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是指各要素之間的結構關系和運行方式。指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及其相互關系;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語出清 丘逢甲 《汕頭海關歌寄伯瑤》:“西人嗜糖嗜其白,賤買赤砂改機制。”在社會學中的內涵可以表述為“在正視事物各個部分的存在的前提下,協調各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問題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問題3篇
第1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問題
農村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建設調研報告(1)
年初,**市委下發《關于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市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關注,將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建設,列入年度專題調研課題。10月份,常委會主任**帶隊到河西、河東兩個片區,選擇17個農村鄉鎮的17個村,采取一聽、二問、三議、四走訪的方式,對**市各村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以及新型村級治理機制運行半年多以來的實際效果進行調研。同時,通過發放調查表,對191個行政村,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問卷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調研報告,為**市進一步健全和規范農村基層治理機制提供參考。 一、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建立、運行概況 市委《指導意見》下發以后,各鄉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全市農村191個行政村,先后組建了村民民議事會、監事會。據統計,全市共選舉產生村民議事會成員4963名,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12407名。村議事會成員中,黨員2134名,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43%;村兩委“四職干部”784名,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監事會一般在村議事會成員中,選舉非村組干部3至5人組成,由該村議事會成員中德高望重的老支書、老村長,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目前,已有大部分村級組織,通過議事會來決定本村的重大事項,全市農村各村議事會,議決事項1295項,現已執行748件,其余正在執行中。總體來看,村民議事會制度在**市各農村鄉鎮已基本實現全覆蓋,但發揮作用情況參差不齊。 根據現場了解的情況,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全市有20-30%的村級組織,村民議事會工作開展得比較好,達到或基本達到了《指導意見》關于建立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發揮村民自治組織職能作用的目的。另外,有40%左右的村,議事會、監事會在村民自治中發揮的作用,還不夠明顯;有30%左右的村民議事會、監事會還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通過進一步了解,又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一是鄉鎮黨委政府重視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普遍較為明顯;二是災后統規統建、統規自建任務重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也普遍比較明顯;三是村兩委戰斗力強的地方,村民議事會發揮作用比較明顯。 二、全市農村組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主要模式 村民議事會選舉的主要方式。從調查的情況看,**市村民議事會的產生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分級選舉制:分村組兩級選舉議事會成員,先由村民小組選舉產生組議事會成員,再從組議事會成員中差額選舉村民議事會成員,產生村議事會和監事會。大部分村采取了此種選舉方式。其優點是,可以保證各組,作為利益單位,在議事會中的話語權、議事權,議事會在調整村內組間利益時,更容易得到認可。 二是直接選舉制:采用“一戶一票”的方式,從村民代表中,通過海選,直接選舉村民議事會成員。此種組建方式,程序上更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人員構成 一是村兩委成員直接作為議事會成員,其他議事會成員由村民選舉產生組建村民議事會。如,青城山鎮、柳街鎮和中興鎮的部分村組建的村民議事會,其村兩委成員均全部進入村議事會。 二是村兩委成員不直接作為議事會成員,而是與其他村民或村民代表一樣,通過直接選舉或分級選舉方式進入村民議事會。此種做法在全市村民議事會的組建中較普遍。 三是黨員占議事會成員的比例,超過了40%。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指導意見》雖然僅對議事長身份做了具體規定,但選舉結果表明:1、村民對兩委成員是否進入議事會有不同看法;2、農村黨員在議事會中達到了一定比例,說明基層黨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得到了群眾的認可。 議事方式 一是自上而下的議事方式。即先由村兩委結合本村實際,提出待定事項,再由村民議事會對待定事項進行議定或表決。調查反映采用此種方式議事的村較少。 二是自下而上的議事方式。即先逐戶征求群眾意見,收集歸納整理后,交議事會議定。調查反映,采用此種方式議事的村占絕大多數。以翠月湖鎮清江村為例,其具體操作方式是:第一步向全體村民就涉及全村公共管理社會服務事宜,發放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500余份,收集意見230余條;第二步對收集意見進行歸納梳理,230余條意見歸納為63條,向村民公示;第三步召開村民議事會,對63條意見逐一討論,擬定執行方案和先后順序。截止目前,63條意見中,村級組織能夠直接辦理的已辦結24條,剩余部分正在辦理;部分不屬于村級組織能直接辦理的,已上報鄉鎮黨委政府。 議定事項的決定方式 一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即議事會應到人數過半數或應到人數80%以上通過,形成決定。參與調查的絕大部分村民議事會,決定議定事項采用該原則。其優點,首先是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決定原則一致;其次在突出公平的基礎上有效地兼顧了效率。缺點是,一旦議定事項不能滿足少數人的利益訴求,對該部分村民的執行難度較大。 二是一致通過原則。即議事會成員對議定事項一致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參與調查的17個村級組織中,僅有紫坪鎮黎明村、龍池鎮光榮村,采取此種方式。其優點,首先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議定事項的公平性;其次一旦形成決定易于執行。其缺點是,效率低且容易出現議定事項久拖不決的現象。例如,龍池鎮光榮村,該村有1000多萬的土地款分配事宜,議事會討論了四次,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至今仍未形成分配方案。 三是表決方式——票決。這是絕大部分村民議事會,對議定事項形成決定采取的表決方式。也有少部分村民議事會對議定事項,采取簽字表決的方式進行。 三、鄉鎮、村兩委、群眾對議事會制度的看法 鄉鎮的看法: 約三分之二以上的鄉鎮認為,推行議事會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解決當前村民自治組織自治能力弱,村干部與村民之間,干群矛盾突出的問題。同時,為更加有效地解決當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整理、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農村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中,涉及村民利益調整,村組利益合理分配等問題,提供了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 不到三分之一的鄉鎮認為,議事會制度只是一種管理村組事務的形式,目前,村上的組織太多,設立議事會必要性不大。只要村組班子搭建得好、戰斗力強,照樣能把工作推進好。 村干部看法: 民主是一把鑰匙,用好了,能開啟家庭和睦的大門; 民主是一潭清水,你把它攪轉了,能化解很多矛盾; 民主是一種武器,用好了它不但能保護你自己,還能幫助你克服重重困難。 這是青城山鎮赤誠村支部書記、市十六屆人大代表劉菱鋒,在談到村民議事會在村民自治組織中的作用時談的體會。 絕大部分村組干部認為:議事會定的事情比村兩委定的事情要穩當,議事會決定的事情后患比較少。議事會在加強基層民主、增進干群關系中,發揮了橋梁和紐帶的重要作用。同時,大部分村干部也談到,成立議事會以后,對村兩委如何有效地開展工作,提出了創新要求。 仍有少數村干部認為:成立議事會削弱了村兩委的職權,擔心村委的議案通不過,擔心由于大權旁落,對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會有影響。 群眾的看法: 在成立議事會時,群眾認為這只是一種形式。但經過議事會開展工作,決定了一些事項后,群眾認識到,村民議事會是他們發揮主體作用的有效平臺,激發了他們參與村級事務的積極性,群眾對議事會組成人員以及議事會決定事項的認可度普遍較高。 參加調研的一些村干部甚至打比方說:同一件事,通過村委會或議事會決定,可能是同一結果,但大多數群眾對議事會決定的認可度要高于對村委會決定的認可度。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半年多的實踐證明:首先,她符合**市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實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統籌城鄉、科學重建的實際。其次,她為農村群眾參與自治決策,表達利益訴求,搭建了一個制度平臺。第三,她在現行法律框架范圍內,有效解決了群眾參與自治決策的常態化問題,因而得到群眾的廣泛擁護。 四、新型農村基層治理機制實施半年多來,值得總結的經驗 對村民自治中群眾通過議事會決定自治事務的首創精神,應當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肯定和尊重 向峨鄉鹿池村,通過村民議事會議定,該村村民集中居住點由全體村民,通過投工投勞的方式,解決集中居住點衛生、治安等物管問題,并付諸實施。根據各個方面的意見反饋,目前該處農民集中居住點,社會治安和環境衛生狀況均好于預期。群眾對自治模式滿意度高,鄰里關系和睦。過去讓村干部頭疼的贍養老人問題,在鄰里監督和村民輿論監督下得到有效解決。其做法和經驗,建議有關部門及時予以總結推廣,并建議在全市制定農村集中居住和城區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小區管理規范時,將鹿池模式作為物業管理的一種模式予以考慮。 群眾通過議事會解決涉及群眾利益分配、利益調整等疑難問題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帶普遍性的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 1、通過議事會確定農村低保戶問題:如,蒲陽鎮南鄉村。村民議事會成立后,該村有14戶向村委會提出確定低保的申請。經議事會根據低保標準逐一審查后認為,其中僅6戶符合低保標準予以確認,并將結果向全村公示,公示后未被確認的8戶既沒有到村委會鬧事,更沒有到有關部門或市、鄉兩級政府上訪。再如,翠月湖鎮清江村,該村原有低保戶38戶,現經議事會審查,已取締了10戶,也未出現申請人不服,或鬧事或上訪的現象。 2、通過議事會解決宅基地調整問題:翠月湖鎮清江村,在災后重建過程中實施統規自建,選定的新集中居住點原來有28戶,規劃為集中居住點后增加為128戶。議事會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后擬定并通過了宅基地調整方案,方案涉及的128戶農戶未出現一戶釘子戶,群眾都自覺配合統規自建方案實施,需要調整的住戶自覺拆房。現該村統規自建集中居住點已基本竣工。 3、通過議事會解決統規統建分房問題:紫坪鋪鎮黎明村、岷江村建有統規統建集中居住點。以黎明村為例,該村統規統建村民集中居住點,住房共302套,參加分房的村民總數為1045人。根據市上相關文件規定,有一人戶、二人戶、三人戶、五人戶等不同分配標準,還有人戶分離、戶房分離、長期外出,以及是否出錢、出錢多少等復雜的實際情況。議事會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深入學習理解市上相關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破解了分房難題,群眾對分配方案心服口服,無人鬧事、上訪。 4、通過議事會解決承包地確權頒證問題:天馬鎮向榮村作為全市承包地確權頒證和耕保基金發放的試點村,通過議事會和戶代表會議,群眾的廣泛參與,形成了“雙固化”方案,群眾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現該村土地實測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且全部按照“雙固化”方案對應到戶,全村617戶逐戶簽字認可。 過去,上述問題是困擾鄉鎮和相關部門工作的難題,通過村民議事會這個平臺,在群眾的廣泛參與下迎刃而解,其中的經驗得失,值得我們認真總結,為全市深入推進以實施“四大基礎工程”為載體的新農村建設,提供成功的范例支撐。 鄉鎮黨委政府在推進新型村級基層治理中的典型做法和經驗,應當及時總結推廣。 一是鄉鎮黨委政府如何正確看待新型村級治理機制對鄉鎮工作的深遠影響;如何正確處理基層政府依法行使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權與群眾依法行使自治權的相互關系;如何正確引導群眾正確對待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鄉鎮整體經濟發展與村組局部經濟利益的相互關系,引導群眾在依法行使自治決策權的過程中,服從和服務于市鄉兩級經濟發展的宏觀構架。 二是相關市級部門如何適應新型基層治理機制對其組織開展涉農專項工作的影響;如何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其對農村工作的組織和評價體系。 五、值得重視和注意的幾個問題及相關工作建議 關于進一步明確界定并處理好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與村民大會、村支部、村委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 1、村民大會系村民自治基層治理最高決策機構的法律地位,不容削弱和改變。村民議事會、監事會、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以此為基礎,經授權、委托而產生和形成的村級基層自治機構或組織形式。因此,農村新型村級基層治理機制的進一步健全和規范,應當始終圍繞加強和完善村民大會制度這一終極目標進行。 2、村集體經濟組織系村民因其身份和生產資料彼此之間存在的天人依附關系,而形成的自然法人組織,其法律性質既是人合組織也是資合組織。根據《指導意見》關于村民議事會受村民大會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行大會決策權的規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代表的選任以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重大經濟開支事項,應當向議事會報告并經議事會決定后方可實施。在調查中有個別村反映,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支100余萬元,未向議事會報告,至今議事會對開支情況不知情。我們認為,進一步規范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應當以理順其和村民議事會的相互關系作為重點。 在推行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中,如何確保和加強黨對村民自治的領導,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該條規定表明兩點,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其工作職責是,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因此,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中,發揮村黨支部的作用,應當嚴格執行該條規定。另外,調查情況反映,村民議事會成員中,黨員所占比例超過40%,這為村黨支部在議事會中開展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建議在全市各村村民議事會中成立黨小組,接受村黨支部領導,引導村民議事會在黨的政策和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法行使自治決策權。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問題。 1、規范議事會、監事會的產生程序,使之更具合法性:在調查期間,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行使權利的合法性問題,是鄉鎮、村十分關注的問題。《指導意見》對議事會、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屆定較為明確。半年多的實踐也證明了,她是當前解決村民自治“群眾有序參與”的一種切實可行方式。特別是通過分級選舉產生的議事會、監事會更符合農村村組利益調整的實際,但因其選舉方式的合法性瑕疵,一旦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通過召開村民大會否決議事會議定事項,會給村民議事會行使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為此,我們通過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后認為,解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制度合法性的核心途徑在于:規范其產生程序。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步:各村結合實行議事會、監事會制度半年多的實踐,組織擬定關于組建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的決定;關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選舉辦法;議事長、監事長選舉辦法;議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議事長、監事長任期、職責、辭職、罷免、補選規定;村民大會向村議事會、監事會委托行使自治決策權、監督權及委托行權范圍的委托書; 第二步:召開村民大會,將上述事項列入會議議程,并在村民大會上通過; 第三步:將村民大會通過的上述事項,報所在鄉鎮備案; 第四步:按照村民大會通過的上述決定,組織選舉,產生村民議事會、監事會、議事長、監事長,并將選舉結果向全體村民公示后報所在鄉鎮備案; 第五步:議事會、監事會制定議事規則,經議事會、監事會會議通過后,向全體村民公示; 第六步:結合本村實際,根據公示后的議事規則開展日常工作。 2、村民議事會組成人員結構:《指導意見》明確了村民議事會、監事會、村委會,分別履行村級自治事務的決策、監督、執行權,其總體思路是通過權力制衡,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全市農村的實踐中,村民議事會的構成有多種方式,對于村委會成員是否進入議事會,不同地方的群眾,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實際操作方法,對此我們不做過多的評價,效果還需要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根據權力制衡理論,我們認為,對村“兩委”成員占議事會成員的總體比例,應當設定一個適當的標準,以保證議事會決策的民主性。建議在總體上把握,以不超過30%為宜。如,中興鎮永安村,該村議事會成員23人,其中村“兩委”成員13人,占議事會成員總數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自治事務,從理論上講難以避免村“兩委”包辦議定事項的結果發生,一旦成為事實,群眾對議事會的認可度會大打折扣,也有悖于建立議事會、監事會制度的初衷。 農村家族勢力影響和操縱議事會成員選舉防范措施的制定,應引起高度重視。 調查期間,有兩件事情對我們觸動較大,一件是胥家鎮某村在選舉議事會成員時,由于家族勢力的干擾,選了四次才成功。第二件是某村議事會討論嫁入人員入戶問題時,因一家平時在村里處理各種關系比較圓滑,另一家則與各戶關系一般,甚至比較糟糕,議事會對兩家嫁入人員是否入戶的議定結果,也是大相徑庭。 應當客觀地看到,我國農村在新中國建立前,已維系了兩千多年的人情社會,家族勢力對農村社會的影響由來已久、根深蒂固,其作用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其對村民議事會決策的影響程度,還有待議事會制度社會實踐的進一步深入,才能逐漸顯露出來。 保證制度設計的公平性,是維系制度生命力的關鍵。上述案例在全市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實踐中,目前還僅僅局限于個案,但足以引起我們的深思。調查期間,上述現象也引起了相關鄉鎮和村組干部的高度重視,并由此引發了對議事會議定事項范圍的思考。一是對議事會的議事范圍,除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外,是否還應當有所限制,能不能凡事都議?二是針對村自治范圍的具體事務,議事會該如何議定?是該側重于討論具體結果,還是該側重于議定實施標準、方案? 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從組織議事會議事的原則和技巧上予以把握。其一,原則上不主張議事會就某件具體事項,得出針對具體村民的具體結果,類似問題應當側重于標準和方案的制定。其好處是避免同一事項,經過議事會討論后,得出不同結果,保證議事會議事的公正性。其二,針對特定成員具體事項的議定,應當建立嚴格的回避制度,這樣不僅可以保障議事的公正性,還可以防范農村家族勢力操控議事會。其三,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對各村議事會成員特別是議事長的培訓,提高他們處理相關問題的能力和技巧。 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問題,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調查中發現,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問題是鄉鎮、村兩級組織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如青城山鎮泰安村,考慮災后重建發展鄉村旅游,帶動村民增收致富,村民議事會通過了全村災后重建規劃,但規劃涉及三戶村民搬遷問題,議定后難以實施。為此村兩委帶領村干部,前前后后做了三個多月工作,用村支部書記、議事會長的話說,如果執行不下去,以后議事會就不要議事了。由此可見,群眾對維護議事會議定事項權威性的要求很強烈。 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未對村級自治組織決定事項的效力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村民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沒有法律保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自治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其效力等同于民事協議的規定。我們認為,可以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村民大會委托村民議事會行使處分權的委托,能否視為合同法意義上的委托合同,而對全體村民產生約束力,從而在法律的具體適用中,明確議事會議定事項的效力,為農村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順利實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當然,在解決村民自治事務的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協商和調解是解決利益沖突的核心手段,司法介入僅僅是補充手段,且運用必須慎之又慎。
第2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問題
上海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的問題與改進策略
作者:夏江旗;張友庭
作者機構: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200020;上海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200020
來源:科學發展
ISSN:1674-6171
年:2014
卷:000
期:012
頁碼:71-79
頁數:9
中圖分類:C916.2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治理體制;基層黨建;社會發育;社區自治;法治保障
摘要:近年來,上海通過系列探索實踐,符合現代化方向和要求的社會治理體制初具雛形.但多年來,“政府負責”強而不優,基層黨建、社會發育、基層自治和法治保障等方面,與整體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不相匹配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上海應打破現行體制“行政主導、內部循環”的邏輯慣性,按照體系建設與分類治理相結合的總體思路,重點實施“政、社”關系調整、“社區中間層建設”、法治保障創新等基礎性工程,加快基層社會治理體制從縱向垂直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橫向網絡化的多元治理模式轉變.
第3篇: 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問題
推行書記、主任“一肩挑”,完善村級治理體制機制在偉大祖國73華誕之際,我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光影鑄魂”主題黨日活動,集中觀看了抗美援朝題材影片《長津湖》,再一次重溫這段悲壯歷史,再一次深刻感悟偉大抗美援朝精神。1950年10月,新中國剛剛成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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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黨組織的關懷下,我有幸參加了區委組織部組織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為期一周的學習,學習形式多樣,課程內容豐富,各位專家的講解細致精彩,對于我加深對黨的創新理論的認識、對黨的歷史的深入了解、對中共黨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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