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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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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見書范本

  法律意見書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國家高級律師湯敏煌和陳永福,對您與浙江溫州××××中學(以下簡稱××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宜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審查和分析,現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您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說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您在決策、協商、談判或訴訟時參考之用。

 一、 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7、《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結論》;

 8、您提供的本案事實口頭情況說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關知情人的說明和論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等。

 二、 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

 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中所述的法律、法規與事實依據,特確認關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實:

 2006 年 3 月××日,在浙江省溫州市××中學高三就讀的×××(即您的兒子)下完晚自習后,于當晚 11 點半后,和同寢室同學×××、×××和×××在寢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續到當晚凌晨 1 點左右才上床睡覺。在此期間,曾共同食用過幾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寢室同學均起床后,發現一貫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態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開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卻發現×××沒有反應,于是急忙

 將其抬出寢室并通知該校老師,迅速將×××送往浙江省溫州市××醫院急救,但是在送到醫院檢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 年 3 月××日,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作出《尸體死亡法醫鑒定報告結論》。該報告認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飲酒過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時亦排除被人毆打或致傷死亡的可能。該報告同時認定:尸體死亡真正原因和結論需要進行尸體解剖后才能最終確定。

 另查明:×××死亡事發當晚,和寢室同學共同飲酒數量為××毫升,其中×××飲酒數量大概為××毫升。當晚 12 點左右,曾有學校負責寢室日常管理的巡邏員來過×××和同學飲酒的寢室,但是其對于喝酒行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勸阻。

 還查明:以您為首的死者家屬堅決不同意公安機關對死者×××尸體的進一步解剖和鑒定,到目前為止公安機關仍然沒有作出尸體死亡的最終鑒定報告結論。

 三、 您應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

 1、××中學學生日常行為守則;

 2、××中學日常學習生活管理制度和規章文件;

 3、××中學校醫院設施條件管理制度和規章文件;

 4、××中學寢室管理規章制度文件;

 5 、死者×××是否年滿 18 周歲的證明或材料;

 6 、死者×××平常身體健康狀況的證明或證言;

 7 、死者×××身體健康的體檢報告書等文件;

 8 、公安機關對死者尸體最終檢驗或鑒定的相關文書;

 9 、凡是與本案相關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當然,所有證據材料均必須有原件。

 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中所述的法律、法規以及第二條中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對本案進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質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學生在校住宿期間,因學校疏于管理,沒有嚴格履行對學生的教育、監管和保護義務,引起學生死亡結果所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本案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

 按照我國《民事通則》第 98 條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我國《教育法》第 29 條之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再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 9 條之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我們認為:在本案中,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依法不受侵犯,作為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中學,對于其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的保護義務,而××中學顯然違反了這種法律所賦予的義務,理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相應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學校本應制定嚴格規范的“寢室宿舍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而作為學校宿舍巡視管理的工作人員卻疏于管理,沒有嚴格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違反其本應履行的職責,在明明知道并且親眼所見×××等人在寢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沒有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反而沒有予以任何理睬當即離去,這無疑等同于放縱了學生的喝酒行為,最終導致本案×××死亡結果事實的發生。

 很明顯:在本案中,學校工作人員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依法應當由其所屬的××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本案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本案的地域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9 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也就是×××死亡所在地,在本案中也是被告××學校所在地,因此如果要提供訴訟,則本案應當由學校所在地法院管轄。

 (2)、本案的級別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8 條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人身損害侵權賠償案不屬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審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也就是由××學校所在地的區或縣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于本案的法律意見

 1 、關于本案財產損 失賠償的法律意見:

  通過上述法理分析,我們認為:××中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嚴格履行對學生的生命健康保護義務,其放縱學生喝酒、疏于管理的行為和×××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且事后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構成了對×××生命健康權的嚴重侵犯,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1 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在本案中,您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屬于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中學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17 條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那么在本案中結合實際,上述法定費用可以確定如下:

 ( (1 )喪葬費數額為 2005 年度溫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 倍: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27 條之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請求喪葬費的標準應當以溫州市 2005 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 6 倍來計算確定。

 ( (2 )死亡賠償費數額為 2005 年度溫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年 年標準計算。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29 條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

 算”。在本案中,溫州是管轄法院所在地,×××屬于城鎮居民戶口,其死亡賠償費應該按照溫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標準的 20 倍來計算。

 (3)

 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以你們作為親屬實際支出的發票和憑證為準。

 上述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是指你們作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花費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你們可以按照普通一般正常的要求來主張,不能過份高于通常標準,而且必須出示你們親屬實際花銷的發票和憑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35 條之規定: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而您所在的溫州市是屬于國務院特別規定的計劃單列市,因此上述數據應當以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 2005 年度數據作為計算基準。

 2 、關于本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意見:

  (一)精神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所謂精神損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損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生理上的損害主要是侵犯權利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各部分所造成的肉體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損害主要是對權利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識等進行傷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產生恐懼、不安、憤怒、焦慮、悲傷抑郁等不良心態。

 本案中××中學疏于管理和教導的行為已經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對其生理最大極限的傷害,依法應當向作為死者近親屬的您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而且×××死亡結果的發生,對您所造成的內心里情緒的悲痛、感情的悲傷和痛苦是不能用任何言語來形容的,顯然要比對單純的健康權或其他的侵害要強烈的多,是一種最殘忍的對生理上的踐踏。因此,本案中精神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 1 條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二)確定本案的賠償原則和標準。

 ( (1 )法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的目的具有補償性、撫慰性和懲罰性的原則,但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和數額,因此法庭要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就必須在以這三大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必須先要與賠償

 的立法目的要求相一致,在補償受害人的基礎上進一步撫慰受害人的心靈創傷,再對侵權人進行懲罰性的賠償,以制裁和懲罰其對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在本案中,××中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您的合法權利,而且對其他學生的潛在權利也構成了緊迫的重大危險,法庭應當對其作出補償、撫慰和懲罰三重目的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 (2 )考慮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依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 10 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結合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就確定本案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當考慮的因素分析如下:

 A 、×× 中學具有重大過錯。在本案中,××中學負責管理宿舍的工作人員明明知道×××的喝酒行為違反了學校的管理制度,而且亦違反了寢室宿舍的生活管理秩序,竟然置若罔聞不聞不問放縱其違紀行為,明顯具有重大的過錯。

 B 、×× 中學經濟狀況良好。××中學經濟狀況良好,屬于溫州市的著名高等中學,招收學生眾多,而且學費高昂,顯然對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較強的支付能力。

 C 、本案侵權后果嚴重。××中學的過錯行為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這是對生命權的剝奪,后果嚴重無可比擬。

 D 、受害人情況較差。您作為受害人家庭狀況較差,經濟能力有限,而且身患殘廢,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作為日后唯一的贍養扶養人死亡,理應受到法律更特殊和更好的保護。

 E 、溫州的平均生活水平較高。溫州是我國的沿海開放城市,經濟基礎良好,經濟發達,其平均生活水平居全國之前列,較其他省市均要高出許多,因此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相應較高。綜合上述情況,您可以向學校請求較多的合理賠償。

 (三)本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指侵權行為人因為自己的侵權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的折價數額。然而人的精神和生命是無法

 用金錢的數額和價格來衡量的,因此在精神損害中難以確定一個統一的、公平的、合理的標準。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文的標準,在司法實踐和理論上以下列方法作為確定標準:

 ( (1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等級標準。

 確定一個統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首先要對精神損害的程度科學地劃分為不同等級,然后對不同等級配以相應的金額。

 我們認為:根據精神損害程度的不同,可將精神損害劃分為四個等次,即:因侵權直接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為一級精神損害;因侵權間接致人殘疾或死亡的,為二級精神損害;因侵權致人一段時間精神痛苦的,為三級精神損失;侵害死者人格權或侵害遺體、遺骨致人精神痛苦的,為四級精神損害。

 配置賠償數額即確定不同等級精神損害的精神撫慰金問題,可參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法》按傷殘等級確定相應生活補助費的做法,但應避免地區差別和行業差別,以維護人權的平等性。

 我們認為:具體 操作可統一按上一年度全國賠 平均生活水平數額平均生活水平數為計算單位,一級精神損害可賠 8—10 年,賠 二級精神損害可賠 5—8 年,三級精神損害可賠 3—5 年,四級精神損害可在 1—3 年間賠償。

 本案中的精神損害屬于“ 一級精神損害”之情形,可以依據 2005 年全國平均生活水平數額的 8—10 倍予以賠償,具體數額您可以按照上述標準自己確定和計算。

 ( (2 )人民法院的判例標準。本案受害人×××已經死亡,其生命權都已經喪失,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民事審判的判例,造成死亡后果的精神損害死亡賠償金一般為 10—20 萬。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依據類似的案件應當得到類似的處理”的司法原則和“民事既判力”的原理,盡管本案細節可能有些差異,但是如果您提出 20 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是適當的和公平合理的,準確數額您自己可以依據具體情況來確定。

 最后我們需要鄭重提醒您的是:按照《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 6 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您想要通過訴訟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在本案的侵權訴訟中一并提起。切記!

 五、關于本案的前景預測

 關于本案所產生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基于談判、協商、調解還是訴訟解決爭議,對您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幾點:

 一是:本所律師湯敏煌、陳永福在浙江、溫州立案、審判、執行過程中擁有豐厚的人脈資源,有利于本案主張債權的實現;

 二是:承辦此案的國家高級律師湯敏煌、陳永福擁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其中湯敏煌律師師從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擁有碩士學位有利于本案法律問題的解決;

 三是:××中學屬于教育事業單位,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政府單位主管背景,對于解決本案糾紛非常有利;

 四是:本案證據比較齊全,事實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時審判。

 綜合上述因素,無論您是基于談判、協商、調解還是訴訟解決爭議,都應該能夠實現預期目的。

 六、我們慎重提示:

 本法律意見書系為您與浙江溫州××××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宜所提供,可供您作為參考本案法律問題之用;亦可作為您向權利義務人主張權利時借鑒之用,不能代表任何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任何單位或個人之觀點。

 此外,根據我們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您孩子×××的死亡原因至今沒有法醫鑒定的準確結論,尚無直接的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才能最終弄清楚本案真相,而您不同意解剖尸體的做法當然的會影響到本案的賠償問題。

 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報告的事實依據僅限于出具之日時我們所獲知的與題述事宜相關的書面以及口頭資料信息;本報告僅供收件方就題述事宜進行參考之用,除非獲得我們的許可,否則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對本報告作任何解釋或者利用。

 任何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參照本意見書,本意見書不構成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對本律師或本律師事務所主張任何權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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