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A 市處置‚僵尸企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自治區《關于處置‚僵尸企業?的實施方案》(桂工信政法〔2016〕925 號)要求,切實推動我市‚僵尸企業?的處置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推動處置‚僵尸企業?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密結合,堅持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方法來處置‚僵尸企業?,把握好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兩個關鍵點,用 3 年左右時間完成我市‚僵尸企業?出清或重組工作,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用 3 年左右時間,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市‚僵尸企業?出清或重組工作。
——到 2017 年底,全市國有關停企業全部出清;非國有‚僵尸企業?處置機制基本建立。
——到 2018 年底,全市國有特困企業基本脫困,國有‚僵尸企業?基本實現市場出清;非國有‚僵尸企業?處置有序推進。
——到 2019 年底,非國有‚僵尸企業?基本實現市場出清,全市企業市場化退出長效機制基本建立。
——到 2020 年底,規范有序的企業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產能結構和利用率基本合理。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充分發揮政府在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功能失靈時的行政推動作用。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動企業轉型升級或出清重組。統籌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方法來推動‚僵尸企業?處置工作,形成政府部署、出資人推動、企業負主體責任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化退出機制。
2.堅持‚三個結合?,規范有序。處置‚僵尸企業?要與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與化解歷史問題、減輕企業負擔相結合,與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相結合。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切實維護出資方、企業
和職工合法權利。加強處置過程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預防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防范風險,確保經濟社會穩定。
3.堅持總體部署,分級推進。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我市‚僵尸企業?處置工作。健全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協同發力的工作機制。把握好各階段工作著力點,統籌兼顧、積極推進三大重點任務的落實。
二、重點任務
(一)精準識別,建立‚僵尸企業?數據庫 建立工信、國資、稅務、統計、工商、人民銀行、銀監、人民法院、供電等部門間協助機制,深入精準摸查企業情況,建立國有和非國有‚僵尸企業?數據庫。國有和非國有‚僵尸企業?數據庫分別由市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掌握相關數據的有關部門建立。對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超過 85%且連續虧損 3 年以上,連續 3 年以上欠薪、欠稅、欠息、欠費,生產經營困難造成非季節性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 1 年以上的企業,按經濟類型納入國有和非國有‚僵尸企業?數據庫。各縣區、園區要強化主體責任,建立本地、本園區‚僵尸企業?檔案,列明企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產權爭議、需安置人數及費用等情況。(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各縣、區人民
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統計局、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AA 供電局等)
(二)精準發力,分類處置國有和非國有‚僵尸企業? 1.重點處置國有‚僵尸企業?。
對國有‚僵尸企業?中的關停企業,即已完全處于關閉或停業狀態、職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員、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企業,以及‚三無?企業(無人員、無資產、無場地)要加快出清。
——兼并重組。對仍存在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以移交國資監管部門管理、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有效資產。
——關閉破產。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后實施關閉破產。
對國有‚僵尸企業?中的特困企業,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超過 85%且連續虧損 3 年以上,連續 3 年以上欠薪、欠稅、欠息、欠費,生產經營困難造成非季節性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 1 年以上的企業,要加快重組。
——兼并重組。對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企業,通過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
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資金實力、經營規模、邊際效益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資本運營。對具有產業價值或前景的企業,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資本運營方式逐步納入上市資產范圍;對暫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無償劃轉至國有資本運營公司。
——創新發展。支持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品牌價值和市場前景但因多種原因暫時陷入困難的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實施員工持股,激發企業活力;通過鼓勵企業實施創新驅動、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新業務、開拓新市場,提高企業競爭力。
——關閉破產。對產品沒有市場或處于產業鏈低端、缺乏競爭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長期虧損的企業,以市場機制為主、政策支持為輔,通過產權轉讓、清算注銷等方式,實施關閉破產退出,成熟一個,退出一個。(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國資委,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國稅局、地稅局、環境保護局、工商局、金融辦、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局、各園區管委會等)
2.規范處置非國有‚僵尸企業?。
對非國有‚僵尸企業?,各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配合,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依法處置?的原則,統籌運用經濟、行政、法律、金融等政策措施,采取市場化退出、兼并重組、扶持發展等方式,進行分類處置。在處置非國有‚僵尸企業?時,可按工業、商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大類進行細分,并由不同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推進相關工作。
對長期依賴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等非市場因素生存或技術落后、產品低端、長期沒有穩定產品市場的困難企業,要停止對此類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和不同形式的保護。商業銀行要加快對此類企業不良貸款、呆壞賬的處置進度,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協調金融機構繼續對此類企業放貸,促進市場化退出。對不符合產業、環保、節能等政策、違法違規企業,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停產或關停,在建的違法違規項目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處置。
對資產負債率超過 85%且連續虧損 3 年及以上企業,以及長期欠薪、欠稅、欠息、欠費和非季節性停產半停產企業,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營業收入、拖欠金額等情況,進行分類處置:
對嚴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采取破產退出的方式,引導企業依法通過申請注銷登記、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司法程序退出市場。
對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的企業,采取兼并重組的方式,引導優勢企業對其進行兼并重組,整合、盤活企業資產資源。
對目前經營困難,但資產質量、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采取扶持發展的方式,支持企業加快開展技術改造,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適應市場需求、滿足消費升級需要的產品;協助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引導金融機構根據貸款基準利率合理定價,主動降低利率水平,減免企業利息或暫緩還本付息。(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國稅局、地稅局、環境保護局、工商局、金融辦、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等)
(三)精準施策,完善配套各項政策措施 國資、工信、發改、財政、人社、稅務、工商、金融、國土、法院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處置‚僵尸企業?的各項政策,及時指導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1.依托各類平臺。研究搭建與社會資本對接平臺,吸引社會資本依法依規參與‚僵尸企業?兼并重組。研究依托自治區產權交易中心等各類平臺,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
產。研究利用各類市場化投資并購基金,整合利用‚僵尸企業?優勢資源。(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國資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金融辦、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
2.做好職工安置。依據自治區出清重組‚僵尸企業?職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確定職工安置資金來源,做好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移交(若涉及)和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落實社保待遇,依法妥善處置職工勞動關系。人社、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國資管理等部門指導國有‚僵尸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明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安置途徑、安置經費來源和促進再就業措施等。支持企業通過內部分流、轉崗等方式安置職工,并對失業職工給予就業創業、公益性崗位等多渠道的就業幫扶。(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有關縣區人民政府)
3.推動資產處置。對接落實自治區‚僵尸企業?處置的有關債務處置、金融支持等政策。對已履行清算等規定程序的‚僵尸企業?,要依法加快企業注銷等出清程序。(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國資委、金融辦、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
4.落實財政保障。落實自治區出清重組‚僵尸企業?有關財政支持的政策措施,爭取自治區財政資金的傾斜支持。對接和爭取自治區有關工業企業結構調整轉型獎補資金,統籌用于符合要求的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重點用于職工的轉崗、技能培訓等方面。依法落實‚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涉及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依法落實‚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涉及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兼并重組后,原出讓土地使用權處置涉及土地轉讓、改變用途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辦理相關用地和規劃手續;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采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政府應收取的土地出讓金轉增為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
5.疏通退出機制。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在依法處置‚僵尸企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僵尸企業?不同情況對其進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導企業進入法院破產程序,積極發揮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疏通市場化的企業退出機制。建立‚僵尸企業?破產、工商注銷‚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理和解決‚僵尸企業?關閉破產清算、工商登記注銷問題。(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
市中級人民法院、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
6.完善支持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具備條件的‚僵尸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開拓市場的金融支持,支持暫時困難的‚僵尸企業?通過創新驅動、資本運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轉型升級。探索建立和完善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的政銀會商機制,統計和稅務等部門的數據提供機制,以及債權人利益平衡協商機制等,提升處置效率。(涉及到的單位和部門:市國資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AA 市中心支行、AA 銀監分局)
三、工作步 驟
處置‚僵尸企業?要按照目標任務要求,結合各縣區各部門各企業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規范有序實施,公開透明操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完成任務。
(一)核實情況 對國有‚僵尸企業?逐個建立檔案,設立臺賬,建檔入庫,列明企業的資產負債、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含生活費)、欠繳社保費和醫療費、拖欠稅費、涉訴、或其它風險點、需安置人員(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及費用等情況。全面掌握非國有‚僵尸企業?企業數量和基本情況。市統計、工商、稅務、電力、金融、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要依
法協助提供有關數據,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依法履行數據保密責任,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運營。(2017 年 4 月中旬前完成首次摸底,2017 年 6 月底、2018 年 6 月底、2019年 6 月底分別摸底一次)
(二)落實自治區政策措施 全面落實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處置‚僵尸企業?的各項政策。市國資、人社、財政、發改、金融、工商、國土、法院、住建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接上級有關國有‘僵尸企業’處置、職工安置、財政支持、社會資本對接、不良資產處置、商事變更、土地、涉訴、減免有關費用等相關配套政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解決企業實際問題。(2017 年 4 月中旬前完成)
(三)制定具體方案 國有‚僵尸企業?要根據核實情況分類施策,企業制定處置方案,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非國有‚僵尸企業?的處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跟蹤指導企業自主選擇處置方式,并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委報送工作進展。(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組織實施 各‚僵尸企業?的出資主體或主管部門根據政府部門的有關批復和政策指引,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等基礎工作,依法依規處置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制定
人員安置方案。其中,2017 年底全市國有關停企業全部出清;2018 年底全市國有特困企業基本脫困,國有‚僵尸企業?基本實現市場出清;2019 年底,非國有‚僵尸企業?基本實現市場出清。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有關部門要把‚僵尸企業?處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確保組織到位、工作到位。市人民政府建立‚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召集人,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資委為牽頭單位,市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統籌協調‚僵尸企業?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對接聯動,建立‚府院聯動?機制。
(二)落實工作責任 市國資委負責組織直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指導督查全市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督查全市非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各有關縣區、部門和直屬企業,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需市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審定事項,按程序報批。實施方案要從本縣
區、本部門、本企業實際出發,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明確工作目標、實施路徑、政策措施和時限要求等內容。
(三)規范有序操作 處置‚僵尸企業?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科學論證、合理評估、依法清算、集體決策等程序,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堅決保障職工利益。要切實做到信息公開化、評估規范化、競價制度化、交易平臺化,確保各方合法權益。要引導企業加強資金、土地、物業、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規范管理,確保資源統籌利用,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企業穩定。
(四)營造良好氛圍 有關部門要加大對有關‚僵尸企業?處置政策措施的宣傳力度,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五)加強督查考核 ‚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要列入市人民政府督查計劃。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視情況采取下達督查通知書、組織實地督查、掛牌督辦等方式推動工作落實。對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設定專項考核指標,列入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體系。
(六)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文件精神
本方案為 AA 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文件,若本方案涉及的政策和要求與國家和自治區文件相悖時,具體以上級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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