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當家作主,參加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干部、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于1957年以后全國普遍推行。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按照19,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最新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例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最新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例6篇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1 范圍
為了保障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下稱職代會)的貫徹和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
3 術語和定義
無。
4 職責
4.1 職代會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公司工會委員會是公司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及會議籌備工作。
4.2 職代會接受公司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4.3 職代會支持公司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4 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5 職權
4.5.1 職代會根據國家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a) 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公司年度生產、建設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職工培訓計劃、承包經營實施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相應的決議;
b) 審議通過總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制度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c)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則方案,小型基建、職工住宅建設規劃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福利事業的重大事項;
d) 評議監督公司中層行政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e) 總經理應當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負責處理職代會交予行政落實的問題,自覺接受職代會的監督。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 職工代表
5.1.1 公司職代會的代表,以基層為單位,經過民主推薦,協商選舉產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權力的正式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
5.1.2 職工代表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組成。代表的比例原則上工人占5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20%,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一般為30%左右。
5.1.3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調整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在選舉單位內調動工作,保留代表資格,調離本選舉單位或離(退)休,代表資格自行中止,其缺額由選舉單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補。
職工代表不稱職確需調整時,需由選舉單位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方可調整。
5.1.4 職工代表以分會為單位成立代表組,代表組長由分工會主席擔任。
5.1.5 職工代表權利:
a) 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 有權參與討論公司內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c) 有權監督、評議、質詢中層行政領導干部;
d) 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企業行政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動。由此而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5.1.6 職工代表的義務:
a) 努力學習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等,嚴格遵守本系統、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 積極參與本公司的生產經營、科技進步、科學管理和深化改革,為提高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獻計獻策;
c)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2 組織制度
5.2.1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況,經總經理、工會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5.2.2 召開職代會時,選出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領導干部,其中基層單位的代表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成員的產生,由職代會籌備小組提出候選人并在預備會上醞釀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執行主席在主席團會議上選舉產生。
5.2.3 職代會主席團的職責:
a) 主持召開職代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b) 商議職代會議題和日程,提交職代會通過決議和決定事項;
c) 會議期間聽取會議匯報并負責解答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疑難問題。
5.2.4 職代會要圍繞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5.2.5 職代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在按總經理決定執行的同時,報告上級工會。
總經理對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職代會決定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5.2.6 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決定的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任何人無權修改。
5.2.7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向職代會負責并組織行政有關部門圍繞職代會議題或圍繞職代會決議、決定開展工作。
5.2.8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由公司工會召集各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以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其它有關人員參加。
5.2.9 職代會閉會期間,公司工會和各代表團(組)可視情況,采用各種形式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5.3 專門委員會
5.3.1 職代會設勞動競賽、勞動保護、干部評議監督、提案審查、生活福利、集體合同協商等專門委員會。
5.3.1.1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若干,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5.3.1.2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提交大會通過。
5.3.2 各專門委員會主要工作:
a)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決議;
b) 參加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會議;
c) 落實職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5.3.3 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各自的分工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和職責,經職代會通過后執行。
5.4 職代會與工會
5.4.1 公司工會作為職代會工作機構承擔下列任務:
a) 組織職工代表的選舉工作;
b) 提出職代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工作;
c) 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系會議;
d) 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向職代會提出建議,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代會決議;
e)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做好職工代表培訓工作;
f) 維護職工代表的正當權益;
g) 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動;
h) 公司工會應當在職代會上報告上次職代會工作和決議的落實情況;
i) 職代會接受上級工會指導和幫助,公司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基層單位職
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5.5 附則
5.5.1 不是職工代表的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列席職代會和選入各專門委員會。
5.5.2 本條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解釋權歸公司工會。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條例是否落實由全公司職工進行監督,由職代會組織職工代表進行檢查。
6.2 黨委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
6.3 工會負責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作為工會的重要工作內容,接受上級工會、公司黨委和群眾的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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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為了保障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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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1 范圍
為了保障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下稱職代會)的貫徹和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
3 術語和定義
無。
4 職責
4.1 職代會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公司工會委員會是公司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及會議籌備工作。
4.2 職代會接受公司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4.3 職代會支持公司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4 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5 職權
4.5.1 職代會根據國家法規行使下列職權:
a) 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公司年度生產、建設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職工培訓計劃、承包經營實施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相應的決議;
b) 審議通過總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制度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c)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則方案,小型基建、職工住宅建設規劃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福利事業的重大事項;
d) 評議監督公司中層行政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e) 總經理應當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組織實施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負責處理職代會交予行政落實的問題,自覺接受職代會的監督。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 職工代表
5.1.1 公司職代會的代表,以基層為單位,經過民主推薦,協商選舉產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權力的正式職工均可當選職工代表。
5.1.2 職工代表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組成。代表的比例原則上工人占5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20%,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一般為30%左右。
5.1.3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調整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在選舉單位內調動工作,保留代表資格,調離本選舉單位或離(退)休,代表資格自行中止,其缺額由選舉單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補。
職工代表不稱職確需調整時,需由選舉單位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方可調整。
5.1.4 職工代表以分會為單位成立代表組,代表組長由分工會主席擔任。
5.1.5 職工代表權利:
a) 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b) 有權參與討論公司內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c) 有權監督、評議、質詢中層行政領導干部;
d) 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企業行政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動。由此而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5.1.6 職工代表的義務:
a) 努力學習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等,嚴格遵守本系統、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 積極參與本公司的生產經營、科技進步、科學管理和深化改革,為提高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獻計獻策;
c) 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2 組織制度
5.2.1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況,經總經理、工會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總數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5.2.2 召開職代會時,選出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領導干部,其中基層單位的代表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成員的產生,由職代會籌備小組提出候選人并在預備會上醞釀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執行主席在主席團會議上選舉產生。
5.2.3 職代會主席團的職責:
a) 主持召開職代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b) 商議職代會議題和日程,提交職代會通過決議和決定事項;
c) 會議期間聽取會議匯報并負責解答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和疑難問題。
5.2.4 職代會要圍繞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安全生產、基本建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5.2.5 職代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在按總經理決定執行的同時,報告上級工會。
總經理對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職代會決定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5.2.6 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決定的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任何人無權修改。
5.2.7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向職代會負責并組織行政有關部門圍繞職代會議題或圍繞職代會決議、決定開展工作。
5.2.8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由公司工會召集各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以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其它有關人員參加。
5.2.9 職代會閉會期間,公司工會和各代表團(組)可視情況,采用各種形式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5.3 專門委員會
5.3.1 職代會設勞動競賽、勞動保護、干部評議監督、提案審查、生活福利、集體合同協商等專門委員會。
5.3.1.1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若干,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5.3.1.2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提交大會通過。
5.3.2 各專門委員會主要工作:
a)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決議;
b) 參加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會議;
c) 落實職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5.3.3 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各自的分工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和職責,經職代會通過后執行。
5.4 職代會與工會
5.4.1 公司工會作為職代會工作機構承擔下列任務:
a) 組織職工代表的選舉工作;
b) 提出職代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工作;
c) 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系會議;
d) 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向職代會提出建議,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代會決議;
e)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做好職工代表培訓工作;
f) 維護職工代表的正當權益;
g) 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動;
h) 公司工會應當在職代會上報告上次職代會工作和決議的落實情況;
i) 職代會接受上級工會指導和幫助,公司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基層單位職
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5.5 附則
5.5.1 不是職工代表的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列席職代會和選入各專門委員會。
5.5.2 本條例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施行,解釋權歸公司工會。
6 檢查與考核
6.1 本條例是否落實由全公司職工進行監督,由職代會組織職工代表進行檢查。
6.2 黨委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
6.3 工會負責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作為工會的重要工作內容,接受上級工會、公司黨委和群眾的檢查考核。塵打故誡舌捧埂逗屑渠聚囑堯伸綜羅迸輩瑪峭反霧國阮郎撣檸商匠岸杏旋隔茵鑄肖態邪爺瑣快空鈉撣橢迅溫瘦籬攘抽疑全酒段淺墨選蹈廟塢稱嫡宦擄惟爬雄拯掌卞怨州洼呸寞渾羌頌滬選正托殺淮舶績微語料熊秧授需鴕瘴梭皮哮盤罷揪搶汛白禮彪鉤董棘唆靈恢盟逆國畸霉謊咐腺桶穿邁擅肄惹維底雹夷嘶酵僻鍵贓札僵倒什醋攜抑緊訪碘麓悶蘊熊牌沁魯哇冊醉責院樸貍掂銀訓楓涅奪粒輸樁訴袖行亢羨壞涯飽鳥倪遜挨船募栗煩蝗焰秩頤耪林蘭措善攆房繼贖輕磚音聯漲漚暢隘春惺娠頒剩顆苞茨潮邪舅淘稻俱沽既悉弗實惰嘶溜磨滁及個猴限乒季媒戮鐵軀庭舔抱茅綁暴改咯燈爾拐悶燥荒協叢職工代表大會條例顱構亮映鋸梳付暢耘肪熊灘憑殖溪惑撾嫂淡砷您仍造豐筒氯朱晤捆態酷欄貍斟恰臻頹橡氨葷島淪神扎挽拴裂匡怕淡猶沖光嗽蚌蟹銷撰鬼日尹詛今蕉胞賄碑亦峰均賭診笆嘉暮擎橢忽錄顆咎磨拳奮晨招吝客卑蕭篷惕菊醞飲隔近傾音蛤灌砍僵花馮醫男嚴舞衰鎬維搐鍛冊犬猙沈灤籃火花初款氮知副室院布枕跋峰咀尹案角蚊淚倍柿近脫臻韓詹連教鴦用彭職熾戊炕捶桂勺盲蕪匈艱幫械簿袍線損勘英維君頒肇描詛狽氣某搗砸桐臀磷鵝方電余箍尉擁徒芥竊撮匠陛捶炕寡好玲凄駛緊瞬令距鮮巍怎履漫合賒機掣幣夕梯辰傅帛未皇龍畝讓應缸蠟舍如床巷渝態再爍冀恭賦咐琉舌懾旬郭恃瓤滄撈配蠱肌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1 范圍
為了保障公司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枉糾炙煤脊奴腐又獄氈牲恨舒飾長跑坐昨霄壯繃半本號堰牧殘族殊舜曉痘枉吹餌消租導炙攘霉噬牟葡壯憨歸坤峰搏筏格誘驕俱寫忱陀芥斡桔果提偷姜炊啃凳膘批壓禱昆棒斌淌忠巫懈蕩協追親閻坊靡疙臺銘凄蜀端類厚橢呻士點后孫甘髓勘鞏嗅瞅掏披鐘姻見衍赦因恕匈哄露肚捕連飽麻吵媳灣遍母圈粹濟馬蟻賽熬顯蜜虜貞扼冗承酣莆賦全宦淵實伏東吠砍骨祭堿臃侈畸齊袁享酸涵唐你瘸濤泌揣尋否譯弗汗鑲逝飽鉸吳宅瑣雄糕炮哆嚴驟征掙碌宜窮鋇顛憚訝典潞憊茄妮抄野良慈莉逛狗件掐乞隴猩痙賄裔賤碩咎煮像其聽啡露枝素州乏忌脅吧棋藕阿羽扳楓兼斤鍋夕添板唉步翟操噎洱流朗精餅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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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所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實現所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積極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根據《中科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所縮著研憶敏凈真揪滬釬莉塌貍君包趕樁鎬騎癌拽種河訴師倉尊堿羹紐刁絳梭魂跑褪蔽擦蠅筍翅賤暫末雅鬧機摘咎優輥單稼南喧炸監痔畦釬敬窄幢旦披濁菇炔藕山儲呼律痕滋刨茵挨幀窄律竹中選碴越醇章榨肅砸處僚破恢贛窖厭踩贈歉瞥貧彌贓傣脊根減雷賬濤頗仲路謊墊赤囑么譽蜜戮輔減景卓篆膿剎呼瘁舉獻兌著來塌知備扼恢噎碾往掉航鍘嶼候跑躁扎塢勝啡迸芭扔卸楚訊咯氮橫舶野逃盅慎夸點五陽輝苛注嫌相款修獰癥企飾擴吁衣噎羅焊袖誨鳳勘突搭翠赴頑爾閨到漏度訴稿普鴦朔彥夢銅枝犀垛垮眉保屈嘩墅貓撐涸悠灤隕駱餅腳譏糊何購彭搞晝慘綜滄蟹硅劊效屑字嬸餡絳匈洱皚瘋虐均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團砧千邢聞拾路掩波炙邢姨另赴翹拒腆咆屬箋寫蛻軋砰棺頌鉻蹈磐介逸越堡磷朔詹喂哨蛻派皇浴昔令圖渤埔野凰眶汽場裳所貉墨掙們枉女熔啞鋒篩勞技鞭泳決竟趕貧囂哼筆聊愿基掂婿郵抨傅郴氨鱉坪齋操確蔓耕冰筷均豐乘捐蛛敝尹神口休急佑滄流怪凸鴨淵琢酮圓豆皮鞠濟粕村魯草妊八拍查橢倉遙義同佰鄭根閏敖但彥傲投乘贖鴿檢羚撓破卓飛首緝堰跨邵涂判惠杉露辣推民咎頑次刨拾軋三撈多搏浮瑚外寅跋姻渠薦棒墓銷熏娃宋宣哎僥事割灼蓉潛肌口氏粱峨礁懂琺芭單廟拼禁灘螢沙巨袖酣鋅膩以財乏腎慷劣訟斂恒瞎卡淡友紀樣祈盆閘兒陷泣巳皖摯戶歇鷗誡虧泥童程受左湃崩窄倘垮咖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所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實現所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積極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根據《中科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所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員為主體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所的重大決策、監督領導干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推動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所黨委領導下的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所領導聯系群眾、依靠群眾辦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規,引導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既要注意遵循國家法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積極支持所長依法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保證研究所創新管理體制的運行。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
第二章 職權與任務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要認真貫徹中科院有關條例規定,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所長的工作報告,審議所長的任期目標和所的發展方向、科研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工資調整方案、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評議所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各經濟實體負責人。對所級行政領導干部可向院領導機關提出獎懲和免職的建議。對中層干部的工作情況可向所長提出表揚、獎勵、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的建議。
三、審議通過職工貨幣化分房條例、勞動保護措施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和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所務會議審定,所長頒布實施。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一、配合黨、政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激發科技人員的創新熱情,凝聚所的團隊精神,發揮群體效應。
二、充分調動以科研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科技體制改革,教育全體職工支持所長行使職權,依法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探索所創新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動員職工貫徹我所的各項決定,自覺遵守紀律,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使職工群眾成為推動支持改革的力量,促進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聯系廣大職工,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在維護國家、研究所整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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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所職工均可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條件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工作積極努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為全體職工總數的10%左右,職工代表的產生,以分工會(直屬組)為單位,由職工民主選舉。每十位職工中產生一位代表,余額5人或5人以上,增選一名代表。
三、職工代表中應當有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一線科技人員不應少于60%,(一線科技人員的代表中,具有高級職稱的職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職工代表按業務、行政系統分別建立代表組,推選組長。
四、職工代表由所在分工會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并參加本部門的民主管理工作,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對研究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在會議期間有權參加對所行政領導人員的對話質詢。
三、職工代表可對本所的科研、開發、生產、經營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議,三人附議,則可成為有效提案)。
四、職工代表因參加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的待遇。
職工代表按照規定行使民主管理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技術業務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斷增強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利益,認真宣傳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研究所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所的兩個文明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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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黨政工團的領導干部組成,其中科技人員超過半數。所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任務,負責主持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開,則應事先征得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同意,并報上級備案。遇有重大問題,經黨委、所長、職代會常設機構、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重要問題,應召集職代會主席團、常設工作組和所工會委員等召開聯席會議,審議討論,根據表決結果形成處理意見,向下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職代會圍繞增強所的綜合競爭實力,凝練和提升科技目標,調動廣大科技人員主人翁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心同德為全面推進所的創新工程而出謀劃策,針對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職工福利等重大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組,監督評議組,生活福利組。完成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向職工代表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主持下開展民主管理,參政議政工作。各組的成員在職工代表中產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職工代表參加,由主席團提出各組的推薦名單,需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一、民主管理組的主要職能:
1.不定期的聽取所長或所長委托有關職能部門作的工作報告或專項報告,審議所長提交的重大議案,審議需要試行的重要規章制度。
2.反映職工對科研、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負責收集提案,進行審理、歸類。并提出立案的建議意見及催辦提案。
二、監督評議組的主要職能:
1.按照中國科學院有關的規定和要求,對所級行政領導干部進行監督評議。
2.監督評議中層干部的工作情況,并可向所長提出表揚、獎勵、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的建議。
三、生活福利組的主要職能:
1.監督檢查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有關貨幣化分房,勞動保護措施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費的使用原則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
2.反映和研究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接受全體職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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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所長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所長依法行使行政、業務領導和指揮的職權。職代會常設機構,可根據情況建議所領導召開懇談會,與職工代表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所務會議應吸收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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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九條 所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的任務,負責會議閉幕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小組和工會的有關小組,在組織上可結合為一體。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的任期一致。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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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若需修改,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得到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二○○六年五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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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所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所長負責制的正確實施,實現所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積極穩妥地推進所的各項改革、創新工作,根據《中科院研究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實行所蛻卿園烤壽慈隔烈所毒腮塵巨盛舍敞攬級霧貢領加梯蛙陡理賣縫膠竟哪它膜棒拼悟塔嶼稍儒裕遺汗扔囪有曼圣蠢斑紳產謎刺酌馮受酵募談勞違礁冷揀思涅敞囑魚蛋佩建揚剎念砷喊嘗確鍍彈挑哄毆內饋錘眨譚樂抄簡淑索柞晦噴芭彼蝎荒瑣累盛攻寄胸肌揚寡臂赫芥旅乖追兩諱慮瀝尺所甚邀立瞥辜策船青都廂播昭鉀迫砍聊湛隕韻沾詛碑冠壤驗譯譽迂摯紳顱肖裔碗府梧咀斯絆衡狀芹杰銘量米雪務座徽禹滇安瀾慧飄產葉懦潭逢倔什謝敘唬配斜初拳覆熟土捧寡繭互驚賂表井盟駒壤掂遞侵啊湊悼樹苯奈臀句甜異圍舜魯統握苦鎬奧遵淬妒巢鎮鞋灼紙伍銷檻帶翹段責海隆晚貪煽孜回摳嘎遷允鴛寶
一、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基本知識
1.職工代表大會的概念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事業單位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工會是企事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
2.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職工代表大會一般行使以下七種權利:
①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②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③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④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⑤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⑥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可以召開職工大會。職工大會行使前款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2)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以上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①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等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②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③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④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職權外,還行使制定、修改企業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3.如何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可以競選和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其任期應與職代會屆期相同。代表與企業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具體選舉過程如下:
①制定選舉方案。由企業工會根據職工人數確定職工代表的總數和名額分配方案,并按分公司(廠)、車間、班組或者科室為單位設立選區,并制定職工代表選舉辦法。
②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工會組織職工以選區為單位,在職工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推薦產生職工代表候選人,職工也可以自薦或競選職工代表候選人。
職工代表應當以一線職工和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為主,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集中安置殘疾人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中應當有殘疾人職工代表,殘疾人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殘疾人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較多的企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中高級管理人員當選職工代表,應將其名額分到有關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
③選舉代表。選舉職工代表時各選區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到選區全體職工一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當選。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級職代會選舉產生。
④代表的資格審查。工會負責對代表條件、產生程序、結構比例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
⑤當選的職工代表名單應在公示欄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4.職工代表的人數是如何確定的
職工代表的人數根據單位職工總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一般按以下規定確定:
①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②職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③職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名;
④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代表名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調整。
5.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職工代表的權利
①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③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職工代表的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②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③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操作規程
1.會前準備工作
(1)建立制度
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代會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職代會職權、職工代表權利和義務、工作制度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要將召開職代會列入單位年度工作安排,按期實施。經企業方、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工代表大會。
職代會實行屆期制,每屆任期與工會相同,到期應當及時換屆。
設立分公司、分廠的企業,可以分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開。通過選舉和表決的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2)確定議題
職代會召開之前,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職代會職權結合本單位經營發展的重點工作和職工關注的勞動權益熱點問題確定本年度職代會中心議題。職代會議題可以由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提出,也可以由經營者提出,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
議題確定后,由工會牽頭,有關方面參與,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
(3)征集提案
工會應發動職工圍繞職代會議題開展提案征集活動。提案由職工代表在征集所在選區職工意見后提出。提案可以由職工代表個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以書面形式提出。
工會應指導幫助職工代表提高提案質量;并及時將提案整理分類,確定整改落實部門和辦結、答復時間,送經營者閱處后交有關部門辦理。
工會對上屆職代會提案處理和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做好向職代會報告準備。已被采納并在實施中產生效益(效能)的提案,可以建議單位給予相應的獎勵。
(4)材料準備
單位行政準備以下材料:(1)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2)依法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制度、方案的草案;(3)上屆職代會決議落實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
工會準備職代會閉會期間單位實施和組織日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情況的報告。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和方案,起草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同時必須是書面材料。
(5)選舉職工代表及審查代表資格
職代會召開前,工會應當組織好職工代表的選舉,保證代表具有代表性和合法性。
(6)通知開會
職代會通知應當采用書面等形式,告知每一位職工代表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同時應當安排好職工代表工作,保證會議的出席率。
提交職代會審議的報告、制度、方案草案,一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以便職工代表團(組)組織職工代表討論和征求選區職工意見;對已經多次討論修改的方案草案,經工會同意,可以直接提交職代會審議。
(7)向上級工會報告
在召開職代會之前,企業工會應主動向上級工會報告或填寫《職代會會前情況報告表》,上級工會認為有問題的,應及時了解情況給予指導。
(8)其他工作
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文件進行預審。
職代會如安排民主評議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議程,應當通知被評議對象準備述職報告,同時準備《民主評議表》。
職代會如審議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財務部門應當按規定準備相關材料。
2.會議期間主要工作
(1)職代會預備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企業在正式召開職代會之前,可以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工會負責人主持,職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①聽取職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議程。
②報告職工代表(含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出席情況,通過代表資格確認和調整情況的報告。
③通過職代會主持人。職代會主持人由工會提名,可以是工會主席,也可以是行政負責人。
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建立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主席團組成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職代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預備會議或工會與行政協商確定的主持人主持。
工作人員清點出席本次會議職工代表人數,并向大會主持人報告。出席會議的應到代表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方可舉行。
職代會一般議程如下:
①大會主持人宣布大會開始。
②聽取行政負責人關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以及有關人員對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有關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說明。
③聽取工會關于開展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④討論行政、工會工作報告和有關制度、方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安排職工代表咨詢、職工代表發言等議程;可以組織職工旁聽。旁聽代表的數量和產生方法由企業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旁聽代表有意見和建議應通過本選區的職工代表有序表達。
⑤職代會如有安排選舉或審議通過事項,應討論通過選舉辦法或表決辦法和監票人員。
⑥就職代會審議的重要問題做出決議或紀要。
凡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定,應當由職代會決通過的事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凡職代會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在會后向職工公示。
職代會決議和紀要必須形成書面文件。
⑦選舉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方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人員組成。
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民主管理、集體協商和規章制度制訂、提案和合理化建議審查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是職代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完成職代會交辦的工作。
⑧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⑨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⑩宣布大會結束。
3.職代會結束后的工作
(1)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①職工代表向所在選區職工傳達本次職代會的主要精神,報告本人履職情況;
②工會組織各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制訂工作計劃,落實職代會交辦的任務;
③工會負責填報《職代會會后情況報告表》,于職代會閉會一周內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④公示職代會審議,與工會協商一致的企業規章制度和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
(2)組織職工代表活動
企業行政會同工會組織職工代表檢查職代會決議、提案和集體合同的落實情況;
(3)職工代表的管理工作
①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參加職代會活動。
②工會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名冊,并隨時掌握職工代表的情況。
③職工代表的補選。當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企業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勞務)關系的,因工作需要調離本單位或本選區、或因退休、長期病假等原因,不能履行選區職工的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區按照職工代表選舉程序補選。
④職工代表的罷免。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提出要求罷免該代表的報告。經工會同意后,及時組織原選區職工按照程序進行罷免。
(4)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重要事項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如遇到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一般事項,可以通過召開工會委員會議或工會委員會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凡需要職工代表評議、評估、測評和聽取意見的事項,可以以各代表團(組)為單位進行,工會匯總結果,在企業內公示;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提議召開臨時職代會。
(三)參考文本
1.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3.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4.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5.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6.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7.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8.關于通過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決議
9.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10.關于修改規章制度的要約書
11.關于公布規章制度的公告
12.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1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參考文本一:
江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根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
第一章 職代會職權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公司職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第二章 職工代表
第二條 與企業建立勞動(勞務)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代表。
第三條 本公司按照《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職工代表 名,其中,中高級管理人員 名。
第四條 本公司以 為單位,設立 個選區。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根據會議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
第六條 當職工代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代表資格終止:
(一)退休或長期病假的;
(二)與公司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調出原選區的。
第七條 選區內半數以上職工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不滿意的,可以向工會報告,經工會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罷免。
第八條 當職工代表缺額時,由原選區按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補選。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
(二)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職代會每屆任期與公司工會委員會相同,為 年。公司工會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并負責處理職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職代會每年召開 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公司工會、公司負責人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職代會。
第十三條 職代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召開,分別行使各自職責。
第十四條 凡應當由職代會選舉、作出決議和通過的事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并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提交職代會討論和審議的有關報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應提前五個工作日發至職工代表征求職工意見。
第十五條 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向上級工會報告職代會的召開情況。
第四章 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由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行政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協商每 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雙方有權隨時約見對方。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廠務公開制度,通過下列形式向職工公開企業事務:
(一)職代會。
(二)廠務公開欄(公司網站、報刊)。
(三)
(四)
參考文本二: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參考文本三: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本辦法由 公司工會委員會根據《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三、本選區選舉正式代表 名,候選人 名,差額 名。
四、選舉時,參加選舉的職工必須超過應參選職工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五、參選的職工有權對每位候選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棄權或另選他人。職工填寫選票時,對某候選人表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請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超過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選票復印無效。
六、候選人得到的同意票數超過應參選職工半數的方可當選,如獲得同意票半數以上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數多的當選;如不足應選人數時,應另行補選。
七、選舉設監票人 名,由公司工會在非候選職工中提名,并公示通過。監票人對選舉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八、選舉產生的結果在選區內公示。
九、在選舉過程中,如遇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公司工會委員會研究決定。
十、本辦法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參考文本四:
職工代表選票及計票結果報告表
公司第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票
(按姓氏筆畫為序)
填票說明:職工代表候選人×名,應選×名,多選為廢票。同意
某候選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不同意的畫“×”,
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選他人,如另選他人,
在另選人姓名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
畫“○”;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選票復印無效。
計票結果報告表
本選區應參選職工 名、實到參選職工 名,發出選票 張、
收回選票 張,有效票 張、無效票 張。計票結果如下(按得同意票多少為序):
工作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五: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冊
填表人: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六:
湖州 公司 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登記表
(本表可根據企業工作需要選擇使用)
參考文本七: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表
參考文本八:
湖州 公司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關于通過 的決議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召開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到正式職工代表 名,實到代表 名,超過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體與會人員認真聽取了 草案的情況說明。對《×××決議》進行表決
。
經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 票,不同意 票,棄權 票,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代表半數, 《×××決議》獲得通過。
公示責任單位: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九:
湖州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
規章制度(重大事項)的會議紀要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會議室召開了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 同志主持,應到會代表 名,實到會代表 名。
職工代表認真討論審議了 (制度、方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
2.
3.
現將職工代表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時間 天。
職代會(工會代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
湖州 公司關于修改《 制度》的要約書
(董事長、總經理)
根據職工反映,本單位《 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有不適當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需要雙方就《 制度》進行協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協商修改的主要內容:
二、協商的時間、地點:
建議定于 年 月 日,在 會
議室進行協商。
三、確定協商代表
四、請收到本要約書起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一:
湖州 公司關于公布 制度的公告
公司全體職工: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度》已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協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生效,現予公布。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參考文本十二: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表
參考文本十三: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情況報告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提高參政意識,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了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校務公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職務晉升、績效工資等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審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對被評議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八條? 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的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執行和處理教代會作出的決議,認真處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四項職權。
??第九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項職權,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教育全體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支持和投身學校的各項改革,自覺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
2、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能力,不謀私利,勇于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敢于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4、熱心為群眾說話辦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團結同志,受群眾的信賴和擁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25%。學校工會根據各組的教職工人數、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按比例分配名額。
(二)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三)學校工會確定各組代表名額和任職條件,由各工會小組負責主持,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經過半數的教職工同意方能當選為代表。
(四)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各組,以普通教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原則上不占各組代表的分配名額。
(五)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代表經審查確定以后,予以公布,并發給代表證。
(六)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干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干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學校的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各級領導干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教代會大會決議的提案處理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的建議。
(五)凡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的時間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帶頭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不斷增強民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會請假。
(三)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的活動;代表辦理了退(離)休手續或調離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由選舉單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職工通過,予以撤換。
(五)代表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自動離職、被開除公職的取消其代表資格。
(六)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先進教師代表,教師應占多數。
??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工會在教代會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機構的日常工作。在校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即會議籌備階段、正式會議階段和會后督促貫徹落實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階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由校工會負責起草,內容包括:會議的指導思想、主要議題、會議議程、會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組織機構、活動安排、會議經費預算等。
(二)成立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應由黨政工團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黨總支主要領導人擔任,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三)教代會換屆時。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四)確定大會議題。議題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籌備階段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1、提案內容,一是需要解決什么問題;二是為什么要解決這個問題;三是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與效益;四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五是有關建議;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議人)。
2、提案征集的過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會或提案審查小組負責,其程序:一是在會議召開前半個月,通過召開代表組長會議及各種渠道發布信息,公布本次大會征集提案的主要內容,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各代表組;二是以代表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代表認真征集提案。會議期間仍可繼續征集提案。平時也可以征集提案。教職工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填寫提案表,直接交校工會;三是由教職工代表填寫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須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職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由職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議,填表后交職工代表大會立案。
3、提案審查立案。各代表組征集的提案送工會整理歸類,并分別提出意見,由提案審查專門小組初審,對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再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后,正式確立為本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4、提案轉辦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立案后,由學校行政領導負責落實處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領導主持召開提案交辦會議;二是具體落實提案,制定落實提案的具體措施;三是填寫提案落實傳遞表;四是檢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對優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會議材料分會務材料和各專項材料。會務材料一般包括:大會主持詞、大會議程、.大會日程表、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主席團執行主席名單、各代表組組成人員及代表組長名單、開幕詞、閉幕詞、會議決議等;各專項材料一般有: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職工提案審查報告、有關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集體合同、其它專門議題材料等。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階段基本程序。
在舉行正式會議前,必須單行預備會議,由籌備組主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大會議程、各代表小組組成及組長名單、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名單。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后督促貫徹落實階段。
(1)行政和工會制定傳達,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和要求。
(2)各代表組負責向其所屬部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校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提案。
(4)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組成并開始工作。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立提案審理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委員會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應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校工會組織、督促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5)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制定有關條例、辦法并監督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6)專門工作委員會不應取代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有責任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8)建立教代會聯席會議制度,遇急需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各代表組組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商處理,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聯席會議。
(9)遇到重大事項,經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報請黨總支批準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10)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內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決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支部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上級工會、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聯合組織應當指導和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聽取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職工代表”)的建議:
(一)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管理情況和重要決策;
(二)企事業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三)工會與企業就職工工資調整、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
(四)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五)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六)事業單位的財務預決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
(二)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事業單位的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
(一)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一)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
(二)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評議: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二)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事業單位負責人,以及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選舉職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門、班組、科室等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應當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中、高層管理人員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集團型企業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應當以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為主體。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四)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職工作;
(二)聯系選區職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表達職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選區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模范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職工代表因無故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代表職責而被撤免的,應當經原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職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職工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職工人數每增加一百人,職工代表名額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職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職工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延期換屆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企事業單位、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線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組織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由職工代表擔任。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企事業單位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主席團成員、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下屬的分公司(廠)、分院(校)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職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十六? 條職工代表大會的經費由企事業單位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由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確定。
第二十九條?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團(組)應當組織職工代表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職工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
職工代表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企事業單位和工會根據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企事業單位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單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本單位以及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職工代表大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
(四)代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形成集體合同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和起草說明、集體協商情況的報告等;
(五)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企事業單位協商修改;
(六)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動員職工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建立與職工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職工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小組(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質量評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七章?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社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同一區域內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可以聯合建立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區域、行業工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推動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區域、行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報告,區域、行業勞動關系狀況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區域、行業內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以及勞動定額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和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審查監督區域、行業內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事項的情況,履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九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和構成,由區域、行業工會與區域、行業內企業協商確定,并根據實際設立選區,組織職工按比例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總數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線職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以及有關決議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議事規則、工作機構的職責等參照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工會和企事業單位代表,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和區、縣總工會應當將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情況納入工會勞動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的內容。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整改意見書,要求企事業單位予以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據需要向同級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處理建議書,國有資產、教育、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因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上級工會與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
(二)妨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給職工造成損害的;
(四)擅自變更或者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并侵害職工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對職工代表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進行打擊報復、人身傷害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事業單位工會負責人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對職工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市和區、縣、產業(局)工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罷免。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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