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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范文(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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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4篇

第一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

《洛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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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進一步健全全民醫保體系,保障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7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6〕19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原則:

(一)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四)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第三條 市、縣、鄉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參保組織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醫保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療服務工作,參與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參保補貼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優撫對象身份認定及協助參保工作;殘聯部門負責殘疾人員的身份認定;發展改革、審計、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經辦工作。

第四條 按照“統一標準、分縣運行、風險調劑”原則,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

統一標準即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籌資政策、待遇水平、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

分縣運行即以市本級(含城市各區,下同)、各縣(市)為單位分別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相關工作。

風險調劑即在全市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風險調劑金從市本級、所轄縣(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規模保持在當年住院統籌基金總額的10%,用于市本級、各縣(市)之間的基金風險調劑。

第二章 覆蓋范圍

第五條 統一覆蓋范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包括下列人員:

(一)農村居民;

(二)城鎮非從業居民;

(三)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以下統稱“大中專學生”);

(四)國家、省以及我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六條 統一籌資政策。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

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每年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公布的最低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具體確定。

第七條 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個人繳費給予扶持或資助。

第八條 城鄉居民原則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員中的大中專學生)為單位參保繳費,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保繳費。

第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含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優撫對象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費每年繳納一次,繳費時間原則上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城鄉居民應按時足額繳納醫保費。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學生的保險年度按學年享受待遇,即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 統一醫保待遇。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普通門診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新生兒醫療待遇,下同)。

第十三條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建立普通門診家庭賬戶與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參保大學生繼續實行門診統籌,現有的大學生門診統籌政策保持不變。其他參保居民建立家庭賬戶,用于參保居民門診就診支出。每年按照個人繳費標準60%的比例劃入家庭賬戶。家庭賬戶資金僅限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可在參保的家庭成員之間調劑使用,以后待條件具備時將家庭賬戶逐步過渡到全面門診統籌。

對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機構,現有的一般診療費政策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范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于80%,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原則上應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性病的治療管理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6〕15號)執行。為保持我市學生兒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連續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6〕15號)中有關14周歲(含14周歲)以下兒童的限定年齡,我市擴大范圍至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類在校學生(含大中專學生),納入的病種及治療方法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2017年度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如下:

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縣級以上醫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30日內因同種疾病二次住院,只繳納一次起付標準,如果第二次住院,醫院級別高于第一次醫院級別,只繳納起付標準差額部分;參保居民在縣級及以上中醫院住院治療的,在同級醫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條 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標準為:順產600元,難產800元,剖宮產1600元。

第十八條 新生兒醫療待遇。新生兒出生當年,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自動獲取參保資格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母或父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可憑其母或父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選擇一方)享受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父母不是當地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九條 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額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資金按規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章 保障范圍

第二十條 統一醫保目錄。城鄉居民就醫執行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簡稱“三個目錄”),參保居民發生的屬于“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繳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參保繳費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學生自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二十二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統一定點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明確定點醫療機構評估規則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退出機制。市本級及各縣(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按照省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確定的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和業務經辦流程,及時上解即時結算預付資金,做好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后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保證金制度。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支付的醫療費用時,預留5%的額度作為服務質量保證金。服務質量保證金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結果予以返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進付費方式改革。要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結合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系統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參保居民應首先就近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轉診轉院到參保地外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除急診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按相應醫療機構級別報銷比例降低20個百分點。轉診轉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推進城鄉居民健康簽約服務,將簽約對象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納入醫保門診統籌管理,將簽約服務費按規定納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引導城鄉居民基層首診,促進雙向轉診。

第二十八條 探索建立醫保醫師管理制度。逐步將醫保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九條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居民,應在當年12月31日結清醫療費用。次年仍繼續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不再負擔起付標準費用;未超過起付標準的,上年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計入次年累計計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 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會計制度》、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包括城鄉居民繳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社會捐助資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社保經辦機構要設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部門要設立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社保基金優惠利率計息。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包括門診統籌基金支出和住院統籌基金支出。門診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等費用,住院統籌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和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 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家庭帳戶的居民,其家庭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強化基金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基金收支運行情況信息公開制度。財政、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章 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 根據全市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做好系統維護,實現市縣社保經辦機構之間,社保經辦機構與各經辦網點、定點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之間聯網和高效運行。

第三十八條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使用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辦理參保登記、待遇支付、費用結算等經辦業務。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保監控系統,實現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參保居民發放社會保障卡,實現參保居民持卡參保繳費、就醫結算。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所有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全面整合,推動我市醫療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務更加規范、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

(一)具有我市戶籍或我市居住證,且年齡超過18周歲的城鄉非從業非全日制在讀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就讀的學生;其他具有我市戶籍或我市居住證未滿18周歲的居民;轉出戶籍前為我市戶籍的華僑未滿18周歲的子女(以下統稱“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委所屬、省屬和市屬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就讀的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二、關于中途參保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按照以下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參保并繳納出生當年度保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未在其他地區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我市落戶當年參保并繳納當年度保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當年參保并繳納當年度保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后,自參保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在我市中小學、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學當年預繳期內隨所在學校參保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人員,自當年9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非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參保的人員,補繳當年度保費后,參照前款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三、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間轉換險種的接續

勞動年齡內成年居民在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間轉換參保險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接續:

(一)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繳費年度內隨用人單位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自動中止。其中,在轉換險種當年,參保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中斷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恢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繳費年度內靈活就業的,應在預繳期內停繳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于次年1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轉換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應在預繳期內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并自當年12月起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1月1日起轉換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人員可自愿隨時轉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轉換參保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常見問題解答

(一)問:2020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繳費標準如下圖:

(二)問:城鄉居民住院享受怎樣的醫療保險待遇?

答:城鎮居民同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限額:未成年居民、大學生為20萬元;成年居民為15萬元。大病保險無限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圖:

(三)問:城鄉居民應去哪里辦理參保手續?

答: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分別按以下形式參保:

1、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務機構等基層管理組織為轄區內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學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醫療救助人員參保的代辦單位,負責為上述人員確認身份、參保登記、變更管理、保費收繳;配合社會保障卡制卡部門發放社會保障卡;按規定時間將保費上繳至稅務部門;指導有能力的參保對象自行繳費。民政部門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務機構等基層管理組織,為轄區內的醫療救助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宣傳資料

(大學生分冊)

第一章 參保繳費

一、符合大學生醫保參保條件的大學生包括哪些?

符合大學生醫保參保條件的大學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辦高等院校,以下簡稱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在杭就讀的外籍留學生不納入參保范圍。

二、大學生如何辦理參(續)保手續?

大學生應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負責統一代辦下一結算年度的參(續)保手續。新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大學生轉學或退學的,所在高校應及時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三、參保期間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如何辦理?

參保期間,大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持變更后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至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四、繳費標準有何規定?

大學生醫保費由參保人員按年度繳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貼180元。同一結算年度內繳費標準不變。

五、哪些大學生可免繳醫療保險費?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持有者,其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政府補貼一半,持有效期內杭州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和重點優撫對象、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的大學生,其個人應繳納的大學生醫保費根據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全額補貼。

二、醫療待遇

六、大學生的醫保待遇結算期有何規定?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參保大學生的醫保待遇結算年度。

大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可在繳費所屬結算年度內享受醫保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的,視為中斷參保。屬學校原因的,自補辦參(續)保繳費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該結算年度內剩余月份的醫保待遇;屬個人原因的,經本人申請,可補辦當年度參(續)保繳費手續,并在繳費后滿6個月方可享受當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學生醫保待遇。在參(續)保期內辦理下一結算年度繳費手續的,可享受繳費所屬結算年度的大學生醫保待遇。

新符合參保條件并按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該結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學生醫保待遇。

大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高校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在休學期間,高校應為其統一辦理參(續)保繳費手續,并可按規定繼續享受大學生醫保待遇。

大學生被學校注銷學籍的,自學校為其辦理學籍注銷手續之日起停止享受醫保待遇,其個人已繳納的大學生醫保費不予退回。

七、普通門診醫療費個人負擔有何規定?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詳見表1):

(一)先由個人承擔一個門診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具體為300元。

(二)超過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為40%,其他醫療機構(含二級醫療機構,下同)為6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70%。

(三)自愿選擇在定點的校內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參保大學生,其在定點的校內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承擔比例在本條(二)規定的基礎上提高3個百分點。

參保大學生在定點的校內醫療機構首診,或經定點的校內醫療機構轉診至其他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門診醫保起付標準減免300元。

表1大學生醫保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承擔比例表

分類

醫療機構

門診起付標準

基金承擔比例

三級

300元

40%

其他

60%

社區

70%

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和急救車內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基金承擔比例按其他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的標準執行。

八、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結算有何規定?

一個結算年度內,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詳見表2):

(一)由個人承擔一個住院起付標準,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按其中最高等級醫療機構標準計算。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其他醫療機構5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二)大學生醫保不設住院最高限額。

(三)住院起付標準以上25萬元以下部分醫療費,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三級醫療機構為70%,其他醫療機構為7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80%。

(四)參保大學生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住院醫療費高于25萬元時,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統籌基金承擔的比例為80%。

表2 大學生醫保住院起付標準及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承擔比例表

醫療機構

費用分段

三級

其他

社區

起付標準(元)

800

500

300

起付標準至25萬(含)

70%

75%

80%

25萬以上

80%

80%

80%

九、參保大學生畢業后,其醫保待遇如何銜接?

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至畢業,其參加大學生醫保的年限,可視作市區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大學生畢業后在杭州市區就業的,應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未就業但屬杭州市區戶籍的,可按規定自愿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十、參保大學生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費用如何結算?

大學生可以購買適合本人需要的商業保險作為補充,以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參保大學生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先行結算。如按商業保險先行賠付的,已賠付的醫療費部分,在醫保結算時應予以扣除。

十一、哪些情形下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

除另有規定外,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

(一)在浙江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范圍和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目錄以外的;

(二)在境外就醫的;

(三)應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五)應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六)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

十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何規定?

醫療費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醫保基金先行支付。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十三、就醫期間哪些費用應由個人承擔?

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包括自費、自理、自付三部分。

自費:是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開支范圍的費用。如:生活用品費、自費藥品費等。

自理:是指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乙類醫療服務項目,以及其他需先由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如醫療服務項目中CT檢查費5%、藥品目錄中人工淚液3%等。

自付:是指門診、住院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按比例承擔的費用。

第三章醫療困難救助

十四、醫療困難救助的程序如何?

1、即時救助:救助對象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含“一卡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醫療困難救助規定的,可在醫療費結算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

2、事后救助:救助對象發生的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費,未能享受即時救助的,在申請醫療費用報銷時,由醫保經辦機構一并給予醫療困難救助。

十五、醫療困難救助的標準有何規定?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 參保人員其當年個人承擔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持證人員

1.《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持有者,其在規定的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予以全額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持有者,其承擔的住院醫療費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救助比例為70%;門診救助標準為50%,最高不超過3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持有者,其住院醫療費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救助比例為60%。

持證人員在惠民醫院或經惠民醫院同意轉入指導醫院、協作醫院就診的,可按規定同時享受有關惠民待遇。

(二)非持證人員

大學生醫保參保人員,其個人承擔的住院醫療費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超過25000元的部分按超額累進制結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別為:25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為50%;35000元以上為60%。

救助對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中個人負擔部分,可按以下標準享受醫療困難救助,詳見表3:

表3 大學生醫保困難救助待遇匯總表

持證參保人員

門診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持有者全額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持有者,救助標準為50%,最高不超過3000元。

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持有者全額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持有者,救助比例為70%。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持有者,救助比例為60%。

非持證參保人員

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

25000元以上至35000元(含)為50%

35000元以上為60%

十六、持證人員享受醫療困難救助待遇前應辦理什么手續?

持證人員持相關證件至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證件登記手續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困難救助待遇。

十七、申請事后救助時,醫療費原始發票已作為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銷憑證的,如何申請醫療困難救助?

申請事后救助時,醫療費原始發票已作為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銷憑證的可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原始憑證分割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單位公章,再按醫療困難救助規定申請救助。

第四章 就醫管理

十八、就醫、購藥有何規定?

參保人員的就醫憑證包括社保卡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以下簡稱《證歷本》)。其中社保卡委托市區市民卡服務機構制發;《證歷本》由市醫保經辦機構按全市統一的標準和格式制發。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購藥時,應主動出示就醫憑證,定點醫藥機構應予以校驗,并在《證歷本》上如實記載診療和售藥情況。

十九、在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發生的醫療(藥)費如何結算?

在直接聯網的定點醫藥機構(含跨省和省、市“一卡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由參保人員直接與定點醫藥機構按規定結算;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藥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二十、規定病種門診管理有何規定?

規定病種是指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兒童孤獨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藥肺結核。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納入規定病種的治療范圍。

除艾滋病、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由市、區衛生計生疾控管理部門集中受理,統一至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外,患有其他規定病種疾病的參保人員,可持市區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診治療建議書》(長住外地人員可憑當地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病歷和有關檢查、化驗報告等資料,至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兒童孤獨癥等疾病的,須持有相應專科醫院或三級醫療機構中相應專科出具的有關醫療證明。

艾滋病、耐多藥肺結核實行定點醫療。

規定病種備案有效期為5年,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住院醫療費結算,但不設住院起付標準。

二十一、寒暑假、因病休學或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期間需就醫的有何規定?

大學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學或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期間,可在相關居住地、實習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可憑本人社保卡在醫保“一卡通”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或由個人全額支付后,持所在高校相關證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結算。

二十二、臨時外出期間發生醫療費的如何結算?

(一)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原則上應憑本人社保卡在省、市醫保“一卡通”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并按規定結算費用。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未能刷卡結算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并由個人先自理10%后按規定結算。

長住外地參保人員臨時離開長住地,去長住地所在省其他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并由個人先自理10%后按規定結算。

因急癥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憑急診證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結算。

非急癥治療需要,在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不予支付。

(二)參保人員臨時外出期間,在省外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并由個人先自理20%后按規定結算。

長住外地參保人員臨時離開長住地去其他省、直轄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并由個人先自理20%后按規定結算。

因急癥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醫療費由個人全額墊付后,憑急診證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市區醫保規定審核結算。

非急癥治療需要,在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不予支付。

二十三、參保大學生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有何規定?

患慢性疾病的參保人員,在出國(出境)期間,需攜帶藥品持續治療的,憑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證歷本》、能證明出入境時間的相關憑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出國、出境帶藥備案單》辦理備案手續,可配取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用于治療慢性疾病的藥量。

出國(出境)期間,暫停該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費結算。

出國(出境)人員回國后,應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出入境相關憑證和復印件,及時辦理出國(出境)備案的撤銷手續。

出國(出境)人員回國后,未辦理出國(出境)備案撤銷手續前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范圍的臨時性疾病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后至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并由個人先自理10%后按規定結算。

二十四、參保大學生在報銷醫療費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參保大學生在報銷醫療費時,應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證歷本》、本人銀行卡、相關登記表、醫療費原始發票、醫療費匯總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病歷等醫療文書(含復印件)、就診醫療機構當地醫保定點和等級證明,以及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辦理,其中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供代辦人社保卡(或身份證);報銷急診醫療費的,應同時提供急診證明;報銷外傷醫療費的,應同時提供外傷情況經過說明;報銷寒暑假、實習、休學期間醫療費的,應同時提供長期居住地、寒暑假證明、實習證明、休學證明等證明材料;報銷16周歲以下人員或死亡人員(需提供死亡證明)醫療費時,確需使用非本人銀行卡的,需提供雙方證件及關系證明。

參保人員應在下一結算年度年底前,辦理上一結算年度醫療費申請報銷手續。

二十五、本市可辦理各類醫保業務的醫保經辦機構有哪些?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均可辦理參保人員的參(續)保、各類登記備案、《證歷本》的申領換發、零星醫療費用報銷審核等醫保經辦服務。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地址見表4。

表4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地址

窗口名稱

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

杭州市市民之家L樓社保醫保綜合窗口

錢江新城新業路311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時13:30-17:00)

杭州市醫療保險服務大廳

建國北路799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醫療保險事務受理中心

西湖大道149號二樓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醫療保險事務受理中心城北服務大廳

上塘路599號12-23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上城區市民之家社保醫保綜合窗口

秋濤路242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時下午13:30-17:00)

杭州市下城區市民之家醫保服務窗口

下城區白石巷256號三樓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00

杭州市江干區市民之家社保醫保綜合窗口

鳳起東路888號(即運河東路200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市江干區醫療保險服務大廳

景曇路廣景弄6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時下午14:00-17:00)

杭州市拱墅區市民之家社保醫保綜合服務(醫保綜合)窗口

珠兒潭巷8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時下午13:30-17:00)

杭州市西湖區市民之家社保醫保綜合窗口或醫保綜合窗口

競舟路228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杭州高新區(濱江)市民之家社保醫保綜合服務(醫保綜合)窗口

泰安路200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時下午13:30-17:00)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民之家養老醫療綜合進件窗口

幸福南路1116號和茂大廈一樓D區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杭州大江東辦事服務中心社保醫保綜合窗口

江東大道3899號一樓西區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蕭山區社會保障管理中心辦事大廳

蕭山區蕭然南路373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45(冬令時下午13:30-17:15)

蕭山區市民服務中心

蕭山區市心北路880號農業大廈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8:30-11:45, 下午13:30-17:15(冬令時下午13:00-16:45)

蕭山區辦事服務中心臨浦分中心

蕭山區臨浦鎮元寶山路1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時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蕭山區辦事服務中心瓜瀝分中心

蕭山區瓜瀝鎮政通路100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3:30-16:45(冬令時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15)

蕭山區南陽街道辦事服務中心

蕭山區南陽街道向陽路762號

法定工作日上午8:15-11:00,下午13:30-16:30(冬令時上午8:15-11:00,下午13:00-16:15)

余杭區行政服務中心

臨平南大街265號

周一至周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時下午13:00-16:30)

富陽區社會保障服務大廳

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128號永和大廈二樓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20,下午13:30-17:00;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歡迎登陸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

(本宣傳資料供參考,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四篇: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動員講話

銅仁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醫療保障體系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貴州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黔府辦發〔2016〕5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節余,運行可持續和待遇不降低”的原則,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實行統一的門診、住院、大病等待遇支付政策。

第二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參保居民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20萬元。

-1-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按等級分類管理,具體等級設置如下:
一級以下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所、診所、門診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一級醫院;二級醫療機構:二級甲等醫院、二級乙等醫院、二級專科醫院、縣級婦幼保健機構;三級醫療機構:三級I類醫院(縣級醫院、市級三乙和三級專科醫院)、三級II類醫院(三級甲等醫院)。
第七條住院醫療待遇
1.普通住院待遇
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由個人自付,起付線以上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額內按比例支付。起付線和基金支付比例見下表:

-2-

參保重度殘疾人在不同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基礎上提高5%。
2.大病醫療商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待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取消我市“當次醫療總費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賠付”政策,其余按銅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仁市2017年城鄉居民大病醫療商業保險實施方案和銅仁市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銅府辦發〔2017〕148號)執行。
類別
級別
醫療機構
等級
起付線基金可支(元/次)付比例1001002003008001000800
85%75%75%75%70%45%65%
備注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
生服務中心一級二級
統籌區域內
三級
I類I類I類II類(甲等)II類(甲等)
經轉診未經轉診
省內省外省內省外
縣級醫療機構經轉診市級醫療機構未經轉診市級醫療機構經轉診市級醫療機構
10001000150015002000
40%未經轉診市級醫療機構

統籌區域外
55%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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