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 后勤、基建 規章制度匯編
A AAAA 大學校院兩級后勤管理實施辦法
(海師辦〔2014〕8 號文印發)
為推進學校后勤科學化管理,提高學校公房、水電以及修繕等后勤資源的使用效能,結合生態型、智能化、園林化、現代化大學校園建設目標,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組織機構、職責 (一)學校職責 1、學校后勤保障工作在校長領導下,由學校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校長組織和實施,后勤管理處是學校土地、公房、學生宿舍、水電、綠化、衛生保潔、場所鋪面、公務用車以及修繕等后勤資源的日常管理部門,代表學校履行后勤管理職能。
2、負責學校范圍內后勤服務的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3、負責制定學校后勤建設與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年度維持經費的預算編制和學校后勤保障年度維持經費的使用和監督。
5、負責制定后勤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核定服務經費。
6、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工作機構的人員調整和職責修訂,負責起草、修訂學校后勤保障工作規章制度。
7、代表學校協調與校內、外各單位的各種有關后勤保障工作
的關系。
8、負責學校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學院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學院后勤保障組織,確定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為學院后勤保障工作負責人,確定一名學院副職負責人具體分管后勤保障工作,配備相應的后勤保障工作人員。
2、負責建立健全學院內部各種后勤保障制度,分解后勤保障工作任務,切實做到責任到人。
3、負責制定學院后勤工作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4、負責對學校劃撥的后勤維持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自行承擔超支經費。
5、協調與學校后勤方面的工作關系。
6、負責學院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日常后勤保障工作 (一)學校職責 1、公房 1.1 負責制定、修改及完善學校公房有償使用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1.2 負責核實各學院(所、中心)用房面積,按用房標準配置。
1.3 負責對學院(所、中心)申請用房進行審核、配置和調劑。
1.4 建立學校房產管理信息平臺,提高房產資源使用效益。
2、學生宿舍
2.1 負責學生宿舍調配和學生宿舍秩序管理,提供相關服務和管理。
2.2 負責學生宿舍公共財產管理和維修。
2.3 負責學生宿舍走廊、樓道等公共區域的衛生。
2.4 負責學生宿舍水電保障和維修。
2.5 協助保衛處做好學生宿舍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2.6 及時向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學生違紀行為處理意見或建議。
2.7 負責制定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3、水電 3.1 向政府部門申請學校用水用電總量定額計劃,實施水電增容工程,保證學校事業發展的供水供電需求。
3.2 完善水電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學校水電正常運行。
3.3 制訂、修改和完善學校水電管理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
3.4 負責學校公共服務場所的用電用水管理和日常維修。
3.5 負責核定學院(所、中心)年度的用水用電量,并向學院(所、中心)收取水電費。
水電費收取執行國家水電價格標準。如遇國家水電價格調整,學校也同時做出相應調整。
3.6 負責全校的水電費核算與結算工作,并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上繳水電開支經費。
4、修繕
4.1 負責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屋面滲漏、破損修復,木質結構腐爛等修復; 4.2 負責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公共部位破損(含公共走廊地磚破損、走廊吊頂損壞、走廊墻面破損、衛生間滲漏及潔具損壞的修復等)的修繕。公共教室課桌椅、黑板自然損壞的修復。
4.3 負責校內道路及景點(含景點內增加植物或經學校同意的美化、新建景觀等)的修繕。
4.4 負責經學校審批的實驗室建設項目及修繕。
4.5 負責核定學院(所、中心)年度的零星維修費用。
4.6 處理公共災害(突發事件)造成的公用建筑、設施的修復。
5、其他 5.1 負責學校范圍內公共部位的衛生保潔工作。
5.2 負責學校校園綠化美化工作。
5.3 負責學校公務用車、校區間交通用車的使用管理以及核定各單位車輛使用公里數。
5.4 負責核定各單位公用電話費用。
(二)學院職責 1、公房 1.1 負責對本單位的公用房進行統籌管理使用。
1.2 遵守學校公房管理規定,變動本單位用房的編號、用途和結構等,須提前 2 個月報后勤管理處審批。
1.3 不將所屬用房出借、出租用于辦班、辦公司等經營性活動。
2、學生宿舍 2.1 負責做好本學院學生宿舍的內務管理工作。
2.2 負責按年級、專業集中的原則自行妥善安排本學院學生入住。
2.3 負責做好本學院住宿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2.4 負責本學院文明宿舍建設工作。
2.5 協助做好學院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考核。
2.6 協助做好學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
3、水電 3.1 向學校提出水電管理合理化建議。
3.2 負責核實本單位年度用水用電量,并根據學校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水電耗用情況上繳年度水電費。
因特殊情況申請減免收費的,須經相關職能部門論證,學校同意后實行減免。
3.3 負責本單位用水用電安全管理和節水節電等節能工作。
4、修繕 4.1 負責本單位辦公室、資料室、會議室、專用教室和實驗室以及學術報告廳等的零星修繕。
4.2 負責本單位使用的建筑物及電路等安全隱患排查和報告。
4.3 協助做好學校在本單位使用范圍內的年度建設維修改造項目的相關立項等工作。
5、其他
5.1 負責本單位辦公及其他附屬用房內部衛生保潔工作(公共衛生間、樓梯、走道、道路等公共部位和公共場所除外)。
5.2 負責核實本單位年度用車公里數,并根據學校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車輛使用公里數上繳年度車輛使用費。
5.3 負責本單位年度公用電話管理、使用及電話費的支付。
三、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職責視具體情況確定。
四、學校其他各單位的后勤保障管理職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校醫院、附屬中學、實驗小學和附屬幼兒園負責本單位的后勤管理工作,接受后勤管理處的監督和指導。
六、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A AAAA 大學教室使用管理辦法
(海師辦〔2014〕8 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室是學校的重要教學資源,是進行教學活動的主要場所。為了加強教室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室管理目標是:管理體制科學,運轉機制靈活,保障教學有力,滿足教學要求,優質服務教學。
第三條
教學管理總體要求是:職責明確,責任到人,管理到位,工作到位,服務到位。
第四條
學校教室主要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繼續教育學生上課使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隨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二章
機構和使用管理權限 第五條
學校成立教室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成員由教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管理處、研究生處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教室管理工作小組提出教室管理問題的解決方案,提交校務會議審定后監督實施。
第七條
教室管理工作小組代表學校與承攬教室日常管理的部門簽訂服務合約,對其服務質量進行監控。
第八條
教務處負責教室分配與調度。每學年,教務處按各專業發展變化情況對公用教室進行一次調整,各教學單位和管理單位必須服從調配。
第九條
按管理權限,教室可劃分為“專管教室”和“公用教室”兩類,具體教室的類別歸屬由教務處負責劃定。
第十條
專管教室指各學院配有實驗管理人員的專業教學實驗室(包括語音室、計算機房、琴房、畫室等),非專管教室即為公用教室。
第十一條
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由學校劃撥經費,由教室管理工作小組提出管理責任目標并委托校內后勤教室管理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各類教室用于非教學用途或臨時租用,都必須征得教室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公用教室的門匙由教室管理部門掌管,任何個人或學院不得單獨擁有公用教室鑰匙。
第十四條
專管教室由所屬學院(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專管教室除了滿足本學院(部門)教學需要以外,也必須服從教務處的統一安排。
第三章
教室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教室管理部門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學期課程安排表、臨時教學任務通知、課程調整通知及學生自修要求開放教室,按時開門、關門。
第十六條
教室管理部門按教學計劃安排教室。每學期開學前,教務處負責在校園網上使用教學系統公布教室使用信息。
第十七條
各教學單位必須做到教室的需求與使用一致,如有虛報、假報教室需求者,學校將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課表一經排定,各教學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上課教室,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者,必須得到教務處批準。
第十八條
教室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按課表對全校上課教室進行不定期對照檢查,對教室內異于課表安排的教學活動進行登記并上報教務處;對非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繼續教育學生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占用教室的教學活動行為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教室管理部門教室管理人員要加強工作責任心,經常性的課間巡視,除了對普通教室的公共設施(如桌椅、玻璃、門窗、電燈、電鈴、電源插座、開關、電扇、空調等)的日常報修外,還要注意了解觀察多媒體教室上課老師對設備的使用情況,出現問題或故障要及時與相關技術人員聯系處理,并做好過程記錄。定期、定時補充教室用粉筆、黑板刷和各類書寫筆等教學工具。
第二十條
教室管理部門必須保持教學樓內教室、走廊和衛生間的整潔、干凈。必須加強安全責任感,對攜帶教室公共設施、設備出門者必須詢查與登記。
第二十一條
教室是靜肅和文明的學習場所,上課時間不準隨便出入教室;不得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不準在走廊、教室內打鬧或大聲喧嘩、嬉鬧;不準在教室內進食及亂扔紙屑、雜物,
教室內嚴禁吸煙;不準打牌、下棋,不準穿背心、拖鞋進入教室;不得倒插教室門進行自習,晚間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離開教室。學生在教學樓內必須服從教室管理人員的管理和安排,嚴格禁止任何撬門、扭鎖或翻窗進入教室。
第二十二條
節約用水用電,愛護教學樓內外的一切公物,各教室的教學設施物品不得隨意搬動,嚴禁在課桌和墻壁上刻畫。
第四章 多媒體教室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多媒體教室配有多媒體計算機、音響設備、多媒體投影機、視頻展示臺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教室管理部門設專人負責多媒體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多媒體教室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熟練掌握各種多媒體設備的操作技術,確保設備完好,運轉正常。多媒體教室內的各種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外借或挪用。多媒體設備只能用于正常的教學活動,不能用于聚會、娛樂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每學期開學前,教室管理部門必須對多媒體設備檢查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維修。對不熟悉多媒體操作系統的任課老師,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組織多媒體設備操作培訓,技術人員應主動對任課教師進行技術指導,并隨時排除可能出現的各種設備的系統故障。設備管理人員應每天檢查多媒體設備的使用記錄,定期檢查并記錄各種多媒體設備工作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對于檢查和報修不及時而造成教學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教師使用多媒體設備應嚴格執行操作程序;不
得隨意拆卸設備及連線方式;不得隨意增刪、改動計算機系統軟件,盡量避免粉筆灰進入多媒體控制柜,在課間、下課或者課堂暫時不使用時,應關閉投影機,以減少投影機燈泡損耗;保持屏幕整潔。
第二十七條 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設備異常應及時與多媒體設備值班員聯系,教師不能隨意強行處理。對使用多媒體教室(設備、過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與教室管理部門聯系。
第二十八條
禁止學生操作多媒體設備。
第二十九條 多媒體教室管理員要加強對多媒體教室使用過程中的巡視,嚴格管理好教室控制柜的鑰匙,按照教室的安排使用情況及時發放設備柜鑰匙,授課完后,及時回收鑰匙,關閉控制柜門并保持控制柜內的清潔。關教室門之前應關閉教室設備總電源,如設備丟失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和教務處。
第五章 教室的借用 第三十條
學校的教室由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統一調度,任何計劃外使用教室,必須嚴格執行教室借用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正常教學需要以及學生自習用教室的前提下,節假日可以適當外借部分教室,外借手續由教室管理部門辦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舉行非盈利活動,學生社團按校團委、學工部統一安排舉行活動,或者配合課程舉行非娛樂性活動,需借用教室的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前提下學校予以支持,但要
到教室管理部門辦理借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教師調整長期的上課地點、臨時性調課、補課所用教室的,在得到教務管理辦公室批準后,由各教學單位教學秘書負責從網上直接打印《教室調用單》,詳細填寫相關信息,加蓋公章送至教室管理部門后生效。若查出以調、補課等名義借用教室作它用的,教務處收回該單位的這項權利,之后調、補課事宜必須由教學秘書本人到教務管理辦公室和教室管理部門辦理借用手續。學生在教室內舉行非教學活動需借用教室的,借用手續須由活動主辦單位的教師、干部辦理,持附有公章、領導簽字的使用教室申請報告到教室管理部門辦理教室借用手續并辦理計劃外用電手續。
第三十四條
嚴禁將教室借用后再轉借。
第三十五條
教室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外借教室,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教室借用者的財物。
第三十六條
對已借用的教室,因教學需要,教務處有權收回或者調整。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占教室挪作它用;任何學院也不得將特別功能的專用教室占為己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事由借用教室時間均不得超過晚上 10 點。期末考試期間教室一律不外借。
第三十九條
教務處接受各方面對違紀借用、使用、強占教室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
教室設施設備的維修 第四十條
教室的土木水電設施由后勤管理處管理的經費中出資維修,教室教學設備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管理的經費中出資維修。
第四十一條
教室的土木水電設施的維修由負責管理的學院(部門)向后勤管理處提出申請,由后者安排維修。教室的教學設備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提供技術支持及維修、送修服務。
第七章
教室收費管理 第四十二條
教室的使用按校內全日制各專業的教學計劃安排使用公用教室,工作日內白天按成人各專業教學計劃安排使用公用教室,任何部門不得收費。
第四十三條
人事處根據專業課教學和公共課教學的工作量為專管教室配備實驗(管理)人員。專管教室的管理學院(部門)不得向按教學計劃安排的公共課程教學收取教室管理費用。
第四十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及短訓班晚上、雙休日和法定的節假日使用教室,需從成教管理費中撥出一定的經費作為管理加班費。
第四十五條
租用教室須按一定的標準向學校交納租金。
第四十六條
租用教室的收費標準及所收租金的處理辦法,由學校另行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AAAA 大學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 (海師辦〔2007〕77 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教職工住房管理,根據教育部、建設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重新修訂《AAAA 學院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
我校教職工住房以集資、配售和租賃等形式進行統籌安排。
集資房指教職工參加集資興建的住房;租用住房指學校租賃給教職工居住的住房。
第三條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校教職工住房逐步推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住房管理的專門機構,即分房領導小組和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修改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討論解決住房中的難題,檢查監督執行機構的工作以及提出開發建設教職工住宅和教職工住房改革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作為學校教職工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的實施,提出住房調整的方案及其組織和實施;負責住房申請、調配和搬遷過程中各種手續;收集積累有
關住房方面的資料等。
第三章
住房標準 第六條
學校教職工住房按省房改政策規定的教職工本人職稱(務)享受的控制面積標準進行安排。
職稱(務)
初
級 (含初級以下人員)
中
級 (含科級)
副
高 (含處級)
正
高 (含廳級)
省
級 控制最低面積㎡ 55—75 70—85 80—100 100—130 180—230 第七條
在房源許可情況下,可允許越級參加集資建房。
第八條
已住上相應級別套房的教職工,住房面積雖未達到本人控制面積標準的,學校根據房源情況及有關房改政策辦理。
第四章
住房申請和選房原則 第一節
住房申請
第九條
凡屬學校在編正式職工除有下情況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集資建房。
(一)夫妻有一方已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夫妻有一方已在其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 (三)夫妻有一方已按住房貨幣化分配辦法或其他方式領取住房補貼的; (四)在同一城市擁有自有住房,且已達到申請人住房面積標準的。
第十條
凡已購買了公有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離異后原住房產權不屬于其本人的我校教職工,可申請參加集資建房,但不
再享受學校的任何優惠。
第十一條
新調進人員(含畢業分配),本人或配偶在本市無任何形式住房的,可申請租住周轉房,但周轉房租住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年,如果學校沒有房源,可按混合結構套房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時間也是二年。補貼標準=(每平方市場租金-每平方米標準租金)×個人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
第二節
選房原則
第十二條
凡符合條件參加集資建房或租賃我校住房的教職工,均按其職稱(務)級別從高級到低一級順序選房,同一級別從高分到低順序選房,參加申請住房的教職工按照職稱(務)的不同級別一般分為省級、廳級(正高)、處級(副高)、科級(中級)和員級(初級)五個檔。
第十三條
具有博士以上學位的專業人員,劃入副高級別選房;具有碩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劃入中級級別選房,但排在同級別的后面。
第十四條
同級別職稱(務)的人員,三類專家優先選房其順序是特貢、特貼、省優。
第十五條
計分統計辦法一戶只按一人計分,個人積分計算為總分=職稱(務)分+工齡分+校齡分+職務年限分 1、職稱(務)分
職稱(務)
省級 正廳 正高 副廳 副高 正處 副處 中級 正科 副科 助教 科員 員級一般干部 工人 計分 50 45 42 37 34 29 26 21 18 13 2、工齡分 每滿一年計 1 分(含大專和大專以上學齡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1 分,不足半年計 0.5 分。
1、校齡分(指工資關系在校的時間)
每滿一年計 0.2 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計分,不足半年計 0.1 分。
2、任職(現職)年限分 任現職稱(務),每滿一年 1 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計1 分,不足半年計 0.5 分,同一級別,正職年限短的可按副職年限計算任職年限分,但職務分也相應按副職計算。
二、同一級別積分相等者,按下列條件順序選房。
1、離休人員 2、留學歸國人員 3、軍人家屬 4、教學人員 5、配偶在校者 6、配偶職稱(務)高者 7、若按以上條件仍未排定順序,則采取抽簽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辦理程序 1、申請 先由個人向學校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索取《住房
情況調查及計分統計表》,逐項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如期交回主管部門,不填寫或逾期不交者,當棄權論處。
2、調查 由主管部門指派專人進行調查核實。
3、計分 經調查核實符合申請住房的對象,主管部門進行認真詳細的算分,并按規定排隊。
4、公示 主管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調查及計分表審核后,匯總統計,并張榜公布各級別申請人姓名及積分排列順序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如有錯漏、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更正意見。各級別人員積分排列順序,一經學校分房領導小組或房改領導小組會議通過,任何人都不得隨意改動。
5、選房 申請人按本人積分的排列順序依次挑選房源,住房一經選定,申請人應與主管部門簽訂有關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不得隨意更改,否則,將取消其該次申請住房資格。
第五章
住房的管理 第一節
住房的搬遷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選定房號并與主管部門簽訂有關協議后,還需繳交原住房搬遷押金和裝修保證金各 500.00 元,方可領取房門鑰匙。
第十八條
搬遷戶領到房門鑰匙后,須按規定時間搬遷完畢并如期退回原住房,教職工在退回原住房時,須保持原住房設施完好,并將房內雜物、垃圾等清理干凈,并及時運走,不準隨意堆放在樓道或校園其他地方。經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后退回押金,否則因此所產生的維修費、清理費從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從
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九條
搬遷戶未按規定時間退還原住房的,學校將通報批評,停止向該房提供水、電服務,并按市場價的 2 倍計算房租,從個人工資中扣罰,超過一個月后仍不退房的,房產部門將組織有關人員強行收回住房。
第二十條
由于學校整體建設規劃需要搬遷的住戶,學校將根據當時具體情況作出搬遷方案。凡接到搬遷通知的住戶應顧全大局、服從安排,按規定時間搬遷。逾期不搬遷者,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住戶負責。
第二節
住房維修和裝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
租住的公有住房(含周轉房),新住戶入住前,經主管人員檢查確認需要維修的主管部門派工維修。
第二十二條
租用住房在租用期間,除房屋主體結構和公共部位及公共附屬設施(包括房屋承重結構、層面、樓梯面、外墻、供電供水主管道等)外,自用部分維修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或集資房,購買的面積范圍內所產生的維修費在國家規定保質期內由甲方負責,保質期滿后一律由住戶自行解決。
公共部位及公共附屬設施的正常維修由用戶共同分攤。部分產權的則按產權比例支付維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
住戶如需對房屋進行裝修,須先向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繳交裝修保證金,并提交裝修設計方案待批準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間,房屋主管部門有權檢查監督,凡未申
請擅自裝修改造者,學校將通報批評,并停止向該房提供水、電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住戶對住房裝修時禁止下列行為 1、隨意增加樓板負載。
2、隨意增加陽臺的使用空間。
3、改變公用管線或將原管道封閉。
4、影響樓房整體外觀。
5、鑿、打梁、柱、樓板、剪力墻或承重墻等。
6、隨意改變室內門窗的位置。
7、改變住房結構。
因住戶裝修出現以上行為,學校將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修復,如不按期恢復學校將停止向該房提供水電服務,若造成樓房結構發生破壞性損壞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因住戶違規裝修或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等現象的皆由用戶承擔維修費用,費用從裝修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并限期修復,否則對該房停止供水、供電。凡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排污、排水管道堵塞或樓層滲漏現象的,原因清楚的,由當事人承擔維修、疏通等費用,原因不明的由同一管道相關住戶分攤費用。在維修、疏通時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校園內的住房二次裝修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條
住戶在公共樓梯上安裝鐵門或樓頂搭建各種建
筑物,學校將組織拆除,所產生的費用從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節
住房有關管理
第二十九條
凡享有國家和學校優惠政策的住房,購房者不能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或贈與他人;購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只能出售給學校。未滿服務年限調離本校、辭職、辭退的教職工,學校有權按原售價收回其住房。
第三十條
在服務期內調離、辭職、辭退的教職工住房,必須在離校之前辦理退房手續,否則,按市場價格的兩倍計算租金,從退還款中扣除,超過三個月后,學校將通過法律程序收回住房。
第三十一條
凡在我校購買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的職工,其住房只能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居住或出租給學校用于安排教職工居住,除此以外人員居住的,學校將不負責提供水、電等多項生活服務。租給學校其租金按海口市現行的公有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由學校支付給出租者。其住房是部分產權的,學校按產權比例支付租金。
第三十二條
已享受學校補貼購買集資房后,轉讓或贈與他人居住的,學校將從享受補貼的教職工工資中扣罰回補貼房款,并對現住房實行市場價物業管理收費。
第三十三條
已購買了集資房,但還欠交房款的,從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起計算滯納金。滯納金計算方法按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欠交款達兩年之久的,學校將按原價強行收回住房。
第三十四條
租住學校公有住房(含單間),只能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居住,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有權
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不按規定時間退回住房的,學校按市場租金的二倍從個人工資中扣罰。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功能改變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七)拖欠房租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八)不再是本校教職工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第三十五條
夫婦雙方其中一方不在本校工作的,校外一方在本市購買了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自建私房的或在其單位租住公有住房,學校不再提供任何形式房源。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人為損壞原住房房產的,一律按破壞公共財產論處,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交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所有住戶必須自覺地執行和維護本辦法,任何個人不得違反,違章者阻礙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執行公務的,視具體情節輕重,提請學校給予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凡接到主管部門通知退房的用戶必在兩周內將住房退還學校,否則,學校將不再提供水、電等多項服務,并組
織有關部門強行收回住房。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學校分房領導小組和房改領導小組。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學校原有關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作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與今后國家有關住房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學校通過規定程序修訂。
AAAA 大學公費電話管理與使用的規定 (海師辦〔2007〕77 號文印發)
為了加強公費安裝電話的管理,根據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瓊辦發[1998]25 號、[1998]34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費安裝電話范圍
(一)辦公電話。校黨政領導辦公室、黨政各職能部門辦公室、各教學單位及各直屬業務部門辦公室可安裝辦公電話。
(二)住宅電話。校黨政領導、校黨委委員、各部門正處級干部或主要負責人、黨辦、校辦、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等部門的副職干部、各系主管學生工作的副主任、水電科長、車隊隊長、北區保衛科長及北區負責水電和車輛調度的科長可安裝住宅電話。
(三)離休干部。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退休干部繼續使用在職時公費安裝的電話,每月通話費限額為 30 元(不含電話基本費、維修費)。
(四)在 1998 年 8 月 1 日瓊辦[1998]25 號文下發前退休的處級干部可繼續使用在職時公費安裝的住宅電話。費用由個人自理。此后退休的處級干部,其公費安裝的住宅電話按電信部門現規定電話現初裝費的 60%折價處理給個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再享
受話費補貼。
第二條
公費安裝電話的管理 (一)符合公費安裝條件的辦公及住宅電話,其初裝費由學校統一支付,辦公電話的移動、維修、購機等費用也由學校統一支付,購機等費限在 250 元/部以內。住宅電話的移動、維修、購機等費用均由個人負責。
(二)任職前已自費安裝的住宅電話,任職后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可憑裝機發票到學校主管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標準按電信部門現規定的電話初裝費報銷。
(三)校領導的辦公電話費用實報實銷 (四)各部門以及符合條件安裝的辦公電話,學校以年經費包干的辦法(標準見附表)定額劃撥,學校將在郵電儲蓄所給各單位開設帳戶,財務處根據各單位電話經費包干額按季度撥付,超支部分由各單位自繳。
(五)學校長途電話分別由黨辦、校辦和繼續教育部負責管理。各部門因公務需打長途電話的,黨群系統到黨辦辦理,行政系統到校辦辦理。北區的到繼續教育部辦理。
(六)享受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的人員,由學校主管部門在指定銀行為各用戶開戶,財務處根據各人每月享受的費用標準劃撥,由用戶自行取款交費。
(七)享受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每月話費補貼標準是:
1、省級干部 140 元/月。
2、廳級干部 110 元/月。
3、正處級干部 80 元/月。
4、科級干部 50 元/月。
(八)校級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其住宅電話話費超出規定標準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分管領導批準,可酌情處理。
第三條
學校處級各研究所(室)及臨時增設的處級辦事機構、科級單位是否需要公費安裝辦公電話則視其業務工作情況,由部門提出申請,報校領導審批。
第四條
外籍教師的住宅電話按國家外專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五條
夫妻雙方均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只能安裝一部電話,但按兩人給予話費補貼。
第六條
原符合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人員,在其退休病故、調崗或轉為非領導干部職位后,已不具備公費安裝住宅電話條件的,原電話應及時撤機,如個人或家屬要求保留使用,按電信部門現初裝費 60%折價給個人,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取銷話費補貼。
第七條
凡已由我校公費安裝住宅電話的人員,調離我校時,在辦理調動手續的同時辦理電話移交手續。如需保留使用,須由本人調入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按現初裝費標準繳交費用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八條
獨立核算單位電話話費自理。
第九條
關于移動電話 (一)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瓊辦發[1998]25 號文
有關規定,學校移動電話數量控制在 6—8 部之內。
(二)移動電話由學校辦公室集中管理,日常通話報銷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辦理。
(三)集中管理使用的移動電話,每月通話費最高不超過 400元,全年實際支出超過規定限額的,經核準確屬公務需要的可據實報銷。
(四)經批準相對固定使用的移動電話,每部每月通話費不超過 250 元。
(五)移動電話丟失,由責任人負責,因使用不當損壞的,其修理費用由用戶負責。
第十條
公費電話的安裝及管理工作由后勤集團負責。
第 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制定的電話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后勤管理處。
附件:各單位話費包干標準
各單位通話費包干標準 單位名稱 包干標準(元)
單位名稱 包干標準(元)
黨委辦公室 2200 外事處 1500 校長辦公室 2500 后勤管理處 2000 組織部 1500 基建辦 1000 宣傳部 1500 教育工會 1500 統戰部 1000 團委 2000 紀檢、監察處 1500 教育科學部 1500 保衛處 2000 中文系 1500 學生處 2000 政法系 1500 教務處 2000 英語系 1500 科研設備處 1500 藝術系 1500 繼續教育部 6000 數學系 1500 財務處 2000 物理系 1500 物業管理辦 1000 化學系 1500 人事處 1500 生物系 1500 體育系 1500 秘書科 1500 地理系 1000 行政科 1500 大英部 1000 總務北區辦事處 1500 大體部 1000 北區保衛科 1000 社科部 1000 教務科 1200 對外漢語中心 1500 基金科 1200 計算機中心 1500 招生辦 1000 分析測試中心 1000 勞動服務科 800 圖書館 1200 水電科 1000
A AAAA 大學周轉用房暫行管理辦法
(海師辦〔2010〕35 號文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教職工居住周轉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資源,根據上級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周轉用房(下稱周轉房),系指學校擁有全部產權的教職工居住用房。
第三條
管理工作機構。
學校成立教職工周轉房分房領導小組(簡稱分房小組)。分房小組在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下,對教職工住房進行安排,并接受廣大教職工的監督。分房小組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人事處、紀檢辦、工會、后勤管理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工作職責為:
(一)根據學校房源、申請租房人數、住房現狀等情況制訂周轉房安排的有關規定。
(二)具體管理住房安排分配工作。
(三)宣傳解釋周轉房分配承租的具體規定。
分房領導小組工作辦公室設在后勤管理處,具體負責周轉房申請、租用、入住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
周轉房的申請條件與使用。
學報 1200 車隊 1200 附屬醫院 1000 學生宿舍 1000
(一)周轉房分為成套單元住房、單間住房及教工集體宿舍床位用房。學校根據當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員的職稱、職務并視房源具體情況安排相應周轉用房。
(二)周轉房作為教職工購買住房前的臨時周轉住房,原則上只安排給未購買住房的在編在崗的無房戶教職工使用,已購住房或有私房的,不安排入住周轉房。
(三)配偶雙方有一方不在我校工作,在校一方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且其職務、職稱高于或相同于其配偶者,可在我校申請住房。配偶雙方均在我校工作者,由職務、職稱高的一方申請住房。
(四)教職工本人戶口在海口市,配偶的戶口雖不在海口市,但實際上已在海口工作、領取了暫住證的,可視房源情況,按該類人員進行安排。
(五)學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單元住房,作為引進學術帶頭人等專門人才用房,由學校掌握使用。
(六)學校設置適量的值班床位,供確因教學、科研及校園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員午休和夜宿使用。
(七)周轉房的租金。根據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海房字[2002]97 號文件執行。
(八)違反學校住房管理規定及多占用房者,學校將強行收回房源。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周轉房安排原則。
(一)確定各類房源的安排數量。由學校研究確定本年度引進專門人才用房和解決現有住房困難人員用房的比例數量。
(二)周轉用房的安排,參照《AAAA 大學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采用綜合計分排序辦法。即凡符合申請條件者,根據各自的職稱、職務、任職年限、工齡、校齡等條件計分,依積分高低順序安排。申請租房者的職稱、職務以學校人事部門確認為準。職稱、職務及各個計分項目的時限,以當次的周轉房安排通知規定為準。
(三)未婚、離異后單身的教工,若房源允許,可按相應職級租用周轉房的標準,下浮一個檔次的規格申請和安排周轉住房。如高級職稱、處級干部人員可參加中級職稱、科級干部人員排序,中級職稱、科級干部人員可參加初級職稱、一般干部人員排序。
第六條
周轉房安排程序。
(一)申請。凡申請租房者須到后勤房管部門領取并如實填寫學校統一印制的《租房申請登記表》(同時領取《配偶住房情況調查表》),經各單位認真核實無誤、領導簽名蓋章后,連同《配偶住房情況調查表》送還學校后勤房管部門,由后勤房管部門匯總后報學校分房領導小組。如經調查確認有屬弄虛作假者,則取消分房資格。
(二)計分。由后勤房管部門審核每位申請人的租房資格,對取得資格的申請人按計分標準計分,依積分高低在各檔次人員中由高到低排序。
(三)公布。首先公布通過初步審核的符合安排周轉房租用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積分分數,如有差錯及時糾正;其次,按積分順序提交學校周轉房分房小組討論,擬定安排周轉房人員名單
并公布擬安排人員的名單和積分;最后公布正式安排的人員名單。
(四)選擇住房。正式安排人員名單公布后,由后勤房管部門主持選房,由安排到住房的人員按檔、依積分高低順序依次選房。如積分相同者,采取抽簽選房。最后由后勤房管部門根據選房結果簽發《住房租用通知書》。
(五)簽訂合同。承租人與學校簽訂承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共同遵守,以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第七條
周轉房承租有關管理規定。
(一)住戶領到住房鑰匙,原則上必須在限期內搬遷完畢,無正當理由不搬或超過期限搬遷者,按放棄租用處理,該住房由學校收回另行安排。
(二)凡學校安排給教職工的臨時周轉房,后因情況發生變化,教職工本人不住的或出租周轉房的,學校一經發現,一律收回,不再予以安排。
(三)未經學校后勤房管部門同意,住戶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改造和裝修。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學校無條件收回住房。情節嚴重影響到房屋結構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四)因情況發生變化后,不再符合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應在接到學校房管部門退房通知的二周內將住房完整地退回學校,否則,學校將按《AAAA 大學教職工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強行收回房源。
第八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A AAAA 大學
教職工校內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管理辦法
(海師辦〔2010〕35 號文印發)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教職工校內自有住房管理,切實加強安全防范,維護學校治安秩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 24 號令)和《海口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已購置、擁有房屋個人產權的公有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的校內住房,本人不住且將其出售、出租或無償提供他人居住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教職工將自有住房給他人居住時,房屋產權人、受委托人、居住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學校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住房日常管理;保衛處負責治安管理工作;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提倡、支持教職工將閑置的校內住房優先出租給學校,學校按當時周邊房屋租賃價格標準支付租金。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欲將自有住房給他人居住時,須先到后勤管理處登記,經審批同意后,到保衛處審核備案,并簽訂《治安防范協議書》,同時交納治安保證金。產權人與居住人方可簽訂
居住管理合同。合同簽訂后,還須到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備案。此前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須在本辦法公布實施后 15 天內到相關部門補辦。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將自有住房給他人居住要嚴格履行以下責任:
(一)出租校內自有住房必須嚴格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未擁有房屋個人產權的住房(含公有住房、周轉房、照顧安置房、體息間等)一律不得出租,否則,學校將予以收回。
(二)要認真核實居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并報后勤管理處、保衛處備案。
(三)與居住人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的,必須于解除或中止房屋居住合同之日起 3 日內,到后勤管理處、保衛處辦理注銷手續。
(四)對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將住房出租的個人,學校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五)房屋產權人委托代理人出售、出租、管理房屋的,委托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對于學校各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臨時工)居住的房屋,須將入住人員登記造冊,報后勤管理處、保衛處備案。
第八條
凡校內自有住房他人居住的,須按市場價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將房屋給他人居住后,嚴禁居住人再行轉租、轉讓第三人居住。
第十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 AAAA 大學
桂林洋校區周轉用房暫行管理辦法
(海師辦〔2014〕8 號文印發)
第一條
為加強桂林洋校區教職工居住周轉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資源,根據政府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以及《AAAA 大學周轉用房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桂林洋校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周轉用房(下稱周轉房),系指學校擁有全部產權的教職工居住用房。
第三條
管理工作機構。
學校成立教職工周轉房分房領導小組(簡稱分房小組)。分房小組在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下,對教職工住房進行安排,并接受廣大教職工的監督。分房小組由主管學校分房工作的學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人事處、紀檢辦、工會、后勤管理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
分房小組工作職責為:
(一)根據學校房源、申請租房人數、住房現狀等情況制訂周轉房安排的有關規定。
(二)具體管理住房安排分配工作。根據學校房源具體情況
及各單位申請租房人員情況等決定各單位(學院)周轉房的數量。
(三)宣傳解釋周轉房分配承租的具體規定。
分房領導小組工作辦公室設在后勤管理處,具體負責周轉房申請、租用、入住等相關手續;負責申請人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周轉房的申請條件與使用。
(一)周轉房分為成套單元住房、單間住房及教工集體宿舍床位用房。學校根據當年需要安排住房人員以及房源具體情況安排相應周轉用房。
(二)周轉房作為教職工購買住房前的臨時周轉住房,原則上只安排給未購買住房的在編在崗的無房戶教職工使用。已購住房或有私房的,不安排單獨入住成套周轉房。
(三)配偶雙方有一方不在我校工作,在校一方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且其職務、職稱高于或相同于其配偶者,可在我校申請住房。配偶雙方均在我校工作者,由職務、職稱高的一方申請住房。
(四)學校留出一定比例的成套單元住房,作為引進學術帶頭人等專門人才用房,由人事處統籌使用。
(五)學校設置適量的值班床位,供確因教學、科研及校園管理等工作需要的人員午休和夜宿使用。各單位教學、科研人員由各單位在各自周轉房的指標內安排; 后勤、安保人員由后勤管理處統籌安排。
(六)違反學校住房管理規定及多占用房者,學校將強行收回房源。并在全校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周轉房安排原則。
(一)周轉房作為教職工的臨時周轉住房,原則上只安排給未購房或無住房的教職工臨時過渡使用。優先考慮安排學工口、教務、實驗室以及安保、后勤等管理人員。校園內最多只安排一處周轉房。
(二)未婚、離異后單身的教工,若房源允許,可租用周轉房,但不再按個人職務(職稱)的住房標準安排。
第六條
周轉房分房辦法 由學校劃塊分給各學院,再由各學院根據實際需要作內部安排。
第七條
周轉房安排程序 (一)申請。凡申請承租成套周轉房者,由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租房申請,如實填寫《AAAA 大學住房情況調查表》,并經各單位領導認真核實無誤、簽章后,送后勤處房產科進行資格審查。并由后勤房管部門匯總后報學校分房領導小組。如經調查確認有屬弄虛作假者,則取消分房資格。
(二)計分。參照現行的計分統分辦法,對符合條件者根據各自的職稱、在職年限、工齡、校齡等條件計分,依積分高低順序排列安排周轉房。申請人的職務、職稱以學校組織、人事部門確認的為準;職務(職稱)及各項計分的時限以當次的周轉房安排通知規定為準。
(三)公布。首先公布通過初步審核的符合安排周轉房租用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積分分數,如有差錯及時糾正;其次,按積
分順序提交學校周轉房分房小組討論,擬定安排周轉房人員名單并公布擬安排人員的名單和積分;最后公布正式安排的人員名單。
(四)選擇住房。正式安排人員名單公布后,由后勤房管部門主持選房,由安排到住房的人員按檔、依積分高低順序依次選房。如積分相同者,采取抽簽選房。最后由后勤房管部門根據選房結果簽發《住房租用通知書》。
(五)簽訂合同。承租人與學校簽訂承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共同遵守,以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第八條
周轉房承租有關管理規定。
(一)住戶領到住房鑰匙,原則上必須在限期內搬遷完畢,無正當理由不搬或超過期限搬遷者,按放棄租用處理,該住房由學校收回另行安排。
(二)凡學校安排給教職工的臨時周轉房,后因情況發生變化,教職工本人不住的或出租周轉房的,學校一經發現,一律收回,不再予以安排。
(三)未經學校后勤房管部門同意,住戶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改造和裝修。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學校無條件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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