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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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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巖是沖積層之下較堅硬的巖石,一般是灰巖、花崗巖、砂巖和頁巖等。其表面是致密的黏土層,通常稱為假底。當基巖為灰巖時,礦床底板常呈現四凸不平,也稱喀斯特底板,使礦床開采困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4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篇1

農村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建設調研報告(1)


  年初,**市委下發《關于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關注,將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建設,列入年度專題調研課題。10月份,常委會主任**帶隊到河西、河東兩個片區,選擇17個農村鄉鎮的17個村,采取一聽、二問、三議、四走訪的方式,對**市各村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以及新型村級治理機制運行半年多以來的實際效果進行調研。同時,通過發放調查表,對191個行政村,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問卷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調研報告,為**市進一步健全和規范農村基層治理機制提供參考。
  一、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建立、運行概況
  市委《指導意見》下發以后,各鄉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全市農村191個行政村,先后組建了村民民議事會、監事會。據統計,全市共選舉產生村民議事會成員4963名,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12407名。村議事會成員中,黨員2134名,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43%;村兩委“四職干部”784名,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監事會一般在村議事會成員中,選舉非村組干部3至5人組成,由該村議事會成員中德高望重的老支書、老村長,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目前,已有大部分村級組織,通過議事會來決定本村的重大事項,全市農村各村議事會,議決事項1295項,現已執行748件,其余正在執行中。總體來看,村民議事會制度在**市各農村鄉鎮已基本實現全覆蓋,但發揮作用情況參差不齊。
  根據現場了解的情況,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全市有20-30%的村級組織,村民議事會工作開展得比較好,達到或基本達到了《指導意見》關于建立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發揮村民自治組織職能作用的目的。另外,有40%左右的村,議事會、監事會在村民自治中發揮的作用,還不夠明顯;有30%左右的村民議事會、監事會還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通過進一步了解,又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一是鄉鎮黨委政府重視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普遍較為明顯;二是災后統規統建、統規自建任務重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也普遍比較明顯;三是村兩委戰斗力強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比較明顯。
  二、全市農村組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主要模式
  村民議事會選舉的主要方式。從調查的情況看,**市村民議事會的產生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分級選舉制:分村組兩級選舉議事會成員,先由村民小組選舉產生組議事會成員,再從組議事會成員中差額選舉村民議事會成員,產生村議事會和監事會。大部分村采取了此種選舉方式。其優點是,可以保證各組,作為利益單位,在議事會中的話語權、議事權,議事會在調整村內組間利益時,更容易得到認可。
  二是直接選舉制:采用“一戶一票”的方式,從村民代表中,通過海選,直接選舉村民議事會成員。此種組建方式,程序上更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人員構成
  一是村兩委成員直接作為議事會成員,其他議事會成員由村民選舉產生組建村民議事會。如,青城山鎮、柳街鎮和中興鎮的部分村組建的村民議事會,其村兩委成員均全部進入村議事會。
  二是村兩委成員不直接作為議事會成員,而是與其他村民或村民代表一樣,通過直接選舉或分級選舉方式進入村民議事會。此種做法在全市村民議事會的組建中較普遍。
  三是黨員占議事會成員的比例,超過了40%。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指導意見》雖然僅對議事長身份做了具體規定,但選舉結果表明:1、村民對兩委成員是否進入議事會有不同看法;2、農村黨員在議事會中達到了一定比例,說明基層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得到了群眾的認可。
  議事方式
  一是自上而下的議事方式。即先由村兩委結合本村實際,提出待定事項,再由村民議事會對待定事項進行議定或表決。調查反映采用此種方式議事的村較少。
  二是自下而上的議事方式。即先逐戶征求群眾意見,收集歸納整理后,交議事會議定。調查反映,采用此種方式議事的村占絕大多數。以翠月湖鎮清江村為例,其具體操作方式是:第一步向全體村民就涉及全村公共管理社會服務事宜,發放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500余份,收集意見230余條;第二步對收集意見進行歸納梳理,230余條意見歸納為63條,向村民公示;第三步召開村民議事會,對63條意見逐一討論,擬定執行方案和先后順序。截止目前,63條意見中,村級組織能夠直接辦理的已辦結24條,剩余部分正在辦理;部分不屬于村級組織能直接辦理的,已上報鄉鎮黨委政府。
  議定事項的決定方式
  一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即議事會應到人數過半數或應到人數80%以上通過,形成決定。參與調查的絕大部分村民議事會,決定議定事項采用該原則。其優點,首先是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決定原則一致;其次在突出公平的基礎上有效地兼顧了效率。缺點是,一旦議定事項不能滿足少數人的利益訴求,對該部分村民的執行難度較大。
  二是一致通過原則。即議事會成員對議定事項一致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參與調查的17個村級組織中,僅有紫坪鎮黎明村、龍池鎮光榮村,采取此種方式。其優點,首先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議定事項的公平性;其次一旦形成決定易于執行。其缺點是,效率低且容易出現議定事項久拖不決的現象。例如,龍池鎮光榮村,該村有1000多萬的土地款分配事宜,議事會討論了四次,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至今仍未形成分配方案。
  三是表決方式——票決。這是絕大部分村民議事會,對議定事項形成決定采取的表決方式。也有少部分村民議事會對議定事項,采取簽字表決的方式進行。
  三、鄉鎮、村兩委、群眾對議事會制度的看法
  鄉鎮的看法:
  約三分之二以上的鄉鎮認為,推行議事會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解決當前村民自治組織自治能力弱,村干部與村民之間,干群矛盾突出的問題。同時,為更加有效地解決當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整理、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涉及村民利益調整,村組利益合理分配等問題,提供了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
  不到三分之一的鄉鎮認為,議事會制度只是一種管理村組事務的形式,目前,村上的組織太多,設立議事會必要性不大。只要村組班子搭建得好、戰斗力強,照樣能把工作推進好。
  村干部看法:
  民主是一把鑰匙,用好了,能開啟家庭和睦的大門;
  民主是一潭清水,你把它攪轉了,能化解很多矛盾;
  民主是一種武器,用好了它不但能保護你自己,還能幫助你克服重重困難。
  這是青城山鎮赤誠村支部書記、市十六屆人大代表劉菱鋒,在談到村民議事會在村民自治組織中的作用時談的體會。
  絕大部分村組干部認為:議事會定的事情比村兩委定的事情要穩當,議事會決定的事情后患比較少。議事會在加強基層民主、增進干群關系中,發揮了橋梁和紐帶的重要作用。同時,大部分村干部也談到,成立議事會以后,對村兩委如何有效地開展工作,提出了創新要求。
  仍有少數村干部認為:成立議事會削弱了村兩委的職權,擔心村委的議案通不過,擔心由于大權旁落,對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會有影響。
  群眾的看法:
  在成立議事會時,群眾認為這只是一種形式。但經過議事會開展工作,決定了一些事項后,群眾認識到,村民議事會是他們發揮主體作用的有效平臺,激發了他們參與村級事務的積極性,群眾對議事會組成人員以及議事會決定事項的認可度普遍較高。
  參加調研的一些村干部甚至打比方說:同一件事,通過村委會或議事會決定,可能是同一結果,但大多數群眾對議事會決定的認可度要高于對村委會決定的認可度。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半年多的實踐證明:首先,她符合**市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實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統籌城鄉、科學重建的實際。其次,她為農村群眾參與自治決策,表達利益訴求,搭建了一個制度平臺。第三,她在現行法律框架范圍內,有效解決了群眾參與自治決策的常態化問題,因而得到群眾的廣泛擁護。
  四、新型農村基層治理機制實施半年多來,值得總結的經驗
  對村民自治中群眾通過議事會決定自治事務的首創精神,應當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尊重
  向峨鄉鹿池村,通過村民議事會議定,該村村民集中居住點由全體村民,通過投工投勞的方式,解決集中居住點衛生、治安等物管問題,并付諸實施。根據各個方面的意見反饋,目前該處農民集中居住點,社會治安和環境衛生狀況均好于預期。群眾對自治模式滿意度高,鄰里關系和睦。過去讓村干部頭疼的贍養老人問題,在鄰里監督和村民輿論監督下得到有效解決。其做法和經驗,建議有關部門及時予以總結推廣,并建議在全市制定農村集中居住和城區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小區管理規范時,將鹿池模式作為物業管理的一種模式予以考慮。
  群眾通過議事會解決涉及群眾利益分配、利益調整等疑難問題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帶普遍性的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
  1、通過議事會確定農村低保戶問題:如,蒲陽鎮南鄉村。村民議事會成立后,該村有14戶向村委會提出確定低保的申請。經議事會根據低保標準逐一審查后認為,其中僅6戶符合低保標準予以確認,并將結果向全村公示,公示后未被確認的8戶既沒有到村委會鬧事,更沒有到有關部門或市、鄉兩級政府上訪。再如,翠月湖鎮清江村,該村原有低保戶38戶,現經議事會審查,已取締了10戶,也未出現申請人不服,或鬧事或上訪的現象。
  2、通過議事會解決宅基地調整問題:翠月湖鎮清江村,在災后重建過程中實施統規自建,選定的新集中居住點原來有28戶,規劃為集中居住點后增加為128戶。議事會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后擬定并通過了宅基地調整方案,方案涉及的128戶農戶未出現一戶釘子戶,群眾都自覺配合統規自建方案實施,需要調整的住戶自覺拆房。現該村統規自建集中居住點已基本竣工。
  3、通過議事會解決統規統建分房問題:紫坪鋪鎮黎明村、岷江村建有統規統建集中居住點。以黎明村為例,該村統規統建村民集中居住點,住房共302套,參加分房的村民總數為1045人。根據市上相關文件規定,有一人戶、二人戶、三人戶、五人戶等不同分配標準,還有人戶分離、戶房分離、長期外出,以及是否出錢、出錢多少等復雜的實際情況。議事會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深入學習理解市上相關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破解了分房難題,群眾對分配方案心服口服,無人鬧事、上訪。
  4、通過議事會解決承包地確權頒證問題:天馬鎮向榮村作為全市承包地確權頒證和耕保基金發放的試點村,通過議事會和戶代表會議,群眾的廣泛參與,形成了“雙固化”方案,群眾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現該村土地實測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且全部按照“雙固化”方案對應到戶,全村617戶逐戶簽字認可。
  過去,上述問題是困擾鄉鎮和相關部門工作的難題,通過村民議事會這個平臺,在群眾的廣泛參與下迎刃而解,其中的經驗得失,值得我們認真總結,為全市深入推進以實施“四大基礎工程”為載體的新農村建設,提供成功的范例支撐。
  鄉鎮黨委政府在推進新型村級基層治理中的典型做法和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
  一是鄉鎮黨委政府如何正確看待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對鄉鎮工作的深遠影響;如何正確處理基層政府依法行使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權與群眾依法行使自治權的相互關系;如何正確引導群眾正確對待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鄉鎮整體經濟發展與村組局部經濟利益的相互關系,引導群眾在依法行使自治決策權的過程中,服從和服務于市鄉兩級經濟發展的宏觀構架。
  二是相關市級部門如何適應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對其組織開展涉農專項工作的影響;如何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其對農村工作的組織和評價體系。
  五、值得重視和注意的幾個問題及相關工作建議
  關于進一步明確界定并處理好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與村民大會、村支部、村委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
  1、村民大會系村民自治基層治理最高決策機構的法律地位,不容削弱和改變。村民議事會、監事會、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以此為基礎,經授權、委托而產生和形成的村級基層自治機構或組織形式。因此,農村新型村級基層治理機制的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應當始終圍繞加強和完善村民大會制度這一終極目標進行。
  2、村集體經濟組織系村民因其身份和生產資料彼此之間存在的天人依附關系,而形成的自然法人組織,其法律性質既是人合組織也是資合組織。根據《指導意見》關于村民議事會受村民大會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行大會決策權的規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的選任以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重大經濟開支事項,應當向議事會報告并經議事會決定后方可實施。在調查中有個別村反映,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支100余萬元,未向議事會報告,至今議事會對開支情況不知情。我們認為,進一步規范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應當以理順其和村民議事會的相互關系作為重點。
  在推行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中,如何確保和加強黨對村民自治的領導,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該條規定表明兩點,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其工作職責是,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因此,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中,發揮村黨支部的作用,應當嚴格執行該條規定。另外,調查情況反映,村民議事會成員中,黨員所占比例超過40%,這為村黨支部在議事會中開展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建議在全市各村村民議事會中成立黨小組,接受村黨支部領導,引導村民議事會在黨的政策和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法行使自治決策權。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問題。
  1、規范議事會、監事會的產生程序,使之更具合法性:在調查期間,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行使權利的合法性問題,是鄉鎮、村十分關注的問題。《指導意見》對議事會、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屆定較為明確。半年多的實踐也證明了,她是當前解決村民自治“群眾有序參與”的一種切實可行方式。特別是通過分級選舉產生的議事會、監事會更符合農村村組利益調整的實際,但因其選舉方式的合法性瑕疵,一旦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通過召開村民大會否決議事會議定事項,會給村民議事會行使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為此,我們通過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后認為,解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制度合法性的核心途徑在于:規范其產生程序。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步:各村結合實行議事會、監事會制度半年多的實踐,組織擬定關于組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的決定;關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選舉辦法;議事長、監事長選舉辦法;議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議事長、監事長任期、職責、辭職、罷免、補選規定;村民大會向村議事會、監事會委托行使自治決策權、監督權及委托行權范圍的委托書;
  第二步:召開村民大會,將上述事項列入會議議程,并在村民大會上通過;
  第三步:將村民大會通過的上述事項,報所在鄉鎮備案;
  第四步:按照村民大會通過的上述決定,組織選舉,產生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議事長、監事長,并將選舉結果向全體村民公示后報所在鄉鎮備案;
  第五步:議事會、監事會制定議事規則,經議事會、監事會會議通過后,向全體村民公示;
  第六步:結合本村實際,根據公示后的議事規則開展日常工作。
  2、村民議事會組成人員結構:《指導意見》明確了村民議事會、監事會、村委會,分別履行村級自治事務的決策、監督、執行權,其總體思路是通過權力制衡,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全市農村的實踐中,村民議事會的構成有多種方式,對于村委會成員是否進入議事會,不同地方的群眾,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實際操作方法,對此我們不做過多的評價,效果還需要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根據權力制衡理論,我們認為,對村“兩委”成員占議事會成員的總體比例,應當設定一個適當的標準,以保證議事會決策的民主性。建議在總體上把握,以不超過30%為宜。如,中興鎮永安村,該村議事會成員23人,其中村“兩委”成員13人,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自治事務,從理論上講難以避免村“兩委”包辦議定事項的結果發生,一旦成為事實,群眾對議事會的認可度會大打折扣,也有悖于建立議事會、監事會制度的初衷。
  農村家族勢力影響和操縱議事會成員選舉防范措施的制定,應引起高度重視。
  調查期間,有兩件事情對我們觸動較大,一件是胥家鎮某村在選舉議事會成員時,由于家族勢力的干擾,選了四次才成功。第二件是某村議事會討論嫁入人員入戶問題時,因一家平時在村里處理各種關系比較圓滑,另一家則與各戶關系一般,甚至比較糟糕,議事會對兩家嫁入人員是否入戶的議定結果,也是大相徑庭。
  應當客觀地看到,我國農村在新中國建立前,已維系了兩千多年的人情社會,家族勢力對農村社會的影響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其作用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其對村民議事會決策的影響程度,還有待議事會制度社會實踐的進一步深入,才能逐漸顯露出來。
  保證制度設計的公平性,是維系制度生命力的關鍵。上述案例在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實踐中,目前還僅僅局限于個案,但足以引起我們的深思。調查期間,上述現象也引起了相關鄉鎮和村組干部的高度重視,并由此引發了對議事會議定事項范圍的思考。一是對議事會的議事范圍,除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外,是否還應當有所限制,能不能凡事都議?二是針對村自治范圍的具體事務,議事會該如何議定?是該側重于討論具體結果,還是該側重于議定實施標準、方案?
  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從組織議事會議事的原則和技巧上予以把握。其一,原則上不主張議事會就某件具體事項,得出針對具體村民的具體結果,類似問題應當側重于標準和方案的制定。其好處是避免同一事項,經過議事會討論后,得出不同結果,保證議事會議事的公正性。其二,針對特定成員具體事項的議定,應當建立嚴格的回避制度,這樣不僅可以保障議事的公正性,還可以防范農村家族勢力操控議事會。其三,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對各村議事會成員特別是議事長的培訓,提高他們處理相關問題的能力和技巧。
  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問題,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調查中發現,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問題是鄉鎮、村兩級組織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如青城山鎮泰安村,考慮災后重建發展鄉村旅游,帶動村民增收致富,村民議事會通過了全村災后重建規劃,但規劃涉及三戶村民搬遷問題,議定后難以實施。為此村兩委帶領村干部,前前后后做了三個多月工作,用村支部書記、議事會長的話說,如果執行不下去,以后議事會就不要議事了。由此可見,群眾對維護議事會議定事項權威性的要求很強烈。
  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未對村級自治組織決定事項的效力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沒有法律保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自治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其效力等同于民事協議的規定。我們認為,可以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村民大會委托村民議事會行使處分權的委托,能否視為合同法意義上的委托合同,而對全體村民產生約束力,從而在法律的具體適用中,明確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為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順利實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當然,在解決村民自治事務的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協商和調解是解決利益沖突的核心手段,司法介入僅僅是補充手段,且運用必須慎之又慎。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篇2

基層干部的無力感從何而來

——如何從體制機制上促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鄉鎮街道,作為國家治理的基層一線,承受著“條條”與“塊

塊”的雙重壓力:“條條”上有上級各個職能部門的垂直管理和

任務下派,“塊塊”上有各種任務和項目的屬地化管理。雙重壓

力傳導下來的責任和檢查考核,導致基層鄉鎮街道陷入“權小、

事多、人少、責任大”治理困局。而且隨著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

政治責任的不斷壓實,鄉鎮街道承受著越來越重的壓力和責任。

這種普遍存在且日益凸顯的基層政府治理困局是怎樣形成的?又

將如何在加強基層黨建的進程中對其進行制度性化解?這是未來

基層治理走向現代化必須直面的現實問題。

權小事多人少責任大:基層政府治理困局的制度性特征

這里所說“制度性特征”,是指基層政府治理中普遍存在的

由其制度和體制所決定的治理特征,與基層干部的個人素質或工

作作風并無多大關系。在全國各地調研中,基層干部普遍反映基

層治理困局有以下制度性特征:

權小:鄉鎮街道,作為最基層的一線政府,其“權能較小”

是由其科層體制層級所決定。但基層干部普遍反映的“權小”有

其特定含義:一是法定權能小,國家法律和法規所賦予的各種地

方治理的職權一般都只賦予到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如人事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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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土地管理、交通執法、環保督查、教育和衛生監管等,但順

著“條條”的垂直管理,上級政府一般都把任務通過“屬地化管

理”責任,下放給基層政府。二是事多權能小,縣級政府的各種

項目辦、職能部門一般都在 100 多個以上,都可以通過“屬地化

管理”把任務和項目下放到鄉鎮街道,但基層政府對絕大部分“事

務”都沒有相應的項目決策權、資源調配權和行政執法權。三是

責任大權能小,通過“條條管理”下放到基層的“屬地化管理”

任務,上級職能部門及其項目辦,可以通過不斷地“督查檢查”

來追究基層政府的責任,但基層政府對項目任務并沒有多少自主

權力和法定權力。

事多:“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是基層治理的最形象比

喻,但自有其體制根源。“沒完沒了的任務、沒完沒了的檢查”

導致基層政府“事多事雜”:一是因“權小而事多”,如上所述

的基層政府沒有法定權能,而任務工作則要求“屬地化管理”。

二是因“錢少而事多”,各種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的項目和任務,

其項目專項資金的分配權和調配權,都在縣級的各種項目辦和職

能部門,但項目任務的推進卻都要基層政府來完成。三是“人少

而事多”,基層鄉鎮街道,一般就只有 6-7 個科室,人員編制也

就 40-50 人左右,但相對于縣級 100 多個職能部門及其各種項目

辦,“人少而事多”就成為大面積普遍存在的現象。

人少:“人少”是相對于“事多”而言的,如上所述,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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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的一個科室,往往要對應縣級政府的 20 多個職能部門,加上

“層層加碼施壓、層層下卸責任”,致使基層政府“一人多職、

一人多能”大量存在,基層干部常常感到有心無力。為了“應付”

沒完沒了的任務和檢查,基層不斷外聘“編外人員”。在各地調

研中,鄉鎮街道的編制人員與外聘人員的比例一般都在 1:1 之上,

也就是說編制內人員有 40 人(行政編和事業編),外聘人員就有

40 多人,有的地方高達 1:2 之上。而且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外來

打工人員越多的地區,編制外聘用人員越多。

責任大:基層政府“壓力山大”是普遍問題,卻由于“層層

加碼施壓、層層下卸責任”的“壓力體制”而更加凸顯。也就是

說,縣級以上職能部門及其各種項目辦,通過“召開會議布置任

務—簽訂項目責任書—不斷檢查考核”的工作機制,通過“條條

式”垂直管理的“任務下沉”,通過各種項目任務的“屬地化管

理”要求,把具體工作的落實實施責任“下放”到基層政府。然

后就是各級檢查考核:中央檢查組、省級檢查組、市級檢查組、

縣級檢查組;接著是沒完沒了的各類檢查:精準扶貧檢查組、環

境保護督察組、綜治維穩檢查組、公共安全檢查組、教育檢查組、

衛生檢查組等……只有 6-7 個科室的鄉鎮街道政府,每年可能要

“迎接”幾十甚至上百個縣級、市級、省級職能部門的檢查,而

“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問題或事故,其追責的“板子”首先要“打”

在基層政府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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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府是層層加碼體制的最底層、是層層追責體制的最終

端、是各種任務項目的一線實施者、是各種社會矛盾沖突的最前

沿,這些是讓基層干部普遍感到“無能為力”的體制性根源,也

只有認清其體制性根源,才能夠推進制度性解決之道。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基層政府治理亟待走向現代化

面對基層社會的矛盾和問題,縣級政府和基層鄉鎮干部也在

“有限空間”中奮力創新,努力探索著各式各樣化解矛盾問題的

制度機制,如成都天府新區的“一核三治”(黨的領導為核心、

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深圳南山區的“一核多元”(黨的領導

為核心,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居民個體多元共治)、北京市

推行的“街鄉吹哨、部門報道”(以街道鄉鎮專項治理問題為中

心,區級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等等,但基層治理困境在很多地

區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亟待通過“頂層設計”的制度體制改革,

為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奠定長久制度基礎。

第一,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減少行政管理層級。進一步推進

“省直管縣”體制改革,從當前的五級行政體制,逐漸改革為中

央、省級、縣級三級行政體制,取消地級市級政府對縣級政府的

管理體制,鄉鎮政府作為縣級政府在基層的派出機構,賦有一線

政府的“全部職能”,進一步加大對鄉鎮政府的“強鎮擴權”改

革,“賦權賦能”于基層鄉鎮政府。

第二,在賦權賦能的基礎上,明確縣、鄉政府的權責關系。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篇3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01X年,XX市綜治委按照黨提出依法治國這個大的戰略背景下,結合實際,堅持依法治市,以 “打造平安XX”為目標,以“推進三大建設”為抓手,以“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動力,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創新理念引領政法工作全面開展,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

1、加強基層綜治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了市、鄉(鎮街)、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四級綜治組織機構。在市一級成立了由書記、市長任主任、58個相關單位一把手任成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并按照職能定位,下設11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工作組。完善鄉(鎮街)和市直部門由黨委書記任主任的綜治(維穩)委員會,在村(社區)成立了由村社區書記為主任的綜治委,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長任組長、網格員等為成員的綜治民調小組。各級綜治組織都按統一要求進行了規范化建設,明確了具體工作職責、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按照“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協同合作、創新方法”的總體要求,在“不改變體制、不增加編制、不大量投入”的前提下,在鄉鎮(街道)充實了黨委政法委員會,作為當地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常設機構。自201X年以來,全市通過鄉鎮街政法委共調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1285件,信訪總量呈明顯下降趨勢。

2、健全完善了綜治機構建設。在市級層面,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更名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由市委書記、市長任主任,負責對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并下設了11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組,每個專項組都制定和完善了工作職責和制度。在鄉鎮街和市直部門層面,成立了由單位一把手任主任的綜治維穩委員會,負責本地、本單位和本系統的綜治維穩工作。在村、社區層面,成立了村、社區綜治委,把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納入綜治委成員,拓展了基層綜治委工作的覆蓋面。

3、實行網格化管理。按照市委提出的“人性化、網格化、信息化、法治化、社會化”要求。在屯、組層面,以村民小組和居民小區為單位將全市劃分了2543個網格,每個網格都配備了網格員(綜治協管員)、網格長和網格警,健全了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網格員實行一員多責,全市建立了近2600人基層綜治隊伍。全市形成了四級聯動的綜治組織網絡。

4、成立綜治中心。在鄉鎮街加強了一個中心、兩個平臺建設(一個中心是綜治維穩中心,兩個平臺是視頻監控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實現一個窗口調解、一個情況掌握、一個平臺辦公。目前全市28個鄉鎮街全部建立了一個中心和兩個平臺。在村、社區重點加強了三個站建設(群眾服務工作站,特殊人群管理服務站,法律咨詢站),并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機制制度。

二、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打造智慧城市。投資9483萬元實施了城區和鄉鎮視頻系統建設工程,市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和視聯會議系統平臺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鄉鎮街全部建立了“一中心、兩平臺”,村、社區加強了“三個站”建設,并建立健全了各項工作機制制度,村(社區)聘用了代辦員,為群眾實行便民、利民服務。

1、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堅持全方位構建治安防控網絡,不斷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統籌推進社會治安防控“六張網”建設,加強基層警務室和農村派出所 “五室一中心”建設。實施城鄉視頻監控系統創建工程,全市安裝視頻監控探頭35000多個,市區重點部位和村屯出入口實現了視頻監控全覆蓋。

2、科技創新聯防。深入實施“6110十戶聯防”工程,全市在原來 25萬的基礎上,又增加3萬農戶參與了十戶聯防,構建了群防群治的防控網絡。全市“110”警情、刑事警情、治安警情呈逐年下降趨勢,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升,該市連續五年被XX市委、市政府授予平安縣市稱號。

推進 “網格化”管理

全市以村民小組和居民小區為單位劃分了2543個網格,每個網格都配備了網格員(綜治協管員)、網格長和網格警,建立了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網格員實行一員多責,全市健全了近2600人基層“一崗六員”的綜治隊伍,構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格局。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是什么篇4

為什么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作者:
來源:《西部大開發》2014年第05期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對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社會管理,為形成和發展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管理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重大成績,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當前我國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面臨著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人民內部矛盾易發多發。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改制、涉法涉訴等領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非法集資、股市房市投資受損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業各階層,既有農民、城鎮居民、職工、離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業者、學生,也有軍隊退役人員、原民辦教師、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問題突出。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快速增多,截至2012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9.2萬個,備案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近40萬個。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現象依然存在,社會組織發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強,作用發揮不夠。三是公共安全形勢嚴峻。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2012年全國發生安全事故33萬起,造成7.2萬人死亡。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時有出現,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報復社會為目的的惡性案件和極端事件有所增多,我國仍處于刑事犯罪高發期。信息網絡管理任務日益繁重,我國有5.64億網民,4.2億手機上網用戶,是世界上互聯網使用人口最多的國家。外部勢力千方百計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國家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從總體上看,我國社會領域存在的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形式發生深刻變動,社會管理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從經濟層面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推進,大批人員需要下崗轉崗,以多種形式創業就業;隨著農村生產力不斷發展,大批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轉移就業;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差距以及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統籌各方面利益難度增加;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組織形式需要作出相應變動;工業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農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鎮房屋拆遷容易產生大量矛盾;長期存在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引發不少社會問題。二是從社會層面看,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變化是,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以“單位制”和城市街居、農村社隊相結合的基層社會管理模式,黨和政府主要通過單位、街居、社隊聯系群眾、整合社會利益、調節社會矛盾。現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大部分已經剝離出去,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城鄉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會階層不斷出現,導致城鄉結構、就業結構、人口結構、居住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三是從思想文化層面看,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加。一方面,人們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部分社會成員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四是從工作層面看,一些部門和地方經濟建設一手硬、社會管理一手軟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對新情況,過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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