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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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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5篇

【篇一】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扼制“低中高結”現象,節約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通知等文件,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制定有關變更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1.適用范圍

1.1因甲方要求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因政府、行業行政法規的調整而產生的要求變化。

1.2工程量計算有遺漏或錯誤,包括工程量清單漏項、丟項、工程量計算有誤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調價而造成的變更(大包干項目不調價;按合同約定條款調整材料價差引起的造價增減不納入變更范圍內)。

1.3現場實際情況與設計文件所描述的情況不一致,包括地質勘察與實際情況不符;設計圖紙的錯、漏、缺,或設計不合理而對某些部位設計調整及修改。此類變更屬于勘察/ 設計勘誤,同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建設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單位責任。

1.4不可預見的施工現狀改變,無法實現設計圖紙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條件調整設計方案,或改變施工組織而產生的變化。

1.5場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預估量形式進入預算清單及合同的項目,不適用于本辦法。

2.變更的分類

2.1一類變更

2.1.1單項造價增加50萬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2.1.2累計變更超過合同金額20%的建設項目,還需再增補變更的項目,無論數額多少,均為“一類變更”,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建設工程的實施范圍、主要材料、工程等級、規劃線形、道路規劃寬度、橋位、橋跨組成、結構體系、水利防洪標準、主要工藝流程的調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及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建設規模(面積)、建設內容、使用性質、工程等級等與原規劃總圖、可研批復、初步設計方案不符而導致的變更。

2.2二類變更

2.2.1單項造價增加在10萬元(含)—50萬元(不含)之間,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2.2.2單項造價增加10萬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額20%的變更。

2.2.3累計變更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20%,單項增加50萬元以下的變更。

2.2.4凡道路路幅寬度、規劃標高、沿線開口、交叉口與規劃不符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5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需分期實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6涉及到路基處理、邊坡支護等主要結構形式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7涉及橋梁及其他建(構)筑物與原初步設計批復有較大調整但不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8凡涉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有誤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9涉及到交通組織及信號燈布置、路燈技術指標等附屬設施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10園林綠化項目主要苗木品種、人行道鋪裝等主要硬質材料的變更。

2.2.11凡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所規定的技術標準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3三類變更

2.3.1指單項造價增加在10萬元(不含)以下,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的工程變更。

2.3.2三類變更是因施工現場發生不可預計現狀,無法實施設計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調整施工方案;或因處理應急情況而調整施工組織方案而造成的變更。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等主觀調整均不屬于三類變更。

2.4單項增補金額超合同金額20%的不能稱之為“工程變更”,須說明原因,提交主任批準,或經會議研究同意后,簽訂增補合同;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3.變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類變更

3.1.1由建設單位首先自行審查,并出具變更方案,估算變更金額,提出變更申請,報管委會分管建設領導初步審批。

【篇二】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和管理人員職責,扼制“低中高結”現象,節約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通知等文件,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制定有關變更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1.適用范圍

1.1因甲方要求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因政府、行業行政法規的調整而產生的要求變化。

1.2工程量計算有遺漏或錯誤,包括工程量清單漏項、丟項、工程量計算有誤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調價而造成的變更(大包干項目不調價;按合同約定條款調整材料價差引起的造價增減不納入變更范圍內)。

1.3現場實際情況與設計文件所描述的情況不一致,包括地質勘察與實際情況不符;設計圖紙的錯、漏、缺,或設計不合理而對某些部位設計調整及修改。此類變更屬于勘察/ 設計勘誤,同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建設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單位責任。

1.4不可預見的施工現狀改變,無法實現設計圖紙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條件調整設計方案,或改變施工組織而產生的變化。

1.5場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預估量形式進入預算清單及合同的項目,不適用于本辦法。

2.變更的分類

2.1一類變更

2.1.1單項造價增加50萬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2.1.2累計變更超過合同金額20%的建設項目,還需再增補變更的項目,無論數額多少,均為“一類變更”,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建設工程的實施范圍、主要材料、工程等級、規劃線形、道路規劃寬度、橋位、橋跨組成、結構體系、水利防洪標準、主要工藝流程的調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規劃總平面圖及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建設規模(面積)、建設內容、使用性質、工程等級等與原規劃總圖、可研批復、初步設計方案不符而導致的變更。

2.2二類變更

2.2.1單項造價增加在10萬元(含)—50萬元(不含)之間,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20%的工程變更。

2.2.2單項造價增加10萬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額20%的變更。

2.2.3累計變更超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且低于20%,單項增加50萬元以下的變更。

2.2.4凡道路路幅寬度、規劃標高、沿線開口、交叉口與規劃不符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5因征地拆遷等原因導致建設工程需分期實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6涉及到路基處理、邊坡支護等主要結構形式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7涉及橋梁及其他建(構)筑物與原初步設計批復有較大調整但不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8凡涉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有誤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9涉及到交通組織及信號燈布置、路燈技術指標等附屬設施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2.10園林綠化項目主要苗木品種、人行道鋪裝等主要硬質材料的變更。

2.2.11凡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所規定的技術標準調整而導致的設計變更。

2.3三類變更

2.3.1指單項造價增加在10萬元(不含)以下,且不超過合同金額(土石方預估量及甩項項目金額除外)10%的工程變更。

2.3.2三類變更是因施工現場發生不可預計現狀,無法實施設計意圖,必須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調整施工方案;或因處理應急情況而調整施工組織方案而造成的變更。改變建設標準、調整建設方案、增減建設規模等主觀調整均不屬于三類變更。

2.4單項增補金額超合同金額20%的不能稱之為“工程變更”,須說明原因,提交主任批準,或經會議研究同意后,簽訂增補合同;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視實際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3.變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類變更

3.1.1由建設單位首先自行審查,并出具變更方案,估算變更金額,提出變更申請,報管委會分管建設領導初步審批。

3.1.2建設局在接到領導批示后,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室、投資評審中心進行現場查看、會審。對于技術復雜、危機安全、方案重大調整的,還須組織相關專家、部門進行研究論證。

3.1.3建設局將最終變更方案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主任審批,再報主任批準,或會議紀要作為最終變更依據。

3.2二類變更

3.2.1由建設單位首先自行審查,并出具變更方案,估算變更金額,提出變更申請,報管委會分管建設領導初步審批。

3.2.2建設發展局在接到領導批示后,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室、投資評審中心進行現場查看、會審。對于技術復雜、危機安全、方案重大調整的,還須組織相關專家、部門進行研究論證。

3.2.3建設局將最終變更方案報分管建設工作的副主任批準。

3.3三類變更

3.3.1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實施其內部變更管理、簽證計量程序,建設單位相關表格請參照本管理辦法制定。

3.3.2變更在未實施前,相關資料報紀檢監察審計室備案,以便審計抽查,以紀檢監察審計室簽收的簽證表作為最終結算依據,未備案的變更,一律不予結算。

3.3.3三類變更相關資料包括現場照片、變更方案、審批意見、計價文件(計算式、套價表)、簽證文件等均須建設單位審核簽字、蓋章,并妥善保管,相關部門隨時抽查。

3.3.4三類變更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初始預估額。

3.4 變更申請表與對應的審批單編號一致,采用合同編號+順序號的編號方式。

3.5各部門(單位)參與變更管理人員,必須簽署明確意見,且均是代表單位參與,簽字處均須加蓋單位、部門公章。

3.6變更簽證單均必須由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送簽,不得安排施工單位資料員等建設單位以外的人員送簽。

3.7一類、二類變更申請表及審批單一式三份,均為原件,其中建設單位持一份、施工單位持一份、建設發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設單位將相關資料復印交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備案。

3.8所有負變更均須將相關資料交建設發展局總工室備案。

4.職責劃分

4.1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為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收集構成變更的所有依據、資料、現場照片等;研究變更原因,出具變更方案,判斷變更類別;初步判定導致變更的責任歸屬,并提出對責任單位的履約處理意見;統籌協調變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設各方工作關系;對變更中涉及需要詢價的材料、設備組織各單位(部門)進行詢價;審批三類變更。

4.2建設局:負責對一、二類變更技術方案部分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審查;組織各部門、專家對變更方案進行論證;判定導致變更的責任歸屬,確認建設單位對責任單位履約處理意見;配合抽查三類變更。

4.3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對一、二類變更造價估算進行審查;對一、二類變最終變更方案進行造價核算及現場計量確認;配合抽查三類變更。

4.4紀檢監察審計室:參與一、二類變更的跟蹤監督,對所有變更進行抽查審計;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變更管理中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長沙經開區工程變更申請表


長沙經開區一類變更審批單

編號:


長沙經開區二類變更審批單

編號: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合同預估量的認定管理辦法

以合同預估量形式進入預算清單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換填土、溝槽土石方轉運等項目,使用《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及《合同預估量簽證核定表》。

建設單位應首先現場勘查,初步預估,再組織建設發展局、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進行實地踏勘,并填寫《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對于10萬以上的預估量還須報管委會分管建設工作主要領導審查后,才能進行現場施工。最終簽證確認量,先由建設單位自行計量、核查,確認無誤后再報建設發展局、投資評審中心、紀檢監察審計室確認。


合同預估量洽商申請表

*單次10萬元(含)以上預估量須要管委會領導簽字。


合同預估量簽證核定表

【篇三】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二期項目建設指揮部

工程變更及簽證管理辦法

二○一四年一月

工程變更及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第一條為加強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二期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投資控制,規范工程變更和簽證的申報、審批程序及費用管理,現依據《建設工程支付管理辦法》,并結合本項目管理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建筑工程、裝飾工程、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弱電工程、室外工程等所有建設工程內容。

第四條

第五條參與工程簽證的人員應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依據工程施工合同規定,認真細致地處理每一項變更,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第七條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二期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代表本項目業主單位負責工程簽證管理。

第八條

第九條定義

第一十條

——設計變更:是對原工程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和優化。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

——工程變更: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具體是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的約定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現場簽證:是對施工管理中發生的零星事件的確認。

——工程簽證:是指由于發生工程變更或現場簽證事件、且非承包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費用增減,且在竣工圖中無法反映,需經監理單位和業主單位確認的工程(作)量,按規定辦理簽證手續,即為工程簽證。

第一十一條工程簽證資料必須齊全,按合同規定并通過審查批準的簽證費用,方可作為辦理工程計量支付和結算的依據。

第一十二條

第一十三條辦理工程簽證必須“一事一單、一項一簽、隨做隨簽”,原則上不得過期補簽。

第一十四條

第一十五條工程簽證要求內容完整、記錄真實、說明詳盡、文字表述無異議、圖示尺寸準確。計算符合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計算規則的有關規定;計算結果應準確無誤、材料價格要注明是投標價、指導價還是市場價;工程簽證及其附件能夠相互解釋。

第一十六條

第三章工程簽證內容

第四章

第一十七條工程簽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內容,并據此辦理工程簽證。

【篇四】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及股份公司投資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維大修項目)的建設管理,規范設計變更管理流程,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確保設計變更的及時性、合理性和經濟性,有效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2.1原設計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的部分。

2.2設計使用功能的調整。

2.3原設計施工工藝難以實現或實現造價過高。

2.4對原設計進一步優化,可節約投資。

2.5因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原設計難以繼續實施。

3.設計變更分類

設計變更根據審核后預算費用的不同分為三類:一般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

3.1經審核后預算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萬元及以下的陸域工程、10萬元及以下的工藝設備類工程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3.2經審核后預算費用為10—50萬元的水工工程、2—30萬元的陸域工程設計變更、10—50萬元的工藝設備類工程設計變更,為較大設計變更。

3.3經審核后預算費用在50萬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萬元及以上的陸域工程、50萬元及以上的工藝設備類工程設計變更,為重大設計變更。

4.設計變更的審批

4.1設計變更審批權限

4.1.1一般設計變更(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預算人員審核,建設單位總工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類一般設計變更,由工藝設備小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建設單位預算部門1名預算人員審核,工藝設備小組組長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4.1.2較大設計變更(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及預算部門審核,提交建設單位總工審查確認,經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類較大設計變更,由工藝設備小組及建設單位預算部門審核,提交工藝設備小組組長審查確認,經集團安技部部長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4.1.3重大設計變更(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及預算部門審核,經建設單位總工、主要領導審查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類重大設計變更,由工藝設備小組及建設單位預算部門審核,經工藝設備小組組長、集團安技部部長審查,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后,通知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4.2設計變更審批流程

4.2.1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均可提出設計變更,由施工單位統一提報。

4.2.2施工單位填報《設計變更聯系單》,并附預算單及相關資料,提出設計變更申請,送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接到《設計變更聯系單》后,須立即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變更可行性進行論證審查,若方案可行,由設計單位編制《變更可行性報告》,報建設單位,并抄送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變更可行性報告后》,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設計變更聯系單》審核,報建設單位審批。

4.2.3 建設單位在監理單位提交《設計變更聯系單》后,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工程量,建設單位預算部門審核費用,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工藝設備類變更在監理單位提交《設計變更聯系單》后,由工藝設備小組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量審核,建設單位預算部門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審核。

4.2.4一般設計變更及較大設計變更(不含工藝設備類),建設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重大設計變更(不含工藝設備類),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在建設單位提交《設計變更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工藝設備類一般設計變更及較大設計變更,安技部于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藝設備類重大設計變更,安技部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在安技部提交《設計變更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4.2.5設計變更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報監審部備案。

4.3工程變更單價及費率確定順序

4.3.1采用工程量清單內的單價。

4.3.2采用合同內規定的價格計算方法。

4.3.3采用相應的預算定額及價格參考書。

4.3.4參考施工單位的實際支出證明協商價格。

4.4設計變更費用總額超過200萬元或超過合同總價10%的,須按照集團相關規定與原施工單位辦理補充協議。

5.設計變更實施

5.1施工單位在收到各部門簽認的《設計變更聯系單》及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后,編制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批后組織實施。

6.其他事項

6.1本辦法適用于工程造價增加的設計變更。

6.2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6.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

設計變更聯系單

編號:

主送單位

抄送單位

工程名稱

變更部位

變更依據(或原因):設計變更圖紙

變更內容:管道疏浚量加大,增加10-100kg塊石拋石基床、增加(20-40)mm碎石墊層,增加U型壓載塊使用量、基床抽泥、潛水員水下安裝法蘭等,請予以確認!

工程負責人: 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預算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集團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本變更單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的直接依據。

設計變更聯系單填寫規范標準

1. 《設計變更聯系單》的正文部分必須采用電腦打印,不得手寫。

2. 《設計變更聯系單》的主送單位欄填寫本聯系單主要送達的單位,抄送單位欄填寫監理或設計單位。

3. 變更依據欄填寫根據××指令或因××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

4. 變更內容欄內須明確工程名稱、對應合同、變更原因、變更時間、變更部位、規格型號、材料材質等,需要時可附照片及簡圖,簡圖注明圖紙比例、圖示尺寸,可根據變更單準確計算工程量及造價。

5. 工程負責人欄由發文單位的工程負責人簽字。

6. 監理單位意見欄應確認變更的依據或原因是否充分、合理,并對涉及到的變更范圍、材料、設備等現場核對確認,對工程量及預算提出參考意見。

7.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欄應對變更的合理性及工程量情況進行審核。

8. 建設單位預算部門根據工程主管計算的工程量,核算單價與總價,計算變更工程造價的預算額,預算額誤差控制在5%以內。

9. 建設部門領導意見欄主要對變更工程的量和價進行控制性復核并簽署意見。

10. 集團分管領導意見欄對以上意見進行審批。

11. 《設計變更聯系單》須各部門簽認蓋章后方可對外發放,待施工完成后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現場簽證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及股份公司投資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維大修項目)的建設管理,規范現場簽證管理流程,明確各單位、部門責任,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控制項目投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下列情況可以提出現場簽證

2.1由現場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處理費用;

2.2定額及取費中未包括,按規定允許計算的各項費用;

2.3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變化;

2.4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損失費用;

2.5在非正常施工條件下采取的特殊技術措施費;

2.6受建設單位委托,發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2.7由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費用項目。

3.現場簽證分類

現場簽證根據審核后預算費用的不同分為三種:一類現場簽證、二類現場簽證、三類現場簽證。

3.1經審核后預算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萬元及以下的陸域工程、10萬元及以下的工藝設備類工程現場簽證,為一類現場簽證。

3.2經審核后預算費用為10—50萬元的水工工程、2—30萬元的陸域工程現場簽證、10—50萬元的工藝設備類工程現場簽證,為二類現場簽證。

3.3經審核后預算費用在50萬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萬元及以上的陸域工程、50萬元及以上的工藝設備類工程現場簽證,為三類現場簽證。

4.現場簽證審批原則

4.1權限分級原則

根據現場簽證類別的不同,分別由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或工藝設備小組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領導或集團安技部部長、集團分管領導審批。

4.2時間限制原則

現場簽證應在施工單位提出《現場簽證聯系單》后1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后方可實施。實施完成后施工單位填報《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相關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

4.3一單一算原則

一個現場簽證應編制一份預算單,且對應相應的工程合同。結算時,結算值不得突破預算值。

4.4完工確認原則

現場簽證實施完成后,監理工程師、工程主管及預算人員須在完成后共同簽字確認,如屬隱蔽工程,須提供其影像資料,并在其覆蓋之前簽字確認。

4.5原件結算原則

現場簽證必須有齊備的、有效的原件作為結算的依據。

4.6標準表格原則

所有現場簽證單都必須使用本規定所附標準表格。簽證單必須由建設、施工、監理三方簽字并蓋章后方可生效。

5.現場簽證審批

5.1現場簽證審批權限

5.1.1一類現場簽證(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及預算部門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預算人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一類簽證,由工藝設備小組至少2名工程主管及1名建設單位預算人員審核,工藝設備小組組長審批后,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5.1.2二類現場簽證(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及預算部門審核,提交分管領導審查確認,經建設單位領導審批后,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二類現場簽證,由工藝設備小組及建設單位預算部

門審核,提交工藝設備小組組長審查確認,經安技部部長審批后,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5.1.3三類現場簽證(不含工藝設備類),由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及預算部門審核,經建設單位分管領導、建設單位領導審查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工藝設備三類現場簽證,由工藝設備小組及建設單位預算部門審核,經工藝設備小組組長、安技部部長審查,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交付施工單位實施。

5.2現場簽證審批流程

5.2.1施工單位填報《現場簽證聯系單》,并附預算單、相關圖件及影像資料,提出現場簽證申請,送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審批。

5.2.2施工單位提出現場簽證申請后,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建設單位審批。

5.2.3建設單位在監理單位提交《現場簽證聯系單》后,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工程量,預算部門審核費用,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工藝設備類簽證在監理單位提交《現場簽證聯系單》后,由工藝設備小組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量審核,建設單位預算部門于2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審核。

5.2.4 一類及二類簽證(不含工藝設備類),建設單位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三類簽證(不含工藝設備類),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在建設單位提交《現場簽證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工藝設備一類及二類簽證,安技部于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藝設備三類簽證,安技部審核后,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批,在安技部提交《現場簽證聯系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5.2.5《現場簽證聯系單》審批后,于3個工作日內報監審部存查。

5.3 簽證工程的單價及費率按下列順序確定

5.3.1 采用工程量清單內的單價。

5.3.2 采用合同內規定的價格計算方法。

5.3.3 采用相應的預算定額及價格參考書。

5.3.4 參考施工單位的實際支出證明協商價格。

5.4 現場簽證超過200萬元或超過合同總價10%的,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現場簽證實施

6.1現場簽證必須在批準后方可實施。對不屬于清單工程量項目,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批后實施。

6.2施工單位在簽證內容實施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填寫《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報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審核。審核至少由2名監理工程師、2名建設單位工程主管及1名預算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6.3《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審批后,于3個工作日內報監審部存查。

7.其他事項

7.1現場簽證必須按以上程序辦理。特殊情況下須由集團主管部室確認后實施,并按上述程序補辦簽證審批手續。

7.2簽證實施過程中若發生費用超過預算,需重新提報簽證申請并審批。

7.3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現場簽證聯系單

編號:

主送單位

抄送單位

工程名稱

簽證依據(或原因):為節約投資,對設計進行優化

簽證內容:在保證質量前提下,為節約投資,經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研究,對沉箱頂部非胸墻部分倉格取消原設計40cm厚碎石墊層及10cm厚C15混凝土墊層,改為回填(10-100)kg塊石。請予以確認。

工程負責人: 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預算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集團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本簽證單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的直接依據。

現場簽證聯系單

編號:

主送單位

抄送單位

工程名稱

簽證依據(或原因):因拆除躉船基礎增加圖紙外工程量引起的現場簽證

簽證內容:此工程沉箱B23/B24上有靠船用的鋼筋混凝土躉船基礎三個(砼C40、主筋為16螺紋鋼),尺寸分別為(8.1*2*1.6)m、(8.1*2*1.6)m,(8.4*4.3*3.1)m。現因胸墻施工,需將這三個基礎采用靜態爆破拆除(躉船基礎本體強度高,沖擊炮無法施工,采用爆破可能擾動沉箱及已經澆筑的胸墻),拆除后用沖擊炮配合挖掘機進行清除。具體拆除的鋼筋混凝土躉船基礎工程量及費用,請予以確認!

工程負責人: 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預算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集團分管領導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本簽證單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的直接依據。


附表2:

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

編號:

主送單位

抄送單位

工程名稱

簽證依據(或原因):沉箱倉格頂部分碎石及C15砼墊層變更為回填(10-100kg)塊石、躉船鋼筋砼基礎鑿除、預留護舷孔鋼筋銹蝕更換。

簽證內容:1、將沉箱頂部非胸墻部分倉格40cm厚碎石墊層及10cm厚C15混凝土墊層取消,改為回填(10-100kg)塊石。

2、沉箱B23/B24上原輪駁公司使用的躉船基礎,采用靜態爆破后,采用沖擊炮配合挖掘機予以清除。

3、原沉箱護舷預留孔鋼筋,已銹蝕嚴重,計劃拆除后再按照原設計予以恢復。

我方根據審批的現場簽證聯系單已經完成以上工作,請予以確認!

工程負責人: 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預算部門意見:

日期: 年 月 日

本簽證單原件一式六份,是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的直接依據。

《現場簽證聯系單》、《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填寫規范標準

1. 《現場簽證聯系單》、《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的正文部分必須采用電腦打印,不得手寫。

2. 《現場簽證聯系單》的主送單位欄填寫本聯系單主要送達的單位,抄送單位欄填寫監理單位。

3. 簽證依據欄填寫根據××指令或因××原因引起的現場簽證。

4. 簽證內容欄內須明確工程名稱、對應合同、簽證原因、簽證時間、簽證部位、規格型號、材料材質等,需要時可附照片及簡圖,注明圖紙比例、圖示尺寸,可根據簽證單準確計算工程量及造價。

5. 工程負責人欄由發文單位的工程負責人簽字。

6. 監理單位意見欄應確認簽證的依據或原因是否充分、合理,并對涉及到的簽證范圍、材料、設備等現場核對確認,對工程量及預算提出參考意見。

7. 建設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意見欄應對簽證的合理性、可行性、工程量及實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8. 建設單位招標預算部門根據工程主管計算的工程量,核算單價與總價,計算簽證工程造價的預算額,預算額誤差控制在5%以內。

9. 建設單位領導意見欄主要對簽證工程的量、價進行控制性復核并簽署意見。

10. 集團分管領導意見欄對以上意見進行審批。

11. 各部門均簽認蓋章后,方可將《現場簽證聯系單》對外發放,待實施完成后與《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一起作為結算時的依據。

12. 《現場簽證完成聯系單》中的主送單位欄填寫建設單位名稱,抄送單位欄填寫集團發展部、監審部以及監理單位名稱。

【篇五】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行為,

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 嚴謹規范、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及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縣政府投資(含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是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二)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變更;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整;

(六)因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引起的變更;

(七)其他導致工程造價發生較大變動的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先批準、后變更;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以書面或補充合同的形式簽訂, 具體內容應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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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 不得簽訂與主合同、 招標文件精神相違背的補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變更名義, 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 工程項目施工中,遇暗溝、古墓、軟基等地質實際

情況與地質資料不符及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情況, 工程變更增加額在 50 萬元以上(不含 50 萬元)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變更審查會議, 商定處理方案, 形成書面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 建設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后及時履行報批手續,并保留相關影像資料。

第六條 工程變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變更方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單位,說明變更項目的名稱、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實地勘察, 初步核實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

位對工程變更的理由及變更的工程量進行洽商, 并由參與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需要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的,應說明變更理由,由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設計單位的“設計出圖專用章”方為有效。 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 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五)工程變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單位以書面形式明確變更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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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等要素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建設單位;

(六)建設單位根據工程變更價款的金額, 按規定的權限對

工程變更進行確認。

第七條 工程變更的審查 :

工程合同價變更在中標價 10%以內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 1 萬元以下(含 1 萬元)的,

由建設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具體形式由建設單位

主管部門確定) 簽字確認后附相關資料 (具體資料由建設單位主

管部門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含 5

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門備案。相關資

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含

5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相關資料內必須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

位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同意, 報縣政府審查批準, 相關資料內必須

附建設單位會議記錄和主管部門審查記錄,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更金額超過中標合同價 10%(含 10%)的,

原則上應重新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 因工程變更引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

則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格的, 按照合同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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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工程價格的, 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工程變更價格的, 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關計價規范, 材料參照政府指導價 (無政府指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 ,相關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執行。

第九條 變更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 建設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另行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招標前認真做好

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 提供全面準確的工程量清單。 確需變更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未按本辦法進行工程變更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 財政局依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因擅自變更發生的費用和因此導致的其他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 監理、勘探、設計、圖審、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認真履職, 切實把好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 由紀

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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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的;

(二)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三)將工程變更實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 提供虛假工程變更, 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更資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違反工程變更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建設項目變更行為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和

個人,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

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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