人員申請表》、《內部應聘登記表》、《求職申請表》、《面試記錄表》、《試用人員審批表》、《員工報到登記表》、《試用人員轉正審批表》等。

 第三章

 試用期員工管理

  第十五條 為使新員工盡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屬團隊和單位文化,同時明確新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行政人事部、所在部門和新員工本人的職責,加強試用期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通過外部招聘加入單位和通過內部招聘到達新崗位的員工都要進行新崗位試用期考察。試用期限按國家勞動法規定執行。由單位提出的進行崗位調動的員工不需要新崗位的試用期考察。

  第十七條 員工的試用期管理按下列步驟進行:

 (1)外聘新員工的入職當日行政人事部將為新員工安排一小時左右的入

 職培訓,同時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2)有關需求部門負責人為新入職員工確定試用期培訓計劃和目標;

  (3)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后,由行政人事部和部門負責人分別與之談話, 評價新員工的工作業績,并給予指導,

  (4)新員工轉正日的前一周,了解新員工需要的支持;應完成述職報告,正面談,向單位行政人事部提交應聘人員的述職報告、 《試用人員情況報告》,并簽署意見。

 (5)行政人事部將試用人員的述職報告、《試用人員轉正審批表》、《試用人員情況報告》轉報部門分管領導預審后報單位主任審批。

  (6)

 主任批準轉正的由行政人事部向該員工發轉正通知,并抄送員工部門負責人,同時和轉正員工進行轉正面談。

  (7)主任沒有批準轉正的,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延長試用期、調職或辦理辭退手續。

 第十八條 試用期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及需求部門共同負責培訓、考查。

 第十九條 試用期工資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期間工資全額發放,獎金、津貼按同崗位的三分之一標準發放。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條 公園必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設專人負責,月末對部門全月考勤匯總,于次月 1 日報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按時對各部門考勤記錄進行核實,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后,于次月 5 日前交財務部,作為計算和支付員工工資的憑據。

  第二十一條 所有成員請假,應事先持請假條或有關證明履行批準手續,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回崗上班。

  (1)員工請假 1 天及 1 天以下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1 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2)部門負責人請假 1 天及 1 天以下須經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2 天以上須經公園主任審批同意。

  (3)公園副主任請假須經主任審批同意。

  第二十二條 員工因事必須請事假時,應先履行請假手續,若事先來不及

 履行請假手續的,應在事后 1 日內補辦請假手續。事假期滿,未履行續假手續的視為曠工。事假不發當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時,須持區級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履行請假手續。若發生急診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請假的,應在事后 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病假期間工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員工發生工傷時,必須在 1 天內由所在部門寫出工傷報告,需要休息治療時,須有區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辦理工傷假手續。

  第二十五條 員工請產假須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準生證(小孩出生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等履行請假手續。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員工請婚假須持結婚證,身份證履行請假手續,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一次請假在 5 個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一個月申報休假計劃,未提前申報者,單位可以拒絕這類休假請求。

  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的,一律按照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中相關條款進行處罰,詳見《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等,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崗位調動與級別調整 第三十條 崗位調動分為臨時借調和長期調動。單位崗位調動程序如下:

 (1)調入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調用或借調申請; (2)行政人事部通知擬調動員工所在的部門負責人,征求意見; (3)該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后,將意見反饋給行政人事部; (4)該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部與調動員工本人交流,征求意見; (5)員工本人同意后,行政人事部提出書面意見,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主任批準;

 (6)相關部門和行政人事部為其辦理相應離職和新入職手續:

 (7)行政人事部核定員工在新崗位上的工資和福利。

  第三十一條 借調人員一般待遇不變,長期調動人員一般按照新的崗位工福利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臨時借調期滿后,一般情況下員工應回到原崗位工作,特殊

 況需要繼續借調或轉為長期調動的,由行政人事部、調入部門負責人和原部門負責人一起協商,并報公園分管領導和主任批準。

 第三十三條 崗位調整包行政職務晉升和降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不定期調整和年度定期調整。

 第三十四條 公園崗位定期調整程序如下:

  (1)行政人事部匯總年度考評成績; (2)行政人事部根據年度考評成績與部門負責人一同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勝任度評估,報公園分管領導審批;行政人事部對部門負責人的勝任度進行評估,報公園分管領導審核后由主任批準; (3)行政人事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單位來年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報公園分管領導審核后交主任審批; (4)公園主任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行政人事部分別通知部門負責人和個人;

 (5)部門負責人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公園分管領導與被調整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整溝通; (6)行政人事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 (7)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8)行政人事部更新員工檔案。

 第三十五條 崗位不定期調整程序如下:

 (1)部門負責人或行政人事部根據平時考評結果對部門員工提出調整建議;公園分管領導和主任對部門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 (2)行政人事部根據評估結果和單位當時崗位空缺進行調整的可行性分析,并給出調整意見,制定調整方案,報公園分管領導審核后交主任審批;

  (3)主任審批通過的調整方案由行政人事部分別通知部門負責人和個人;

  (4)部門負責人與被調整的個人進行調整溝通。公園分管領導主任與被調整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整溝通;

  (5)行政人事部根據調整方案核定被調整人的新的崗位工資級別:

  (6)被調整員工在原部門內辦理交接手續,然后到新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7)行政人事部更新員工檔案。

  第三十六條 崗位級別調整后,工資及福利依照新的崗位標準確定,被調整對象從調整實施后當月享受調整后的工資和福利。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七條 人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人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除名四種。

  第三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單位榮譽,在社會上樹立良好單位形象和口碑者:

  (2)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

  (3)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確認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單位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單位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廉潔奉公,事跡突出,影響較大者。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為單位帶來顯著經濟效益者;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單位發展有重大貢獻。

  第四十一條 獎勵事件由分管領導簽發《職工獎懲審批表》,報主任批準生效。員工獎勵經批準生效后,每嘉獎一次,獎勵 500 元,記功獎勵 1000 元,記大功獎勵 2000 元。

  第四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過失影響正常工作且情節輕微者;

  (2)不服從合理安排工作安排者;

  (3)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

  (4)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

  第四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單位損失但不大者;

  (2)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3)捏造事實騙取單位福利待遇者;

  (4)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較大影響者。

 第四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單位損失較大者;

  (2)虛報工作業績或偽造工作記錄者;

  (3)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4)職務范圍內所保管的單位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5)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第四十五條 處分分管領導簽發《職工獎懲審批表》,報主任批準生效。記過罰扣 500 元,記大過罰扣 1000 元。

 第四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非關聯單提出處理意見,行政人事部核實,報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由主任批準后可予以除名。

  (1)違背誠信承諾,提供虛假個人資料欺騙單位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者;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者;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者;

  (5)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6)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7)無故連續曠工5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8日或一年曠工達15日者;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第四十七條 《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由行政人事部登記在職工檔案中以備存查,大功、大過或除名者在單位內網上進行告示。

 第七章

 績效考評

  第四十八條 有關績效考評的規定參見《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公園績

 效管理規定》。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有關薪酬管理的規定參見《揚州鳳凰島國家濕地公園公園薪酬管理辦法》。

 第九章

 員工福利

  第五十條 單位依法給每個正式員工參加了養老、失業、醫療等各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每月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使單位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一條 工傷醫療期的醫療等費用按照國家政策,由社會統籌的工傷醫療保險承擔。工傷醫療期滿后有能力繼續工作的,所在單位安排相適應的工作崗位。其他情況按照國家規定和單位有關政策辦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員工放假,期間照常支付薪金。員工帶薪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等具體休假時間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給喪假 3 天,本人及配偶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給喪假 1 天,按實際路程酌情給與路程假。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人事部配合黨群工作部(工會)做好員工賀儀事宜。

  (1)員工辦理結婚(初婚)登記手續后,單位致新婚賀儀人民幣 2000 元整。

  (2)員工子女出生并領取《獨生子女證》(初生雙胞胎憑出生證明)的,單位致賀儀人民幣 1000 元整。

  (3)員工子女入讀高等本科院校(二本以上)的,單位致賀儀人民幣 1000元整。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人事部配合黨群工作部(工會)做好員工奠儀事宜。即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不幸去世后,單位致奠儀人民幣1000 元整。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人事部配合黨群工作部(工會)做好員工獨生子女費發放和醫療費的報銷,標準按國家政策統一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人事部配合黨群工作部(工會),每年組織員工免費查體

 一次.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人事部配合黨群工作部(工會),年底向員工家屬寄發慰問信,匯報單位工作進展、該員工一年來在單位中的表現,感謝家屬對本單位工作的支持。

 第十章

 離職管理

 第五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應辦理退休。

  (1)根據國家規定年齡己達退休年齡的職工。

  (2)從事國家認定的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一定年限的職工。

  (3)由省市區人社部門組織鑒定喪失工作(勞動)能力的職工。

 第六十條 己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職工,行政人事部應提前 2 個月告知本人,并協助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做好工作交接。退休職工應享有的相關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員工辭職之前,須提前 30 天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交行政人事部審核,最后報公園分管領導和主任審批。主任批準后該員工須與部門確定離職期限,到行政人事部領取并填寫《離職移交手續清單》。清單上的移交工作完成后再到行政人事部辦理工資結清和檔案結轉手續。不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并給單位帶來重大經濟損失者,單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單位辭退員工須依據勞動法規和單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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